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十字会规章制度

2023-10-18 规章制度

  在当下社会,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制度是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红十字会规章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红十字会规章制度 1

  一、每届理事会的理事在任期内必须进行至少一次红十字运动的知识学习和培训。

  二、新会员入会时必须进行相关知识的学习和培训。

  三、具体负责红十字会工作的.秘书长或专干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学习和培训。

  四、学校要组织红十字志愿服务者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

  五、学生每学年应接受不少于10个小时的红十字

  红十字会规章制度 2

  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二、单位红十字会审批

  三、报上级红十字会备案

  四、进行必要的'相关知识培训

  五、举行入会宣誓仪式

  六、登记造册,发给会员证

  七、按时收缴会费

  八、及时给予办理会员转会手续

  运动基本知识宣传、培养自救互救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学习和培训,达到了解红十字会的性质,增强自我保护和关心他人、关爱生命意识的目的。

  红十字会规章制度 3

  一、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红会工作正常开展,根据《学校红十字会组织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红十字会领导机构由校级领导、总务处负责人和校红十字会会员代表组成。

  第三条 全体会员大会:全体会员大会每学年定期召开,一般定于学期开始时期。大会由五七O二完全中学红十字会组织召开,负责通知所有会员参加会议, 并做好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

  第四条 红十字会全体例会:每学期举行三次,特殊情况可由会长临时召集。例会通知由短信系统发送或贴放海报,例会应认真填写会议纪要,妥善保管。与会人员应做好笔记。例会不能参加者,应该提前请假,旷到的,参照《评优制度》予以处理。

  第五条 全体例会内容:每学期开学初,校红十字会应讨论、确定本学期红十字会活动计划,并落实具体措施;学期期中考试后,学校红十字会应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对红十字会活动进行调整、充实;每学期结束前,学校红十字会应认真总结红十字会工作,形成书面材料,并上报。

  第六条 例会提倡民主、鼓励发言,与会人员有权参与投票和提交议案。

  第七条 为了做好政务公开、提升组织形象,每学期须有一次面向全校的公开例会,具体公开例会时间,由每学期第一次例会集体决定并予以公布。

  第八条 公开例会同期举办会务质询会,每学期初开始收集质询案,集中在质询会上解答。

  第九条 遇重大活动,校红十字会应召开专门会议讨论并落实红十字会具体工作。

  第十条 五七0二完全中学红十字会对本制度保留解释权。

  第十一条 本会议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评优制度

  1、为了进一步推动学校和班级红十字工作,推广先进经验,鼓励先进,学校每年评比一次优秀红十字辅导员和优秀红十字青少年;每学年评比一次红十字先进班集体,并予以表彰奖励;

  2、评比工作在学校红十字会的组织领导下认真进行;

  3、评比坚持以红十字活动开展好,与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和素质教育结合好,红十字各项工作有特色为主要条件,做到评比目的要求明确、内容具体、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4、坚持评比标准,反对弄虚作假,做到书面总结与实地考察相结合,使评比奖励真正起到示范促进作用。

  5、对优秀会员的评选,具体从以下几方面考查:

  1)具有“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热爱祖国、关心集体和他人。

  2)掌握一定的红十字知识,了解红十字会的宗旨、性质和任务。

  3)能积极参加红十字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完成领导布置的任务。

  4)注意总结经验,积极探索正确的工作方法。

  5)能时刻注意自身的道德品质修养,要养成谦虚谨慎的作风,要有宽广的胸怀,荣誉面前不骄傲,虚心接受批评,严于律己,宽以待人。

  三、宣传制度

  1、认真学习贯彻《红十字会法》、《学校红十字会工作规则》以及上级红会的文件、通知精神;

  2、搞好卫生健康工作,进行防病和卫生宣传教育活动;

  3、设立红十字广播台,宣传《红十字》知识,介绍防病、治病知识,报道好人好事;举办青春期生理知识、卫生常识和常见病防治讲座(每学期2—3次);

