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我们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签订合同能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吗?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建造合同5篇,欢迎大家分享。
建造合同 篇1
1环境保护建造合同
治理深圳河工程最显著的特色是从管理着手把环境保护工作做到实处。在建造合同(施工合同)中列出专章“环境保护工程”,详细而明确列出了承建商在环境保护方面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明确施工中应执行的环境保护工作和应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1须提交的资料与要求
承建商必须遵守国家、广东省、深圳经济特区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颁布的相关环境保护法规、条例和指引,以及《治理深圳河第四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香港《环境许可证》(EP-430/20xx)和《环监手册》中有关减免工程对环境影响的要求和建议。开工前14d内,承建商须向工程主任和环监组长提交一份承建商的工程管理资料,包括管理框架、组织结构图、各级负责人姓名及联系资料。开工后14d内,承建商必须根据《环境许可证》《环监手册》和本技术规范的要求和建议,制定环境管理计划和废物管理计划各一份,提交工程主任和环监组长。前者应详细说明建造过程中空气、噪音、水质和废物污染控制计划,以及防止景观、生态破坏的应对措施,证明其符合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要求或更好,并拟备详细的执行计划;后者应详细说明施工期间避免产生各类废物的措施,废物的再利用(如开挖料回填)、回收、循环改造、收集、运送和弃置安排,一份详细的污染土分布图,所有污染土弃置地点及其数量的记录系统,并有详细的执行计划。环境管理计划须经工程主任和环监组长的批准。
1.2防止扰民与污染
承建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与施工区附近的居民和团体建立良好的关系,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避免扰民施工作业,其施工方案应尽可能减少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以防止公害的产生为主,而不是在扰民发生后再行消除。对于受噪音骚扰的居民及团体,应在施工作业前予以事前通知,并随时报告工程进展情况。在此之外,承建商还应提供投诉。由于施工活动引起的环境污染,承建商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并达到规定的限值,由此引起的所有费用和工期的延误,均由承建商负责。另外,承建商应按深港双方政府有关法规、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并将其复印件交工程主任,另外,还须向工程主任报告有关申请情况。
1.3空气中粉尘减少措施
工程开工前30d,承建商应充分考虑到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粉尘污染,在选用或购置施工设备时,要选配或安装有效的除尘设备,使其与生产设备同时运行。施工期间,深圳一侧的承建商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的二级标准,保证在施工场界及敏感受体附近的总悬浮颗粒物(TSP)的浓度值控制在其标准值内;香港一侧的承建商应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空气质量污染控制条例》(APCO)及其补充规定,保证其敏感受体附近的TSP浓度值不超过《空气质量目标》(AQO)及香港环境监察与审核(环监)的规定承建商应安装冲洗车轮设施并冲洗所有离开工地的车辆,确保所有离开工地的车辆不把泥土、碎屑及灰尘等类似物体带到公共道路路面,洗车轮设施的水应经常更换,淤泥应定期去除。承建商应将洗车轮设施的详细计划在实施建设前提供给工程主任和环监组长,洗车轮设施应在任何开挖施工之前准备就绪,承建商还必须在清洗设施和公共道路间修建一段用以过渡的硬地路面。另外,承建商有责任设计和实施《环评报告》和《环监手册》推荐的空气污染控制和纾缓措施,并承担相关一切费用。
1.4噪音污染控制
