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022-04-27 合同范本

  在人们越来越相信法律的社会中,我们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签订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为。知道吗,写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范本,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出让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受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二章、出让土地的状况与出让金的缴纳

  第三条、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宗地位于天津市________________,宗地编号为______________,宗地总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宗地位置及四至范围见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

  第四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_____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第六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人民币大写____万元整(小写______万元)。

  第七条、本合同签订时,受让人应当向出让人缴付人民币大写_______万元整(小写_______万元)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部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八条、受让人同意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一次性缴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计人民币大写_____万元整(小写_____万元)。

  第三章、土地利用

  第九条、本合同签订后60日内,当事人双方应依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及界址点坐标实地验明各界址点界桩。受让人应妥善保护土地界桩,不得擅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受让人应立即向出让人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复界测量,恢复界桩,所需费用由受让人承担。

  第十条、受让人在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日起30日内,应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按规定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依法为受让人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一条、受让人使用该宗地的现状条件为:

  (一)主体建筑物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附属建筑物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建筑面积:____________平方米。

  第十二条、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

  第十三条、受让人应当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让宗地上的一切活动,不得损害或者破坏周围环境或设施。造成国家或他人遭受损失的,受让人应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现状条件利用土地,确需要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现状条件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向出让人申请,取得出让人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调整权,原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附着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应当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

  第十六条、出让人对受让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价格给予受让人相应的补偿。

  第四章、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十七条、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十八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双方应当签订书面转让、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权出租,出租期限超过6个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应当签订书面出租合同。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其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

  第二十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转让、出租、抵押双方应在相应的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出租、抵押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第五章、期限届满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1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土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

  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受让人应当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与出让人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三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没有提出续期申请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获批准的,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二十四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未申请续期的,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由国家无偿取得,受让人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受让人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恢复场地平整。

  第二十五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提出续期申请而出让人根据本合同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国家应当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

  第六章、不可抗力

  第二十六条、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二十七条、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48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15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果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0。3‰向出让人缴纳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6个月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八章、通知和说明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当事人变更通知、通讯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的,应在变更后15日内,将新的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通知另一方。因当事人一方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在缔结本合同时,出让人有义务解答受让人对于本合同所提出的问题。

  第九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三十三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________项规定的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业经______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受让人各执___份,其余由出让人报备。

  第三十六条、本合同和附件共_____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三十七条、本合同的金额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三十八条、本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签订。

  第三十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人:(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人:(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篇2

  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_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________市人民政府授权与________国外交部(以下简称“fm”)就建造________国驻________(地名)领事馆馆舍的土地临时使用权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1.1公司同意将________市________经济技术开发区内面积为__________平方米的第________号分块基地提供给fm作为建造________国领事馆馆舍之用。该基地的使用期限为________年。该基地正确的位置和界线以及有关数据均在附图上标明,该图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见附件1)。

  1.2为使用该基地,fm同意向公司支付地皮处置费每平方米为____________美元,总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美元。

  fm应在本合同签字之日后的两个月内将第一笔付款,即上述地皮处置费总额的50%汇给公司(银行帐号:________________,中国银行______分行),第二笔付款即另外的________%应在该基地交付给fm后的两个月内汇交。

  1.3公司收到上述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第一笔付款之后,应在一个月内按照下述状况向fm交付第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分块基地:

  (1)拆除一切现有的建筑物和构造物;

  (2)按照自然的地形高度用推土机推平。

  第二条

  2.1fm对第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分块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该基地只能作为建造________国领事馆馆舍之用。

  2.2在该基地上建造的________国领事馆馆舍将是fm的财产。

  2.3fm只能在获得公司的许可下,方可转让、出租或出售该领事馆馆舍。

  第三条

  3.1未经公司的同意,fm不得将该基地供作本合同所规定以外的任何其他用途,或将该基地出租、转让给第三方;也不得开采、动用或损坏地下资源。

  3.2fm必须按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范围使用土地,除第五条第二款所述与市政公用主管线的衔接之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范围以外的土地。

  第四条

  4.1fm建造的领事馆馆舍及其附属设施,应符合________市________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要求(见附件2)。

  4.2领事馆馆舍及其附属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图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________市房屋建筑、安全、卫生和与建筑有关的其他通用的现行法规的规定。

  4.3fm应取得________市有关主管部门发给的建筑施工执照后方可开工。

  第五条

  5.1领事馆馆舍的建造费用应由fm承担。

  5.2fm并应承担该基地范围内的勘察、所有附属设施的建造费用,以及其与用地范围外邻近的市政公用主管线的衔接费用。fm应向________市有关市政公用管理部门按现行规定申请该基地内的管线与市政公用主管线的衔接。

  5.3该基地范围外的附图所示的公共道路和市政公用主管线应由公司建造和承担费用(见附件3)。

  第六条

  6.1fm应尊重中国的法律和法规及与________市________经济技术开发区有关的其他规定。

  第七条

  7.1fm应在本合同签字之后的一年半内,向________市有关主管部门提交附有一切必要文件(包括由合格的建筑师和工程师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设计的建筑设计图、施工图、说明书等)的建筑施工执照的申请书。fm应在取得建筑施工执照之日起的三年内动工建造领事馆馆舍。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篇3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根据本合同出让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政府对其拥有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二条甲方以现状(或几通一平,注:根据具体情况定)出让给乙方的宗地位于_____,宗地编号____,面积为_____平方米。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及现状(或几通一平)的具体情况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第三条(略)

  第四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____年,自领取该宗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

  第五条本合同项下的宗地,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设___项目。(注:根据具体项目、用途情况定)

  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应当取得甲方同意,并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六条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

  第七条乙方同意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税以及国家有关土地的费(税)。

  第八条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______元人民币,总额为______元人民币。

  第九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_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____%共计____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出让金。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60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___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乙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___日内,依照规定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本合同规定的出让年限届满,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出让宗地的使用权,该宗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也由甲方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交还土地使用证。

  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宗地,须在期满____日前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并在获准续期后确定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金及其他条件,重新签订续期出让合同,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本合同存续期间,甲方不得因调整城市规划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甲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出让宗地的使用权,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十三条乙方根据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且投资必须达到总投资(不包括出让金)的___%(或建成面积达到设计总面积的___%)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块的余额使用权转让、出租。

  本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但该抵押贷款必须用于该宗地的开发建设,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利益受到法律保护。

  第十四条在土地使用期限内,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有权依法对出让宗地使用权的开发利用、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除出让金外),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___%缴纳滞纳金。

  第十六条乙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合同规定建设的,应缴纳已付出让金__%的违约金;连续两年不投资建设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七条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致使乙方延期占用土地使用权,甲方应赔偿乙方已付出让金___%的违约金。

  第十八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十九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该出让宗地方案经有权一级政府依法批准后,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正本一式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份。____份合同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共___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于_____年__月__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市(县)签订。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省_____(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章)_____(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人住所地:_____

  法人住所地:______

  银行名称:______

  银行名称:_______

  帐号: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篇4

  转让人: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人: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本合同甲方为本合同所指地块土地使用权之合法拥有者,并同意转让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本合同乙方同意受让本合同所指地块土地使用权。现甲乙双方就甲方向乙方转让本合同所指地块土地使用权事宜,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1.总则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_________》及其它有关规定,参照国内和_________市各开发区的通行惯例,由甲方向乙方转让_________号地块内的部分土地使用权,用于乙方兴办_________。