  4、学校设立红十字宣传橱窗,班级设立红十字角,每学期至少出一期红十字板版报,并设立校、班红十字小组通讯报道网络,做到有专人负责。

  5、对入学新生、新教职员工、新红十字会会员,认真进行会务知识教育;

  6、遇到意外伤害和自然灾害时,积极参与组织发动红会会员,做好急救和救灾工作宣传并投入行动;

  7、加强与红十字国际组织和各国红十字会的联络、加强国际交往;

  四、社会服务制度

  1、认真学习《红十字会法》,切实贯彻《红十字会法》,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出爱的奉献。

  2、各红会小组要建立“三定一包”服务网络,并有专人负责。

  3、结合各种节日活动,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做好事、送温暖服务活动。

  4、在开展社会服务活动过程中,做到有组织有纪律,处处维护红会声誉。

  5、做到服务前有计划、有时间、有内容,服务后有总结。

  五、学习和培训制度

  作为学校红十字会的一员,必须要掌握红十字会的有关知识,了解红十字会的宗旨、性质和任务,使每一位会员都能更好的传播国际人道法和红十字运动基本知识,增强会员的动手能力、自主能力和自我保护、救助他人的能力,特制定以下学习和培训制度:

  1、每学年组织会员学习四到五次,学员必须按规定时间来上课,不得迟到或早退。

  2、学校经常邀请上级红会副秘书长、专家到校为学校师生举办讲座。

  3、经常性地利用广播、网络、宣传栏等阵地,向广大红会会员进行会务知识和健康卫生知识教育。

  4、会员要树立敬业精神,尊重师长。

  5、在学习和培训期间,会员必须认真听讲,不得相互交谈,影响他人学习。

  6、学习和培训结束后,要制定考核内容,检查会员学习情况。

  六、会员入会登记制度

  学校红十字会是在县红十字会、县教育局的领导下成立的一个坚持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宗旨的社团组织。凡热爱祖国,关心集体和他人,具备一定爱心的学生和教职工均可加入红十字会。

  1、实行会员入会、退会自愿制原则。

  2、填写登记表、贴本人一寸免冠照片。

  3、参加入会宣誓仪式,向红十字旗臶宣誓,光荣加入红十字协会。

  4、宣誓注册后,发给“会员证”和“会员证章”。

  5、会员享有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6、会员有权参加本协会活动,接受协会的培训。

  7、会员有权对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8、会员应积极参加本协会活动,按时完成本协会分派的任务。

  七、活动制度

  为了广泛深入地开展红十字青少年工作,使之与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和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学校红十字会特制定活动制度:

  1、加强学校红十字会组织建设,是开展红十字青少年工作的基础和保证,也是红十字会一项重要任务,因此要认真做好会员的发展工作,发展会员要严格统一规范的'审批手续。要加强对红十字会会务知识的宣传教育,扩大红十字会精神在青少年中的影响。

  2、红十字会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救助团体,要以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精神为宗旨,积极开展社会救助、捐助贫困同学,志愿服务活动。建立一至二个社会服务点,定点、定人、定服务内容、定活动时间,为社会上需要帮助的人办实事办好事,要坚持对校内外有困难的老师和孤老残人服务制度,通过这些活动,培养红十字青少年良好的社会责任感和公德心。

  3、积极开展自救互救,备灾减灾和保护生命等健康教育、卫生救护培训活动,在红十字青少年中开展四大技术,心肺复苏和灾难医学救护知识培训,掌握自救互救能力,建立一支10人左右具有实际操作能力的救护队伍,并能在校园中发挥作用。

  4、开辟红十字专栏,板报和专题广播,运用多种形式宣传国际人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开展丰富多彩的会务知识和保护生命健康知识的教育活动。

  5、围绕“5.8”世界红十字日和红十字青少年奉献月活动,组织一至二次规模较大、质量较高,形式新颖的红十字青少年活动。

  6、积极参加上级红十字会组织的培养志愿服务思想为宗旨的夏令营和冬令营活动,增强会员间的友谊和交流,寓教育于活动之中。

  7、将红十字青少年活动纳入学校第二课堂,在活动时间上给予保证。对红十字青少年会员参加活动的情况,进行记录,严格考核,加强管理。

  8、对红十字青少年活动中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在总结的基础上每年进行一次评比。被评为先进集体和个人的红十字青少年会员要予以表彰奖励并由学校记入学生档案,同时将先进事迹材料上报上级红十字会。