施工期间,深圳一侧的承建商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xx)对施工场地产生的噪音加以控制(见表3);香港一侧的承建商应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噪音控制条例》(NCO)及其补充规定,将敏感受体噪音水平控制在此条例规定的限值内。承建商在制定施工计划、施工方法及降噪措施时,应充分考虑噪音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委派环保专职人员监督实施,使施工场界和敏感受体附近的噪音水平能达到国家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噪音控制标准并保证。施工期间,承建商应于施工场地与周边地区和敏感受体之间合理安装声障设施,以有效阻隔噪音向施工场地周边和敏感受体的方向传播。采用的声障设施要设计合理、性能优良、坚固耐用。声障的设计应于施工前14d送交工程主任和环境监察审核小组审查、通过。当施工期间的环境监察结果超出《环监手册》的水平时,承建商应实施《环监手册》的行动计划,在实施工程主任同意的纾缓措施以前,承建商应停止施工活动。实施纾缓措施的一切费用和工程延误的责任和费用皆由承建商承担。如果承建商实施了上述降噪措施和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推荐的措施后,仍不足以将噪音降低到可接受的水平,承建商应放慢或停止全部(或部分)施工活动,直至超标停止。同时应与工程主任和环境监察审核小组协商其他的纾缓措施,征得工程主任同意后实施。
1.5水污染控制和废弃物料的去除
工程开工前,承建商应密切配合工程主任和环境监察审核小组对其施工设备、防污设施及措施、拟采用的施工方法等进行检查和审核。承建商应按照《环境许可证》的要求进行河道疏浚,采取合理的操作程序,尽量减少疏浚过程中沉积物的再悬浮和污染物的再释放,同时还应避免在雨季(4月~10月)进行疏浚工作。《环境许可证》要求的疏浚方法须在开始疏浚施工前提交一份疏浚方法报告给工程主任及香港环保署,以获其批准。在枯水期疏浚施工时,应在施工段上游200m和下游500m处布设防泥帘幕,横跨河道整个断面,以有效防止再悬浮泥沙向上下游迁移,挖泥工程先进时防泥帘幕须保持关闭,并加以保护维修。应特别注意降低抓斗的提升速度,将泥沙的再悬浮降低到最低程度。如果水质监测结果显示有超标情况,则应降低开挖强度10%,如水质仍未达标,则继续降低开挖量,直至水质达标。按照环境许可证的要求,深圳河四期工程合同A与合同B的每天总水下开挖量不得超过996m3,因此承建商须于工程开展前七天将预计开挖量通知工程主任,并按照获批复的工程量进行水下开挖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建商应每天记录当天挖出的污染土和非污染土的数量、挖出物的去向和运泥车的容量,并将记录复本提交环监组长,同时应注意挖掘工作尽可能与河道隔离,以免挖掘土进入河道污染水体。施工期间的水质监察结果超出《环监手册》的水平时,承建商应实施《环监手册》的行动计划。承建商有责任设计和实施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推荐的水质污染控制和纾缓措施。在实施工程主任和环监组长同意的纾缓措施以前,承建商应停止施工活动,实施纾缓措施的一切费用和工程延误的责任和费用皆由承建商承担。如果承建商实施了上述水质污染控制措施和环评报告推荐的措施后,仍不足以将SS浓度降低到可接受水平,承建商应放慢或停止全部(或部分)施工活动,直至超标停止。同时应与工程主任和环境监察审核小组协商其他的纾缓措施,征得工程主任同意后实施。
1.6水土保持要求
新河道与重配工程的开挖应尽量采用干挖,疏浚和开挖施工作业应尽量安排在干季进行。开挖料如临时堆放,承建商应选择不易受径流冲刷侵蚀的场地,并在其周边修建临时排水沟引排周边汇水。弃土临时堆放位置、范围、存放时间及防护措施须事先征得工程主任和环监组长的批准。物料及弃土露天堆放应择不易受冲刷的场地并加盖,周边修建临时排水沟,引排周边汇水。另外,尽快植草种树,恢复施工迹地(此等费用已包含在弃土、河道、堤防、重配及环保工程等项目单价中)。
1.7生态保护要求
承建商应尽量避免在工地内造成不必要的生境破坏,严禁在工地外砍伐树木。未经工程主任和环监组长批准,承建商不得于施工区附近的任何地点倾倒废弃物。在施工场地内标示出有特殊意义的树木以及野生动物生境,并且设置必要的围栏以提供临时保护,防止施工人员及其他人员进入对其进行扰动,这种临时性保护措施应当根据工程主任和环监组长的指示而撤消。应减少对野生动物的滋扰,尤其是在11月至3月(包括这两个月)的鸟类越冬季节,应尽可能减少对其扰动。承建商需在每年的10月份提交一份有关的施工计划,合理安排鸟类迁徙期的施工作业,只有正在进行且不能延误的施工活动得以继续,并且仅仅允许一些对合同的完成有关键影响的施工得以开始。
1.8环境保护培训
承建商须保证其聘用的工地管理人员已参加并完成由CITA或其他经工程主任同意的类似培训机构组织的“工地管理人员环境管理课程”。为了达到本条款的目的,现场管理人员包括了承建商代表、项目经理等。如有未参加该课程的工地管理人员,承建商须安排该人员在其任职日后的14d内参加所要求的课程,并在上述日期后6个月内完成课程。承建商须确保环境监督员按条款22.11(4)参加并完成由CITA或其他经工程主任同意的类似培训机构组织的“环境监督员环境保护课程”。如有未参加该课程的人员,承建商须安排该人员在其任职日后的14天内参加所要求的课程,并在上述日期后的6个月内完成课程。如果环境监督员事先已经完成了由CITA组织的“环境监督员环境保护课程”,该人员被视为符合该子条款的要求。根据条款23.08,承建商须保证地盘迎新培训包含了针对本工程或合同相关工程的职员和工人的环境管理及安全培训。迎新培训中环境部分须由环境管理主任或环境监督员或指派人员来执行,培训的频率及内容须获得工程主任的批准。培训内容应包括组织架构、职责责任、措施、目标、内部规程等。迎新培训的时长至少为15min,并且涵盖了环境管理所需的内容。
1.9环境保护报告
建商须在工地安全及环境管理委员会会议中提交用以讨论的每月环境管理报告,且由承建商代表背书,报告内容如下。
