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帝四年中原文翻译

2021-07-09 古籍

  “文帝四年中”出自《史记 扁鹊仓公列传》的故事《缇萦救父》。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文帝四年中原文翻译,欢迎阅读。

  原文

  文帝四年中,人上书言意*,以刑罪当传*西之长安。意有五女,随而泣。意怒,骂日:“生子不生男,缓急无可使者!”于是少女缇萦伤父之言,乃随父西。上书日:“妾父为吏,齐  中称其廉平,今坐法当刑。妾切痛死者不可复生,而刑者不可复续,虽欲改过自新,其路莫  由,终不可得。妾愿入身为官婢,以赎父刑罪,使得改过自新。”书闻,上悲其意,此岁亦除  肉刑法。

  翻译

  汉文帝的四年中,有人上书告发淳于意。按照刑法应当专车押送他向西到长安。淳于意有5个女儿,跟着(囚车)在哭。淳于意生气,骂道:“生女儿不生男孩,危急时没有人能帮忙。”这时小女儿缇萦因父亲的话而悲伤,就跟父亲向西行,上书说:“我的'父亲做官吏,齐地的人都说他清廉公平,如今犯法应当获罪受刑。我为(受刑而)死的人不能复生感到悲痛,而受过刑的人不能再长出新的肢体,即使想改过自新,也没办法了。我愿意舍身做官府中的女仆来赎父亲的罪过,让(他)能改过自新。”皇上听到后为她的意愿感到悲伤,这年就去除了肉刑法。

  注解

  ⑴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9年。“

  ⑵传:驿站的车马,此指用专车押送。

  ⑶之:往,到。

  ⑷长安:汉朝国都,今陕西西安市。

  ⑸缓急:紧急。

  ⑹少女缇萦:最小的女儿缇萦。

  ⑺齐:古地名,今山东省

  ⑻廉平:廉洁公平。

  ⑼坐法:因为触犯法律。

  ⑽当刑:判处肉刑。当,判决,判处。

  ⑾刑者:此指遭受砍手足刑罚的人。

  ⑿续:连接,接续。

  ⒀入身:古时刑律可把罪人收入官府为奴,此指这种惩罚。入,没收。官婢:官府中的女仆。古有规定,若子女愿做奴婢,可赎父罪。

  ⒁悯:悲悯。

  ⒂此岁中亦除肉刑法:这段时间有误,据《史记·孝文本纪》,文帝废除肉刑当在文帝十三年,所以前文所说文帝四年与此矛盾,当作文帝十三年。

  注①索隐名意,为齐太仓令,故谓之仓公也。

  注②索隐缇音啼。邹氏音体,非。

  注③正义晋书刑法志云:“三皇设言而民不违,五帝画衣冠而民知禁。犯黥者阜其巾,犯劓者丹其服,犯膑者墨其体,犯宫者杂其屦,大辟之罪,殊刑之极,布其衣裾而无领缘,投之于市,与觽□之。”

  注④集解李奇曰:“约法三章无肉刑,文帝则有肉刑。”孟康曰:“黥劓二,左右趾合一,凡三。”索隐韦昭云:“断趾、黥、劓之属。”崔浩汉律序云:“文帝除肉刑而宫不易。”张斐注云:“以*乱人族序,故不易之也。”

  意:淳于意,复姓淳于,名意,西汉初齐临淄(今山东淄博)人,精于医道。

  言:说。

  以:按照。

  之:到。

  泣:哭 。

  子:女儿。

  伤:因……而悲伤。

  乃随父西:于是陪父亲往西。

  妾:我,指缇萦,古代女子的自称。

  缓急无可使者:危急时没有可以帮忙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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