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书

2024-11-01 合伙协议书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协议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协议的签订是双方或数方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大家知道协议的格式吗?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书,欢迎大家分享。

  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书 1

  合伙人:

  1. ________________(姓名)

  2. ________________(姓名)

  3. ________________(姓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规定,合伙人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伙成立律师事务所的协议:

  第一条 合伙目的'

  为了共同开展律师业务,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合伙人决定共同成立律师事务所。

  第二条 名称

  本律师事务所名称为: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

  第三条 办公地址

  事务所办公地点设在:______________(具体地址)。

  第四条 合伙期限

  本合伙协议的有效期限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五条 合伙金额及出资方式

  1. 合伙人各自的出资金额为:

  合伙人1:______________元

  合伙人2:______________元

  合伙人3:______________元

  2. 出资方式:各合伙人应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将出资款项汇入事务所指定账户。

  第六条 利润分配

  事务所的利润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配,具体分配比例为:

  合伙人1:______%

  合伙人2:______%

  合伙人3:______%

  第七条 职责与权利

  1. 合伙人应共同参与事务所的管理和业务运作,保持相互信任。

  2. 合伙人有权对事务所的重大决策进行表决,每位合伙人享有______个表决权。

  3. 合伙人在律师事务所内的工作职责和分工为:

  合伙人1:______________

  合伙人2:______________

  合伙人3: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解散与退出

  1. 合伙人如需退出,须提前______个月书面通知其他合伙人。

  2. 因合伙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损害事务所利益的,其他合伙人有权请求其赔偿。

  第九条 法律适用

  本协议的解释与执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条 附则

  1. 本协议未尽事宜,合伙人可另行协商决定。

  2. 本协议一式______份,合伙人各执______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签字:

  1. 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2. 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3. 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书 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甲、乙(及其他合伙人)各方均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执业的律师,为了共同发展律师事业,提高律师业务水平和经济效益,经各方充分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愿达成以下合伙协议:

  一、合伙宗旨

  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前提下,打造一家具有良好声誉和专业能力的律师事务所,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二、合伙律师事务所基本信息

  1.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2. 法定代表人(主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由合伙人协商确定)

  3.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经营范围:法律服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代理、非诉讼代理、法律顾问、法律咨询等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以主管部门批准的范围为准)。

  三、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合伙期满,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续签合伙协议。

  四、合伙人出资

  1. 甲方以现金方式出资人民币______元,占合伙份额的______%;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人民币______元,占合伙份额的______%。(若有其他合伙人,依次列出各自的出资方式、金额和所占份额)

  2. 出资时间:各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______日内将出资款足额缴存至律师事务所指定的银行账户。

  五、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 参与合伙律师事务所的经营管理,有权对重大事务进行决策,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发展方向、财务预算、分配方案等,决策方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表决程序进行。

  2. 查阅、复制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了解事务所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

  3. 获得合伙律师事务所的收益分配,按照各自的合伙份额享有相应的利润分配权。

  4. 使用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办公设施、设备等资源,在事务所统一管理下开展律师业务。

  5. 推荐合伙人担任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人员,参与事务所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合伙人的义务

  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开展律师业务,维护律师事务所的声誉和形象。

  2. 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缴纳出资,不得抽逃出资。

  3. 积极拓展业务,为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完成事务所分配的.业务指标(如有)。

  4. 保守律师事务所的商业秘密、客户信息等机密资料,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5. 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 遵守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其他合伙人的监督。

  六、事务所的管理

  1. 合伙人会议是律师事务所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会议定期召开(每______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合伙人会议的职权包括:

  审议、通过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

  决定律师事务所的重大业务事项,如重大案件的承接、重大非诉讼项目的开展等。

  选举和罢免律师事务所主任、副主任等管理人员。

  审议、通过律师事务所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入伙、退伙事宜。

  审议、通过律师事务所的重要规章制度。

  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

  2. 合伙人会议的表决程序:合伙人按照各自的合伙份额行使表决权,一般事项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重大事项(如修改合伙协议、变更律师事务所名称、经营范围、决定律师事务所的解散等)须经全体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 律师事务所设主任一名,副主任______名(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主任负责律师事务所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组织实施合伙人会议决议、协调事务所内部关系、管理事务所的行政事务等。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主任、副主任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任期______年,可以连选连任。

  七、业务管理

  1. 合伙人及聘用律师在开展业务时应遵守律师事务所统一的业务流程和质量控制标准,确保法律服务质量。

  2. 对于重大、疑难案件或项目,应提交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或组织专门的业务团队进行研究处理。

  3. 合伙人之间应相互协作,在业务上相互支持,不得恶意争抢业务或损害其他合伙人的利益。

  八、财务、会计和利润分配

  1. 律师事务所应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2. 财务人员由合伙人会议决定聘用,负责事务所的日常财务工作,包括账务处理、编制财务报表、纳税申报等。

  3. 律师事务所的利润分配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在扣除成本、费用、缴纳税款、提取法定公积金和发展基金后,剩余利润按照合伙人的合伙份额进行分配。

  如律师事务所发生亏损,由合伙人按照合伙份额承担。亏损弥补方案由合伙人会议决定。

  九、入伙与退伙

  1. 入伙

  新合伙人入伙,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签订书面入伙协议。

  新合伙人按照入伙协议的约定向律师事务所缴纳出资,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入伙后,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 退伙

  合伙人退伙,须提前______个月书面通知其他合伙人。退伙事由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人自愿退伙、当然退伙(如合伙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等)、除名退伙(如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严重损害律师事务所利益的行为)。

  合伙人退伙时,以退伙时律师事务所的财产状况为准,按照退伙人的合伙份额进行结算。退伙人对退伙前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十、解散与清算

  1.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续签合伙协议。

  合伙人会议决议解散。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导致律师事务所无法继续经营。

  依法被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

  2. 律师事务所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清算由全体合伙人或合伙人会议指定的清算人进行。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清理律师事务所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律师事务所未了结的业务。

  清缴所欠税款。

  清理债权、债务。

  处理律师事务所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代表律师事务所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3. 律师事务所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所欠税款。

  律师事务所债务。

  合伙人的出资。

  剩余财产按照合伙人的合伙份额进行分配。

  十一、违约责任

  1. 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约定,未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应向其他合伙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未出资额的______%),并限期补足出资。逾期仍未补足的,其他合伙人有权解除其合伙资格,并按照退伙处理。

  2. 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约定,泄露律师事务所商业秘密、客户信息或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给律师事务所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并向其他合伙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根据损失情况确定)。情节严重的,其他合伙人有权将其除名。

  3. 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约定,擅自退伙或擅自处理律师事务所重大事务,给律师事务所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4. 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约定,恶意争抢业务、损害其他合伙人利益的,应向受损合伙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并赔偿受损合伙人的损失。