(1)污染事件及纠正措施的总结,主要包括:投诉事项;由香港环保署签发的减少污染通告;由香港环保署在检查中指出的违规现象;环境违规的传唤。
(2)在接下来的两个月中可能对周围环境造成环境影响或引起滋扰的活动清单,及建议的控制或纾缓措施,主要包括:按照条款22.13,下月的培训计划及上月所安排和执行的培训记录;最新的环境管理组织图;检查中指出的欠缺与不足的总结报告,每周环境巡查,防止类似情况再发生的跟进措施和纠正办法。
2环保工作的落实
2.1从管理上强化环保工作
治理深圳河工程建造合同要求承建商须指派一名环境管理主任来监管工程中所有的环境事务,并至少另指派一名工地人员(环境监督员)来协助环境管理主任完成工程的环境检查、监察及管理工作。
2.2从教育上加强环境意识
建造合同要求,承建商须保证其聘用的工地管理人员已参加并完成由CITA或其他经工程主任同意的类似培训机构组织的“工地管理人员环境管理课程”。承建商还须确保环境监督员参加并完成由CITA或其他经工程主任同意的类似培训机构组织的“环境监督员环境保护课程”。同时承建商除进行包含了针对本工程或合同相关工程的职员和工人的环境管理及安全培训的迎新培训外,每月还须进行包含工地管理人员、工地监督人员以及工人的环境和废弃物管理培训。
2.3从资金上保证环保执行
第四期工程对于环保资金的使用也有明确的规定,除环境保护工程外,包括环境和废弃物管理培训等都有相应的经费,对此承建商也做出了积极响应。购置专业洒水车用于工地的降尘、日清洁、月清洁和绿化。第四期工程合同A2#营地的生活污水,由于无法接入城市下水系统,投资10余万元,采用经过化粪池及MBR膜生物反应装置处理达标后再排入深圳河,这在其他水利工地还属罕见。
2.4从制度上加强环境管理
按建造合同要求承建商必须根据《环境许可证》《环监手册》制定环境管理计划和废物管理计划,并随着工程的进展,针对不同的施工阶段和施工项目,更新环境管理计划和废物管理计划。承建商除了在每周的工程例会上汇报工地一周的环境状况外,还须在工地安全及环境管理委员会会议中提交用以讨论的每月环境管理报告,汇报污染事件及纠正措施的总结,以及在接下来的2个月中可能对周围环境造成环境影响或引起滋扰的活动清单,及建议的控制或纾缓措施和下月的培训计划及上月所安排、执行的培训记录。
3结论
治理深圳河工程根据国家、地区,特别是香港特区环境管理要求和特点,在建造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承建商在施工中须履行的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列出专章,详细提出了环境保护合同条款,明确承建商在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和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以及可使用的环境保护资金,使该工程环境保护落实到实处。在建造合同中明确环境保护工作及措施,并通过资金监管,充分达到了环境保护措施的可行性、可操作性和可控性目的,不失为建设项目施工环境保护工作的典范。
建造合同 篇2
一、建造合同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其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一)建造(施工)合同的特征 了解
建造合同属于经济合同范畴,是一种特殊类型的经济合同,其主要特征表现在:
1.针对性强,先有买主(客户),后有标的(即资产);
2.建设周期长,资产的建造一般需要跨越一个会计年度,有的长达数年;
3.建造的资产体积大,造价高;
4.建造合同一般是不可撤销合同。
例题:下列关于建造合同的特征表述,不正确的是( )
A.先有买主,后有标的
B.资产的体积大、造价高
C.资产建设周期长
D.建造合同一般为不可变更合同
答案:D
(二)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此处以项目管理中的合同管理为准。
例题:建筑工程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了一份大型资产建造合同。合同规定,以双方约定的基本成本为该资产的实际成本,合同总价款由实际成本加15%来确定,该合同是( )。
A.成本确定价款合同
B.成本加成合同
C.固定造价合同
D.浮动造价合同
答案:B
二、合同的分立与合并(分开或者合并确认收入)
建造合同中有关合同分立与合同合并,实际上是确定建造合同的会计核算对象。
一般情况下,企业应以所订立的单项合同为对象,分别计算和确认各单项合同的收入、费用和利润。
例题:建造合同中有关合同分立与合同合并,实际上是确定建造合同的( )。
A.收入
B.成本
C.会计核算对象
D.风险
答案:C
1.建造合同的分立
一项包括建造数项资产的建造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每项资产应当分立为单项合同:
(1)每项资产均有独立的建造计划;
(2)与客户就每项资产单独进行谈判,双方能够接受或拒绝与每项资产有关的合同条款;
(3)每项资产的收入和成本可以单独辨认。
2.建造合同的合并
(1)该组合同按一揽子交易签订;
(2)该组合同密切相关,每项合同实际上已构成一项综合利润率工程的组成部分;
(3)该组合同同时或依次履行。