  1.2甲乙双方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土地使用权转让及与土地使用权转让相关的所有法律、法规、规章及_________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

  2.双方法律地位及有关文件

  2.1甲方系经国家批准成立,负责_________土地开发和经营管理的经济实体,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2.2乙方系经_________国政府批准成立,从事生产经营_________的经济实体,具有_________国法人资格。

  2.3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下列文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甲方营业执照(出示原件或提供复印件)。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下列文件:

  (1)投资审批部门签发的项目批准证书(复印件);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乙方营业执照(出示原件或提供复印件)。

  3.甲方的确认与保证

  3.1甲方确认并保证,甲方有权转让本合同所定地块,并具有与乙方签署本合同的完全能力。

  3.2甲方确认并保证,在乙方实际获得本合同所定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之前未设置任何抵押、债权或债务,不被任何第三方追索任何权益。

  4.场地位置和面积甲方向乙方转让_________号地块内的部分土地使用权,作为乙方的工业建设用地。该场地面积共计约_________平方米(以土地管理部门勘测定界的面积为准),其地理位置详见《场地位置示意图》。

  5.土地使用权转让期限

  5.1本合同第4.1条所定场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期限为自乙方申领的该场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起始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自乙方领取该场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日起,前款所述场地的土地使用权归乙方所有,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5.2在转让期限内,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甲方不得收回土地使用权。

  6.土地使用权转让金和付款方式

  6.1土地使用权转让金为每平方米_________美元,_________平方米合计为_________美元(usd_________)。

  前款所述土地使用权转让金总额最终以土地管理部门勘测定界的面积和前款所述的土地单价的乘积为准,并实行多退少补。

  6.2本合同双方签字后,乙方须按下述时间要求付清前条规定的土地使用权转让金:

  本合同双方签字日后_________天内,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支付_________%,计_________美元(usd_________);

  本合同签字日后_________日内,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付清余额_________%,计_________美元(usd_________)。

  乙方应将土地使用权转让金支付到甲方指定的银行帐号:_________

  7.场地交接

  7.1甲方应于乙方按本合同第6.2条规定付清全部土地使用权转让金后_________日内,将本合同第4.1条所定场地交付乙方使用。场地交接时,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应在场地交接单上签字,以示场地交接完毕。

  7.2甲方应于场地交付日期前_________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进行场地交接。若乙方不按甲方书面通知所载日期进行场地交接,逾期超过_________天的,视作乙方认可本合同第4.1条所定场地已交接。

  7.3在乙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转让金,甲方交付用地,乙方具备申办土地使用权证的全部条件后,由乙方向有关土地主管部门申办土地使用权证,甲方将积极协助乙方领取土地使用权证,并向_________市房地产登记处办理登记手续。

  8.场地基础设施、条件

  8.1除另有说明外,本合同所称基础设施包括以下部分:

  (1)供电、供水、电讯、煤气设施管道;

  (2)雨水、污水管道及接口;

  (3)道路。

  本合同所称基础设施管线的接口的含义如下:

  (1)雨水、污水管道的接入点;

  (2)经专业管线单位确认的本合同第4.1条所定埸地周边的其他基础设施管线的接入点。

  8.2本合同第4.1条所定场地为将按该地块的平均自然标高经过平整、拆除地面建筑物和/或构筑物、无地下公用设施的_________用地。

  8.3乙方项目建成投产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雨水、污水管道的接口、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管线和道路。

  乙方在受让地块内建设施工时,场地应具备供水、供电、进出道路及场地平整之条件,同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好有关临时用电、用水、电话接入使用的申请和批准手续,从接口引进红线内的工程费用和容量费用由乙方承担。

  基础设施管线接口以上(包括接口)的公用设施部分由甲方建造,并承担全部费用;需要向有关部门办理各类手续的,由甲方负责。

  8.4基础设施管线接口以下(包括与接口的衔接部分)的乙方自用设施部分由乙方建造,并承担全部费用。

  乙方使用供电、供水、电讯、煤气、雨污水排放等配套设施,应向有关公用事业单位申请办理,甲方应提供必要协助,贴费(增容费、初装费)、接装费及所需器材和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8.5乙方在本合同第4.1条所定场地内进行建设时,不得损坏该场地周边道路及其地上、地下各类公用基础设施。乙方建设造成该类设施损坏的,应负责恢复原样,并承担全部费用及赔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8.6未经权利人许可,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开挖、占用本合同第4.1条所定场地以外的任何土地,如需临时占用本合同第4.1条所定场地以外的土地和道路,须得到政府主管部门或有关土地使用者的同意。

  8.7在转让期限内,乙方同意甲方在本合同第4.1条所定埸地内的边缘地带敷设热网管线,并向甲方提供施工方便,但具体实施方案甲方应与乙方协商。

  9.其它权利和义务

  9.1乙方必须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完成不少于总建安工程量的_________%,并须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竣工。

  9.2在转让期限内,乙方对依据本合同所取得使用权的土地,有权连同建筑物依法自行处置,包括转让、出租和抵押。上述事实的发生,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及上海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并不得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相抵触。上述事实发生时,乙方须将有关法律文件送交甲方备案。因上述事实的发生而产生的土地使用权后继者、受让者,都是本合同所规定的乙方权利和义务的承受人。

  9.3乙方在本合同第4.1条所定场地内兴建的一切建筑和设施,包括改建、扩建等涉及交通、通讯、消防、环保、环卫、绿化等方面的,由乙方报请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乙方的上述活动应符合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_________区的有关规划、_________建设单位规划、建筑管理公约及各类管理要求。

  9.4乙方依据本合同9.1条所定内容转让、出租本合同第4.1条所定场地时,再受让人投资兴办的项目须符合_________区产业导向和整体规划等要求。

  9.5本合同第4.1条所定场地边界以外的公共卫生、绿化养护、市政养护等事项由园区管理机构承担,乙方应按_________区市政市容管理机构公布的有关规定向甲方交纳管理费。该管理费应为合理之费用。

  9.6凡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再转让、继承、出租和抵押及有关建筑物、附着物的产权变更等的所有经济合同、契约、凭证等必须进行登记的文件,均应按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登记。

  9.7转让期限内,乙方应按规定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使用金。

  10.续期与合同终止

  10.1本合同第4.1条所定场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期满后,乙方欲继续使用合同所定场地而甲方仍拥有该场地的土地使用权的,乙方可以申请续期。

  乙方申请续期的,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1)续期的书面申请至迟于土地使用权转让期满前_________年送达甲方;

  (2)投资审批部门同意乙方延长经营期限的批准文件于土地使用权转让期满前_________个月送达甲方。

  10.2乙方提出续期申请后,甲方在转让期限届满前不得就本合同第4.1条所定场地的租用或使用权转让事宜对任何第三方作出有法律约束力的承诺。

  10.3土地使用权转让期满后不续期的,乙方应将本合同第4.1条所定场地完整地交还给甲方。因乙方原因使得甲方不能支配该场地的,乙方应按当时的价格继续向甲方支付场地使用费用。

  10.4本合同第4.1条所定场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期满后,乙方欲继续使用合同所定场地而甲方届时不拥有该场地的土地使用权的,乙方可以直接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续期。转让期满后,乙方不续期的,地面建筑物及附着物的处置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11.违约责任