  十二、争议解决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其他条款

  1.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合伙人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协议一式______份,合伙人各执一份,律师事务所留存一份,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书 3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____年__月__日签署:

  合伙人:

  1.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各方希望共同经营律师事务所,特此达成如下合伙协议。

  第一条 合伙宗旨

  本合伙的宗旨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合伙名称

  本合伙事务所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办公地点

  本合伙事务所的办公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第五条 合伙出资

  1. 各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合伙人1:出资额_____________元,出资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

  合伙人2:出资额_____________元,出资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

  合伙人3:出资额_____________元,出资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

  2. 合伙人的`出资按以下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亏损:

  合伙人1:_______%

  合伙人2:_______%

  合伙人3:_______%

  第六条 收益分配

  合伙事务所的收益在扣除必要费用后,按上述比例进行分配。

  第七条 合作管理

  1. 合伙事务所的日常管理由___________负责。

  2. 合伙人会议召开频率为: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退出机制

  合伙人如需退出合伙,应提前____月通知其他合伙人,退出时的财产分配按照以下原则进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争议解决

  如发生争议,各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交___________仲裁机构裁决。

  第十条 其他事项

  本协议未尽事宜,各方可另行商定,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本合伙协议书一式______份,各方各持______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签字:

  合伙人1: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月__日

  合伙人2: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月__日

  合伙人3: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月__日

  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书 4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以下简称“合伙人”)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旨在共同设立并经营一家名为__________的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事务所名称与地址

  1. 事务所名称为:_____________。

  2. 事务所办公地址位于:_____________。

  第二条 经营范围

  事务所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法律服务: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合伙人信息

  1. 合伙人一:

  姓名/名称: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

  住址/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

  2. 合伙人二:

  姓名/名称: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

  住址/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

  (根据实际需要,可增加更多合伙人信息)

  第四条 出资方式与比例

  1. 各合伙人出资总额为: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2. 各合伙人出资比例及方式如下:

  合伙人一:_____________%,出资方式为_____________;

  合伙人二:_____________%,出资方式为_____________;

  (根据实际需要,列出其他合伙人出资比例及方式)

  第五条 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

  事务所的利润与亏损按各合伙人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和分担,具体方式为:_____________。

  第六条 事务管理与决策

  1. 事务所实行民主管理,重大决策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 日常事务由_____________负责,重大事务需召开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 合伙期限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如需续签,需提前____个月书面通知其他合伙人并协商一致。

  第八条 退出与解散

  1. 合伙人退出事务所的条件、程序及责任承担:_____________。

  2. 事务所解散的条件、程序及清算办法:_____________。

  第九条 保密条款

  各合伙人对事务所的客户信息、业务资料等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第十条 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合伙人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其他

  1.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后,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协议一式____份,各合伙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伙人签字:

  1. _____________(签字/盖章)

  2. _____________(签字/盖章)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书 5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鉴于甲、乙双方均为执业律师,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和从业经验,为了实现共同发展,提高法律服务水平,经友好协商,双方决定共同出资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所”),达成如下协议:

  一、律所基本信息

  1. 律所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律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合伙宗旨

  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以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宗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同时实现合伙人的共同利益和律所的可持续发展。

  三、合伙人出资

  1. 律所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元。

  2. 甲方出资人民币______元,占出资比例的______%;乙方出资人民币______元,占出资比例的______%。合伙人的出资应在本协议签订后______日内足额缴纳至律所指定账户。

  四、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 参与律所的经营管理决策,包括但不限于制定规章制度、业务发展规划、财务预算等,对律所重大事项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有权查阅、复制律所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了解律所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

  3. 按照出资比例分享律所的利润,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报酬和福利。

  4. 优先获得律所提供的业务培训、资源支持等发展机会。

  5. 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律所规定的条件下,有权推荐、引进新的合伙人或律师。

  (二)合伙人的义务

  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履行律师职责,维护律所的声誉和形象。

  2. 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缴纳出资,不得抽逃出资。

  3. 积极参与律所的经营管理和业务拓展活动,为律所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4. 保守律所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信息、业务资料、财务数据等,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5. 不得从事损害律所利益的行为,如与律所进行不正当竞争、擅自挪用律所资金等。

  五、律所的`管理机构及决策程序

  1. 律所设立合伙人会议,作为律所的最高权力机构。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定期召开会议,审议和决定律所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利润分配方案、重大业务决策等。合伙人会议的决议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

  2. 律所设主任一名,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______年,可以连选连任。主任负责主持律所的日常工作,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对外代表律所。

  六、业务管理

  1. 合伙人及律所聘用的律师应当遵守律所的业务管理制度,统一接受律所的业务分配和管理。

  2. 律所应当建立业务档案管理制度,对办理的各类法律业务进行规范存档,确保业务资料的完整性和可查阅性。

  3. 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合伙人及律师应当注重团队协作,提高服务质量,共同维护律所的专业形象。

  七、财务、会计与利润分配

  (一)财务会计制度

  1. 律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业的财务人员或委托专业的财务代理机构进行财务管理。

  2. 律所应当定期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向合伙人公开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二)利润分配

  1. 律所的利润在扣除法定公积金、发展基金等必要费用后,按照合伙人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2. 利润分配方案由合伙人会议根据律所的经营情况和发展需要制定,并经合伙人会议决议通过后实施。

  八、入伙与退伙

  (一)入伙

  1. 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签订入伙协议。

  2. 新合伙人按照入伙协议的约定缴纳出资后,即成为本律所合伙人,享有合伙人权利,承担合伙人义务。

  (二)退伙

  1. 合伙人退伙,应当提前______个月书面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退伙时,律所应当按照退伙时的财务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律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未履行出资义务;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律所造成重大损失;

  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发生违反法律法规、律师职业道德或执业纪律的行为,严重损害律所声誉。

  九、解散与清算

  1. 律所因下列原因解散:

  合伙人决定解散;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律所无法继续经营;

  被依法吊销执业许可证或者其他法定事由。

  2. 律所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清算由全体合伙人组成清算组,或者由合伙人指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清算组负责清理律所的财产、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结束后,剩余财产按照合伙人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十、违约责任

  1. 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约定,未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按照未出资额的______%向其他合伙人支付违约金,并补足出资。

  2. 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给律所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争议解决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争议,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其他条款

  1. 本协议未尽事宜,合伙人可以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______份,合伙人各执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书 6

  合伙人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名称)

  合伙人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名称)

  鉴于各方均有意愿共同成立一家律师事务所,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律师事务所基本信息

  1. 事务所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注册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经营范围: 提供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代理、非诉讼法律服务、法律顾问服务等。

