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碎石加工协议
委 托 方: (以下简称“甲方”) 被委托方: (以下简称“乙方”) 因甲方施工需要,经甲方洞渣委托乙方进行碎石加工。乙方愿意按甲方要求组织加工,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一、工程名称及地点:
项目名称:
地 点:
二、甲方履行职责:
1、负责提供碎石成品存储场,负责提供生产设备安装场地及住宿场所,负责安装1台500千VA变压器。
2、安装视频监控,对碎石加工和堆料进行监督。
三、乙方履行职责
1、乙方自行建设及安装碎石加工设备,并承担一切费用。
2、负责加工设备的租赁、运输、安装、调试等一切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3、乙方的生产能力和生产规格(含机制砂)应满足甲方的要求。乙方须保证生产能力不小于800m/天,每月生产量不少于1600m。需保证洞渣堆积场所的洞渣存储量不大于2000m。
4、负责成品碎石按甲方要求合理有序堆放及成品碎石料出333
场装车工作。负责做好防洪、防资措施。
5、配合甲方做好碎石结算工作。
6、负责做好环境保护工作,不产生污水、粉尘等污染。
7、负责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保证安全生产,并做好地方协调工作。
四、违约责任
1、乙方的生产能力如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要求,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2、因乙方管理不善给予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3、如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加工或无故拖延工期,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扣留所有加工设备以补偿甲方损失,乙方无条件退场。
4、如发现外卖甲方有权按每立方罚款1000元处罚,罚款从承包人加工费中扣除。
5、甲方隧道洞渣都要给乙方加工碎石,加工数量大约28万m左右。
6、生产期间如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乙方出现上述条款一项违约,甲方均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损失,乙方应无条件接受。
五、计量、计价与支付:
1、碎石成品按每立方米1.48吨计量。
2、碎石及成品价格按28元/m,乙方不提供正式发票、管理费,不负责加工税收等一切其它费用。机制沙成品价格按元/m,石粉成品价格按 8元/m。本单价采用综合单价(单价包含碎石加工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3、乙方所有加工的碎石和石粉及其他附属产品所有权归甲方。
4、计价与支付按每月实际生产量的90%给予支付,其余10%等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无息一次性结算。
六、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和解,任何一方不愿和解或和解不成的,双方约定向甲方公司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七、合同终止:
1、双方履行完合同全部义务,加工款项支付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
2、本合同壹式三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
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乙方: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篇二:沙石加工合同
承揽方:(以下简称甲方) 发包方:福建 (以下简称乙方)
一、目的和背景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和本项目的具体要求,甲乙双方在协商
一致的基础上,本着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就贵开高速铁路王家沟项目段沙石堆放场沙石加工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二、甲方在乙方提供的场地里进行加工,甲方自行负责加工设备、场地平整,机械基础。甲方生产所需的动力电从乙方的变压器接出,所产生费用甲方自行负责,包括生产电费。
三、加工的沙石规格为:七眼沙、瓜米沙、碎石、大碎石。加工单价为16元/m,甲方只负责加工,不得对外出售。
四、验收方式 。
五、结算方式:
根据甲方每月加工产量进行结算,第一月的70%作为集压款(在本合同期满自行解除时结算给甲方)第二个月起每月按加工产量进行结算,并当月结清加工费。
六、由于共用一个变压器,受输出电力的影响,甲乙双方用电有冲突时,甲方要积极配合使用,优先给乙方使用,由此给甲方造成产量下降的,乙方给予谅解。
七、双方责任:
甲方在生产期间的一切安全事故和老百姓纠纷,由甲方自行负责,乙方概不负责,须乙方提供支持或帮助时,乙方应给予大力支持。甲方每月生产的产量,乙方负责全部回收,并根据产量付清当月的加工费(除第一个月外)。
八、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有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的,任何一方均可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九、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月 日
