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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1 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本合同由下列双方当事人于_20**_年7月1日在中粮华夏红酒业(深圳)有限公司(中国.

  深圳)签署,有效期至20**年 12_月 31 日。

  甲方:中粮华夏红酒业(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曲喆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上步南路锦峰大厦9e

  邮编:518031

  电话:0755-82077755

  传真:0755-83753786

  乙方:香港伟成洋酒国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文德荣

  地址:香港新界元朗横洲路16号福达工业大厦11字楼全层 邮编:

  电话:852-24422292

  传真:852-24422077

  上述两方当事人在本合同中称为“双方”,单称为“甲方或乙方”。 鉴于:

  1、甲方为华夏长城葡萄酒产品的供货商;

  2、乙方拥有包括但不限于以批发、销售酒类产品为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

  3、乙方为甲方指定产品在指定经销区域或/和销售渠道内的指定经销商。 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一、 经销区域、区域及产品

  甲方指定乙方经销区域为 香港特别行政区; 甲方指定乙方的指定销售渠道为 全渠道 ; 经销区域和渠道可在销售协议内详细列明。

  甲方指定乙方销售本合同第二条所指定的产品。

  二、 标的、数量、价款及销售政策(见附件二)

  三、 甲方的义务

  1、甲方保证本合同约定的货源供应;

  2、甲方保证其提供的货物在出厂时符合有关的质量和卫生标准。

  四、 乙方的义务

  1、乙方要货前,必须填写《华夏长城葡萄酒订货单》,经甲方驻该市场的业务经理签字确认。

  2、甲方对市场投入的费用,乙方必须垫付,这是甲乙双方合作的前提。

  3、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在指定经销区域或/和销售渠道以外销售甲方产品。

  4、乙方必须遵守甲方制订的价格政策和其它销售政策。

  5、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的营销战略及其调整。

  6、乙方作为甲方产品的经销商,乙方应在销售、资金、信息等方面具备甲方要求的条件。

  7、 乙方必须遵守甲方制订的后勤保障要求,包括仓库和甲方要求之送货车辆,并确保其客户也遵守这些要求。

  8、 乙方必须在收到其客户订单后45天内供货。配送产品应遵守先进先出的原则。

  9、 乙方发现甲方的商标权、专利权遭到第三方的侵害,其有义务通知甲方。

  10、 如乙方拟销售甲方的直接竞争方的葡萄酒产品,乙方应事先与甲方达成书面协议。

  11、 如乙方发现甲方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应在收货后72小时内通知甲方。

  12、 乙方有义务向甲方如实提供货品流向的原始单据。

  13、 乙方应在每年完成年检后15日内,向甲方提交加盖公司印章的年检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 货款支付

  1、 乙方须以汇票或电汇方式向甲方付款(具体付款方式以订单为准,使用承兑汇票等事前必须经甲方同意。),收款人为“中粮华夏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乙方不得以现金形式向中粮华夏红酒业(深圳)有限公司的业务人员、司机支付甲方的货款,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自负;

  2、 甲方的发货条件是已收到乙方支付的货款,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 甲方有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随时以加盖公章之书面形式(限原件,不包括复印件/传真件)通知乙方变更付款方式。

  六、 交(提)货方式、地点:

  甲方负责提供报关资料,完成相关报关手续并将货物送达香港行政区内乙方指定的位置。

  七、 不得低价倾销或窜货

  乙方不得以低于本合同附件约定的二批供货价、终端供货价向二批、终端供货,并不得超出本合同第一条指定的经销区域/渠道供货;否则,按双方签章的《市场监管与处罚办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时,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

  八、 保密

  双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有效期届满后均应严格对与本合同项下事宜有关的所有业务信息保守秘密。本条规定的义务只有在司法程序、行政程序或仲裁程序中才能免除。

  九、 合同的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动解除:

  合同期满并且双方未就本合同延长期限达成一致意见;

  双方以书面形式通知,彼此同意解除本合同;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且在收到另一方要求纠正的书面通知后30日内未予纠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乙方违背本合同第一条之经销区域/渠道约定;

  乙方违背本合同第二条之价格和其他销售政策约定;

  有下列情形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甲方在收到乙方货款后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货物。

  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须立即停止使用甲方的.商标、促销材料、促销物品和其他任何与销售有关的材料。乙方必须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一周内退还培训资料,结清欠甲方的所有款项,并将客户记录交予甲方。

  十、 可分性

  本合同条款具有可分性,如某一条款被人民法院、仲裁机关认定为无效,则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同时,双方应努力通过协商达成新条款来代替被认定为无效的条款。

  十一、 适用法律

  本合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

  十二、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而发生的一切争议,甲方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有一方不愿协商的,可采取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签约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提交签约地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三、其他约定事项

  1、《市场监管与处罚办法》系本合同附件一,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

  2、乙方垫付的促销费用以促销个案为准,乙方执行促销个案的依据是由甲方各级经理签字同意的甲方出具的《费用申请执行通知》,经甲方确认后,承担该促销费用;若无甲方各级经理签字或无《费用申请执行通知》,属于乙方单方行为,促销费用由乙方自理。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甲方的任何人员包括各级业务经理、业务人员出借现金或实物;否则,属于业务人员与乙方的借款借物行为,与甲方无关。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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