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储代销合同

2021-04-08 合同范本

  导语:我们知道代储代销的时候需要签订合同,那么相关的合同到底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代储代销合同范本,欢迎大家阅读与借鉴!

  代储代销合同范本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传真: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兹经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协商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规定,经友好协商,就2013年度新玉米购存合作一事,订立本合同: 一、生产年限和品种

  乙方为甲方收购、储存玉米,按国家临时存储及有关规定,收购必须是2013年度生产的新玉米。

  二、收购数量及保证金总额

  收购数量为6000吨(因故不能达到6000吨以实际收购数量为准),甲方按收购量需用资金总额一次性付10%的贷款定金或者有效资产做抵押,按14%的水分的玉米,2300元/吨的收购单价估算,6000吨需收购资金壹仟伍佰万元整(¥13800000.00)元,甲方需支付贷款定金壹佰伍拾万元整(¥1380000.00)元。

  收购时间段及收购时机由甲方全权决定,乙方不得干涉甲方既定收购计划。

  三、费用拨付

  按照甲方要求完成收购数量,经甲方检查验收后确定数量为准,验收不合格的不计入数量,由此发生的一切收粮款由乙方自承担。

  待收购完毕后,甲方验收合格,按照出库情况及储存情况,甲方分期付给乙方收购费和保管费60元/吨,甲方每半年拨付一次。

  三、质量标准及处理方式

  以甲方到站实际抽样化验的结果为准,质量标准:玉米(GBI1353-2009),无异味、无掺假,安全水分≤14 %(±0.2%)、容重≥685g/L、不完善粒总量≤5.0%,霉变粒≤1.5%,杂质≤1 %。其他指标符合饲料用玉米国家安全标准。 质量不合格处理

  1、以甲方在到站抽样检测结果为准,如某批次玉米水份检测超过14.2%甲方有权拒收该批玉米,乙方自行处理该批玉米,由此带来的一切处理损失(含,损耗、处理价格损失等)由乙方独自承担。

  2、以甲方在到站抽样检测结果为准(不落锤方法),如某批次玉米容重检测低于685 g/L甲方有权拒收该批货物,由乙方自行处理该批玉米,由此带来的一切处理损失(含损耗、处理价格损失等)由乙方独自承担。

  3、以甲方在到站抽样检测结果为准,如某批次玉米霉变粒检测超过1.5%,甲方有权拒收该批货物,由乙方自行处理该批玉米,由此带来的一切处理损失(含损耗、处理价格损失等)由乙方独自承担。

  4,以甲方在到站抽样检测结果为准,如某批次玉米不完善粒超过5.0%甲方

  有权拒收该批玉米,乙方自行处理该批玉米,由此带来的一切处理损失(含损耗、处理价格损失等)由乙方独自承担。

  5、以甲方在到站抽样检测结果为准,如某批次玉米杂质超过1%甲方有权拒收该批玉米,乙方自行处理该批玉米,由此带来的一切处理损失(含损耗、处理价格损失等)由乙方独自承担。

  如出现以上不符合合同约定质量标准情况,甲方需在化验后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乙方视为甲方默认货物质量符合合同要求;

  质量不合格货物的退货损失由乙方负责。乙方可委托甲方协助处理不合格货物,但甲方不承担任何处理损失。

  四、玉米收购价格确认、现场收购工作分工

  乙方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收购,双方根据当期实际的收购价格和收购量另行函件确定每批玉米单价、数量、金额。

  在双方确认好当期的收购价格后,甲方不干涉乙方的具体收购技巧,但甲方在现场有权对乙方的代收玉米的质量进行监督,并拥有在收购现场对收购玉米质量的否决权;由于收购价格在地域上具有较强的统一性,如甲方判断某个时期是低价收购时机,而对外公开价格又不宜提高情况下,甲方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乙方采取让水等方式进行抢收。乙方在进行让水收购之前,乙方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a、与甲方共同确认收购单价与让水的计算规则;

  b、与甲方共同确认原始水份的检测方法和检测规则;

  c、保管好原始水份检测的原始记录供甲方检查;

  d、让水与收购结算单上载明结果并接受甲方的稽核、检查;

  甲方再根据双方约定的让水的幅度按比例与乙方另行确认实际收购结算价格。确认的结算价格文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五、收购单据控制和管理、收购和货物存放地点、收购价格确认方式及交货时间

  乙方每日为甲方收购的玉米必须向甲方提供相应数量的质量检验单、业务结算单备查,如乙方不能出具相关票据供甲方审查,视同乙方违约,乙方需承担违约责任。

  收购在乙方粮库内进行,货物存放在乙方粮库内仓库。乙方必须对玉米进行处理并妥善保管达到合同约定的品质标准。

  六、货权

  乙方必须将每天的收购凭证及时报送甲方,以便做账务处理和乙方资金用款计划。

  甲方在乙方粮库内利用国家临储资金收购的玉米货权属于甲方。没有甲方书面授权,乙方或第三方不得做任何处臵;如乙方未经甲方书面授权私自出库,则视乙方严重违约,甲方除按合同约定追回因私自出库给甲方带来的损失外,保留进一步追究乙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七、双方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一)甲方

