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
贷款人:
借款人因 的需要,向贷款人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就贷款事宜,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经各缔约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条贷款种类:本借贷行为为民间借贷行为。
第二条贷款用途(该贷款须用于合法用途): 。
第三条贷款金额: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
(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四条贷款方式:贷款人将约定贷款一次性以 形式发放给借款
人。借款人在收到该贷款后,应给贷款人书写借款借据。实际贷款以借款借据的
数额、日期为准,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同等效力。
第五条贷款期限:贷款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实际贷款日以借贷双方办理的借据上所记载的日期为准,实际还款日依次顺延,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贷款利率和计息方式: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内贷款利率按月利率
执行;利息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具体付息方式为:
第七条贷款偿还:借款人于 年 月 日一次性偿还贷款人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拒绝偿还或逾期偿还,视为违约。
第八条双方商定将借款人 交由贷款人质押,借款人不得对此质押物做挂失、更换、变更等任何处置行为,以影响贷款方的利益,否则视为违约。
第九条 借款人承诺:
l、本合同项下贷款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并不用于非法活动;
2、保证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额偿还贷款本息;
3、当借款人出现危及贷款安全的情况时,应最迟在事件发生之日起五日内
书面通知贷款人,并提前偿还贷款本息;
4、对贷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给予保密:
5、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或其它资料,并积极配合贷款人调查、审核与
贷款有关的个人资信情况(个人财产、还款能力及贷款使用等)。
第十条贷款人承诺:
1、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2、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保密;
3、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十一条提前收回贷款:
贷款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收回贷款,贷款人如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收回贷款,应提前十日书面通知借款人,利息和本金偿付办法由双方另行约定。如出现下列影响贷款安全的因素,贷款人有权在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发生时,随时要求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及违约金),而无须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
1、借款人将该贷款用于非法活动或未按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
2、借款人的资信恶化,危及贷款资金安全;
3、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或隐瞒重要事项的文件或资料;
4、借款人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于贷款人权益的合同:
5、借款人发生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以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
6、借款人和他人串通套取贷款,损害贷款人利益:
7、借款人拒绝或者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借款人连续两期未按时偿还利息,经催告后仍未履行的;
9、借款人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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