篇三:碎石加工协议
甲方:重庆亮川建材有限公司
乙方: 身份证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之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商定,甲方将重庆亮川建材有限公司碎石加工交由乙方组织实施生产,为明确双方责任、义务和权利,特定如下协议:
一、本协议履行地:
重庆市江津区
二、协议期限
1、本协议从20XX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期限
年。
2、如因国家征收、资源匮乏,不受前款期限约束。
三、甲乙双方的义务和责任
1、甲方
①负责将加工碎石的原材料运进进料仓,并无偿提供所有的碎石加工设备和用于清洗碎石的生产用水以及乙方碎石作业人员的住宿房屋。
②及时处理生产过程中的一切外界阻扰(包括工商、公安、税务、环保、当地村民等)。
③制定并向乙方下达当月的生产计划和任务,监督检查
乙方对生产计划和任务的落实。
④提供乙方在生产过程中所需的配件购置资金。
⑤及时足额地向乙方支付清当月的劳务加工款。
⑥负责与生产厂家联系并处理和解决所用于生产碎石加工设备在质保期内发生的设备质量问题。
2、乙方
①必须按甲方所需的规格(20料、13.2料、瓜米、机砂)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
②负责机械设备的保养和维护,易损件的更换。
③负责所有碎石作业人员的生活费用,服从甲方总体安全生产管理,制订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④及时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严格按规程生产和作业。
⑤工作中所发生的工伤意外事故由乙方负责。
⑥本协议所需工人由乙方聘请,同时乙方必须为其购买意外伤害险,其具体事项由甲方负责实施办理,所需意外伤害险金额由甲方先前垫付后在乙方当月劳务加工款中扣除。
⑦乙方聘请的工作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在工伤意外伤害险进行赔付后,不足部分由甲乙双方各负责承担50%。
四、价格条款
1、乙方加工碎石数量以甲方过磅单为结算依据(其中河沙按每吨折算成0.96吨,单价为2元/吨;机制砂每吨折算成0.92吨,单价为8元/吨;20料按每吨折算成0.98吨,单价为8元/吨;13.2料按每吨折算成0.98吨,单价为8元/吨;瓜米料按每吨折算成0.98吨,单价为8元/吨)作为实际数据和甲方结算依据,此单价包括人工费、机械设备配件费和设备维修费。
2、支付时间
甲方在每月30日与乙方对当月的磅单数量进行当月结算,并按照磅单数量乘以前款约定的单价,在扣除乙方所有借支款后,在次月的10日前向乙方支付剩余的全部劳务加工款。
五、双方的权利
1、甲乙双方应当严格遵守本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协议的义务,如因一方违约,另一方都有终止协议的权利。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经协商达成一致,可另行签订补充,作为附件,同为有效,补充协议对本协议有关条款作出修正的,以修正后条款为准。
六、协议的生效、份数、收执和效力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一式四份,双方各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四:石子厂生产承包合同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开发山石,带动地方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秉承平等、公平的原则,共同制定本合同,乙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共同遵守。
一、承包形式
双方充分了解协商后一致同意,乙方独立承包甲方负责的老湖镇石料厂的生产管理,包括生产环节的打眼,敲,挖,运,破碎,筛分,生产所需材料的采购,协助放炮以及销售环节的仓下放料,接料,倒料和料厂发货装料。甲方将生产线设备(后附设备清单),及附属设施给乙方生产使用管理,乙方有生产,管理自主权和承包收益权,甲方有权委派管理代表进行现场监督,并下达生产任务和发货安排以及产品销售的全部环节。
二、承包期限
承包期:5年,自甲方试生产成功交付乙方使用之日起,即20 年 月 日至20年 月 日。如果甲方提出变更承包形式时(大包),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本合同自动解除。
三、甲方的权力,义务和责任
1,甲方负责生产场地外所有关系的协调和与地方的一切稳定工作(包括①道路的建设②场地扩建③供药的审批④政府部门以及各职能部门的协调⑤当地村民关系的协调等)、所产生费用由甲方承担。
2、甲方委派代表负责承担的人员管理,协调工作,并下达生产,供应安排,及其他相关事项的安排与处理。甲方有权制止乙方的违法行为,有权对乙方生产进行安全检查,提出安全整改指令。
3、甲方安排会计、过磅人员统计每天销售情况,管理实施销售工作的各项事项,并准确计算成本利率和生产销售分配。
4、甲方选派培训安全员,共同对外联系爆破物品,所需费用甲方负责。
5、甲方负责承包山林、土地的关系协调,费用甲方承担。
6、甲方负责所有固定设施(包括办公室、宿舍、伙房、库房、油库等)的建设。生产设备、维修工具以及生活设施给乙方无偿使用,生产车辆及机械由乙方负责。
