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合同管理计划
1.编制依据:
2.签证管理一般规定 2.1对发包人签证
2.1.1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情形下,签证事件发生后3d内向发包人提交签证资料,当改签证事件持续进行时,应阶段性向发包人提交后续签证资料。签证单的格式参照示范文本。
2.1.2签证事件发生后,经办人员必须精心撰写签证事实,签证事实应经得住发包人的推敲。
2.1.3签证申请中涉及的干扰事件、签证内容、签证值计算以及相应的证据要充分齐全。
2.1.4所有的签证资料必须及时收集、整理、归档,确保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给发包人。
2.1.5对报送的签证资料做好应答对策,并预防对方的反索赔签证。 2.1.6用词简洁准确,调理清楚,逻辑性强,签证值的计算要符合合同约定,合同中未约定选用的计算方法是必须采用常规的方法。 2.1.7通过对几种计算方法的.对比分析,选择最有利的计算方法计算签证值。
2.2签证单的要素
2.2.1简洁的说明针对什么事件提出签证的要求。
2.2.2阐明发生签证事件的有效依据,包括法律法规、合同条款、指令、变更罕见、各类确认函等
2.2.3描述签证事件发生的进过及其对总承包方的影响,以及总承包方要求签认的相关事宜,包括工程量、工期、费用等。
2.3流程
2.3.1签证事实发生后,现场经办人收集资料,撰写签证单 2.3.2技术性的签证(含设计变更)交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核,经济性签证(含材料类的签证)交项目预算员审核。
2.3.3签证必须由项目总工程师和合约经理进一步复核,项目经理审批后报送
2.3.4特殊情况下的签证须经企业总经济师审批
3对分包人签证 3.1一般规定
3.1.1对分包人的签证应遵循以合同为依据、现场发生为事实。“实事求是、量入而签”的原则
3.1.2对分包人的签证不得完全参照或等同于发包人的签证工程量,应以分包人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为准,特殊签证除外
3.1.3总承包项目经理部任何人员不得超越权限在签证中签订合同外的施工单价或总价。合同没有约定单机的由分包人提出报价,总承包项目经理部审核后报企业审批
3.1.4签证不得违反分包人投标承诺及合同的有关约
定
3.1.5对于内容不清楚、不齐全的签证单或计算单,总承包项目经理部合约人员不得予以审核
3.1.6分包人的签证单应内容齐全,并经其签字盖章后方可提交给总承包项目经理部,进入审核核价程序。
3.2分包人提交的签证等应注明以下内容 3.2.1工程指令签发时间及编号;
3.2.2签证事实发生、完成时间及签证单提交的日期;
3.2.3签证的依据(工程指令、变更或任务书等函件作为附件); 3.2.4签证事实及完成情况简述; 3.2.5涉及的工程量和金额。
3.3审核依据
3.3.1工程指令、施工任务书及现场签证等书面函件; 3.3.2工程特点及现场实际施工情况;
3.3.3分包人的合同、承诺书、补充协议、企业核定的单价确认函; 3.3.4工程图纸; 3.3.5其他。
3.4总承包度对分包人签证单的审核流程、期限及其他
3.4.1总承包项目经理部应要求分包人在签证事件完成后2d内提交签证资料(签证单、工程指令等证据资料)一式二份,供总承包项目经理部现场工程师审查。
3.4.2总承包项目经理部现场工程师在接到分包人提交的签证资料后,2d内完成审定(若现场工程师发现签证内容逾期提交可以直接认定该签证单作废);总承包项目经理部主管生产副经理及合约人员审核期限分别不能超过2d及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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