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合同

2022-09-12 计划

  时间就如同白驹过隙般的流逝,我们的工作又迈入新的阶段,立即行动起来写一份计划吧。拟起计划来就毫无头绪?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计划生育合同4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计划生育合同 篇1

  甲方:塘坪镇 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

  乙方:育龄妇女夫妻:

  实行计划生育是夫妻法定的义务,为共同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本村《计划生育村民公约》,确保村委会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维护村民实施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供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组织实施和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村民公约》。通过民

  主决策,民主管理,对婚烟、生育、节育等婚育行为开展 教育、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活动。

  (二) 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宜传活动,普及“五期教育”知识,提供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服务。

  (三) 对村民结婚、生育、节育、征收社会抚养费等情况每月上墙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监督。

  (四) 对纯一女、二女结扎对象按有关规定办理计划生育优惠卡,并落实有关奖励优惠措施。

  (五) 为已婚育龄妇女提供生殖保健服务。包括免费查环、查孕、查病。

  (六) 已生育一个子女的非农业户口夫妇和生育第一个孩子是男孩的农村夫妇要领取独生子女证。

  (七) 指导帮助村计生协会开展工作,负责搞好计划生育“三结合”、“婚育新风进万家”和优质服务等活动,为计生提供“生产”、“生活”、“生育”等方面的服务。

  (八) 按照规定为乙方外出人员的户口迁出迁入时,为其办理有关计划生育交接手续。

  第二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遵守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计划生育村民公约》,依法实行计划生育,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二) 提倡晚婚晚育,实行依法生育。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在90天内首选上环,是男孩的应自觉申办

  《独生子女光荣证》。符合法定条件,可生育第二个子女的间隔期应满4周年以上,并在生育后90天内夫妻一方首选落实结扎。

  (三) 身体原因暂不宜上环、结扎,应持的镇以上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证明。计划外怀孕自觉落实补救措施。

  (四) 三天内向村包户干部或计生部门如实申报结婚、生育、节育情况,并提供有关证件(如户口薄、

  身份证、结婚证、出生证、节育证明等)复印备案。

  (五) 经批准生育,有特殊情况要求终止妊娠的要申领计局出具的证明。新生儿出生应在一个月内办理户口登记手续。未成年子女死亡的应3天内报告。

  (六) 自觉参加村组织的委度查环查孕查病活动。 (七) 外出务工时,应自觉申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第三条:甲方违约责任 (一) 违反一条第(一)、(二)、(三)项的,乙方有权通过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追究 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 违反第一条(四)、(五)、(六)、(七)、(八)项的,乙方有权向镇人民政府及有半部门投诉,维护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乙方违约责任

  (一)违反第二条第(二)项的。除依法征收社会抚养外,属非婚生育或末满28周岁不够间隔期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从婴儿出生之日起4年内不得享受村民生活补贴、宅基地分配等及其它福利待遇;属超生、重婚生育、违法收养的,从婴儿出生或违法收养之日起到小孩14周岁不得享受村民生活费补贴、宅基地分配等及其它福利待遇。

  (三) 违反第二条(二)项的,自计划外怀孕之日起至终止妊娠之日止每月处罚违约金400元,终止妊娠后退回违约金的80%。

  (四) 违反第二条第(六)项的每缺一次处违约多300元,连续缺四次以上者,要主动配合村对在未查环查孕期间的生育情况调查,在未查实是否隐瞒生育前必顶自愿放弃村生活补贴,并向村委会交违约金1000元。

  (五) 违反第二条第(七)项的,从外出之日起至补助之日止不得享受村有关福利待遇。

  本全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议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镇计生办存档一份。

  甲方(签章):乙方(夫妻签名)

  年 月 日

计划生育合同 篇2

  甲方: 企业

  乙方: 职工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每个公民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根据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河口区委办公室、河口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督促乙方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维护乙方计划生育合法权益。

  2、为乙方提供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咨询,提供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健康等科普知识,按规定供应避孕药具。

  3、按有关规定,及时为乙方出具计划生育方面的证明,依法落实各项计划生育优先、优惠、奖励政策。

  4、指导乙方或乙方的配偶落实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和必要的`补救措施。分期分类组织乙方或乙方配偶进行孕环情检测等生殖健康检查。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积极响应国家号召,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服务企业计划生育管理。

  2、有依法结婚生育的权利,依法登记结婚后持结婚证、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婚育情况证明信、三张二寸近期夫妻合影照片到户籍地乡镇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3、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已生育子女的夫妻应首选长效避孕措施。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的,应主动终止妊娠。

  4、持证在孕的已婚育龄妇女无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非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现象。

  5、自觉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按时参加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组织的孕环情检测或生殖健康检查。

  6、自觉遵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有关规定,进厂务工一个月以上的,必须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到计生办审验登记。

  7、进厂务工时,必须如实申报本人的婚育情况。

  三、违约责任

  1、甲方不履行计划生育管理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在规定时间内继续履行职责。

  ①对乙方符合一胎生育条件,不出具婚育情况证明的。 ②由于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或配偶不按规定时间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造成非意愿怀孕的。