7 、甲方负责甲方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各种费用开支,发生意外由甲方处理,费用甲方承担。
四、乙方的权力,义务和责任
1、乙方应当全面负责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技术管理,乙方聘用人员的管理,应当给所属人员购买保险,费用乙方承担,如发生意外事故由乙方处理,费用乙方承担。
2、乙方负责承包范围内甲方提供的生产设备、使用、维修、保养、生产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3、生产的费用包括炸药、油料、水电费、维修费、耗材费等由乙方承担。
4、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制订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乙方遵照执行。
5、乙方必须按照国家劳动法律的规定的要求,聘用自己的管理人员及生产施工人员,因此而造成的任何形式的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关责任。乙方不得招聘不明身份的人员并对招聘人员严格管理。乙方应积极配合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安检部门的指导检查。
6、乙方必须使用甲方前期确定的两个打眼机,如需增加人员和其他机械,由乙方负责。
7、乙方在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规程操作,工作中必须佩带安全防护用品,不准酒后上岗,更不准疲劳作业,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各个生产环节进行安全监督,如发现违章,按规定处罚,如发生事故,责任由乙方自付,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
8、乙方必须按甲方指定的范围开采,所采石料只能用于本山场使用,不准私自对外出售石料。乙方不得将整个项目直接或变相转包给第三方。
9、场内所有生产费用归乙方负责,工资及伙食费用由乙方自理,甲方提供住所。
五、设备的管理和交接
甲方将现有场内的所有机械设备(含生产需要增添的设备,以清单为准),机械车辆与生活设施移交给乙方生产使用管理。合同期满乙方交还给甲方,保证设备正常运转。
六、供应价格及计算付款方式
1、供应价格:包干价为11.5元/吨.包括合同规定的乙方所承担的所有开支,其中炸药价格以2.76万元/吨(含政府费用,爆破公司费用)为基数,炸药涨价,价格上涨部分由甲方承担。乙方全年交付甲方承包费150万元,盈亏各自负责,合同签订之日乙方交纳50万元给甲方,第4个月月底前交余款50万,以后每4个月一交,如乙方私自解除合同,承包费不退。
2、结算:按生产数量结算.以甲、乙双方共同委派的石料过磅员出具的数据为准,每日统计、每15天结算一次。
3、付款方式:现金
七、违约责任
1、在合同期间如有任一方违反上述合同条款,违约方需支付对方违约金人民币50万元整。
2、本合同双方签字生效后,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必要时可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协议不成可向东平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仲裁。
3、甲方提供给乙方挖掘机一台(沃尔沃360),铲车一台(柳州50)。
4、乙方支付甲方油锤费用20万元整,按4个月分期支付给甲方,每月5万整。 八、合同到期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包权。
九、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相关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签订时间:
年月 日
篇五:加工石子协议
甲方:
乙方:
兹有甲方中标三环线章庄标段,需平山通路,开山石头可轧石子筑路工程自用,今要求乙方在山办轧石子场加工。双方就有关事项自愿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甲方负责乙方办轧石子场加工的一切合法性条件,保障水、电、路畅通,场基平整,轧石机生产线环保密封防尘设施由甲方负责(包括甲方应协调好周边关系,保障良好合法的作业场所)。
甲方保障轧石子所用原料石块供应到场,石块大小按轧石机要求标准。
乙方负责轧石子生产设备并安装,确保生产正常经营。 石子加工费为元/(或计)按月结算,加工费当月结清。 加工期定为两年,若不到一年,甲方补贴乙方设备安装费(按估价算)。
未尽事项,双方协商友好解决。
此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
甲方:乙方:
年月日
篇六:承包碎石加工合同
甲 方:
乙 方:
为确保整个工程顺利进行,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甲方将石场承包给乙方碎石加工,甲方按所生产出来的各种材料算给乙方,数量定为每月生产
二、乙方承包全面加工,爆破、电费、维修、保养、配件、人工等费用由乙方承担,取山皮不包括在内。
三、安全责任,乙方要严格按照规划操作进行加工,确保做到安全第一,全场操作人员要求买好保险,保险费用由甲方承担,经力量减少甲乙双方不必要的损失。
四、付款方式:甲方在每月月底要给乙方清算一次,扣除各种费用外,剩余部分要一次性付清给乙方。
五、乙方要给甲方保质保量完成以上的生产量,未完成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如碰到各种情况及困难,甲乙双方要及时处理。