  二、出资方式与比例

  1. 合伙人一出资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元

  2. 合伙人二出资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元

  3. 出资比例: 合伙人一占 ___________%,合伙人二占 ___________%

  三、管理与决策

  1. 事务所管理: 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事务所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拓展、财务管理、人员招聘等。

  2. 决策机制: 实行一人一票制,重大决策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四、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

  1. 利润分配: 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每年度结算一次。

  2. 亏损分担: 如事务所出现亏损,按照出资比例分担。

  五、合作期限与退出机制

  1. 合作期限: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为 ___________ 年,到期可续签。

  2. 退出机制: 合伙人因故需退出时,应提前 ___________ 个月书面通知其他合伙人,并按照协议约定处理相关事宜。

  六、保密与竞业禁止

  1. 保密义务: 各方应对事务所的商业秘密及客户信息保密。

  2. 竞业禁止: 在合作期间及合作结束后 ___________ 年内,各方不得从事与事务所业务相竞争的活动。

  七、争议解决

  1. 争议解决方式: 如因本协议发生争议,各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至 ___________ 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

  1. 本协议未尽事宜,各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协议一式 ___________ 份,各方各执一份,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签字:

  合伙人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

  合伙人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

  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书 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之规定,本着平等合作的原则,经协议人充分协商,决定共同创办合伙律师事务所,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律师事务所名称:四川____律师事务所,英文名称:______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见附件《合伙人名录》。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开办资金100万元,出资合伙人出资方式、金额、持股比例载入附件《合伙人出资持股登记表》。

  律师事务所增加、减少开办资金,由合伙人会议依据本协议与律师事务所章程决定。

  第二章合伙人

  第一节

  合伙类型与入伙条件

  第四条

  本所合伙人分为创始合伙人、终身合伙人、出资合伙人与管理合伙人。本所律师因对外业务需要,经管理委员会同意设立的“资深合伙人”、“高级合伙人”、“合伙人”等名誉称谓与本协议无关。不具法律效力。

  (一)本所创始合伙人为一人,创始合伙人高建强自本协议成立之日起为终身合伙人。但在本协议签订后前十年不享有终身合伙人分配权益。

  (二)本所全体终身合伙人、出资合伙人依据本协议享有合伙人财产(资产)所有权与红利分配权。

  (三)本所管理合伙人依照本协议享有合伙人红利分配权。

  第五条

  终身合伙人

  终身合伙人是在本所持续工作,并为本所出资或者(和)参与管理工作的普通合伙人。

  (一)晋升终身合伙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在本所持续执业或工作(可计入担任法律秘书、律师助理等期限)满十年(除本协议另有约定的外,20____年12月31日前在本所执业的律师自20____年1月1日起算);

  2、成为出资合伙人满五年或者管理合伙人满八年,既是出资合伙人又是管理合伙人的,符合其中任一条件即可;

  3、具有律师执业资格,无违法犯罪记录;

  4、除退休外,在本所专职执业或工作。

  5、向合伙人会议申请成为终身合伙人。

  对律师事务所有特殊贡献,包括不限于承办有重大国际、国内影响案件,为律师事务所创收作出突出贡献,为律师事务所声誉带来重大荣誉的律师不受上述(一)项1、2条件限制,合伙人会议可以邀请其晋升成为本所终身合伙人。

  (三)除本协议第十一条(一)项规定的情形外,合伙人会议无权决定终身合伙人退伙。但是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宣告终身合伙人身份丧失,律师事务所无需补偿,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转入其他律师事务所执业;

  2、有损害律师行业或本所声誉、名誉,或者给本所造成其他重大损害的行为;

  3、因违法犯罪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律师执业资格(吊销律师执照),退休除外;

  4、本人申请放弃终身合伙人身份;

  5、其他应当按丧失终身合伙人身份的情形。

  终身合伙人的持有本所的股份不得转让、赠与。终身合伙人死亡,其所有份额比照退伙方式交由继承权人或者指定遗赠人享有,一次性支付。

  (四)已晋升为终身合伙人的律师在退出出资合伙或者不担当、不适宜担当管理合伙人时,不妨碍继续担任并享有终身合伙人的权利。

  (五)终身合伙人享有律师事务所的财产份额与利益分配,其所占份额与分配方式在本协议签订满十年时,由当时的合伙人会议根据终身合伙律师的执业年限、创收情况以及其他贡献作出详细规定,并修订本协议。

  终身合伙人不负有出资义务。但同时是本所出资合伙人除外。

  (六)终身合伙人载入司法行政管理机关合伙人名录。

  第六条

  出资合伙人

  出资合伙人是在本所执业并为本所出资的合伙人。出资合伙人可以依照本协议选择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

  (一)除本协议首次签署之出资合伙人外,新增出资合伙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在本所执业的律师;

  2、连续在本所执业三年以上;

  3、担任出资合伙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4、承认本所章程及相关配套管理制度;

  5、承认并履行“合伙协议书”及其规定的义务;

  6、本人申请并同意认缴入伙资本。

  (二)律师符合本条(一)项条件,申请出资入伙的,合伙人会议应当同意入伙,但是新入伙律师的出资额度不应当低于当时律师事务所共有资产时价的1%,不高于原有合伙人最低出资人的持股比例。

  新增出资合伙人,应当由原出资合伙人按照持股比例,由最高持股人以转让股权方式进行,直到全体合伙人持股比例持平。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为律师事务所发展需要,经合伙人会议决定的增资扩股,可不受本条(一)2项及(二)项一款二款的限制。

  (三)出资合伙人的权益

  1、依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享有本所资产权;

  2、依照本协议享有出资合伙人分配红利;

  3、新入伙律师(包括本协议首次签署的新入伙律师)在入伙后前三年,可选择有限合伙。选择有限合伙的合伙人在有限合伙期间以出资为限承担本所债务。但是入伙律师放弃有限出资合伙的除外。

  4、出资合伙人除经合伙人会议批准,可以向本所原出资合伙人或符合入伙条件的执业律师转让出资外,但不得向其他第三人转让在本所的出资。

  5、出资合伙出资到位或者受让后,事务所应当《出资持股证明书》,出资合伙人转让股份应当变更《出资持股证明书》,退回还证明。

  有限合伙人不载入司法行政管理机关合伙人名录。

  第七条

  管理合伙人

  管理合伙人是在本所执业并参与本所管理事务的有期限的有限责任合伙人。管理合伙人的劳务出资自受邀成为管理合伙人始,至离职之日止。

  (一)管理合伙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在本所执业的律师;

  2、善于学习,有本所管理岗位所需要的知识或特长;

  3、担任管理合伙人前三年内未受过除名或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4、承认本所章程及相关配套管理制度;

  5、承认并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

  6、具备思维活跃、有积极进取的精神及接受挑战的性格;

  7、为人诚实、正直,性格开朗、责任心强,擅长与人沟通;