  11.1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甲乙双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构成违约:

  (1)在乙方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转让金后,甲方未按本合同第7.1条规定的时间提供场地的;

  (2)乙方对本合同第4.1条所定场地的使用和处置与“出让合同”、_________区建设单位规划、建筑管理公约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

  (3)乙方未按本合同第10.3条规定将本合同第4.1条所定场地交还甲方的;

  (4)双方违反本合同其它条款的(逾期付款不适用本条款,按照11.4、11.5条处理)。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发生上述违约事项的,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日计算,方法如下:

  (1)日违约金为_________美元;

  (2)违约天数=自违约事实发生之日起至纠正之日止日历天数;

  (3)违约金金额=日违约金×违约天数。

  11.2违约造成的另一方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违约方还应支付超过违约金部分的赔偿金。赔偿金由双方根据经济损失的程度据实计算,共同核定,也可以由双方共同委托具有专业权威的第三方核定。

  11.3违约金、赔偿金至迟应于明确违约责任之日起_________天内偿付;违约事实于偿付当日及其之后仍在延续的,违约方应继续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直至违约行为终止。

  11.4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视为逾期付款,每逾期一日按未付金额千分之五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1)乙方逾期支付土地使用权转让金的;

  (2)任何一方逾期支付违约金、赔偿金。

  11.5乙方逾期付款,除依本合同第11.4条规定每逾期一日按未付金额的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外,若出现下述情况,同时应以下列方式承担责任:

  (1)乙方任何一期付款逾期超过_________天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并将乙方已支付的土地使用权转让金予以扣除(扣除方式详见本条第(3)款);但本款前述情况发生时,经乙方书面要求,甲方书面同意可给予乙方宽限期,宽限期自乙方付款逾期第一日起计_________个月,宽限期内,乙方仍应根据本合同第11.4条之规定向甲方支付前述逾期付款而产生的滞纳金。

  (2)宽限期内,乙方任何一期付款逾期的,自逾期之日起,甲方就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并将乙方已支付的土地使用权转让金予以扣除(扣除方式详见本条第(3)款)。

  (3)本条第(1)、(2)款所述甲方扣除乙方土地使用权转让金具体办法为:甲方将乙方已支付的土地使用权转让金扣除合同总额的30%及本合同规定的滞纳金、违约金后余额退还;同时,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究违约赔偿。

  11.6如果乙方不能按本合同第9.1条之规定的期限完成建设工程量的,乙方可至迟在建设期限届满之日前_________个月,向甲方提出延建书面申请,且延期不得超过_________年。

  除经甲方书面同意或不可抗力事由引起的迟建外(不可抗力的解释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法律为准),自9.1条规定的建设期限届满之日起,超出_________个月以内的,罚以本合同转让金总额的_________%,超出_________个月不到_________年的,罚以本合同转让金总额的_________%,超出一年不到二年的,罚以本合同转让金总额的_________%,超出_________年未完成的,由甲方无偿收回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地块上全部建筑物或其它附着物。

  11.7违约事实发生后,守约方有权选择终止或继续履行本合同。守约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无论违约方是否已实际支付了违约金或/和赔偿金,违约方均应继续履行本合同。

  12.不可抗力

  本合同的任何一方,由于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本合同时,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并应在_________天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出具。双方可按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前款所称自然灾害仅指严重水灾、火灾、台风以及地震等自然现象引起的灾害。

  13.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13.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3.2凡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本合同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4.保密事先未经本合同对方的书面同意,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条款,一经查实,披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5.以往协议本合同的效力超过甲乙双方以往就本合同第4.1条所定场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事宜或与其相关的事宜所达成的协议,上述协议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失效。

  16.其它

  16.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进行修改。在修改文件生效前,双方仍应按本合同规定的内容履行。补充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办理公证手续后生效。

  16.2本合同(包括合同正本、附件及补充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办理公证手续后生效,公证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

  16.3本合同生效后,国家或_________市修改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颁布新的法律法规对本合同有追溯力的,双方应及时修订本合同,以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16.4下列文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1)_________区建设单位规划、建筑管理公约;

  (2)场地位置示意图;

  (3)雨水、污水管道接口图;

  (4)_________区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和保护管理办法。

  (5)“出让合同”(复印件)。

  16.5乙方可以自由决定以美元或人民币支付本合同6.1条所定土地使用权转让金,该支付的土地使用权转让金由乙方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人民币兑美元的汇率,按付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美元的卖出与买入价的中间价计算。若付款当日无交易,则以付款前上一个交易日的中间价计算。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其它费用的,与前款同。

  16.6本合同用中文和_________文书写,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上述两种文本如有不同的解释、理解或不符时,以中文本为准。

  16.7本合同双方用电报、电传和传真发送通知时,凡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应自用上述方式发送通知之日起_________天内,随之以书面信件通知。本合同中所列甲、乙双方的通讯地址即为甲、乙双方的收件地址(本合同一方或双方改变其通讯地址的,应于改变之日起_________天内通知合同的另一方)。

  16.7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_________市公证处及_________市房地产登记处各执_________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开户银行及帐号:_________开户银行及帐号: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篇5

  沪房地()出让合同第_____号

  出让方:上海市_____________区房屋土地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

  双方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等法律法规,根据________府土用()________号文订立合同如下:

  第一条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所有权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政府对其拥有法律规定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依法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矿产、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等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二条甲方出让给乙方土地位于上海市地块,地块总面积为__________平方米。其面积、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用途为:_______________,出让年限为__________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人民币元(大写:_______________元)。乙方中的境外投资者,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将外汇兑换成人民币支付。

  乙方在土地使用期限内应每年向__________缴纳每平方米土地面积壹元人民币的土地使用金。

  第四条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15天内,即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乙方应当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支付保证本合同切实履行的定金人民币元(大写:__________元),该定金是出让金的一部分。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60天内,即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乙方须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付清出让金余额人民币___________元。

  第五条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出让金(含定金,下同)。乙方要求延期缴纳出让金的,应在本合同规定付款截止日前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经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同意延期支付的,自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截止日起,按日支付延迟支付出让金总额的千分之一滞纳金;未提出延期申请、提出延期申请未取得同意的、无特殊原因未按时付清等,应当按日支付延迟支付出让金总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乙方有下列情形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乙方无权请求返还已缴纳的出让金。

  1.在本合同规定付款截止之日前,未按期或者全额支付土地出让金,且未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提出延期申请,延迟支付超过90天的;

  2.提出延期申请但未取得同意,延迟支付超过90天的;

  3.经同意延期支付出让金后,仍未能按期或者全额支付的。

  第六条甲方同意于年月日前将土地交付乙方,交付时的土地条件为以下第_________项的约定

  1.现状土地条件;

  2.完成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拆除及动迁,基础设施配套条件达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周边基础设施配套条件达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但地上物尚未完全拆除,地上物状况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乙方同意按以下第项,实施该地块动迁补偿安置或支付相应费用

  1.乙方必须按照城市拆迁管理的有关规定,完成该地块上建筑物的拆除并承担相应费用。在本合同签订后的5日内,乙方应与___________签订《委托动拆迁及配套合同》,并依约履行。乙方不按《委托动拆迁及配套合同》的约定支付费用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出让合同,乙方已付的出让金不予退还。

  2.在本合同签订后的5日内,乙方应当与___________签订《___________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支付动迁补偿安置等前期费用,如不按协议约定支付费用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出让合同,乙方已付的出让金不予退还。