  ③由于甲方原因,未能向乙方通报,导致乙方或配偶不按规定时间参加孕环情检测等生殖健康检查的。

  ④不及时为乙方审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出具证明的。

  2、乙方不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企业的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①不按规定时间参加孕环情检测和生殖健康检查的,或因外出未在规定期限内寄回有效的检查证明和网上通报的。

  ②不符合再生育条件怀孕,又不在规定时间内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而出现违法生育的。

  ③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

  ④不按规定时间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

  3、对乙方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视情况可作如下处理:①扣发个月的工资②年内不得评为先进工人③不得在企业公寓居住④不享受企业的任何福利待遇⑤开除。

  四、附则

  1、本合同双方签字后生效,到乙方(女方)年满49周岁或自动离职的终止。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镇(街道)计生办一份。

  3、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甲 方企业(盖章)

  乙方(签印)

  签订日期:年月日

计划生育合同 篇3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加强我村对流动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按照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工作方针,推行村民自治、合同管理,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谁出租谁负责、谁经营谁管理、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确保本村(或居委会)依法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维护用工单位、出租屋业主以及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供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组织实施和严格执行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通过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对婚姻、生育、节育等婚育行为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活动;

  (二)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宣传活动,向乙方宣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和有关规定,普及“五期”教育知识,提供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服务;

  (三)为乙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提供指导,按规定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检查流动(暂住)人员的计划生育情况;

  (四)为已婚育龄妇女提供生殖保健、生育、节育、避孕方面的咨询服务;

  (五)免费为乙方的已婚育龄妇女提供查环查孕服务。

  第二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与流动人员签订承包租赁合同或劳动合同时,应把计划生育列为合同主要内容之一。流动人员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要予以辞退、解雇或停止租赁;

  (二)乙方不得招用、租赁、容留未落实计划生育节育措施或未办理有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件及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流动人员;

  (三)乙方要主动负责被招用或出租等关系的流动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如实反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积极配合村(居)委做好登记、建立档案,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的登记率、持证率和验证率要达100,并接受计划生育部门监督、检查;

  (四)乙方不得阻挠计划生育执法人员检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件或在检查中威胁、殴打工作人员;

  (五)乙方应按时组织本单位外来已婚育龄妇女(结扎一年以上者除外)到镇计划生育服务所进行查环查孕,保证本单位流动(暂住)已婚育龄妇女的查环查孕率达100。每年查环查孕三次(时间为1月至4月15日前为第一次,5月至8月15日前为第二次,9月至12月15日前为第三次);

  (六)乙方单位的已婚育龄妇女有怀孕或当年出生情况(包括在异地出生后在乙方单位居住)的要及时登记报告甲方,并向甲方提供该育龄妇女的有关资料以便甲方管理及提供服务。

  第三条:甲方违约责任

  (一)违反第一条第(一)、(二)、(三)项的,乙方可通过甲方上一级部门,追究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也可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投诉;

  (二)违反第一条第(四)、(五)项的,可向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投诉。

  第四条:乙方违约责任

  1.违反第二条第(一)、(二)、(三)、(五)、(六)项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警告两次(含两次)以上仍拒不履行流动人口管理职责的单位,进行停产、停业整顿;出租屋业主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处以500元以下的违约金(不接受处理的,在村分红款中扣除);

  2.违反第二条第(四)项的,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议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镇计划生育部门存档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计划生育合同 篇4

  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诚信协议书

  甲 方 :

  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

  :

  村(居)民委员会

  乙 方:

  诚信计生小组组长

  :

  小组成员

  为进一步推进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根据《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文件精神规定,推动诚信计生活动的有效开展,实现群众计划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经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协议:

  一、权利义务

  (一)甲方承诺。

  1.依法兑现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国家、省、市、县制定的奖励、扶助、救助政策和优先优惠政策。

  2. 积极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宣传、政策咨询和宣传品发放。

  3. 免费为新婚夫妇提供婚前医学检查,为待孕妇女提供一次优生检测。

  4. 免费为乙方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5. 免费为已婚育龄群众提供计生技术服务(放环、人流、结扎、取环), "三查"(查环、查孕、查病)服务,以及产、术后回访服务。

  6. 提供优生优育咨询、培训和生殖保健咨询服务;

  7. 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和避孕知识、避孕药具的使用指导;

  8. 免费组织群众开展实用技术、技能的学习培训,免费提供致富信息,组织协会会员群众开展活动。

  甲方未履行约定义务的,乙方可提出质询和批评。由乡镇人民政府对其主要负责[计划生育合同书(共2篇)]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纪律处理。

  (二)乙方承诺。

  1.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自觉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居民公约和本协议中所规定的各项义务,主动接受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自觉参加一年两次"三查"服务及其他的生殖健康服务。

  2.结婚、生育或收养子女的,10日内向甲方申报有关情况。

  3. 已生育一个孩子或二个孩子的,依照《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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