  8、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和沟通能力,能承担和突破工作压力,是很好的时间管理者和自我任务驱动者。

  (二)管理合伙人由事务所主任或者管理委员会向合伙人会议推荐,经合伙人会议批准后,邀请入伙。

  管理合伙人由执业律师兼任,除依据本协议约定享有分红权利和执业收益外,不领薪资。但是经合伙人会议同意专职从事管理工作的管理合伙人除外。

  本所出资合伙人、终身合伙人符合管理合伙人条件的,可以受邀成为管理合伙人。

  (三)管理合伙人应当遵守本所各项制度,并保证:

  1、勤勉尽职,公正、全面履行职责;

  2、非经合伙人会议同意,不得与本所交易或者订立商业合同;

  3、不得利用工作之便,侵占本所财产;

  4、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包括不限于损害公共案源、公共财产的管理秩序;

  5、不得挪用本所资金或者将本所财产借贷给他人;

  6、保守本所商业秘密,管理合伙人辞去管理合伙人职务后,仍然应当保守本所商业秘密至被保守的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四)管理合伙人的权益与豁免

  1、依照本协议享有管理合伙人的分配红利;

  2、不负有出资义务,不承担本所亏损。同时为本所普通出资合伙人的除外。但是因为管理合伙人的过错导致本所损失,依照本协议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除外。

  第二节

  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

  合伙人依照本协议与本所章程规定的程序与方式,享有下列权利义务。

  (一)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2.推选或者被推选为所主任或者管理机构负责人;

  3.提请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

  4.监督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监督本所的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活动;

  5.依照合伙人协议的约定退出合伙;

  6.依本协议享有本所收益分配权和(或)财产所有权。

  7、对本所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8、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本所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9、本人在本所的利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10、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二)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

  1.依照合伙人会议决定,参加相关的监管委员会,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责;

  2.遵守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3.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

  4.对本所聘用律师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对其执业活动实施检查和监督;

  5.除因有限合伙另有约定的外,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除本条规定的合伙人基本权利义务外,合伙人依照本协议享有相应的约定权利,承担相应的约定义务。

  第三节

  入伙、退伙与合伙人违约

  第九条

  入伙。

  (一)在下列情况下,本所吸收符合规定条件的专职律师为合伙人:

  1、根据本协议规定的终身合伙人、出资合伙人与管理合伙人条件,满足条件的专职律师申请或者受邀入伙时;

  2、根据本所的发展需要,经合伙人会议决定的吸收新增合伙人时。

  (二)符合合伙人条件并申请或受邀加入合伙的,由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并与新合伙人签订书面协议,载入本所合伙人名录,并根据本协议规定报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三)新合伙人入伙申请或者管理委员会邀请管理合伙人,应当在合伙人会议召开前30天向合伙人会议提出议案。

  (四)新增出资合伙人可以按本协议约定选择有限责任合伙。

  (五)新增出资合伙人经合伙人会议同意,可以有限期合伙。期限届满应当按退火处理,需要延长合伙期限的,应当重新入伙。

  管理合伙人自受邀成为管理合伙人履行管理合伙人职务起入伙,合伙期限为二年。重新成为管理合伙人的,合伙期限连续计算。

  第十条

  合伙人退伙。

  (一)合伙人要求退伙(管理合伙人辞去管理合伙人职务),须提前二个月向合伙人会议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合伙人会议决议。载入登记机关合伙人名录的,应当报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管理合伙人自本届管理委员会任期届满,约定出资期限的出资合伙人自约定到期之日为合伙届满之日,按自动退伙处理。

  (二)合伙人退伙时应对合伙期间尚未了结的工作、占用的财物、债权债务及应说明的其他问题作详细书面报告,并按合伙人会议的决议办理移交和清偿手续。

  (三)出资合伙人退伙时,按下列原则和规定处理合伙财产:

  1.退伙时合伙人会议确认的其所占财产份额的85%进行结算,但在本所工作满十五年,或达到退休年龄申请退伙的,按所占财产份额的100%结算;

  2.以人民币现金形式或其他方式进行结算;

  3.本所留置所退财产份额的15%,时间为两年,并不考虑和支付留置期间的利息;

  4.出资合伙人退伙可采用出资合伙人受让增持股份方式与事务所减资方式,具体办法由合伙人会议决定。对应向退伙人支付的部分应根据受让合伙人与本所当时的财务情况进行支付,如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退伙人应接受一个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的分期支付方式;

  (四)合伙人退伙,不参加当年度本所剩余利润的分配。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管理合伙人退伙(辞去管理合伙人职务)、自动退伙或者劝其退伙的,应当享有任职期间红利。

  (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出资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如退伙人不按合伙人会议的决议有关移交、清偿手续的,或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出资合伙人不清偿连带债务,则合伙人会议有权视情况扣留其相应的财产,退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表示反对。

  (六)合伙人死亡、宣告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应当参照退伙处理。

  第十一条

  对合伙人违约的处理。

  (一)合伙人有下列行为。本所合伙人会议视情节轻重对其作出谴责、劝其退伙直到除名的处理:

  1、擅自退伙或离所;

  2、受到刑事处罚;

  3、律师执业资格或者执照被吊销;

  4、泄露本所商业秘密;

  5、严重违反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及合伙人会议,或者严重违反本所规章制度;

  6、破坏或者严重影响本所工作、管理秩序,给本所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害的。

  (二)出资合伙人有下列行为,本所合伙人会议视情节轻重对其作出谴责、劝其退伙直到除名的处理:

  1、签订出资合伙协议后,逾期履行出资义务超出30日;

  2、出资合伙人滥用出资人身份,破坏本所管理秩序、严重影响本所经营工作、损害本所或者本所律师利益;

  (三)管理合伙人有下列情形时,管理委员会有权暂停其管理合伙人之职,并报合伙人会议视情节轻重对其作出劝其退伙直到除名的处理:

  1、职业道德、工作作风、品德操守恶劣,致使其他合伙人认为无法与其共事的;

  2、不履行或者不尽职履行管理委员会分派的管理岗位职务工作的;

  3、不具有管理岗位所需要的技能,或者其他原因不能胜任或者怠于履行管理岗位的工作的。

  第十二条

  处罚程序

  (一)经管理委员会或者3名以上合伙人提议,合伙人会议应当对违约合伙人进行信任表决,除该合伙人以外的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如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确定不信任该合伙人时,合伙人会议即作出劝其退伙的决议,合伙人会议无须对该合伙人的行为举证,但在表决前允许该合伙人申辩。

  (二)当合伙人会议作出“劝其退伙”决议时,该合伙人应在15天内向合伙人会议提出退伙的书面申请,并按退伙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和获取应得的财产。如超过15天不向合伙人会议提出退伙书面申请的,则合伙人会议有权对其作出除名的决定。

