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督有时又称行政调查,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对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的行政行为。下面我们来看看行政监督的论文,欢迎阅读借鉴。
基于监督机制的行政监督论文
一、健全地方政府行政监督机制的意义
(一)预防和矫正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行为
各级行政机关若有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行为,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因此,为了防止和及时纠正国家行政机关的上述行为,就必须全面加强对行政主体的有效监督,有效地保障国家和集体的利益,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若缺乏有效的行政监督或者监督不力,就可能给国家带来损失,或者侵害人民的合法权益。
(二)增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仆意识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党和国家的一切权利来自于人民,人民赋予了国机关及其公务人员一切的权利。因此,我国政府的宗旨就是为人民服务,政府工作人员就是人民公仆。可是,目前一些政府工作人员的公仆意识淡化,在工作中不顾及人民群众的利益,主观主义和官僚主义作风严重,似乎已经淡忘了自身权力的真正来源。因此,必须建立健全有效的行政监督机制,提高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公仆意识,防止他们由“公仆”变成“主人”。
(三)提高行政机关的行政效率
由于历史原因,长期以来我国各级政府的行政效率低下,职能重叠,权力交叉的现象屡见不鲜,严重影响了各级政府的办事效率,在社会上和人民群众中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当下,我国正在进行深入的政治体制改革,如建立大部门机制、权力下放等,以提高国家机关的行政效率。但是,权力如果缺泛民主的监督,就会造成权力的滥用,权力滥用就可能滋长贪腐之风,造成更多负面的社会影响。因此,建立健全有效的行政监督机制,是提高行政机关的行政效率必要手段。
二、地方政府行政监督机制的现状
(一)行政监督主体的多元化特征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民主的核心是人民当家做主。由于国家制度的特殊性,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是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所有国家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定范围内接受行政监督主体的监督。行政监督主体是一个广泛的概念,它是指依法享有监督权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具体来说有国家权力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行政机关、中国共产党组织、人民政协、各民族党派、社会团体、新闻媒体和广大人民群众等。在我国,行政监督主体呈现多元化的特征,在监督主体和范围上有广泛性和全面性的优点。但是,我国各个行政监督主体的权利受到了很多的限制,没有发挥应有的功效,县级行政监督过程中出现的现象也是如此。
1.党政职能交叉、以党代政的问题。
新中国历史上遗留问题直接导致了在某些地区的某些工作领域职能交叉甚至以党代政的现象,使党的组织由监督主体变成了行政主体。有时候党委还取代了人大的职权,事无巨细均由党委一手包办,使得政府各部门之间难以真正实现分工制约,特别是有些党委书记还直接兼任人大常委会主任,使得这种局面更明显。虽然我国一直在明显改善党、政关系,并已经做出了较有成效的改革,但党政职能交叉、以党代政的现象仍然存在。
2.人大的监督环境问题。
长期以来,一些行政部门及其领导人对人大的监督工作职能不够理解,对人大的工作产生一些错误的认识,以为人大的工作就是坐在办公室没事了来“找麻烦”的,来给政府工作“挑刺”的,从而不自觉、甚至不愿意接受人大的监督工作。为此,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在各行政部门,特别是行政部门的领导干部以及相应的政府工作人员中大力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学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及其相关职能的有关知识,营造和优化人大监督的工作环境,使人大的监督职能得以充分发挥,人大监督的工作顺利进行。
3.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不够有力。
有些情况下,人民政协的监督工作难以实质性的开展,经常出现提建议容易,做批评难;监督一般事情容易,监督重大事情难;监督下级单位容易,监督上级单伟难;监督一般干部容易,监督领导干部难等一系列问题。其他监督的权利更加受限,但网络监督特别微博监督是个例外,自十八大以来出现了良好的发展势头,并取得了显著的监督效果。
(二)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