  第八条乙方在按本合同约定付清土地总价后,应当按照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的有关规定向房地产登记处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第九条在土地出让年限内,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和本合同所附《上海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条件》(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条件》)开发、利用土地。乙方要求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除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外,还应征得甲方的同意,并与甲方重新签订补充合同,相应调整出让金,并办理房地产登记。

  第十条上海市人民政府保留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城市规划设计权及调整权。在土地使用期限内,该地块按《土地使用条件》建造的建筑物改建、翻建、重建或土地使用权到期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

  第十一条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进行开发建设。超出《土地使用条件》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仍未开发建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及《土地使用条件》3.2项的约定,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征收土地闲置费,直至无偿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付清土地出让金,并在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领取房地产权证后,可以依法将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甲方有权在土地使用期限内,对出让地块的开发利用、转让、出租、抵押等进行监督检查。

  首次转让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建设工程时,出让地块房屋安装工程投资完成的工作量应达到《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规定的条件。乙方在未达到上款规定前,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改变受让人名称和受让人的投资比例。

  土地使用权转让、再转让时,本合同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转让后,其土地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十三条乙方在不改变受让人投资比例的情况下,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开发建设本地块项目公司的,应当与甲方签订补充合同,调整受让人名称。并可以该公司的名义办理领、换房地产权证和房地产登记手续。如招标、挂牌、拍卖出让文件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甲方对乙方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内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依法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甲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予以报批。对提前收回的土地使用权,乙方可根据该地块的剩余土地使用年限、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等获得适当补偿。

  第十五条本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期限届满,乙方需要继续使用该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甲方提出续期申请。甲方同意续期的,乙方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有偿用地手续,并与甲方重新签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支付土地出让金。乙方未提出续期申请或申请未获同意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或具有相应权限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交还土地使用权,并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甲方违反本合同时,乙方可要求甲方限期改正,甲方仍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乙方违反本合同时,甲方可要求乙方限期改正,乙方仍不履行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七条本合同附件《上海___________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条件》(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上海市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项约定处理:

  (一)向___________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本合同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共页,以中文书写。合同文本以中文和其他文字书写的,以中文为准。

  本合同的金额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本合同不得涂改。本合同壹式份,具有同等效力。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壹份提交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第二十条本合同于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正式签订。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双方经协商后可另行约定,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甲方:上海市___________区房屋土地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篇6

  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_____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法人住所地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法人住所地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出租;抵押),须先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乙方因出售(出租;抵押)____________房产(或________部分房产),其使用范围内(或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双方本着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经过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____________房产(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土地位于________________,总用地面积为________。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宗地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确认。

  乙方领有该房产使用范围内土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批准文件),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所有权。

  第三条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__整栋房产;甲方出让相应土地的面积为________房产总用地面积,即______平方米。

  (或:第三条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________房产楼层__________层,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为________房产总建筑面积的____%;甲方出让土地的面积为__________房产总用地面积的______%,即__________平方米。)

  本合同项下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与__________房产使用范围内未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为一整体,系公有的、不可分割的,相邻各方必须相互合作,并根据需要为对方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年限为__________年,自__________起算。

  第五条____________建筑物(房产)使用范围内的土地,按原批准文件为__________用地,乙方须按国家确定的用途、城市规划和建设要求使用土地。

  乙方如改变土地用途,必须征得甲方同意,重新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条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以及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税。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________元人民币,总额为______元人民币。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___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支付占出让金总额______%共计______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

  合同签字后______日内(或乙方出售房产后______日内)乙方应付清给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余额。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乙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或:乙方出租________房产,每年应以租金的________%抵交出让金,至抵交完全部出让金为止。或:乙方抵押__________房产后____日内,以抵押所获贷款抵交完给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余额。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乙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乙方在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________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更换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乙方同意从________年开始按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的时间为当年_______月_______日。土地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为________元人民币。

  第十条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一切费用汇入甲方开户银行帐户,银行名称:________________银行______________分行,帐户号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银行帐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乙方依本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转让、出租;抵押。

  房产所有人在出售(出租;抵押)____________部分房产时,亦就同时转让(出租;抵押)整栋房产使用土地中的出售(出租;抵押)房产占______房产总建筑面积比例相同的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时,应当签订转让合同(租赁合同;抵押合同),但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并依照规定办理转让(出租;抵押)登记。

  第十三条土地出让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重新与甲方签订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土地使用者不再申请续期的,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应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并交还土地使用证。

  第十四条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除出让金外)。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______%缴纳滞纳金。

  第十五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十六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生效。

  第十八条本合同一式______份签署,甲、乙双方各执______份。

  第十九条本合同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国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市(县)签订。

  第二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

  甲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

  ___________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

  (注:不以出售、出租、抵押房产而发生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依照规定也补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可参照本合同或宗地出让合同格式拟定。)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篇7

  一、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合同。

  三、甲方向乙方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地下自然资源、埋藏物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四、本合同签订之日,甲方将地块编号为_________,土地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见宗地图红线范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乙方,乙方对该地块的现状无任何异议。本合同签订后,则视为甲方已向乙方交付土地。

  五、本块土地的使用年期为_________年,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六、本块土地用途为:_________。

  七、土地利用要求:

  (一)主体建筑物的性质:_________;

  (二)建设用地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三)建筑覆盖率:≤_________%;

  (四)建筑容积率:≤_________;

  (五)总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地下车库、设备用房、民防设施、公众通道,不计容积率);

  (六)建筑高度:不超过_________米;

  (七)总体布局及建筑退红线要求:

  退红线要求:用地3-4边退红线距离≥_________米,用地4-5、5-1边退红线距离≥_________米,其余各边退红线距离≥_________米。

  (八)市政设施要求:

  1.车辆出入口:_________路;

  2.人行出入口:不限;

  3.机动车泊位数:_________辆(自用辆公用辆);

  4.室外地坪标高:根据规划确定;

  5.给水接口:_________路或_________路市政给水管网;

  6.雨水接口:_________或_________市政雨水管网;

  7.污水接口:经化粪池处理后,接_________或_________市政污水管网;

  8.中水接口:_________

  9.燃气接口:_________

  10.电源:_________或_________市政电力管网;

  11.通讯:_________或_________市政通讯管网;

  (九)建筑间距:满足建筑间距及消防要求。

  八、本地块上_________平方米建筑面积可进入市场销售。

  九、本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_________(人民币)(小写:¥_________元)整;土地开发金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元)整;市政配套设施金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元)整;合计(人民币)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元)整;

  十、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乙方须向甲方一次性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即(人民币):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元)整。

  十一、乙方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付清成交价款的,乙方同意甲方解除出让合同,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甲方并可没收乙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已兴建的建筑物、附着物无偿收归甲方所有,甲方还可按成交价款的_________%向乙方追索违约金。

  十二、乙方在未交清本地块的成交价款并取得《房地产证》前,不得转让及抵押本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十三、乙方除向甲方给付本地块的成交价款外,每年还必须按规定缴付土地使用费。乙方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同时,办理土地使用费登记手续。

  十四、乙方在使用土地期间,未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的,甲方可不予办理与本地块有关的房地产权登记、建筑许可、销(预)售许可及其他相关手续或采取其他限制性措施。

