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

2022-05-18 劳务合同

  在人们愈发重视契约的社会中,合同的类型越来越多,正常情况下,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吗?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劳务合同5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劳务合同 篇1

  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

  劳务分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木化石工程砌筑及抹灰工程劳务分包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承包内容:本项目围墙、管理房、公厕所有砌体及抹灰工程。

  4、承包方式:实行包工不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文明施工承包方式。

  二、承包价格

  1、围墙砌体(含构造柱混凝土浇筑)200元/m3;围墙内外抹灰10元/m;压顶斜面、内外线条抹灰22元/m;围墙构造柱支模30元/根;压顶混凝土浇筑10元/m;

  2、管理房、公厕加气砌块(含构造柱混凝土浇筑)150元/m3;管理房、公厕内抹灰(含周边线条、门窗塞灰收小口)10元/m;构造柱支模80元/根;门窗过梁支模20元/根;门窗过梁有线条支模30元/根;100mm厚内混凝土地面垫层10元/m;水泥砂浆保护层、找平层(含屋面)8元/m;所有外墙22222架子必须由专业架子工搭拆(含挂安全网)12元/m。

  3、以上单价包括脚手架搭拆、30m内场内转运,含浇水、砌体养护、垂直运输,修补脚手眼、所有预留洞口修补等和质量规范要求中规定的一切工作内容。

  4、施工用水电、砂浆搅拌机由甲方提供。其余机具、工具均由乙方承担。

  5、工程量计算方法:乙方完成工程量,以甲乙双方现场共同收方工程量计算。

  三、甲方责任:

  1、甲方为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用水、用电、设备材料放置场地。

  2、甲方为乙方提供图纸及相关资料和传达建设、监理单位有关要求。

  3、配合乙方在施工现场的管理监督工作。

  4、甲方有对乙方施工人员不听指挥违章操作罚款的权利。

  5、甲方对乙方施工质量不合格工程有不支付工程款的权利。

  6、主要材料,砂、石子、水泥、砖运至施工地点30m内。

  7、负责对乙方进行安全、技术和质量交底工作。

  8、负责施工现场的协调工作,对乙方施工的进度、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四、乙方责任:

  1、工程施工过程中,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

  2、乙方应服从甲方和建设、监理单位的管理,用水用电及材料堆2.放等服从甲方的安排。

  3、乙方必须按施工方案、图纸、施工总说明、图纸会审记录、设计修改(或变更)通知单和国家现行验收规范作好自检工作,因为自检工作不及时带来的质量问题及甲方费用增加等一切损失和后果由乙方负责。包括返工、维修、质量缺陷等均由乙方承担。

  4、乙方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质量事故不论大小,均立即报告甲方项目部。

  5、乙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维护工地现场及其周围的绿化等公用设施,对任何违反文明施工的行为,甲方有权责令乙方限期整改,若2日内仍未整改时,甲方有权委托他人完成该项工作,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6、乙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对环境或第三人造成损害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与甲方无关。

  7、做好施工组织管理、维持现场整洁、道路畅通。

  9、作好成品保护工作。成品在未验收合格前由乙方负责保护。若在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应自费予以修复。

  10、进入本工地的工人必须按政府部门有关规定持身份证、遵守政府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配合甲方办理相关手续。

  五、质量要求

  乙方应严格按《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3-20xx、《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J73-91及设计要求进行施工。质量及其检验方法应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20xx的规定。总体质量应达到合格标准。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应拆除或返工,直至符合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拆除或返工的费用。

  六、付款办法

  1、所有工作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70%。

  2、支付70%后剩余30%的工程尾款30个工作日内支付。

  五、工期要求

  1、乙方与甲方签订合同后,立即准备工人、工具,在25天内完工。(地面地砖、墙面瓷片除外)工期必须满足甲方工期要求,中途不得无故停工(大风、下雨、下雪、停电等特殊原因除外)。

  2、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进度计划要求,完成施工任务。

  六、安全要求

  1、乙方应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造成自身或他人事故的责任。如发生工伤事故,在300(叁佰)元以内由乙方承担,超出300元(含300元)由甲方承担。

  2、乙方应对其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对施工人员的安全负责。

  3、乙方必须接受甲方有关人员进行的三级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

  4、乙方工人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施工现场严禁穿三鞋(拖鞋、高跟鞋、硬底鞋)和打赤脚等现象。否则,甲方将按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给予处罚。

