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方:(甲方)中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合同签订地点:
出租方:(乙方)宁波市鄞州云龙大卫钢管租赁站 合同签订时间:
担保方:(丙方)上海菜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第一条:租赁物品种、数量、租价及价值:
第二条:租赁期限。租20**年 11月 08日至20**年 10月 31日。
第三条:押金。转帐支票 贰仟 元。
第四条:提货方式。签订合同的同时,甲方应按时到乙方验收提货(甲方根据工程实际需要严格把关租赁物资质量的验收)。钢管、扣件根据数量搭配发货(钢管每300米搭配扣件180只。如甲方确不需要搭配扣件的部分钢管,此钢管租价递增50%)。甲方如需要乙方代办装车及运输,费用由甲方承担,装车费(8 元/吨),运费 80元/吨(不足30吨算30吨)。
第五条:归还物资。甲方归还时,须先到乙方对清所租物资数量、规格。运输、装车甲方自运、自装,费用甲方承担。乙方卸车,卸车费( 8元/吨)由甲方承担。在乙方指定仓库验收。钢管、扣件按比例数归还。扣件按6%比例抽样验收。规格不符乙方不收,但可作暂存,乙方免收保管费,甲方的暂存物资不向乙方收取租费,凭暂存单退回物资。
第六条:以下修理费,材料费由甲方承担:1、钢管修理费用0.02元/米按归还的总米数计算;钢管弯曲1元/根;钢管切割(电焊疤、头子不平、大头、扁管及扁头)1元/刀;2、扣件加工上油0.15元/只,袋0.35元/只;3、扣件扭曲变形,断开裂缝作报废处理,按贰只折一只归还数;4、切断钢管应赔偿,切断费接管费6.8元/根由甲方承担(结算方法:在物资归还结束时,一次性按照统计表发、收料长短比差根数结算)。
第七条:租金结算方式。发出天算至归还天。
第八条:付款方式:租金及装、卸、运、修理、材料等费,甲方交纳时间为每三个月到月后十天内送到乙方付清。
第九条:违约责任。乙方:未按数量提供租赁物资,除按规定如数补齐外,应偿付违约期租金0.3%的违约金;甲方:不按时交纳租金及装、卸、运、修理、材料等费每日按欠费的0.3%计算违约金。
第十条:租赁期限届满,甲方仍要求发料或继续使用租赁物,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价递增30%,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第十一条:变更。租赁期间乙方将所有权转移第三方,应正式通知甲方,新的'所有权即为本合同的乙方,甲方不得将租赁物转租。
第十二条: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首先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由乙方所在法院受理。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
第十三条:丙方对甲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甲 方:中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乙 方:宁波市鄞州云龙大卫钢管租赁站 丙方:上海菜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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