六、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七、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八、本合同受法律保护,望甲乙双方遵守执行。
甲 方:
乙 方:
年月 日
篇七:砂石加工合同
甲方:南江县洪杰建材有限公司B采区
委托人:唐德文,身份证号:513025197108210977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谭文根,身份证号:432503196809020010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砂石加工合同。
一、甲方向乙方提供矿源及砂石加工生产线,乙方负责爆破及矿山内的运输和加工,一切生产费用由乙方自行支付。
二、合同期限:1 年。从2016年3月15日至2017年2月15日止。
三、甲方的义务
1、拥有合法矿权及其他开采,加工手续,为乙方提供生产场地,并保障乙方能顺利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2、提供工人生活住房,提供作业用电力(到生产线)等生产作业设备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付,甲方可以参与协调处理相关事务。
3、甲方向乙方提供柳工550铲车一台,现代385挖机一台,乙方须向甲方支付租金(铲车10000.00元/月,挖机44000.00元/月)由乙方自行配备驾驶员并支付工资。甲方
只负责2台机械的正常保养,若因操作不当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
4、按合同约定,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按照本合同约定甲方支付乙方酬金,签约前的债权债务由甲方承担。
5、协调村民邻里关系,为乙方生产创造便利条件。
6、矿区内的一切非生产性费用(指:税费、青苗费、土地赔偿、山林赔偿及因正常爆破受损农房处置)由甲方负责。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1、有权维护乙方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
2、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等。
3、乙方不承担税费和相关部门手续审批的费用以及周边有关签约前的赔偿费用。
4、乙方根据用电量选择用电方式,甲方协助处理,产生的电费及相关费用由乙方支付。
义务:
1、自行组织招募员工,配置有资质的作业人员,负责生产安全及作业人员安全,合理安排工人生活及相关事宜,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赔偿责任及法律责任。
2、每月砂石生产量确保市场销售,若因生产量供应不足造成损失由乙方赔偿。
3、负责废料清理工作,并将废料运到甲方指定的矿区废料场。
4、按照法律规定购买人身意外险90万及相关商业险,若超出理赔范围产生费用由甲乙双方各承担50%责任,违章操作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5、配合甲方处理并协调好与行政机关、村民之间的关系。遵守甲方的各项管理制度。
6、科学作业,规范施工秩序,每日排查安全隐患,遵守法律,法规。
7、承担一切生产加工费用,人工工资;爱护并合理使用甲方提供的设施、设备,自行承担生产耗材费用及维护、维修费用。本合同期满,乙方将机械设备交付甲方时需满足正常生产使用。
8、配合相关行政机关的检查、指导工作。如有违章作业,安全等问题被行政机关处罚款的,由乙方负责缴纳。
9、若因产品质量不合格,影响销售,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
10、乙方不能私自变更生产线,若有变更需求,需通过甲方同意后方可更改。
五、考核目标及结算方式
1、综合市场各方面的因素及我厂实际加工能力,每年销量确保30万吨的任务,其销售参考价格:石子30元/吨,洗砂35元/吨,统料30元/吨,方量换算按石子每方1.5吨,洗砂按每方1.65吨,统料每方1.55吨。
2、以甲方月销售回单汇总的吨位为乙方生产量进行考核,甲方按碎石18元/吨(干料),水洗沙22元/吨,统料17元/吨支付加工费。
3、乙方年销售不足15万吨,不予以提成,超过15万吨享受每吨2元提成,(含15万吨)超过30万吨,按超出部分奖励每吨1元,乙方必须确保资金安全,及时回款到甲方账户,方可享受提成,此提成一年一次结算。
4、每月30日对账结算,并于次月10日前向乙方支付酬金。若甲方不能按期支付,甲方不能确保正常生产,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损失由甲方负责。
5、所有销售均以甲方开具票据为准并做为唯一合法结算依据,所有货款必须支付到甲方指定账户,所有销售合同必须以甲方名义签订。
6、其他特殊用料(片石、整形料)生产价格待定。
六、乙方向甲方交付履约保证金 40 万元。签约时一次性付清,履约保证金退还方式:本合同终止后,乙方交还给甲方的机械设备需满足正常使用,甲方即时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40万元。甲方若不能按期退还保证金,乙方可通过销售回款抵扣。
七、违约责任
1、乙方销售沙石没按时回款超过两个月,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支付外并承担欠款2%的资金利息。
2、甲方必须按月支付乙方酬金,若超过两个月乙方可
按欠款2%计算资金利息,或销售低于市场价10%的产品进行抵扣。
3、乙方连续两个月未完成生产产量,严重违章作业,扰乱社会秩序、发生打架斗殴事件的,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八、其它