在对权力监督的形式上,我国采取了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其优点是弥补行政主体监督自身的缺陷,利于扩大社会监督主体的范围,更好地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力度,提高行政效率。但是我国行政监督机制仍存在很多的问题。第一,行政监督体制仍不完善,主要表现为司法监督体制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一府两院”在宪法面前是平等的,但在现实中却没有真正的`平等地位。在现实社会中,地方政府掌握司法机关的财政权、人事权,在很多情况下使得法院和检察院几乎变成了地方政府的一部分,严重影响了法院和检察院司法工作的有序进行。第二,行政监督的法制化水平低。虽然我国出台了一系列行政监督的法规,但总体上还没有形成健全的行政法制体系,有些领域仍然存在着监督的空白,监督主体的合法权利也没有得到较好的保障。第三,社会参与监督的渠道不畅。在内外部相结合的监督体制中,外部监督的各个主体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若各个监督主体的监督权利只停留在法律、法规的条文上,则这种监督形同摆设;若他们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他们就会有话不敢说;甚至有话没地方说,或者“不说白不说,说了也白说”,这同样失去了监督的意义。
三、完善地方政府行政监督机制的措施
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我国的行政监督机制得到了良好的改善,行政监督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是目前行政监督机制仍然存在很多的问题。为了完善地方行政监督机制,提高地方政府的行政效率,就县级行政机关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一)理顺党委和政府的关系
1980年8月,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改革》的讲话中强调“要着手解决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问题”,明确提出了党同政府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职权划分。对县级国家机关来说,主要是着手解决好党委、人大、政府和政协“四大班子”在宪法规定范围内的职权划分问题。因此,在地方,必须要避免党委包办、代办政府等其他行政部门具体事务的情况;在具体事务中严格划分党委和人大的职权范围,杜绝党委书记兼任人大常委会主席的情况;尽量增加国家机关和行政部门主要领导职务中非党员人士的比例;努力提高人民政协的主人翁意识,发挥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职能。为此,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原则下,建议各级行政机关直至中央委员会的政协主席一职,全部由非中国共产党党员人士担任。
(二)增强党内监督的力度
胡同志在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的大会上强调:“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正视并及时解决党内存在的突出问题,始终保持党的肌体健康”。由于我国行政体制的特殊性,党的组织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可以说,无论地方还是中央,大多数国家机关和行政部门的主要领导职务基本都是由中国共产党员来担任的。党的组织几乎渗透到国家机关和社会的每一个角落,党员干部在国家机关的领导干部中占有相当的比例。因此,在党内坚强对党员的管理、监督和教育,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对其他国家机关和行政部门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管理好了党的组织和党员,在一定程度上等于消除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违法和行政不当的隐患。
(三)加强服务型党组织建设
以服务型党组织建设推进服务型政府的建设。以行政部门内部党组织为载体,大力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在政府工作中实行全体党员挂牌上岗制度,从党员一般工作人员到主要领导干部,全部挂牌上岗,自觉接受党内外人士、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工作监督。同时加强党员和其他政府工作人员进行党的宗旨教育,深化党员领导干部、党员和其他政府工作人员的公仆意识,在政府的工作中不断贯彻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树立政府真正为人民服务的良好形象,提高人民政府在社会上和人民群众中的公信力。
(四)主要领导干部任用的避嫌原则
除地方自治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以外,积极贯彻国家领导干部任用的避嫌原则,加强干部交流。由于我国仍处在社会发展的转型期,社会发展正在努力实现从“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及法制社会的转变,一些封建残余思想在很多地方上仍然存在,特别是在县级及其他地方行政事务中,还常常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主要领导干部在长期本地任职,难免会碍于所谓“人情”的关系产生不当的行政行为;长期不进行干部交流,则容易形成利益小团体,甚至政府机关成为某些利益团体的保护伞,从而滋生腐败,影响政府的形象,消弱对政府行政行为的监督。
(五)增强公共领域的影响力
公共领域的发展和市民社会形成的前提需要国家和社会相分离,国家和社会相分离的基础更依赖于法制化国家的建立。因此,要增强公共领域的影响力。一方面,政府要适当的把一些原本应该属于社会的权力归还给社会,让政府和社会组织共同承担社会发展的重任;另一方面,要加强我国的法制化建设,使国家事务的行使完全按照健全的法律法规进行,照章办事。使其他社会组织真正代表各人民团体的利益,依法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和政治决策,充分的发挥广大人民群众政治参与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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