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结论
倒签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二、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从上述条文可以看出,即使合同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一方履行了主要义务,另一方接受的,则双方的合同即告成立。双方虽然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但是在合同生效日之前就已经实际履行。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和四十四条,则该倒签合同实际生效日应为实际施工日,即施工之日即为合同成立之日。
倒签合同本身有效,但是存在一定法律风险。
三、 法律建议
1.存在潜在的法律争议。合同约定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而实际施工日在该日期之前,则合同实际成立日为施工日,而如果施工方主张从实际施工日,即合同生效日计算工时或者施工费,而承包方主张的是合同签订日,此时存在潜在的发生法律争议是风险。施工方必须拿出证据证明自己在实际施工日即开始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的证据。尤其是对于按日计费的合同。
2.倒签合同的.管理风险。倒签合同扰乱了公司内部正常的管理秩序,合同实际履行之时,就要进行一些材料的购买、人工费用的计算等等,而合同约定的“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与实际履行日有冲突,会导致实践中购买材料、雇佣工人、劳动合同等一系列的时间结点发生冲突,给公司内部的各个部门造成管理上的不便。
3.倒签合同的财务风险。倒签合同会影响财务部门的入账管理,财务部门的成本、应付账款、资产负债表上将无法如实显示费用列支状况,这将导致企业财务会计信息失真,无法准确进行财务成本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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