1、在履行合同中,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协商解决,若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向南江县人民法院诉讼。
2、合同期满,本合同终止。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
3、由于不可抗力影响生产作业,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可以终止合同。
4、碎石规格,数量,甲方根据市场需要确定,提前告知乙方,乙方保证采购相关设备及安排生产。
5、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各方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年 月 日
篇八:碎石加工协议
委 托 方:厦门三力兴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被委托方: (以下简称“乙方”) 因甲方施工需要,经甲方洞渣委托乙方进行碎石加工。乙方愿意按甲方要求组织加工,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一、工程名称及地点:
项目名称:南平联络线高速公路A2合同段碎石加工地 点:南平市延平区西芹镇禾村
二、甲方履行职责:
1、负责提供碎石成品存储场,负责提供生产设备安装场地及住宿场所,负责安装1台500千VA变压器。
2、安装视频监控,对碎石加工和堆料进行监督。
三、乙方履行职责
1、乙方自行建设及安装碎石加工设备,并承担一切费用。
2、负责加工设备的租赁、运输、安装、调试等一切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3、乙方的生产能力和生产规格(含机制砂)应满足甲方的要求。乙方须保证生产能力不小于800m/天,每月生产量不少于1600m。需保证洞渣堆积场所的洞渣存储量不大于2000m。
4、负责成品碎石按甲方要求合理有序堆放及成品碎石料出333
场装车工作。负责做好防洪、防资措施。
5、配合甲方做好碎石结算工作。
6、负责做好环境保护工作,不产生污水、粉尘等污染。
7、负责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保证安全生产,并做好地方协调工作。
四、违约责任
1、乙方的生产能力如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要求,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2、因乙方管理不善给予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3、如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加工或无故拖延工期,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扣留所有加工设备以补偿甲方损失,乙方无条件退场。
4、如发现外卖甲方有权按每立方罚款1000元处罚,罚款从承包人加工费中扣除。
5、甲方隧道洞渣都要给乙方加工碎石,加工数量大约28万m左右。
6、生产期间如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乙方出现上述条款一项违约,甲方均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损失,乙方应无条件接受。
五、计量、计价与支付:
1、碎石成品按每立方米1.48吨计量。
2、碎石及成品价格按28元/m,乙方不提供正式发票、管理费,不负责加工税收等一切其它费用。机制沙成品价格按元/m,石粉成品价格按 8元/m。本单价采用综合单价(单价包含碎石加工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3、乙方所有加工的碎石和石粉及其他附属产品所有权归甲方。
4、计价与支付按每月实际生产量的90%给予支付,其余10%等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无息一次性结算。
六、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和解,任何一方不愿和解或和解不成的,双方约定向甲方公司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七、合同终止:
1、双方履行完合同全部义务,加工款项支付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
2、本合同壹式三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
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乙方: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篇九:碎石加工协议书
工程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工程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法律法规合同(示范文本),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公正、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并严肃执行。
