改革开放以来,医疗服务业的投资主体逐渐发生了变化,由单一的国家投入变为除国家投入外的多元投入。医疗服务业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有可能产生两个结果:一是随着非国有经济的发展,在行业内形成了以公立医院为主导,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所有制结构,即出现私立医疗机构、股份制医疗机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等。二是在公立医院内部形成产权主体多元化的格局,国有产权与非国有产权构成一个利益共同体,形成混合所有制。
对于医疗服务业内的产权主体多元化,人们基本给予了肯定,普遍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医疗服务业应当以公立医院为主导,多种所有制医院并存,共同发展。
对于公立医院内部的产权主体多元化,则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公立医院内部可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这是公立医院的改革出路。认为公立医院的改革同国有企业一样,可以通过股份制改造,吸收非国有资本入股,国有资本控股,形成混合所有制,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并可以参与分配。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公立医院内部决不能形成产权主体多元化,这是由公立医院的根本性质决定的。因为公立医院的性质与国有企业不同,国有企业在追求社会政策目标的同时也要追求利润,而公立医院的首要目标则是追求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同时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如果在公立医院内部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在其他产权主体的推动下,公立医院就会出现较强的追求利润的动机,削弱公立医院社会目标的实现,违背政府举办公立医院的目的。此外,国有产权缺乏人格化的代表,而非国有产权则具有人格化资本的特征,其利益边界也比较清晰。在医院运行过程中,当国有产权与非国有产权在面临风险分担和利益共享时,常常因为国有资产缺乏人格化利益代表而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这在国有企业的改革中已不乏先例,公立医院的改革不应再重蹈覆辙。
因此,为保证公立医院社会目标的实现,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医疗服务业的产权制度改革不应采取在公立医院内部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的`方式,而应侧重于产权的重新安排,即应形成以公立医院、民办非营利性医院、民办营利性医院等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的结构。如果采取这样的改革策略,就要对现有的庞大的公立医院体系进行产权的重新安排,即国家从一部分公立医院中退出,国家退出后的公立医院既可以改造为民办非营利性医院,也可以转制为民办营利性医院,可以实行不包含国有产权的股份制改造。
现实中,公立医院已经出现了新的融资方式,发展起了“院中院”等形式的合资合作,形成了公立医院内部的产权主体多元化。这些新的融资方式补充了政府对公立医院的投入不足,促进了公立医院的发展,但是也带来了一些问题。一是公立医院内营利性项目过多,影响了公立医院社会目标的实现;二是刺激了大型设备的投资热;三是合资合作项目的收益是双方共享,而风险则由公立医院法人承担。
虽然理论上公立医院内部不能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但是面对现实中各地已经发展起来的“院中院”,建议实行过渡性政策,即剥离公立医院的“院中院”,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在不破坏原公立医院服务功能的完整性和不损害公立医院的服务项目的条件下,允许公立医院向其投资。为此,必须尽快完善公立医院的出资人制度,完善公立医院的投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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