  5、高空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挂好安全钩,禁止在没有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进行高空作业。

  6、乙方发现有安全隐患和冒险作业的工种有权拒绝施工,并立即上报项目部。

  7、乙方人员不得盗窃工地现场的材料、工具,不得破坏甲方及他人的产品、材料、工具,一旦发现按原价赔偿给甲方。

  8、乙方班组长必须教育班组工人处理好与本项目中所有工人及管理人员(业主、监理、甲方等)的关系,搞好团结,不得吵闹、更不能打架,有矛盾可找甲方管理人员进行调解。

  七、争议处理

  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应本着友好原则进行协商或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可以向合同签定地綦江区人民法院起诉。

  2、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定。

  甲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现场负责:

  联系电话:

  年月日

  乙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现场负责:

  联系电话:

  年月日

劳务合同 篇2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身份证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国家、自治区有关劳动政策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劳动合同。

  第二条 乙方为符合就业年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公民,有自主选择就业岗位的权力和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资格。

  第三条 乙方的基本情况:籍贯 现住址: 性别: 年龄: 健康状况: 婚姻状况: 已选择的工作岗位: 。

  第四条 本合同的期限为一年。合同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合适的岗位工作,并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2、甲方依据餐饮业的特殊性安排乙方的工作时间,并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3、甲方有权根据不同的岗位技术要求和劳动强度确定乙方的劳动报酬。

  4、甲方有权制定相关的企业管理制度,有权依据制度对乙方进行行为规范和考核,对违规违纪者有权进行处罚、处分和辞退。

  5、甲方不得对乙方进行人格侮辱和人身攻击,发生类似事件乙方有权辞职。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必须保质保量完成甲方确定的工作任务,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统一指挥和调度。

  2、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店规店纪和各项管理制度,不得违背甲方的合理安排和意愿。

  3、乙方必须按操作规程进行工作,凡违反操作规程而导致的人身伤害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乙方在工作之余(如休息期间或假期)发生的意外伤害等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乙方在工作期间,不管有任何理由,不得打架斗殴,如有发生甲方将无条件辞退所有参与者,并扣除其个人行为保证金、工资和其它应得资费。

  6、乙方应爱护公共财产和设施,如有损坏按原价赔偿。

  第七条 为了避免乙方在聘用期间因非正当程序离职或发生违规违纪事件给甲方带来负面影响和损失,乙方应向甲方交纳个人行为保证金500元(含工作服、工牌、锁具、餐具、用具等费用),个人行为保证金从乙方劳动报酬中三个月内扣齐。中层以上管理者的个人行为保证金按工资比例计存,原则不少于一个月的工资。

  第八条 甲方每月发放一次薪酬,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兑现薪酬,甲方将向乙方说明。

  第九条 个人行为保证金符合下列条件,甲方将如数退还:

  1、聘期届满,或因特殊原因乙方提前15天向甲方递交了书面辞呈,并经甲方负责人准许的。

  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5款之规定的。

  第十条 个人行为保证金符合下列条件,甲方不予退还:

  1、不按规定程序办理辞职的。

  2、因违反店规店纪或触犯法律被甲方辞退的。

  3、打架斗殴,给酒店带来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4、偷窃客人财物和酒店财产的。

  第十一条 乙方在甲方处的试用期为10—30天,试用期的工资待遇按预定工资的60%兑现。被正式录用者按预定工资全额发放,未被正式录用离店时兑现60%。乙方自动离职,取消试用期工资。其余按《员工手册》相关条款执行。服务员、服务生试用期为7天,试用期工资10元/人天,被正式录用后享受酒店正常待遇。

  第十二条 乙方在甲方处工作满一周年,如继续被本店聘用或在隶属于甲方的任何单位或部门工作,可享受每年60元的工龄工资。满三周年可在县级以上医院享受一次全身体检。

  第十三条 乙方在本店工作期间表现突出,并做出重大贡献或在特殊事件中立功的,甲方将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乙方在上岗前必须向甲方提供由甲方指定的防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诊断书。上班后一年一度的体检费由甲方负责。但合同期未满离开本店时,甲方将从其工资中全额扣回。

  第十五条 本合同共二页,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六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并产生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本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签订合同时间 : 年 月 日

劳务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在乙方充分了解本工程情况下根据《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工程劳务分包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供双方遵守执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本工程栋楼为高层住宅层, 层,标准层均约 平方米,车库约 平方米,并包括甲方提出的其他零星工作内容。

