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构建环保税制的必要性
(一)国内环境保护和生态形势异常严峻
“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的发展模式对我国的自然环境造成了巨大的伤害,虽然政府一直提倡“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但我国实际走上了一条“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目前,我国的环境问题异常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矿山环境污染;生态恶化。以生态恶化为例,2014年我国第三届中国国际农商高峰论坛上,农业部总经济师钱克明表示“我们有一个统计数据,近十年来湿地面积减少了340万公顷,全国土壤盐质化的面积达到了1.8亿亩,90%的天然草原出现不同程度的退化,北方草原的平均超载率也在36%;每年水土流失损失的耕地在100万亩左右。”各种研究结果表明,我国的环境恶化还有加剧的趋势。我国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来遏制环境恶化的进一步发展。我国工业化的发展,不仅给我国造成了严重的环境问题,而且对世界的生态环境产生了重要影响,以我国的碳排放量为例,2014年9月21日,国际学术期刊《自然-地球科学》发表文章指出,2013年中国碳排放超过欧盟和美国的总和,达到100亿吨,占世界总排放量近3成。同时,中国的人均碳排放量首次超过欧盟,达到7.2吨。2009年哥本哈根气候峰会前,中国提出了到2020年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至45%的目标,并将其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要实现这一承诺,我国必须在环境税制方面做出巨大的努力。
(二)我国税制体系中环保税制的缺失
1.以“费”代“税”的弊端。我国目前的环境保护政策,主要是以收费为主,征税为辅。排污收费制度最早可追溯到1982年,这种制度对促使企业环境治理、筹集污染资金和加强环境保护建设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其仍然存在很多弊端,一是收费标准过低,一些企业宁愿多交罚款也不投资环保设施。二是事后处理,当企业违反了相关条款时,才对相关责任人和企业做出惩罚,不利于根本上解决问题。三是超标罚款,只对超过标准的污染物收费,对企业进一步采用节能减排鼓励性不强。四是罚款资金不足,罚款资金对环境保护和改善,仍然不足,需要开辟税源来弥补其不足。
2.税法体系中缺乏有关环保的主体税种。我国并没有针对环境保护而设置专门主体税种,这既没有利用税收深刻地改善自然环境,而且也使环境保护缺乏资金来源。从我国目前的税收体系来看,我国有关环境保护的税收政策散见于其他各个税种:一种是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和消费税;另一种是在增值税和所得税中,通过税收优惠来体现政府对环境的保护政策。但是,在缺乏主体税种的情况下,一是有关税收对环境问题的解决范围有限,二是其他税种的调节力度不够大,并没有让纳税人充分认识到税收是在对环境的改善征税。
二、环保税制体系的框架设计及其会计核算
构建环保税制体系的主要目的并不是为国家增加税收,而是通过税收的方式来积极引导企业树立环保意识,增强环境成本管理,减少对环境污染和破坏。征收环保税势必会导致我国相关行业的成本增加,特别是在我国产业结构转型期,会严重增加企业的负担,因此,笔者认为,初步设税,税率和税额应该定低,先培养企业的'环保意识,除此之外,环保税款要专款专用,中央和地方共享,按照4︰6比例分享,充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中央的款项应重点用于重大环保项目,地方款项除针对一些环保项目之外,尽可能用于鼓励企业节能减排方面,以弥补征税对企业造成的损失,地方政府要积极主动地引导地方企业向着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方向发展,鉴于此,我国可开征两大税种:一是碳税,二是污染税。除开征两大税种外,我国还需要对其他有关环保的税种进行调节,使之和两大税种相互配合,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共同构成我国的环保税制体系。
(一)碳税的构建
碳税主要针对在我国境内排放二氧化碳所征收的税,它是以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为目的,对化石燃料(如煤炭、天然气、成品油等)按照其碳含量或碳排放量征收的一种税。
1.课税对象的设置。碳税的征收是以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为目的的,因此其课税对象理所当然是选择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但是出于对测量难度大等征管手段技术性和可操作性的现实考量,同时考虑到二氧化碳排放是因为消耗化石燃料而产生的,所以在开征之初可以将煤炭、天然气、成品油等化石燃料的含碳量作为我国碳税的计税对象,待测量手段条件具备之后,再以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为课税对象。
