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任制是由一名法官对具体案件作出裁判的组织制度,是合议制的对称。详细内容请看下文民事独任制的扩张。
长期以来,理论界对审判组织的研究大都偏向于合议制,对独任制的关注甚少,但在司法实践中基层法院却在大幅度提高独任制的适用率。因此,研究公正司法问题,对独任制的适用范围进行重新审视是非常必要的。本文试图通过对独任制扩张现状的分析,通过司法实践中独任制与合议制的比较,探讨独任制扩张的适用范围,完善我国的民事独任制法律制度(由于我国将独任制和简易程序完全对接,合议制与普通程序完全对接,故本文中所称简易程序即独任制,普通程序即合议制)。
我国现行民事法律对适用简易程序和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做了明确规定:一是我国民诉法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作出了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二是对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进行了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基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现行民事法律制度对适用独任制限制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而且仅基层法院可以适用。对于普通程序案件、中级以上法院审理的案件规定一概适用合议制则值得商榷。原因很简单,不仅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普通程序中存在大量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的简单案件,而且在中级法院普通程序案件中案情简单的也并不鲜见。因此,上述法律规定成为独任制扩展的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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