  合伙人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合伙人会议应当将其除名。

  (三)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如遇到自己被合伙人会议除名的,保证不以任何形式(包括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和理由提出反对意见,并保守本所商业秘密。

  (四)出资合伙人劝其退伙与除名的,按照退伙程序原则和规定处理合伙财产。

  (五)上述处理并不影响其应承担的有关经济赔偿责任。

  第三章管理机构

  第一节

  事务所主任与合伙人大会

  第十三条

  本所最高权力机构为合伙人会议,本所经营管理与业务活动实行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执行主任负责制。

  第十四条

  本所设立主任一名。为本所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本所,并在合伙人会议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事务所主任任期为三年,由合伙人会议在事务所合伙人中选举产生。

  本所不设副主任。在对外活动中,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可由管理委员会主任或者指定的管理合伙人代行主任职务,代行职务期间,为履职方便可称副主任。本所律师因对外业务需要,经管理委员会同意设立的“副主任”等名誉称谓与本协议无关。不能代表本所履行职务。

  第十五条

  合伙人会议

  合伙人会议决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由本协议第四条一款全体合伙人组成,是本所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其主要职权为:

  (一)制定本所的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选举、罢免本所主任;

  (三)根据主任的提名,决定或罢免管理委员会主任

  (四)根据管理委员会主任的提名,决定管理委员会成员(管理合伙人)的人选;

  (五)决定管理委员会的岗位组成,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对管委会工作提出质询;

  (六)审议管理委员会提交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

  (七)决定晋升终身合伙人、吸纳出资合伙人的入伙;

  (八)决定本所增资扩股或者减少资本;

  (九)决定分所设立与撤销;

  (十)决定合伙人的退伙、除名及财产处置;

  (十一)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

  (十二)决定本所的合并、分离、变更、终止和清算等事项;

  (十三)决定合伙人人会议认为必须由其决定的其他事项。

  除上述合伙人会议职权外,合伙人会议可以将自己职权内的事务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合伙人会议的授权决定,应当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合伙人会议为每半年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每年五月与十一月终了十日内。经三分之一合伙人提议,可召开合伙人会议临时会议,讨论决定某一具体事项。

  第十七条

  合伙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召集并主持。

  管委会主任或者指定的主持人应当在已定合伙人会议日期前十日前向全体合伙人送达书面会议通知,并注明会议内容。合伙人会议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记录,与会合伙人应当对议定事项的记录上签字,指定合伙人负责保管,以备其他合伙人查阅。

  第十八条

  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决议按以下规则进行:

  (一)实行一人一票原则,拒绝参加会议又无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二)除本协议另有约定的外,合伙人会议决议由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超过四分之三同意方可生效;

  (三)创始合伙人、持有本所三分之二合伙财产(股权)的出资合伙人,对合伙人决议享有否决权。

  经过否决的决议,由合伙人会议在听取否决人意见后再次磋商,重新作出的议案应当由合伙人会议按照本条(一)(二)规定重新决议。

  第十九条

  合伙人会议可以设立常设的或临时的监督检查机构,对管理委员会或者本所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合伙人会议的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向合伙人会议报告工作,由合伙人按照议事规则作出决议,监督机构与非管理委员会合伙人不得直接干涉本所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合伙人会议的议事规则,依据本协议由本所章程详细规定。

  第二节

  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管理委员会是本所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与管理机构,按照本协议与本所章程履行职权,执行合伙人会议决定,对合伙人会议负责。

  第二十二条

  管理委员会由全体管理合伙人组成。

  管理委员会设主任一人,管理委员会主任根据事务所发展规则与经营方针编制管理委员会岗位、岗位职责和人选条件方案报合伙人会议审核决定。

  第二十三条

  管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合伙人会议,向合伙人会议提交工作报告;

  (二)拟定本所的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草案,提交合伙人会议决定;

  (三)拟定本协议第十五条(四)至(十一)项应当由合伙人会议决定事宜的草案,提交合伙人会议决定;

  (四)组织、管理本所日常经营工作;

  (五)负责本所营销推广、品牌建设、公共关系、客户服务管理、人才招聘、人员培训、法务产品设计、业务质量控制监督、财务会计事务的管理与指导;

  (六)根据本所业务发展规模,招聘事务所律师及工作人员,决定聘用律师的聘用期限、报酬方式及一般工作人员的待遇;

  (七)向合伙人会议举荐终身合伙人,提交出资合伙人、管理合伙人审查意见;

  (八)制定本所各项管理制度、业务规程;

  (九)决定本所内部经营机构、业务部门的设立;

  (十)向合伙人会议提交管理合伙人工作评估报告;

  (十一)接受合伙人会议的质询,除非事涉商业秘密可以在说明情况后,在下一次会议上向合伙人会议报告外,一般质询应当在同一次合伙人会议上回复、解答。

  (十二)其他合伙人会议授权的事务。

  第二十四条

  管理委员会每届任期为二年,任期届满应当向下届管理委员会移交工作,管理合伙人连选得连任。

  第二十五条

  管理委员会职权与议事规则,依据本协议在本所章程中详细规定。

  第三节

  执行主任

  第二十六条

  本所设执行主任一名,在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具体执行本所经营管理之责。执行主任负责组织、管理、领导本所经营及行政部门。

  执行主任是执业律师(管理合伙人)兼任的,应当同时兼任管理委员会主任一职,非执业律师担任执行主任的,应当分设管委会主任与执行主任。

  第二十七条

  执行主任主持本所的经营管理、行政管理、对外联络、财务管理工作。执行主任由管理委员会决定聘用和辞退,对管理委员会负责。专职执行主任的报酬由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二十八条

  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营销管理、客户服务、人员管理、职业培训、业务学习、财务管理、统一收案收费、服务质量监督、重大案件集体研究、利益冲突审查、年度总结考核、执业过错责任追究、业务档案归档等制度。

  第四章所有者权益

  收益分配、债务与亏损承担

  第二十九条

  本所财产(资产)按照持股比例为全体终身合伙人、出资合伙人共有。本所财产权利按照100股折算。

  终身合伙人应当享有的财产份额(持股比例)在本协议签订第十年,由合伙人大会决定。自第十一年起起算,并计付红利。

  出资合伙人持股比例根据合伙人之间的出资协议约定,并载入附件《合伙人出资持股登记表》。

  在本协议签订前十年,出资合伙人股权总数为100股。

  第三十条

  收入分配。薪金提取(业务提成)或其他方式。

  合伙人实行收入提成制,具体标准依据管理委员会制定,报合伙人会议审核。

  第二十四条

  本所年度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上年度亏损(偿还债务)。

  (二)根据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留存预算内一定比例下年度公共费用。

  (二)提取各项基金。

  (三)提取各项基金后剩余部分,支付合伙人红利。

  第三十一条

  分红原则

  (一)在本协议签订后十年内(含第十年),出资合伙人人分享应分配红利40%,管理合伙人分享应分配红利60%,自第十一年起,本所终身合伙人、出资合伙人与管理合伙人的红利分配方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原则由合伙人会议决定。