  二、承包范围及内容

  1、 乙方自备工具:铁铲、胶鞋、尺方、抹子、胶水管。本工种使用的振动棒、电机、电缆线、小型工具及雨具等。电缆线必须符合安全生产规范要求。

  2、 承包范围:包括主体和车库商品混凝土及未完成的基础及地梁商品混凝土浇筑。(注:地梁与井底封底不计任何量及费用)

  3、 工作内容:商品混凝土放料打棒、找平、收面、养护、处理商品混凝土烂根、剩余商品混凝土、清理商品混凝土残渣、栏钢丝网、钻麻、外墙冲洗、棒管沙浆的清理、放料场的卫生打扫、覆盖薄模,因放料掉在外挑架 上的商品混凝土请理,均在承包内

  三、承包价格

  1、 主体工程 包括柱脚、补噻、模板湿润、商品混凝土浇筑、钻麻、养护,本工程的楼层渣子清理等工作每平方按 元计算。

  2、 浇筑桩心元每立方米(包括磨检测点)

  3、 以上单价已包含乙方的机具、辅助材料及一切施工程序费用。

  四、工程款的支付方式

  本工程当乙方完成框架结构至十六层时,支付20%,从十七层开始按当月已完成工作量支付月进度款的70%,当所有工作量完成,3个月内付清全部余额及违约金。

  五、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1、 乙方在施工作业中必须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乙方对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贯彻甲方的一切规章制度(具体要求由甲方安全员交底)。作业人员进场作业时必须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若发现违规一次扣10.00元,累计达到3次者清退出场)对现有的工程量进行收方,按50%进行决算,按规定实施作业。如发现不按规定实施作业而造成的事故(伤、残、亡),5000元以内单项由乙方负责,5000元以上的单项由乙方承担30%,甲方承担70%,并且追究乙方对甲方造成的各种损失,又要按不同程度罚款100元至1000元,在其工资中扣除。

  2、 工地内作业人员必须做到:讲究卫生、净化环境、减少疾病、不随地大小便,如有违反而被捉拿者处罚50-100元的罚款,卫生由

  此人打扫干净,并抓住下例违反者为止。

  3、 工头要经常组织工人开会学习和宣讲一些法律、法规和工程的有关规定,不得有任何偷盗行为及打架斗殴、无衅滋事,如有人以身试法,必须严肃处理,偷盗处100元以上的罚款。打架一次各罚200元。

  4、 实施作业人员,必须做到节约用水、用电及各种材料,如有违反者处以浪费材料10倍以上罚款。

  5、 进入本工程的各个工种人员必须办理暂住证及岗位培训证,由甲方办理而费用由乙方自付,甲方垫资结帐时扣除。

  6、 各工种人员应该接受当地有关部门的审查,如计划生育,有人故意将非计划生育者带来工地,以打工为名做隐蔽者一旦查证落实请退场,造成的后果自负。

  六、信誉保证

  为了本工程的顺利进行,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后三日内缴纳保证金 元给甲方,待工程封顶后10日内退还给乙方(不计息)。

  七、质量要求及管理

  1、 乙方必须严格按设计施工图纸和甲方的技术变更、指令及现场有关标准要求进行施工,具体要求如下:

  (1)表面平整度不能大于8mm;(2)不允许出现漏振、过振,不允许干后出现空洞情况等,出现后必须经有关部门同意后再做处理;(3)柱脚如出现烂根、蜂窝、麻面等现象必须经项目部同意后由乙方负责处理;(4)、柱梁板的商品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同等级时,不允许

  错浇等;(5)在浇筑过程中由乙方原因造成的商品混凝土浪费时,由乙方承担;(6)振捣原因造成的爆模,损失费用由乙方负责,并按规定罚款。

  2、 施工中乙方人员必须服从甲方、工程业主、监理、建设行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遵守甲方的一切规章制度,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施工。

  3、 乙方必须做到文明施工,每层商品混凝土施工完成后,做到工完场地清,交由下道工序的班组施工。

  八、其他

  1、 乙方在施工中,如管理混乱、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达不到有关规定,进度缓慢,甲方有权责令停工,并解除劳动合同,其劳务费用按本合同中单列价格的70%计算,余30%做对该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工程工期的调整措施补偿,乙方无条件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退场。如拖欠民工劳务费由乙方自行解决承担。出场后甲、乙双方进行工程清算,双方签字认可,付款时间按合同相关条款执行。