2.征收环节的设置。碳税的征收可以在生产环节或者消费环节,在生产环节征收即对生产者征收,有利于从源头控制税源,保证税款的及时足额征收,但是,生产者最终仍是将税款转嫁给消费者,消费者间接缴纳了税款,但是并没有起到碳税征收的应有作用,没有唤起消费者的碳税环保意识,因此,笔者认为碳税宜在消费环节征税,不仅体现了“谁使用谁缴费”的原则,而且有利于唤起消费者的环保意识,消费环节征税有消耗量难以确定的弊端,所以需要税务部门加强税源控制。
3.定额征收。碳税不管是以化石燃料的含碳量还是碳排放为课税对象,都比较适合采用定额税率,可以根据含碳量的高低采用不同的定额税率,以体现税收的公平性。
(二)污染税的构建
污染税可以设置三个大税目,具体分为水体污染、噪音、固体废弃物。
1.水体污染。水体污染主要是针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排放工业废水、农业废水和生活废水征税,征税环节在污水排放时,计税依据可以根据污水的有害物质和排放量超额累进征税。
2.噪音污染。噪音污染征税主要针对机器所有者、使用人在特定地域内使用机器产生超过一定分贝的噪音的行为征税,特定区域主要是距离居民生活区的一定范围内,计税依据可以按“次”和“时间长度”来计税,采用定额税率。例如距离生活区较近的飞机场,按照飞机的起落次数征税,每升降一次缴纳定额税款,对一些大型商场或工厂产生的超过一定的分贝的噪音按照时间的长短来征税,每小时或每天缴纳定额税款,征税的主要目的是要机器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尽量远离生活区使用机器,或采用更加先进的设备来避免噪音污染。
3.固体废弃物。固体废弃物主要是工业废弃物,比如旧轮胎、饮料容器征税,一般在废弃物产生环节征税,宜采用定额税率,可以吨为单位征税,纳税主体是废弃物的生产者。
(三)环保税主体税种的会计核算
在会计核算中,企事业单位可以设置“环保税”会计科目,在其下设置明细科目“碳税”和“污染税”,在“污染税”下设置明细科目“水体污染”、“噪音污染”和“固体废弃物”三个明细科目,缴纳税款通过“应交税费———应交污染税”来核算。碳税缴税义务发生时,借记“环保税———碳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碳税”科目,缴纳碳税款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碳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污染税的会计核算同样在“环保税”科目下核算,即纳税义务发生时:借记“环保税———污染税(水体污染、噪音污染、固体废弃物)”科目,贷记“应交税费———环保税”科目,缴纳税款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环保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期末财务报表列报时,环保税统一在“环保税”科目下单独反映,期末利润表“环保税”科目金额反映本期累计发生的环保费用。企业应当充分利用报表附注和附表来披露企业相关信息,包括:企业对环境成本所采取的会计政策、企业发生的环境成本类别、与环境成本相关的法律法规、环境的或有负债的金额和时间以及对企业财务的影响等。
(四)其他税种的补充完善
环保税制体系的建设除设置主体税种之外,还应和其他税种相互配合,一起构成有机统一的环保税制体系,其他税种主要包括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消费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前五种税种,主要避免对税收客体的重复征税及努力完善环保主体税种没有涉及的环境污染客体。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重点在于对企业节能减排和引进先进生产设施减少对环境损害的鼓励措施上,对于凡是能够促使企业树立环保意识、加强环境成本管理、节能减排的,要给予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例如,投资抵免、加速折旧、累计扣除、免除税收等。
三、结论
我国环保税制体系的构建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仍处于研究阶段,面对我国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适时征收环保税可以起到遏制作用,环保税制体系的构建和实施需要综合考量国内外各种因素,努力使环保税制体系发挥其应有的环境保护作用,为我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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