例题:如果一项建造合同包括多项资产,每项资产应分立为单项合同处理,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必备条件的是( )。
A.每项资产均有独立的建造计划
B.每项资产的收入和成本可以单独辨认
C.建造承包商与客户就每项资产单独进行谈判,双方能够接受或拒绝与每项资产有关的合同条款
D.多项资产按一揽子交易合同签订
答案:D
三、合同收入的内容
建造合同的收入包括两部分内容: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和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一)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
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是指建造承包商与客户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最初商定的合同总金额,它构成了合同收入的基本内容。
(二)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建造承包商不能随意确认这部分收入,只有在符合一定条件时才构成合同总收入。
1.合同变更,是指客户为改变合同规定的作业内容而提出的调整。
2.索赔款是指因客户或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向客户或第三方收取的、用以补偿不包括在合同造价中成本的款项。
3.奖励款是指工程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客户同意支付的额外款项。
变更索赔奖励属于建造合同收入,也属于施工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
【20xx】24.建造合同收入包括规定的初始收入和( )形成的收入。
A.材料销售收入
B.合同变更、索赔、奖励
C.让渡资产使用权
D.合同变更、劳务作业
答案:B
四、建造(施工)合同收入的确认
要准确地进行建造合同收入的确认与计量,首先应判断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否可靠地估计。
如果建造合同能够可靠地估计,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当期的合同收入。
所谓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指的是完工的比例能够可靠估计。
(一)合同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时建造(施工)合同收入的确认
1.合同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标准
(1)固定造价合同
①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②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③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
④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
(2)成本加成合同
①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
如果建造合同能够可靠地估计,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当期的合同收入。
2.完工百分比法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根据合同完工进度来确认合同收入的方法。
完工百分比法的运用分两个步骤:
第一步,确定建造合同的完工进度,计算出完工百分比;
第二步,根据完工百分比确认和计量当期的合同收入。
必须先计算完工百分比,才能计算收入。
完工百分比的确定
(1)根据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
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具体来说就是不包括:施工中尚未安装或使用的材料成本等与合同未来活动相关的合同成本,也不包括在分包工程的工作量完成之前预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
【例1Z102032-1】某建筑业企业与A业主订了一项合同总造价为3 000万元的建造(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建设期为3年。
第1年,实际发生合同成本750万元,年末预计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成本1 750万元;
第1年合同完工进度=750/(750+1 750)×100%=30%
第2年,实际发生合同成本1 050万元,年末预计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成本700万元。
则:
第2年合同完工进度=(750+1 050)÷(750+1 050+700)×100%=72%