  十五、乙方在土地使用年限内依照法律、法规、深圳市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合同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或将土地使用权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乙方开发、利用、经营受让的土地,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乙方在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并取得房地产证之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处分本地块。

  十六、本合同规定的土地出让年限届满,甲方无偿收回出让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本地块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也由甲方无偿取得。乙方承诺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将土地及土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无偿交给甲方,并在年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办理房地产权注销登记手续,否则由甲方迳行注销。

  乙方如需继续使用本地块,可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期,并在确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金及其他条件后,与甲方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土地开发与市政配套设施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十七、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甲方需向乙方告知有关事宜的,乙方同意甲方通过挂号信函或媒体公告的形式送达至本合同所规定的乙方地址。

  十八、《土地使用规则》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须遵守《土地使用规则》。

  十九、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二十、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十一、本合同从签订之日起生效。

  二十二、本合同一式五份,乙方三份,其余由甲方持有及分送有关单位。

  二十三、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签订协议书明确。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篇8

  出让方(甲方):受让方(乙方):身份证:身份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以示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将位于的平方米的土地转让给乙方,甲方不干预乙方对该土地的使用权。实际方位以面向凤小公路为准,左致建住房滴水外40公分,右致小公路,前致地堪脚,后致地堪头。

  第二条:归属问题

  该土地转让成立后,甲方必须将拥有该土地的所有权益移交给乙方,其中包括:

  1,...........................

  2,................................

  3,永久使用权;在该土地范围内建筑房屋;国家或集体征用土地后的赔偿款(限于政策因素,甲方应无条件协

  助乙方获取该权益);

  4,继承、再次转让及与它人置换的权利。

  第三条:转让费及付款方式

  1、该土地转让费共计180000元(大写:拾捌万元)人民币。乙方在双方签订合同之日先付80000元(大写:捌万元)人民币。

  2、其余款项在2014年12月30日前交清。

  第四条、双方权益、义务

  1、甲方一次性收取人民币180000元转让费后,不再收取任何费用。甲方应确保拥有该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为其所有,如果甲方再向第三方转让土地所有

  人并索要该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时,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本合同所产生转让费本金、利息及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2、本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为家庭单位所有,转让成立后甲方任何家庭成员不再享有该土地权益的所有权、使用权、继承权。甲方子女应该在本合同书签字并接受本合同条款。

  3、甲方有义务在本办事处内协助乙方完善本土地使用时的配套设施,如水、电供应等,费用无需甲方支付。

  4、若甲方出售本土地外的土地,甲方有责任协调好道路问题,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以保证乙方道路通畅。道路要保持现有的宽度,保证大车能同行。

  第五条、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必须遵守合同条款,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无故解除合同。如有违约行为,违约方赔偿由此而给对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执行中,如发生纠纷,经甲、乙双方协商不成,可通过当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甲方家庭成员签字:乙方签字:

  公证人签字:

  签字日期:年月日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篇9

  出让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之规定,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须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乙方因出售房产(或部分房产),其使用范围内(或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双方本着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经过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____房产使用土地位于____,总用地面积为____。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确认。

  乙方领有该房产使用范围内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乙方出售___整栋房产;甲方出让土地的面积为____房产总用地面积,即____平方米。或:乙方出售____整栋房产;甲方出让土地的面积为____平方米,为____房产总建筑面积的____%;甲方出让土地的面积为____房产总用地面积的____%;即____平方米。

  本合同项下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与____房产使用范围内未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为一整体,系公有的、不可分割的,相邻各方必须相互合作,并根据需要为对方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条土使用权出让的年限为____年,自____起算。

  第五条____房产使用范围内的土地,按原批准文件为____用地,乙方须按国家确定的用途、城市规划和建设要求使用土地。乙方如改变土地用途,必须征得甲方同意,重新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条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以及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费。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____元人民币,总额为____人民币。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_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支付占出让金总额____%共计____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合同签字后____日内(或乙方出售房产后____日内)乙方应付清给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余款。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八条乙方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____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换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乙方同意从____年开始按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的时间为当年____月____日。土地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为____元人民币。

  第十条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一切费用汇入甲方开户银行账号。甲方银行账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乙方依本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依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转让、出租、抵押。房产所有人在出售___部分房产时,亦就同时转让(出租;抵押)整栋房产使用土地中与出售房产占____房产总建筑面积比例相同的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应当签订转让合同或在房产买卖合同中设立土地使用权转让章节,但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并依照规定办理转让登记。

  第十三条土地出让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如再申请续期,须重新与甲方签订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土地使用者不再申请续期的,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发回,土地使用者应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应被视为违反本合同,违约方从另一方收到具体说明违约情况的通知后,应在____日内纠正该违约。如____日内没有纠正,违约方应向另一方赔偿违约引起的一切直接和可预见的损失。

  第十五条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____%缴纳滞纳金。

  第十六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十七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几项解决:

  (1)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本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国____省____市(县)签订。

  第十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

  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篇10

  合同双方:

  出让方: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人和街99号

  法定代表人:张定宇职务:局长

  受让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和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出让方同意将位于,面积平方米(以交地面积为准)的国有土地招标出让给受让方作为商业、住宅用地,出让年限商业40年、住宅50年。其出让年限从签订正式合同之日起算。

  建设用地位置与四至范围以用地红线蓝图为准。

  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属国家所有,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内。地下空间的深度开发应遵循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受让方必须按规划管理部门确定该地块的设计条件进行建设。

  第三条规划设计条件为:

  (1)用地性质:

  (2)建筑容积率:≤

  (3)建筑密度:≤

  (4)建设规模:平方米

  (5)绿地比:≥

  受让方应在工程设计批准后15日内向出让方报送三套工程设计图纸备查。

  第四条该出让地块中标土地出让综合价金:万元人民币(大写:万元人民币),其中:土地出让金:万元人民币(大写:万元人民币),地块土地成本:万元人民币(大写:万元人民币),该地块涉及土地成本之中由应分摊的规定地块控制性详规设计费以及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费为:元,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收取。双方在签订合同的当日内,受让方应支付出让综合价金总额的10%,即:万元,作为担保履行合同的定金。受让方履行合同时,定金抵作综合价金;受让方不履行合同时,定金不予退还,出让方不履行合同时,应当返还定金。

  除定金的剩余部分出让综合价金:万元,受让方同意在签定正式合同的当日内付清。

  第五条受让方应在安置方案批准后3个月内付清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且受让方按合同约定交清土地出让综合价金后,应在30日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交地申请,出让方及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用地红线图验明红线标示坐标的拐点界桩,向受让方移交土地,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并签订交地备忘录。因特殊原因不能实施交地的,经向受让方通报后,交地时限可以相应推延。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时,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出让地块范围内的拆迁安置补偿由受让方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受让方可在交地并全部交清土地出让金后30天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办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七条受让方应在年月底前动工建设,并于年月底前竣工。不能按期开工建设的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但延建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的,出让方向受让方征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方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延期竣工180日内的,受让方应向出让方支付出让金总额5%的违约金;延期竣工超过180日的,出让方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解除出让合同,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八条受让方受让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在投入计划总投资额25%以上后,依有关规定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但必须经有批准权限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等有关手续。

  第九条受让方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的60日内,应依照规定到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或换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第十条受让方在出让合同规定的年限内需要改变土地用途和建设规模等约定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在签订修改方案批准后30日内必须向出让方提出申请,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不申请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有权作出处罚。