一、 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2、 工程地点:
3、 工程内容
就地选材机械加工碎石。
二、 甲方工作
1、 负责协调整个现场各施工组工作。
2、 负责将现场原材料、爆破、破碎(毛石料不超过500mm)并运送至破碎料斗内,外运使用均由甲方负责装运,双方共同收方计量,计量根据汽车上收方为准。
3、 甲方负责二通一平工作,即道路、电源安装至破碎场地(满足250KW)。电费由甲方负责,平整满足加工场地。
4、 甲方指定成品堆放,如需转运由甲方负责,乙方所加工完成的成品如遇山洪及其它原因造成损毁由甲方负责。
三、 乙方工作
1、 负责现场所需碎石加工,规格(20-40mm)。
2、 听从甲方安排,保证施工安全,自己负责生产过程中所有安全事故,如出现工伤事故,均与甲方无关。
3、 负责维护所用机械设备,满足现场所需进度用料。
4、 自行采购生产所需机械及耗材。
5、 乙方鉴定合同次日进场安排前期工作,一星期内设备到场,20天内开始生产加工。
四、 结算方法及付款方式
1、按实收方计量,单价每立方加工费20元。
2、进度款每月计量,甲方按生产方量支付乙方加工费60%。每月25号计量,30号内支付。
3、如本工程材料甲方使用至工程大坝后,所用材料付至90%,剩余10%至截止加工工作1个月内付清。
五、违约责任
1、本工程合同一经签字生效,双方不得违约,如有违约,由违约方支付另一方违约金20万元整。
2、本工程设备一旦进场安装,甲方负责协调连续加工,如有其它任何因素导致停工,1月内甲方负责补偿现场产生人工费用,机械1个月以上,人工7天以上。1个月由甲方负责补偿乙方损失机械滞留费用20000.00元/天,人工费另计)。
3、本工程设定加工方量不低于6万立方,未达到6万立方按6万立方计算,超出6万立方按实计算。
4、乙方保证每月生产加工方量1.8万方以上。
六、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双方签字生效,并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身份证号:日期:
乙方: 身份证号: 日期:
篇十:碎石生产协议书
甲方:中铁十八局集团公司黔桂铁路项目部
乙方:李长洪
为了加快碎石生产、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甲方将黔桂铁路六甲隧道进出口碎石场承包给乙方生产管理,乙方负责生产及运营费用;甲方负责提供反击破生产设备,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承包期间:二○○五年三月一日至二○○六年十月底(洞渣出完为止)。
二、单价:(指导单价,外售自行掌握)
(1)碎石5—20cm,20—40cm综合单价 34.50 元/立方;
(2)机制砂 34.50 元/立方;
(3)以上单价为装车后出场价,不含场外运输费、税金、试验检测费、临时场地使用费。
(4)运价:六甲进口至六甲出口45元/m;碎石场至隧道一、二队拌合站2.0元/ m;六甲进口至路基一队、隧道三队、软基队8.0元/ m;六甲进口至底碴存放点3.0元/m;底碴场至路基各点6.0元/m;六甲进口至抗滑桩施工现场6.0元/m。
三、结算方式:
每月按销售方量结算一次(每月21日至下月20日),内部队伍由甲方代扣转账。隧道二队材料用量有计划部门按每月计价圬工量报物资部,由物资部代扣。
四、设备租用:
甲方从福建调入设备、机具由乙方使用,设备调入后由乙方负责大修,其调遣费、修理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经甲方现场技术管理人员验收才能投入使用。合同期满后,乙方以完好状态(正常运行)移交甲方;在承包期间,乙方如对甲方设备进行改造,需经甲方同意,改造费用乙方负责,产权仍属甲方;乙方在承包期间所新购置设备产权属乙方所有。
五、甲方责任:
1、将从福建调入设备、机具、输配电设施(见设备机具清单)交乙方使用。
2、对乙方进行碎石生产的技术管理,指导乙方生产符合甲方需要的粒径和级配的碎石。
3、帮助销售和调拨碎石、机制砂。
4、负责隧道内石渣向碎石场的调运指挥。
5、负责协调碎石场内部与用料单位验方工作。
六、乙方责任:
1、负责碎石场的生产及安全工作,乙方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施工,确保生产安全,凡在生产期间所发生一切事故均由乙方自负,甲方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2、负责设备维修、电费、油、材料费、各种配件费、工人工资(含装载机司机)等直接费用。
3、负责完成甲方各项工程要求的碎石、机制砂产量,并保证满足甲方道碴使用产量,不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向其它单位出售碎石
或机制砂,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不低于2000元/次的违约金。
4、质量:符合甲方的技术要求,随着工程的进展,其它碎石的质量指标由甲方提供,乙方需按甲方提供标准生产。
5、负责碎石装运至100米以内的短程倒运。
6、负责现场的清理工作并达到文明施工标准。
七、违约责任
1、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履约。如有违约,违约方须向守约方进行赔偿,赔偿额为未履约部分价值的40%。一个月一结算,三个月一兑现。
2、守约方有权终止合同,违约方的损失自己负责。
3、未尽事宜协商解决,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三份,乙方一份。 附设备清单一份及碎石场生产成本分析。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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