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方方:(甲方)
需方方:(乙方)
为明确责任、履行约定,经甲乙双方商订如下煤炭买卖合同。
一、 合同标的和数量:
1.合同标的:煤
2.合同数量:全年吨、每月供货至少10万吨(以交货日期为准)
二、 供煤时间及交货地点和合同价格
1. 供煤时间:
2. 交货地点:
3. 合同价格:
三、 验收方.
1. 数量、质量的验收以发运港共同认可的商检为准。
2. 到达港的数量与发运港的数量以交通部规定的0.5%正常盈亏,到达港后如高于0.5%或接收方对到达港的数量有异议时可申请双方认可的.第三方商检验量检测。
3. 质量应以发运港为准,到达港后如大于150大卡公斤,双方可寻求第三方共同认可的商检,所发生的费用由差错方承担,如在150大卡公斤内,应以发运港的煤质报告为准。
4. 无论数量还是质量验收,甲、乙双方均应参加共同验收。若有一方未到验收现场,即视为认同验收结果,并不得提出异议;采样后,共同制样,对样品进行封存、备验。
四、 质量标准及结算方法
1. 质量标准: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5000大卡公斤;空气干基挥发份(vad) ≥23%;干燥基全硫(st,d)<1%;全水<8%
2. 结算方法:
a. 合同期内加权热值大于5000大卡公斤部分,每高100大卡公斤,煤价上浮14元吨.热值小于5000大卡公斤部分,每低100大卡公斤下浮14元吨。热值小于4800大卡公斤拒收。
b. 合同期内加权干基挥发小于23%部分,每低1%煤价下浮2元吨,小于20%拒收。
c. 合同期内加权含硫大于1%部分,每高0.1%煤价下浮1元每吨,大于1.2%部分,每高0.1%煤价下浮2元吨,大于1.5%拒收。
d. 合同期内加权全水分超过8%部分,每超1%下浮6元吨。
e. 若出现媒质在拒收范围或上下不一致的情况,乙方有权随时拒收。
五、 结算方式及期限:先款后货,货到码头后,先付所报煤款的60%,待供方票据出具后,付清余款。提报计划,开具全额增值税票。
六、 委托限制:除了买方委派的执行单位,买卖双方的任何一方都不得将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与职责,委托于他人,除非事先获得双方的书面许可。
七、 其它约定
1. 结算单位为中电洪泽热点有限公司。
八、 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执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由委托代理人签订本合同,应出具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
出卖方: 买收方: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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