  (二)终身合伙人、出资合伙人按照持股比例分享红利。

  (三)管理合伙人根据职责、贡献大小、工作时间等因素由管理委员会提交分配方案,报合伙人会议决定。

  (四)出资合伙人同时为管理合伙人,按上述分配原则分别获取红利。

  第三十二条

  基金提取。

  (一)本所设立发展基金,按本所年度税后利润的10%提取,本所帐户产生的利息亦计入该基金。发展基金累计提取超过出资总额50%后,经合伙人会议决定,可不再提取。

  (二)本所设立风险基金,按本所年度税后利润的10%提取。合伙人会议决定提取额度与期限。

  (三)本所设立福利基金,按本所年度税后利润的5%提取。福利基金的使用由管理委员会制定细则,交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该项基金在合伙人退伙、事务所分立、解散时,作为事务所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按照合伙人会议的决定享有和分配。

  (四)本所按规定提取律师执业风险基金,并参加办理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第三十三条

  亏损承担

  (一)如合伙人出资与业务收入在业务提成后不足以支付各种成本时,则由合伙人或第三方向本所借支方式承担,没有合伙人借支或者未能向第三方借支的,应当由普通出资合伙人按持股比例向本所借支,本所应当向借支人支付不高于银行贷款一倍的利息。

  经过合伙人会议决定,本所可以增资扩股方式弥补亏损。

  (二)本所连续三年亏损或者重大亏损合伙人难以承担,经合伙人会议决定,本所解散。

  (三)如本所的亏损是由某一合伙人过错所致,则责任人首先应承担这种亏损,不足部分由其他合伙人平均分摊,分摊后的合伙人对有过错合伙人享有追偿权。如亏损系本所某一律师过错所致,由先由本所承担支付责任,本所对该过错律师享有追偿权。

  第三十四条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的外,普通合伙人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第五章终止与清算

  第三十五条

  本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而解散:

  (一)本所合伙人已不足三人,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足的;

  (二)本所的资产已不足10万元,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足的;

  (三)合伙协议中约定的终止事由出现的;

  (四)合伙人会议决定解散的;

  (五)被依法吊销执业许可证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予解散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六条

  本所解散时,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机构,清算机构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在机构成立起10日内通知未办结委托事项的委托人和债权人。

  第三十七条

  清算机构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清理本所的财产,编制财务清算报表和财产清单,处理未了结的事务,清理债权债务,处置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事宜。对剩余财产,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进行分配。当本所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由普通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对剩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算单、制定清算方案报合伙人会议及有关机关通过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所在清算期间,合伙人不得执业。本所的执业许可证及合伙人、聘用律师的执业证,应当上交原登记机关。未办结的法律事务,由本所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第三十九条

  合伙所清算结束后,清算机构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本所主任签名并盖章,在15日内上报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同时将财务账簿、业务档案、印章移交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登记机关批准注销后,原管理合伙人应当及时办理税务注销手续。

  第六章争议解决方式

  第四十条

  本所合伙人因退伙、被除名、对合伙财产的分割等事项发生争议,首先应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再通过市、省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调解,本所及律师应尊重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调解意见或裁决,并自觉履行相关义务。

  第四十一条

  合伙人违反本协议应当承担的责任(由合伙人商定,具体条款列入本协议)。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

  合伙人会议依据本协议约定制定本所章程,本所章程凡与本协议不一致之处,以本协议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协议自三名以上出资合伙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协议的补充或修改须经合伙人会议按议事程序决定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协议正本一份,存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决议档案,各合合伙人均可复制附本留存。

  第四十五条

  本协议属于本所商业秘密。

  合伙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伙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伙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书 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之规定,设立人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经充分协商一致,决定共同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住地: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律师执业证号: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住地: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律师执业证号: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住地: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律师执业证号: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合伙人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本所的组织形式: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

  第四条 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一)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2、推选或者被推选为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3、提请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4、监督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监督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活动;

  5、依照合伙人协议的约定退出合伙;

  6、依合伙协议对本所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

  (二)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

  1、依照合伙协议履行相关监督和管理职责;

  2、遵守合伙协议、律师事务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3、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

  4、对本所聘用律师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对其执业活动实施检查和监督;

  5、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合伙人会议是本所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

  第六条 合伙人会议决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其主要职权为:

  (一)制定本所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推选本所和管理机构的负责人;

  (三)制定本所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组织本所的年度考核(包括本所年度执业情况和律师执业情况);

  (五)审议本所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开支事项;

  (六)决定吸收新合伙人;

  (七)决定合伙人的退伙、除名及财产处置;

  (八)审议对本所律师的奖励和处分;

  (九)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

  (十)决定本所的变更、终止;

  (十一)其他需要提交审议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 合伙人会议为每季度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每季度终了后的十日内。经三分之二合伙人提议,可召开合伙人会议临时会议,讨论决定某一具体事项。

  合伙人会议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记录,与会合伙人应当对议定事项内容进行认可并签字,以备合伙人查阅。

  第八条 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决议按以下规则进行:

  (一)第六条(六)、(九)、(十)项由与会全体合伙人及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生效:

  (二)第六条所列(一)、(二)、(三)、(四)、(五)、(七)、(八)、(十一)由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超过三分之二同意方可生效。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从合伙人中产生。每次选举得票最多的为本所负责人人选,第二至第三名为副主任。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负责对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和内部事务进行管理,对外代表本所,依法承担对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管理责任。

  第十条 本所设行政主任一名,全面主持本所的行政管理、对外联络、广告宣传、财务管理、行政事务工作。行政主任由合伙人会议决定聘用和辞退,对合伙人会议负责。行政主任的报酬由基本薪金和岗位津贴两部分组成,基本薪金在决定聘任时确定,岗位津贴在年度终了时由管理合伙人根据行政主任的工作表现提出方案交合伙人会议审议,最高不超过全所全年业务收入的X%。

  第十一条 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业务学习培训、财务管理、收益分配、统一收案收费、职业道德教育、服务质量监督、重大案件集体研究、利益冲突审查、年度考核、执业过错责任追究、业务档案归档等制度。

  第三章 收益分配、债务承担方式、亏损承担

  第十二条 收入分配。薪金提取(业务提成)或其他方式。

  合伙人实行收入提成制或者薪金制,具体标准为:

  第十三条 基金提取。

  本所设立合伙人福利基金,由合伙人按业务收入的1%向事务所缴纳该项基金,事务所帐户产生的利息亦计入该基金。合伙人福利基金的使用由管理合伙人会议制定细则,交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该项基金在合伙人退伙、事务所分立、解散时,作为事务所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平均享有和分配。

  本所按规定提取律师执业风险基金,并参加办理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第十四条 可分配利润。

  全所的总收入在支付成本、缴纳税收、提取各项基金之后,积余部分为可分配利润。如当年度本所专职律师业务收入减去提成、税收等直接费用后剩余部分足以支付当年度公共费用时,全体合伙人按全年业务收入比例参加剩余利润分配;如专职律师业务收入的剩余部分不足支付当年度公共费用,则由全体合伙人按业务收入比例承担或其他方式承担。

  第十五条 亏损承担

  如业务收入在业务提成后不足以支付各种成本时,则应从已提取的业务提成中按所提比例退还;业务提成全部退还尚不足弥补亏损的,由全体合伙人平均分摊。

  如本所的亏损是由某一合伙人过错所致,则责任人首先应承担这种亏损,不足部分由其他合伙人平均分摊。分摊后的合伙人对有过错合伙人享有追偿权。如亏损系本所某一律师过错所致,则先由律师事务所承担支付责任,律师事务所对该过错律师享有追偿权。

  第十六条 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章 合伙人变更

  第十七条 吸收新合伙人。

  根据本所的发展需要,可吸收符合规定条件的专职律师为合伙人,其条件为:

  (一)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

  (二)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

  (三)担任合伙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四)承认本所章程及相关配套管理制度;

  (五)承认并履行“合伙协议”及其规定的义务;

  (六)同意认缴入伙资本。

  符合上述条件并申请加入合伙的,由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并与新合伙人签订书面协议,报市司法局批准,并报原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合伙人退伙。

  (一)退伙须提前三个月向合伙人会议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并办理变更登记。

  (二)合伙人退伙时应对合伙期间尚未了结的工作、占用的财物、债权债务及应说明的其他问题作详细书面报告,并按合伙人会议的决议办理移交和清偿手续。

  (三)合伙人退伙时,按下列原则和规定处理合伙财产:

  1、退伙时合伙人会议确认的其所占财产份额的85%进行结算,但在本所工作满十年,或达到退休年龄的,按所占财产份额的100%结算;

  2、以人民币现金形式进行支付;

  3、留置所退财产份额的15%,时间为两年,并不考虑该款留置期间的利息;

  4、对应支付的部分应根据本所当时的.财务情况进行支付,如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退伙人应接受一个合理的分期支付方式;

  5、合伙人退伙,不参加当年度本所剩余利润的分配。

  如退伙人不按合伙人会议的决议有关移交、清偿手续的,则合伙人会议有权视情况扣留其相应的财产,退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表示反对。

  第十九条 对合伙人的处罚。

  (一)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和本所章程及合伙人会议通过和制定的各项决议和规章制度,严重影响本所工作、管理秩序,给本所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害的,合伙人会议有权视情节轻重对其作出谴责、劝其退伙直到除名的处罚。

  上述处罚并不影响其应承担的有关经济赔偿责任。

  (二)如某一位合伙人的职业道德、工作作风、品德操守恶劣,致使其他合伙人认为无法与其共事的,经3名以上合伙人提议、过半数合伙人附议,合伙人会议应当对该合伙人进行信任表决。除该合伙人以外的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如有超过90%及以上合伙人表决确定不信任该合伙人时,合伙人会议即作出劝其退伙的决议,合伙人会议无须对该合伙人的行为举证,但在表决前允许该合伙人申辩。

  (三)当合伙人会议作出“劝其退伙”决议时,该合伙人应在15天内向合伙人会议提出退伙的书面申请,并按退伙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和获取应得的财产。如超过15天不向合伙人会议提出退伙书面申请的,则合伙人会议有权对其作出除名的决定。报市司法局批准,并报原登记机关备案。

  合伙人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合伙人会议应当将其除名。

  (四)经全体合伙人(除当事人外)一致同意,如遇到自己被合伙人会议除名的,保证不以任何形式(包括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和理由提出反对意见,并:

  1、按除名时合伙人会议所确认的其所占财产份额的70%进行核算;

  2、均以现金支付;

  3、应留置其可领取财产的20%,时间为两年,并不考虑该款留置期间的利息;如其行为可能对本所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合伙人会议有权增加该留置的比例和时间及扣留其相应的财产。

  4、对应支付的部分应根据本所当时的财务情况进行支付,如当时支付确有困难,应接受一个合理的分期支付方式。

  第五章 争议解决方式

  第二十条 事务所因合伙人退伙、被除名、对合伙财产的分割等事项发生争议的,首先应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再通过市、省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调解,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应尊重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调解意见或裁决,并自觉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十一条 合伙人违反本协议应当承担的责任(由合伙人商定,具体列入本协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自本所批准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的解释权归全体合伙人会议,本协议的补充或修改须经合伙人会议一致通过,并报原批准机关审核批准后生效。

  合伙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伙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伙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书 9

  订立协议人: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合伙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充分协商,自愿合伙组成律师事务所,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律师事务所的名称。

  本所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的性质。

  为“两不四自”律师事务所。即:“不占国家编制、不要国家经费、自愿组合、自收自支、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自律性律师工作机构。

  第三条合伙人。

  初始合伙人为订立本协议的__________________人,本所成立之后,根据业务需要,依照本协议和章程规定和条件和程序吸收新的合伙人。

  第四条出资数额与比例。

  (一)合伙人每人认缴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二)每个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分别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__________%。

  (三)合伙人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五日内一次付清出资款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第五条合伙人的财产权利。

  (一)每个合伙人每年的业务收费,在支付效益工资扣除应摊公共费用。提取__________________%公共积累,交纳各项税费后,其剩余部分作为事务所的财产积累,用于事务所发展,如购置交通工具等。创收合伙人对其积累的财产享有专有使用权。

  (二)律师事务所每年的公共费用__________________%由合伙人均摊,__________________%按比例分摊。

  (三)每个合伙律师年业务收入提取__________________%进入公共积累,由合伙人共同享有。

  (四)专、兼职律师年业务收入,在提取效益工资后,其余部分进入公共积累,由合伙人共同享有。

  (五)合伙律师的业务收入不足以支付公共费用时,由专、兼职律师创收的积累部分冲销;如果专、兼职律师创收的积累部分仍不足以支付律师事务所费用时,其不足部分由各合伙律师均摊。

  (六)各合伙律师按其出资比例对事务所债务承担义务,并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七)事务所每年收取的业务费,按照律师法的规定提取事业发展基金、执业风险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培训基金,具体比例由合伙人会议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确定。