此处需要掌握。
(2)根据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确定
这种方法简单,也可以认为是一种形象进度。
【例1Z102032-2】某建筑业企业与B交通局签订修建一条150公里公路的建造(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为60 000万元,建设期为3年。该建筑公司第1年修建了45公里,第2年修建了75里。则:
第1年合同完工进度=45÷150×100%=30%
第2年合同完工进度=(45+75)÷150×100%=80%
(3)根据已完成合同工作的技术测量确定
了解,无考点。
3.当期完成建造(施工)合同收入的确认
这个地方则需要计算的是各年的收入,与完工进度不同。
建造(施工)合同收入的确认分两种情况,
一种是当期完成建造(施工)合同收入的确认,
另一种是(当期未完成建造(施工)合同)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施工)合同收入的确认。
当期完成的建造(施工)合同应当按照实际合同总收入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即:
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实际合同总收入-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
因为当期完成了,则总收入是能确定的。当然实际中不尽然。这种比较简单,考试不考。
4.资产负债表日建造(施工)合同收入的确认
当期不能完成的建造(施工)合同,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合同总收入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
即:
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合同总收入×完工进度一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的收入
【例1Z102032-3】某建筑业企业与某业主就一栋工业厂房的建造,签订了总造价为3 500万元的固定造价合同,合同约定的工期为3 年。假定经计算后第1年完工进度为30%,第2年完工进度为70%。第3年该厂房全部完工交付使用。则:
第1年确认的合同收入
=3 500×30%=1 050(万元)
第2年确认的合同收入
=3 500×70%-1 050=1 400(万元)
第3年确认的合同收入
=3 500-(1 050+1 400)=1 050(万元)
多项选择题【20xx】72、某建筑企业与甲公司签订了一项总造价为1 000 万元的建造合同,建设期为2年。第1年实际发生工程成本400万元,双方均履行了合同规定义务,但在第二年末由于建筑企业对该项工程的完工进度无法可靠的估计,所以与甲公司只办理了工程款结算360万元,随后甲公司陷入经济危机而面临破产清算,导致其与款可能无法收回,则关于该合同收入与费用确认的说法,正确的有( )。
A .合同收入确认方法应采用完工百分比法 B . 1 000万元可确认为合同收入 C.360万元确认为当年的收入 D . 400万元应确认为当年费用 E . 1 000万元可确认为合同费用
答案:CD
选择题【20xx】50. 某造价合同总价为6 000万元,合同工期3年,若第一年完工进去为20%,第二年完工进度为60%,第三年工程全部完工交付使用。则第三年应确认的合同收入为( )万元。
A.6 000
B.3 600
C.2 400
D.1 200
答案:C
完工百分比法要求必须结果能可靠估计。
(二)合同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时建造(施工)合同收入的确认
当建筑业企业不能可靠地估计建造(施工)合同的结果时,就不能采用完工百分比法。
【例1Z102032-4】某建筑业企业与B公司签订了一项总造价为800万元的建造合同,建设期为2年。第1年实际发生工程成本300万元,双方均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但在年末,建筑公司对该项工程的完工进度无法可靠估计。
由于B公司能够履行(已经发生的)合同,估计当年发生的成本均能收回,所以收入可以确认。教材给的说法是确认300万,实则有误,应根据能收回的数额确定。
1.合同成本能够回收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
假定上例中该建筑业企业与B公司只办理工程价款结算220万元,由于B公司陷入财务危机而面临破产清算,导致其余款项可能难以收回。在这种情况下,该建筑公司只能将220万元确认为当年的收入(300万元应确认为当年的费用)。
2.合同成本不能回收的,应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费用,不确认收入。
此处不能收回指的是完全不能收回。
建造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电话: 住宅电话: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相关规定,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其条款如下:
第一条、合同期限:
自签订合同之日起20xx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时间暂为 年。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合同期满后未向另一方提出解聘和续签,则本合同自动延续一年,但仍然按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实际履行。第二条、工作职责?x绞剑?/p>
乙方应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建造师的职责要求和行业要求履行职责。乙方根据公司规定确定工作时间及工作方式,甲方为乙方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
第三条、薪资报酬:
薪资报酬分两个部份,第一部份是固定年薪,甲方在合同期限内每年向乙方支付年薪人民币 元,分 次支付;第二部份,若乙方参与具体项目的实施与管理,则根据该项目的具体情况,提供一定比例的佣金。合同期间,乙方的社会养老保险,由甲方负责按国家规定支付办理。
第四条、福利待遇:
1、建造师人员,证件年审、学习、培训均由我公司统一组织,由公司统一安排住宿和生活,(费用由甲方支付)甲方不单独报销其他差旅费。2、甲方招投标需要本人到场的,乙方无条件配合甲方要求,甲方应给予适当补助。注:(车费、住宿费、及差旅及补助费、按公司规定)。
第四条、管理要求:
1、本合同一经签定,乙方应将其建造师隶属关系转入甲方单位,并将建造师及其相关原件交由甲方管理,由乙方负责将建造师隶属关系转入甲方单位。
2、尚未发证的,如乙方系考取注册建造师资格已被确定,由乙方负责将建造师隶属关系转入甲方单位,并在发证后的十日内将乙方建造师原件及其相关证件交与甲方单位管理。
3、在本合同存续期间,乙方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技术职责要求履行职责,乙方未履行上述要求或从事甲方工作以外的各项活动,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4、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为甲方工作所获得的成果归甲方所有,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终结以后,乙方均应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违上述规定,乙方双倍偿还酬金。
第五条、本合同正本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生效,在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汇川区仲裁委员会仲裁。其他未尽事宜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造合同 篇4
甲方:
乙方:
因公司发展需要,经过双方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以甲方聘用乙方出任甲方指定企业顾问的方式进行合作。
第二条: 合作期限:甲方聘用乙方的期限为 壹年,从20xx年7月20日至20xx年7月20日止。
第三条: 合同款及支付方式的约定:
1、 本合同款计算以合同期限为依据按年计算,费用为人民币 8000 元/年,大写: 仟元整/年(税后)。
2、 双方协商本合同金额为人民币 8000 元,大写: 捌仟 元整(税后)。
3、 付款方式: (1)甲方于合同签定当日支付乙方顾问服务费人民币3000 元,大写: 叁仟 元整。 (2)顾问服务费用余款人民币 5000元,大写: 伍仟 元整于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成功注册当日一次支付(税后),并电汇到乙方提供的银行卡中。
卡号:
乙方签字确认:
第四条: 甲方责任
1、甲方应为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合法企业。
2、甲方须为乙方提供甲方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资料。
3、须为乙方提供注册成功后的注册章原件,注册证书复印件。(网上公告领章之日 起一个月内)
4、甲方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款。
5、甲方仅将乙方证书仅限于企业资质申报,年审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用,除此之 外,甲方在未取得乙方许可的情况下,不得擅自使用乙方的《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及相关资料挂靠工程或其它不在协议内容中的赢利性行为,否则,由此出现的任何责任由甲方全部负责。
6、 甲方承担为乙方指定的顾问企业的违反本合同顾问工作范围的连带经济、法律责任
7、 甲方应无条件在顾问期满后为乙方变更提供必要协助,并为注册人变更注册提供 便利条件,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协助办理。