  1、负责确认自然水分玉米的收购价格和收购数量。对每日的自然水分玉米的收购票据(包括数量、品质、价格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对签字确认。

  2、负责与乙方共同确定收购标准,并共同签字确认收购自然水分玉米的收购凭证的玉米入库结算凭证(含数量、品质、仓位),双方各执一联(传真件有效);

  3、甲方有权对收购过程中的检质、检斤、过筛等环节进行监管,并对乙方工作进行检查。

  4、对乙方在国家临时存储玉米收购期间的政策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安全生产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乙方履行合同义务。

  (二)乙方

  1、负责收购环节,即承担收购、检质、检斤、付款、开票、过筛等工作;同时接受甲方在上述收购环节中的监管、检查和调整意见的改进执行。

  2、负责甲方代收代储的玉米必须按甲方指定的仓库进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并单独台帐登记,以便甲方随时抽查检验。

  3、负责与甲方每日核对收购票据,共同签字确认收购自然水分玉米的收购凭证及烘干后玉米入库结算凭证(含数量、品质及仓位),双方各执一联。

  4、乙方在收购和储存期间,所收购和保管的国家临时存储玉米发生虫害、霉变、生芽、保管自然损耗、水分减量等异常情况的.,乙方承担全部损失。

  5、乙方收购的玉米收购和集并入库后,乙方要服从并积极配合甲方验收和监督检查工作。

  6、乙方要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对收购期间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八、违约责任

  (一)甲方

  1、对乙方提出的执行国家临时存储玉米收购政策有关咨询未作及时答复的,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2、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保管费用,由粮食部门查处,并报上级单位,由其上级单位督促及时支付,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追究责任。

  (二)乙方

  1、乙方有下列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1)违反国家临时存储玉米收购质价政策,先收后转、低收高转、以陈顶新或移库充抵国家临时存储玉米的;抬级抬价、压级压价,收“转圈粮”、套取国家财政补贴的;收购进口玉米的;

  (2)受甲方委托承担2013年国家临时存储收购任务的同时,再接受其他企业或个人委托收购任务的;

  (3)再委托第三方进行收购或未经甲方同意租库(仓)收购的;

  (4)未经国家批准,擅自放宽收购质量标准的;

  (5)不按要求搭建露天储粮设施收购的。

  2、乙方有下列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停止拨付并追回已拨付的保管费用,并由甲方、承贷农发行共同追缴,落实农发行的还款来源后,停止拨付并追回已拨付的保管费用,乙方赔偿全部损失:

  (1)不按要求填报、整理、保管相关业务原始凭证、统计凭证的;

  (2)不按要求建立专账和上报统计报表,不按规定时间上报或虚报、瞒报

  委托收购玉米的数量、质量的;

  (3)委托收购的玉米出现虫害、霉变、生芽等异常情况,不及时向甲方报告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

  (4)从现有库存中划转、移库或以政策适用期以外收购的玉米充抵国家临时存储玉米的;

  (5)不按甲方仓储管理要求进行库存管理的;

  (6)擅自处理或动用委托收购的玉米,或以委托收购玉米对外提供任何形式担保的;

  (7)单方终止、解除协议或中止协议履行的;

  (8)未按甲方要求组织出库,或未按甲方规定的时间、数量、质量等出库的。

  3、乙方不及时结算农民交售玉米的价款、给售粮农民打白条、压级压价收购、抬级抬价或价外加价收购、代扣代缴任何费用的,甲方有权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并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追究乙方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4、乙方收购入库的玉米质量、年限不符合协议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乙方承担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5、乙方未按甲方要求将收购玉米集并到指定储存库点的,甲方有权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追回已拨付的集并费用,乙方还应赔偿因此导致的经济损失。

  6、乙方违反约定,对委托收购的玉米应特定化为“2013年国家临时存储玉米”而未进行特定化而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7、发生不可抗力时,乙方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损失扩大的,乙方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8、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乙方未及时报告甲方或未妥善保管相关证据和材料,造成甲方索赔延误或无法索赔的,乙方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9、储存在乙方的玉米销售或调拨出库时,调出数量少于甲方和承贷农发行共同验收确认数量,质量低于共同验收确认的质量的,乙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追偿经济损失。

  10、乙方与第三方发生纠纷导致储有委托收购玉米的仓房等资产受到查封等强制措施,没有立即报告甲方和承贷农发行的,甲方有权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并追偿全部损失。

  八、其他约定

  1、因合同一方单方面中止合同造成合同他方发生经济损失,中止合同一方(即违约方)须向另一方赔偿这部分经济损失且还需支付另一方10万元违约赔偿金。

  2、乙方交于甲方的货物质量标准不能达到此合同约定标准的,甲方有权按质量超标比例进行扣款,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

  3、乙方在没有甲方书面授权而对甲方委托收购代管的资金、玉米进行挪用、交易都视为乙方偷窃甲方私有财产,任凭甲方做任何法律许可范围内的处臵。

  4、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合同。

  5、本协议产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九、其它事项

  1、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报送旗粮食局

  2、本协议涂改无效。

  十、本合同有效期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2014年11月30日止。

  甲方:乙方:

  代表(签章):  代表(签章):

  开户行: 开户行:

  账号: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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