  (八)合伙人会议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度的资产清理一次,确定每个合伙人在上一年度财产积累中所享有的财产数额。每个合伙人历年享有财产数额之累计数即为该合伙人在本所拥有的财产总额。

  第六条财务管理及分配制度。

  (一)本所建立健全人事、财务、业务、收费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各项税费,具体内部管理制度另行制定,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二)合伙人的共同财产由事务所统一管理使用,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不得私自分割、挪用。

  (三)本所实行效益工资制或固定工资制,律师具体提成比例或工资金额由合伙人会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达到国家规定的纳税标准的,由本人负责完税。

  第七条入伙。

  (一)在本所从事律师工作三年以上,年收费额达到在去掉上一年度合伙律师最高和最低收入者后其他合伙律师的平均收费数额,或者具有特殊才能和贡献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由两名合伙人推荐,经合伙人会议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做出决议并与其签订合伙协议后可成为合伙人。

  (二)新加入的合伙人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投入相应资金作为合伙出资,按照本所章程享有财产及其他各种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八条合伙人会议的组成和职责

  (一)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律师组成,是本所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决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

  (二)合伙人会议行事以下权利:

  (1)制定和修改事务所章程;

  (2)决定合伙律师的.加入;

  (3)选举和罢免事务所主任、副主任;

  (4)讨论决定本所的终止;

  (5)批准本所的发展规划和业务计划;

  (6)批准律师收入分配方案;

  (7)决定本所重大财务事项;

  (8)审核批准本所的年度财务预、决算;

  (9)制定和修改本所内部规章制度;

  (10)决定分支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11)其他重大事宜。

  (三)合伙人会议由初始合伙人和再加入合伙人组成,对于第(二)项所规定的第(1)、(4)项权利仅由初始合伙人享有。对于其他各项权利则由初始合伙人和再加入合伙人同等享有。再加入合伙人对初始合伙人的退出不享有表决权,但对其合伙人的加入与退出则享有表决权。

  (四)合伙人会议实行民主集体中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合伙人会议做出决议除第(二)项第(1)、(2)、(4)、(7)、(10)项须经有表决权的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外,其他各项决议的做出均需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有表决权的合伙人同意,方为有效。

  (五)合伙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举行会议的时间为每年六月份和十二月份,经三分之一以上合伙人提议可以召集临时会议。合伙律师因故不能参加合伙人会议,可以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会议、行使权利。

  第九条本所的代表人是主任,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

  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所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二)负责召集合伙人会议;

  (三)代表本所对外签订各项合同;

  (四)聘任和解聘各分部主任;

  (五)聘任和解聘兼职律师和辅助工作人员;

  (六)批准一级性财务开支。

  第十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享有的权利:

  (1)参加合伙人会议,按照本所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

  (2)担任事务所及各分所、各分部负责人的推选权和被推选权;

  (3)提请修改本所章程和合伙协议、规章制度;

  (4)监督事务所的财务、监督合伙人会议的执行情况;有权随时查阅事务所的财务帐册及资料;

  (5)监督事务所主任、事务所管委会的工作;

  (6)依照合伙协议的规定退出合伙;

  (7)依合伙协议对事务所的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

  (8)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合伙人承担的义务: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严格遵守本所章程,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

  (2)严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维护本所及本所律师的声誉;

  (3)合伙人对本所负有忠诚义务、合伙人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不得相互诋毁;

  (4)严守事务所的业务秘密;

  (5)合伙人不得擅自以事务所名义对外签订借款担保等经营性协议;

  (6)合伙人不得以本所的权益份额对外设定担保;

  (7)遵守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

  (8)自觉接受主任和副主任的行政领导和管理,完成主任交办的各项任务;

  (9)完成本所规定的创收指标;

  (10)专职从事律师业务,以全部时间投入工作、积极拓展业务领域;

  (11)按其出资比例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12)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

  (13)合伙人若退伙,从退出本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与事务所其他律师成立新的律师事务所或共同到另一律师事务所执业;

  (14)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退伙。

  (一)合伙人可以依照合伙协议退出合伙,退伙时应提前三个月提出退伙的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后,方生产退伙的效力。

  (二)合伙人主要提出退伙的,对其在本所工作期间历年积累的财产予以核实,固定资产按现值的%依法纳税后,以货币形式清退,货币部分完税后全部清退,退伙律师对退伙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合伙人连续两年不能完成合伙人创收指标,经合伙人会议决议予以退伙。合伙人退伙后可以作为专职律师继续在本所执业,退伙人若能连续两年完成合伙创收指标,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可以恢复合伙。

  (四)合伙人有下列行为的,经有表决权的合伙会议四分之三以上决议,予以除名,对其在本所工作期间历年积累的财产予以核实,对其财产清退比例,固定资产按现值的%予以清退,货币部分完税后全部清退。

  (1)律师资格被取消、律师执业证书被吊销;

  (2)违反法规、执业纪律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3)严重损害本所利益,给本所造成重大损失的;

  (4)故意败坏本所形象和声誉、制造分裂造成影响的;

  (5)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挪用、侵占事务所资金、私自分割事务所财产的;

  (6)拒不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或者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在本所人事律师业务的;

  (五)合伙因客观原因(如从政、出国留学、脱产进修、生育、重大疾病)不能从事律师业务时,保留其合伙人资格,但不再享有其未执业期间律师事务所费用和承担合伙人其他义务,待恢复执业后再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如本人自愿退伙,按本协议第十条第二项退伙。

  (六)合伙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负赔偿责任。

  (1)严重败坏本所形象和声誉的;

  (2)给律师事务所造成经济损失的。

  第十二条合伙终止。

  本所因下列原因解散终止:

  (1)事务所合伙人不足三人,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齐;

  (2)事务所的财产不足__________________万元,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足;

  (3)合伙人会议合体一致同意解散;

  (4)被依法撤销或解散;

  (5)因严重亏损或其他原因,而无法继续开展业务。

  本所经合伙人会议决议解散或因违反法律法规、执业纪律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应成立清算组,对事务所的财产进行清算。合伙人有权参加与清算有关的活动。

  在清算期间,本所所有执业律师停止执业、事务所的执业证书及律师执业证书合伙上交原登记机关。尚未办结的法律事务,由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事务所终止后,应清偿所有债务,清偿债务后的剩公共财产部分按合伙协议约定在合伙人之间均等分配。对于各合伙人积累的财产由创收合伙人享有,事务所的公共财产部分不足以偿还债务时,合伙人依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均等对剩余债务进行分摊。

  事务所终止后,财务帐簿、业务档案,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行政机关保管,印章交回原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三条合伙协议的修改及其解释

  (一)本合伙协议的修改,须经合伙人会议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并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二)本合伙协议,由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合伙协议自全体合伙人签字后生效。

  第十五条本合伙协议一式十份,合伙人每人各执一份,并报司法厅备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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