8、 甲方确保乙方所提供材料的保密性、完整性、合法使用性。
9、 合同期内,乙方有权实时了解所提供顾问工作范围内内容,甲方须给予全力配合。
10、乙方的注册费用由甲方承担。
11、合同期满后,甲方负责完整无误退还乙方所提供的顾问材料,甲方不得以任何理 由不予退还。
12、协议终止后,甲方不得再使用乙方的所有证件或材料的复印件,否则,由此对乙 方造成行政、法律后果及经济损失的,其全部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乙方责任:
1、 乙方需提供的材料,甲方应办理书面签收,并加盖甲方公章。具体清单如下:
(1) 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 大小一寸彩色相片各4张;
(3)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原件一份;
(4) 注册建造师现有注册单位解聘证明和考试合格证及执业资格证
(5) 个人简历一份;
(6) 学历证书原件及验证原件一份;(当日验收完毕归还)
(7) 尽力提供其他顾问所必需材料。
2、 乙方承诺所提供材料、证件真实、有效,保证在协议期限内甲方为建造师资格 证书、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均为原件)的唯一全权使用人。
3、 乙方不得无故中途毁约。
4、 聘用期间,乙方的工作制度为不坐班制,乙方自愿承诺在服务期限内所发生的 与自身人身及安全等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5、 在甲方办理资质年检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及安全生产考核业务需要时, 甲方应提前一周通知乙方,由乙方根据甲方需要配合甲方提供有关身份证、职称证明文件、学历文凭等。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需乙方亲自到场办理和考试相关事宜的,甲方应提前一周通知乙方(建设部临时性突发检查除外),乙方应根
据甲方需要全力配合;由此引起的乙方所有费用由甲方按每天300元人民币补偿(车费凭车票报销),该费用不在合同价款范围内。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 甲方承担顾问材料的合法使用责任,在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企业在工程项目施 工中所发生的一切有关工程施工质量和工程施工安全方面的事故责任以及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等均由甲方企业承担。与乙方一概无关。
2、 乙方如无故违约,则顾问材料将不予以退还(如乙方提前与甲方沟通并进行书 面协商,此条款作废)。
3、 如果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乙方的二级建造师资格证、注册证丢失或吊销,甲方应 赔偿乙方相关损失,其损失按如下方法计算: (1) 资格证、注册证丢失,甲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发证机关报告并补办,相关 手续和费用由甲方全部负责。 (2) 资格证、注册证被吊销:甲方除按人民币80000.00元整,大写:捌万元整对乙 方进行赔偿外,还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以上标准为单证,双注册证赔偿需翻倍)。如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后果甲方概不负责。
4、 如不能成功注册,则乙方应及时退还甲方支付的顾问费3000元,甲方在收到退 还款的当日将乙方的所有证件退还给乙方。注册成功后,此3000元顾问费自动转为应给乙方的报酬一部分,注册成功后执业印章由乙方保管,其余建造师执业资格证,注册证,身份证复印件及学历证书复印件由甲方保管,合同期满一周内一次性交给乙方。
第七条: 争议解决: 1、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
2、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申请劳动仲裁或向本地人民法院起诉,由此发生的 所有费用均由败诉方承担。
第八条: 解聘、续聘: 甲、乙方双方不得提前提出解聘的。聘用期满前一个月,双方商量是否有意签订续聘合同,具体条件由双方另行商议。
第九条: 其它:
1、 本合同自双方签定之日起生效,聘用期满解聘。聘用工资及相关费用付清及注册 证书原件、继续教育合格证书原件、执业手册原件、建设继续教育登记手册原件等乙方留存在甲方处的所有证明文件、证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完整交还乙方后失效。
2、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效力。未尽事宜,双方再协商解决
甲 方:(盖章、签字) 乙 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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