  第十一条受让方依法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内,除出让方依照本合同约定解除本合同外出让方不得收回。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一)、(二)项规定情形,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受让方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建设经营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受让方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受让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该地块的权利。经批准予以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三条由政府批准的公用事业性各项管线等工程,受让方应允许在其受让的土地范围内的规划位置建造或通过。

  第十四条受让方在用地红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和维修活动时,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对周围环境及设施有妥善保护的义务。

  第十五条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或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不负责任。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造成的损失。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48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15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履行或部分不履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报告。

  第十六条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有权对出让宗地的开发利用、转让、出租、抵押等进行年度监督检查,受让方不得拒绝和阻挠。年度监督检查表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十七条出让方设置的交地界桩,受让方应妥善保护,不得擅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应及时报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正式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各自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凡由执行正式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出让方可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受让方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解决争议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其他无争议的内容。

  第二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从其法律、法规之规定,也可双方约定。依本合同订立的土地使用条件,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采用汉字书写,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四份,与合同正本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于二oo年月日在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签订。

  出让方: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受让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签字)(签字)

  电话:63651318电话:

  邮政编码:400015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光大银行渝中区支行开户银行:

  户名: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户名:

  帐号:304007481帐号: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篇11

  出让方(甲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受让方(乙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甲方依据本合同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理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_________省(市)的有关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定义

  第四条本合同所使用的特殊用语定义如下:

  1.“地块”指本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区域,即本合同第五条界定的区域。

  2.“土地使用权抵押”指乙方为筹集资金开发全部或部分出让地块向抵押权人(即贷款人)提供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利益作为还款保证的一种物权担保行为。

  3.“总体规划”指经政府批准的_________开发区域的开发建设总体规划。

  4.“成片开发规划”指由开发企业依据总体规划编的,经政府批准的在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各项建设的具体布置和安排。

  5.“公用设施”指依照成片开发规划对土地进行综合性的开发建设,建成的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交通、通信等设施。

  6.“不可抗力”指双方在订立本合同时不能以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地震、火灾、雷电、洪水、台风、爆炸、战争。

  第三章出让地块的范围、面积和年限

  第五条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_________,地块编号为_________。(见附件_________,地块地理位置图或地籍图)

  第六条第五条所指地块总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_________年,自颁发该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

  第四章土地用途

  第八条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立一个对资企业主为的工业区(综合区)开办和经营重化工工业项目(建设项目),亦准许开办一些与工业项目(建设项目)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第九条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

  第十条在出让期内,如需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应当征得甲方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第五章土地费用及支付

  第十一条乙方同意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费和国家规定的有关土地税费。

  第十二条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为每平方米_________元人民币(美元、港元),总额为_________元人民币(美元、港元)。

  第十三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______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_________%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_________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四条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_________日内,依照规划向当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乙方同意从_________年开始,按政府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时间为当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十六条乙方同意以美元(港元)向甲方支付土地费用。

  美元(港元)与人民币的比价,以付款前一天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买入价和卖出价的中间值计算。

  第十七条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帐户内。银行名称:_________银行_________分行,帐户号_________。

  甲方银行帐户如有更变,应在变更后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负责。

  第六章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十八条乙方在实施成片开发规划,并完成全部公用设施建设,形成工业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条件(或完成公用设施建设并建成了通用工业厂房以及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等地面建筑物,或投资额达到投资总额的_________%,或根据具体情况定)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块的余期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受让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

  第二十条乙方在作出转让_________日前应通知甲方。转让双方在转让合同签字后_________日内,应将经公证的转让合同的真实、完整的副本送交甲方,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换领土地使用证,并按照政府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增值费。

  第二十一条自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转让方即丧失被转让地块的使用权,受让方享有和承担本合同规定的权利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甲方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分别办理转让手续。

  第七章土地使用权出租

  第二十三条乙方在完成全部或部分地块的公用设施并建成通用工业厂房以及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等地上建筑物后,有权作为出租人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余期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担人使用。

  第二十四条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应当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块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八章土地使用权抵押

  第二十七条乙方有权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余期使用权向一个或数个抵押权人作出一个或数个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鉴定的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每一抵押所担保的债务必须是乙方为开发本合同项下地块所承担的债务。

  第二十八条乙方在作出抵押_________日前应通知甲方。乙方在抵押合同签字后_________日内应将经公证的抵押合同,以及由此获得的经公证的期票或贷款协议的真实、完整的副本送交甲方,办理抵押登记。

  依照有关规定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被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人或第三人,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_________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换领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九条依据第二十八条而取代乙方的抵押权人或第三人,享有和承担本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章期限届满

  第三十条本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出让地块的使用权,该地块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也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乙方如需要继续使用该地块,须在期满前_________天内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并在确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金及其他条件后,与甲方签订续期合同,换领《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存续期间,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出让地块的使用权,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十章不可抗力

  第三十三条任何一方对于不可抗力造成延误,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负责任。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减少因这一事件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四条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_________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或电报(电传或传真)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事件发生后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三十五条除国家法律本身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合同无追溯力。本合同可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进行修改与补充,但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经双方签字同意后执行。

  第十一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如果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视为违反合同,违约方从另一方收到具体说明违约情况的通知后应在_________日内纠正该违约。如_________日后,违约没有纠正,则违约方应向一方负责赔偿违约引起的一切直接和可预见的损失。

  第三十七条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而产生乙方对该地块使用权占有的延期,则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应相应推延。

  第三十八条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_________%滞纳金。

  第三十九条乙方在该土地上未按开发计划进行建设或连续两年不投资开发建设,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条如果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和要求完成公用设施建设,则应在规定完成日期至少_________日前通知甲方。如果甲方认为必要,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完成日期:如果没有在规定期限内通知甲方,或甲方有理认定上述延期由无法成立并不批准延期,甲方有权无偿收回部分土地使用权,该部分土地使用权占全部土地使用权的比例与未开发的公用设施占全部要求开发的公用设施比例相等。

  第四十一条在颁发土地使用证后,因不可抗力的特殊情况,乙方在_________年内未能招引并安排该地块内所有兴建的项目,则应在规定日期至少_________日前通知甲方,经双方协商,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否则,甲方有权无偿收回未安排建设项目地块的使用权。

  第十二章通知

  第四十二条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任何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双方的地址应为:

  甲方:

  法定名称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乙方:

  法定名称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在变更后_________日内应将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十三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四十三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四十四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_________项解决:

  1.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四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本合同采用中_________两种文字书写,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两种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为准。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

  第四十七条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中国_________签订。

  第四十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篇12

  出让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乙方):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二条甲方依据本合同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依有关规定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乙方在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____________,面积为____________平方米。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第五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____年,自颁发该地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

  第六条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设项目。

  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应当取得甲方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七条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

  第八条乙方同意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费税。

  第九条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_______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总额为_______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_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____%共计_______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60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____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乙方赔偿。

  第十一条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____日内,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乙方用意从________年开始,按政府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时间为当年____月____日。土地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为_______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三条乙方同意以美元(港元等)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其他费用。(注:____________根据具体情况定)。

  美元(港元等)与人民币的比价,以合同签定当天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买入价和卖出价的中间值计算。

  第十四条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账号内。银行名称:____________银行分行,账户号。