  2、 乙方负责人必须旁站式进行管理,并配备施工管理人员(2人)配合甲方放线并对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如管理人员脱岗,甲方按20元每人每天处罚违约金。

  3、 民工住房,统一安装上下铁床(床垫自备),如损坏照价赔偿,乙方民工生活自行解决。

  九、治安、防火工作

  1、 乙方人员进场后主动在甲方项目部保卫部门申报人员情况,

  花名册,按规定缴费,在派出所办理暂住证,并向进场人员进行法律教育,遵守甲方有关治安管理制度。

  2、 乙方人员的内部案件、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查办,如涉及甲方人员则必须派人员与甲方查处。对乙方人员私拿、盗窃甲方财务,保卫部门按规定查办,予以处罚;故意损坏或丢弃甲方财务、器具、应照价赔偿。

  3、 乙方人员应自己学习和遵守消防相关法规,做好现场防火工作,甲方有权对乙方的防火工作进行检查、督促、查处违章行为;乙方人员因违章引起的火灾,除对责任人依法查处外,还必须承担火灾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无条件的接受甲方保卫部门的行政及经济处罚。(一般火灾事故处伍佰元罚款,重大火灾事故(消防出警)处伍仟元的罚款)。

  十、劳务工伤保险及赔付

  1、 甲方统一为乙方施工人员办理团体意外伤害投保,乙方一次性承担投保保险为人工造价1%。

  2、 凡乙方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凭身份证登记,并按时向项目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保险公司申报因工出现意外伤害和医疗伤害的职工伤害情况,凡程序合法、均可享受保险公司的理赔。

  3、 乙方在施工中,强行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除保险理赔外,超出理赔部分,全额由乙方承担经济损失并承担法律责任。

  4、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遵守国家和地方一切安全法规,尊守甲

  方及工程项目部相关安全管理制度,服从甲方安全管理的情况下,偶然发生安全事故(认定为非责任事故),所有费用在超出保险赔付以上。伍仟元以内(医疗费)由乙方自行承担,伍仟元以上(医疗费),由甲、乙双方按70%、30%分别承担,整个医疗期的护理协调均由乙方付费。

  5、 本工程甲方按规定参加建筑工程团体保险,乙方在享受保险理赔的同时,差额部分,同时可以享受甲方投保理赔(保险规定范围内)。

  十一、民工工资的发放

  1、 甲方按合同规定按时给乙方结算劳务费,乙方按照财务规定造民工工资表,由本人签字,保证发到每位民工手中。

  2、 甲方在劳务费结算前三天,在施工现场公示劳务费结算时间及金额,乙方承包责任在此期间,必须符合各班组的劳务费分摊至每位民工头上,保证民工按时领到足额的工资。

  3、 劳务费承包人严禁挪用和扣留民工工资,一旦出现民工因工资拖欠上访或其他极端行为索取工资的情况,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按乙方违约处理,违约金额为伍万,用作赔偿因此而造成对甲方的信誉损失。

  十二、违约责任

  1、 本合同从签订之日起,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违约方应支付履约方伍佰万元的违约金。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2、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不得以任何客观情况的变化,向

  甲方主张本合同约定付款条件外的工程款权利,也不得以甲方未足额支付工程款为由擅自停工或引起施工障碍,否则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且不予返还履约保证金,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工程款结清本合同自然失效。

  备注:现场零星计时工工资为 元/天

  甲方: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乙方: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劳务合同 篇4

  发布时间: 20xx-04-27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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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xx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3次会议通过 20xx年8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法释〔20xx〕6号公布 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补充解释如下: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三)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第二条 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六十日为由主张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已经

  收到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的除外。

  第三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第四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五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 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七条 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第八条 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预先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或者医疗费

  用的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用人单位不履行上述裁决中的给付义务,劳动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 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

  第十条 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

  第十一条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

  第十二条 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无法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止,从中止的原因消灭之次日起,申请仲裁期间连续计算。

  第十三条 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

  (一)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二)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的,从对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明确表示不予处理时起,申请仲裁期间重新计算。

  第十四条 在诉讼过程中,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经济确有困难,或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欠薪逃匿可能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

  劳动者提供担保的义务,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具有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具有劳动合同的约束力,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

  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第十八条 本解释自二○○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前本院颁布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解释的规定为准。

  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审结的案件,不得适用本解释的规定进行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xx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特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 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四条 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第五条 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第六条 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

  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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