  甲方银行账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本合同规定的出让年限届满,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出让地块的使用权,该地块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也由甲方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须在期满前____天内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并在确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金及其他条件后,与甲方签订续期合同,并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负责任。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造成的损失。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____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或电报(电传或传真)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事件发生后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十七条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____%缴纳滞纳金。

  第十八条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或连续两年不投资建设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九条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致使乙方延期占用土地使用权,由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应相应推延。同时甲方应承担乙方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二十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人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二十一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项办法解决:____________(1)提请仲裁机构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起生效。双方的地址应为: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

  法定名称:____________法定名称: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法定地址:____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____电话号码:____________

  传真;传真;

  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在变更后____日内应将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采用中两种文字书写,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两种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为准。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____份,双方各执____份。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国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签订。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篇13

  根据____市(县)国让(合)字(200)第____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第四十五条的约定,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市(县)局,与受让人____,双方就合同中有关土地开发利用等未尽事宜,约定如下:

  第一条受让人除按照《出让合同》第十三条第一款约定日期动工建设外,同意在年月日前完成项目施工建设,并申请竣工验收。

  受让人按照《出让合同》第十三条第二款约定提出延建申请,并经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和申请竣工验收日期可按同意延建的时间相应顺延。

  第二条受让人同意《出让合同》项下受让宗地的投资总额不低于____万元人民币。属于工业建设项目的,受让人同意《出让合同》项下受让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万元人民币,单位用地面积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公顷____万元人民币,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设备投资和地价款等。

  第三条受让人除按照《出让合同》第十一条各项约定履行外,同意该受让宗地容积率不低于____%,建筑系数不低于____%。

  第四条属于工业建设项目的,受让人同意该受让宗地中用于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不超过受让宗地面积的____%,即不超过公顷。受让人不得在受让宗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

  第五条受让人按照《出让合同》第十三条约定日期动工建设,但已开发建设面积占建设总面积比例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也视为土地闲置,出让人有权向受让人征收土地闲置费。

  第六条出让人、受让人双方同意将《出让合同》第三十三条约定的土地闲置费标准定为相当于出让宗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即人民币元。

  第七条受让人因自身原因终止该项目投资建设,向出让人提出终止履行《出让合同》并申请退还土地的,出让人报经原批准土地出让方案的人民政府或机关批准后,区分情况分别按以下约定退还除《出让合同》第八条约定的定金以外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计利息),收回土地使用权,但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出让人还可要求受让人清除已建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场地平整。

  (一)受让人在《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建设日期届满一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在扣除定金后退还受让人已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受让人在合同约定的动工建设日期超过一年但未满二年,并在届满二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应在扣除《出让合同》第八条约定的定金,并按照本补充协议第六条约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后,将剩余的已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退还受让人。

  第八条因自身原因减少项目投资规模,而导致部分建设用地空闲,且具备分割条件,并能重新用于开发建设的,受让人须在项目完成建设前90日向出让人提出退还相应面积建设用地申请。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出让人与受让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由出让方收回相应部分的土地使用权,将所收回土地对应的土地出让金在扣除相应比例的定金后,退还给受让人。

  第九条受让人未能按照《出让合同》第十三条第一款约定日期或第二款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动工建设的,每延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__‰的违约金;造成土地闲置的,还应当按照本补充协议第六条的约定支付土地闲置费。

  第十条受让人未能按照本补充协议第一条第一款约定日期或第二款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完成项目建设并申请竣工验收的,每延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在项目竣工验收后60日内,受让人应向出让人提供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及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等有关资料,由出让人按照《出让合同》第十一条及本补充协议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约定的投资额、投资强度、土地利用强度等指标,对该宗地的实际投资强度、土地利用强度等进行复核。

  受让人实际投资强度、土地利用强度不能满足双方约定的指标的,属于违约,出让人有权收取违约金,并可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

  第十二条项目投资总额、固定资产投资额和单位用地面积投资强度未达到本补充协议第二条约定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投资总额和投资强度指标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违约金。

  第十三条项目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低于《出让合同》第十一条和本补充协议第三条约定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违约金。

  第十四条工业建设项目的绿化比例以及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等任何一项指标超过《出让合同》第十一条和本补充协议第四条约定标准的,受让人应当向出让人支

  付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__%的违约金,并自行拆除相应的绿化和建筑设施。

  第十五条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要求改变《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双方同意按照本条第__款规定办理:

  (一)由出让人收回土地使用权后,依法重新出让。

  (二)按照《出让合同》第十七条的约定办理改变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批准手续后,由受让人按照批准变更时新旧土地使用条件下该宗地的土地市场价格差额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六条[其他事项]

  出让人(章):受让人(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20xx年xx月xx日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篇14

  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土地所有者):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受让方(土地使用者):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甲方将依法拥有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乙方。根据国家、省、市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甲方依据本合同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甲方,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乙方在受让使用权的土地范围内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广东省的有关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乙方根据本合同付清全部出让金并领有土地使用证后,在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内,土地使用权按有关规定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第五条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出租、抵押的,双方当事人均要签订书面合同,并于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到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和按规定缴纳税费。

  第六条本合同项下的地块位于_________,土地总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大写:_________平方米),集体土地所有证号为_________,其位置及四至范围详见附图。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第七条甲方交付乙方的土地的现状为:

  1、_________;

  2、_________;

  3、_________;

  第八条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批准规划用途为_________用地。

  第九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_________年,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土地用途或增加总建筑面积,应当取得甲方和土地、规划部门同意,并经原批准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依照有关规定补签或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法律法规目前尚未要求缴纳的税款,如合同生效后需补交的,双方同意按规定予以补交。

  第十二条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单价为_________元/平方米,总额为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

  第十三条经双方商定,乙方采用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给甲方:

  1、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一次性支付;

  2、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具体如下:

  (1)第一期: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_________日内,乙方须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_________%,共计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

  (2)第二期: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_________日内,乙方须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_________%,共计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

  (3)第三期: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_________日内,乙方须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_________%,共计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

  第十四条甲方将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交给乙方使用的时间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如甲方不能按时将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交给乙方使用,延迟期间甲方同意按本合同出让金总额的_________%(大写:百分之___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赔偿。延期超过两个月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及时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全部出让金并承担乙方由此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应付款项,逾期两个月内(含两个月),乙方愿意按合同出让金总额的_________%(大写:百分之___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赔偿。逾期超过两个月仍未按合同规定缴齐应付的款项,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向乙方追索由此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对乙方已支付的出让金,扣除违约损失后,予以退还。

  第十六条乙方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三十日内,应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及申领《集体建设土地使用证》的手续;甲方应予以全力协助。

  第十七条出让期间,政府为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的,本合同自行终止;征地补偿(不含地上附着物补偿)属甲方,甲方对乙方所剩余的出让年限应给予合理补偿。

  第十八条本合同规定的出让年限届满,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须最迟在期满前一年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或集体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土地使用权外,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期权;并在确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金及其他条件后,双方签订续期合同,并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乙方未申请续期或虽申请未获批准的,甲方届时无偿收回该地块的使用权。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双方约定作如下处理:_________。乙方应于期满后三十日依照规定到当地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均不需负责任。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损失并及时书面告知对方。

  第二十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调整。

  第二十一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①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②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画押)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和附件共_________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_________市_________县(市、区)签订。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送土地所在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留存。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贰份由_________市(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留存。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电话(手机):_________电话(手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附件:

  土地使用条件

  一、界桩定点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正式签订后,甲乙双方依图验明红线所标示座标的各拐点界桩。面积核定无误后,双方在用地红线图上签字盖章(画押)认定。界桩由用地者妥善保护,不得私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应及时报告甲方,请求重新埋设,埋设费用由乙方负责。

  二、土地利用要求

  乙方在用地红线图内兴建建筑物应符合城市或村镇规划要求。

  三、设计、施工、竣工

  3.1红线范围内的建筑设计、建筑用途等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要求,涉及交通、管线、消防、环保、人防、航道等问题,还须报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后建设,并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机构)管理,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担。

  3.2地块的动工时限建设时限从取得《集体建设土地使用证》起计。

  3.3地块的动工时限为180日,乙方必须在动工时限内开始建设。

  3.4乙方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建设。

  3.5如非乙方责任造成动工时限或建设时限的延误,乙方在时限满前120日内向有关部门申请延期。

  四、建筑维修活动

  4.1乙方在用地红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及维修活动时,对周围环境及设施应承担的责任,包括:

  (1)对所属建筑物品或废弃物(即泥土、碎石、建筑垃圾等)不得侵占或破坏红线图以外的土地及设施。

  (2)未获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公共用地上倾倒、堆放、储存任何材料或进行任何工程活动。

  (3)必须确保土地使用范围内的污水、污物、恶臭物或影响环境的排泄物均应有可靠的排除方法,不得损害周围的环境。

  (4)在土地使用期限内,对该地段内的所有城市市政设施或村镇公共设施均应妥善保护,避免损坏,否则,应承担修复工程的一切费用。

  4.2不得开辟、铲除或挖掘毗邻地段的土地。

  4.3在兴建建筑或维修工程之前,必须摸清地段或相邻地段公有的明渠、水道(包括水龙喉管)、电缆、电线以及其他设施的位置,并向有关部门呈报处理上述设施的计划;在未获批准之前,不得动工。需要改道、重新铺设或装设的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五、监督检查

  在土地使用期间,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集体土地所有者有权对用地红线范围的土地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用地者不得拒绝和阻挠。

  说明

  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包括合同正文和土地使用条件及附图。

  二、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可作为签约文本,但监制、印制单位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三、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应先到当地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询该土地使用权是否符合出让的条件。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篇15

  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_____________区(县)_____________局;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出让期限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置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

  第二章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金的缴纳

  第四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编号为____________,出让宗地面积为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小写____________平方米)。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图见附件1。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上界限,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下界限,高差为____________米。出让宗地竖向界限见附件2。

  出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上述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范围内的树木、供电设施等,受让人可结合规划设计方案保留,对不需要保留的,由受让人自行与有关部门解决,并承担所需费用。如地下有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等,也由受让人自行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第五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____________年,自出让人向受让人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

  第七条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本条第(____________)项规定的土地条件:

  (一)达到场地平整;

  (二)现状土地条件。

  第八条受让人在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当事人双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约定,实地验明交付土地时该宗地的土地条件,并签订《交付土地确认书》。

  第九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出让金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整(小写____________万元)。

  第十条本合同签订时,受让人应向出让人缴付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整(小写____________万元)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部分土地出让金。

  第十一条受让人同意本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缴齐土地出让金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整(小写____________万元)。

  第十二条受让人应在按本合同约定付清本宗地土地出让金后,持本合同和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第三章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第十三条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合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见附件3),其中:

  (一)建筑容积率/建筑总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建筑限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建筑密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绿地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其他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条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合如下土地利用要求:

  (一)准入产业类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建筑系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本合同项下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小写____________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__元)。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和土地出让金等。

  (四)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根据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用于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占地面积不超过受让宗地面积的____________%,即不超过____________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建筑总面积的____________%。受让人同意不在受让宗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

  (五)其他土地利用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同步修建下列工程配套项目,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条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之日起_____个月之内开工建设。

  受让人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的可以延建,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之前竣工。

  受让人不能按期竣工,应提前6个月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的可以延建,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2年。

  第十八条本合同项下宗地外部市政公用设施由受让人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部门申请解决,并按规定缴纳相应费用。

  第十九条受让人在受让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同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但由此影响受让宗地使用功能的,政府或公用事业营建主体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第二十条受让人应当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让宗地上的一切活动,不得损害或者破坏周围环境或设施,使国家或他人遭受损失的,受让人应负责赔偿。

  第二十一条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土地利用要求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

  需要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由出让人有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重新依法出让;需要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准入产业类别的,受让人应当重新进行新项目的核准、批准或备案后,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项下宗地在使用期限内,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规划调整权,原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改建、翻建、重建,或者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应当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

  第二十三条对受让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出让人不得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评估市场价格及经评估认定的直接损失给予土地使用者补偿。

  第四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四条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土地出让金,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取得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首次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剩余年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应当经出让人认定符合下列第_____项规定之条件:

  (一)受让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并经出让人认定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方可转让。

  (二)受让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开发建设投资比例认定,应当由受让人委托具有专业审计资格的审计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出具已开发投资额及完成总投资比例的审计报告。开发投资总额以计划管理部门的建设投资计划为准。

  第二十五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应当签订书面转让、抵押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出租期限超过6个月的,也应当签订书面出租合同。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及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

  第二十六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全部或部分转让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的,应按有关规定,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

  第五章期限届满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1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土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

  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办理出让、租赁等有偿用地手续,重新签订出让、租赁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出让金、租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九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出让人和土地使用者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本条第

  项约定履行:

  (一)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土地使用者相应补偿;

  (二)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十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没有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土地使用者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

  第六章不可抗力

  第三十一条合同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可以免除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具有免责效力。

  第三十二条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7日内将不可抗力情况以信函、电报、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向另一方提交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报告及证明。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土地出让金。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土地出让金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滞纳金,及逾期土地整理贷款利息,延期付款超过60天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三十四条受让人造成土地闲置,闲置满1年不满2年的,应依法缴纳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2年且未开工建设的,出让人有权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十五条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1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土地出让金_____‰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

  第三十六条受让人应在合同约定的竣工期限内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通知书》,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1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土地出让金_____‰的违约金。

  第三十七条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投资强度和开发投资总额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投资总额和投资强度指标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土地出让金的违约金,并可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

  第三十八条本合同项下宗地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最低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最低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土地出让金的违约金,并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三十九条工业建设项目的绿地率、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等任何一项指标超过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受让人应当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宗地土地出让金_____‰的违约金,并自行拆除相应的绿化和建筑设施。

  第四十条受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出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交付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1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土地出让金的1‰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土地使用年期自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0日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其余部分,受让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四十一条出让人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的,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土地使用年期自达到约定的土地条件之日起算。

  第八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四十二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十三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_____项规定的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业经__________批准,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五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保证本合同所填写的姓名、住所、电话、传真、开户银行、户名、代理人等内容的真实有效,一方的信息如有变更,应于变更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无法及时告知的责任由信息变更方承担。

  第四十六条出让人名称与户名不一致的,不影响土地出让金的缴纳,受让人应当按照出让人提供的户名和开户银行缴存土地出让金。

  第四十七条本合同和附件共__________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四十八条本合同的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四十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条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受让人各执_____份,其余由出让人分送有关单位。

  出让人(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受让人(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签字)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签字)

  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附1:出让宗地平面界限图(略)

  附2:出让宗地竖向界限图(略)

  附3: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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