  八、会费管理制度

  1、认真实行财务管理制度,做到专人管理,帐目清楚;经费使用应当与其宗旨相一致。学校收缴的会费主要用于开展公益活动或制作宣传品、资料和其他物品等必要的开支,会费不得挪做他用。

  2、按照上级红会规定的“成人每人每年10元,未成年会员每人每年5元”的会费标准,及时缴纳会费;

  3、收取会费时要及时在会员证上进行登记,并建好帐目;坚持专款专用;

  4、积极开展募集活动,将有限的经费用于有益的活动中去;

  5、对物资财产认真登记造册,专人管理。

  6、会员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应予注销。

  7、学校红十字会要接受上一级红十字会组织对会费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

  8、会费使用须经学校红十字会研究决定,学校设专人负责会费收缴和管理工作。红十字会经费的来源和使用情况每年向红十字会理事会报告。

  九、档案管理制度

  为有效管理协会档案和活动资料,保证红十字会档案和资料保存系统化。查询高效化,管理科学化,按照分开保存,直接服务的原则和信息资源共享要求,实行分档分类,专人管理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一条 档案与资料的划分:

  一、 会员档案部分

  (一)、会员的入会申请书、正式会员记录档案应按年份进行分类、存档。

  (二)、每一届会员的奖励、惩罚情况也应以年份分类、存档。

  (三)、每一届制定一份会员一览表(通讯录)并存档。

  二、上级红十字会来文来电部分

  (一)、市县红十字会代表大会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专题会议的会议记录、纪要和会议文件等存档。

  (二)、所有上报和下发的文件、电文等要存档。

  (三)、市县红会工作计划、总结和统计资料要存档。、

  三、活动开展部分

  (一)、活动的计划、流程与总结可统一分类。活动计划、流程、总结都必须要有活动时间、地点、负责人和内容等信息。

  (二)、每次举办活动拍摄到的照片,应按照学年、活动内容进行划分并存档。

  (三)、各年、各学期的红会年度计划、学期计划还有各部门的部门计划都要上交并存档。

  (四)、各年、各学期的红会年度总结、学期总结还有各部门的部门总结都要上交并存档。

  第二条 档案与资料管理的权限归属:

  (一)、学校红十字会各类档案材料由红十字会秘书长专人管理。

  (二)、校红十字会各类活动文字材料由红十字会秘书长负责保管。

  (三)、校红十字会各类活动照片拍摄保存工作由办公室、宣传部负责。

  (四)、校红十字会各类获奖证书原件由校档案室专人管理,复印件由红十字会秘书长负责保管。

  (五)、上级来文、计划、总结、报表、会员册等各类材料由红十字会秘书长负责收集、保管。

  第三条 档案资料使用原则:

  (一)、任何人对以上档案、资料都不能擅自取用。

  (二)、要取用存档的资料必须经过档案管理负责人同意并作登记后才可使用。归还档案资料同样需要登记。

  (三)、凡到档案室利用档案,都应按规定办理利用手续,在档案阅览室或指定地点阅档。查阅档案时不允许在案卷上圈划、批注、污损、涂改、剪裁、撕页、折卷。

  (四)、红十字会工作人员或基层单位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资料,一般不外借,如特殊情况需外借时,须分管领导批准,办理登记批准手续,指定归还日期,借阅者不得将案卷转借他人,违者将追究责任。

  (五)、查阅档案应与查阅人的职责相适当,超出职责范围时,须经领导批准,查阅机密文件,需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在指定地点查阅。

  (六)、外单位查阅档案,必须持介绍信。

  (七)、已经批准查阅的档案,如需摘抄、复制(印),须经档案人员同意审核,确认无误后加盖证明印章才能生效。

  (八)、做好档案利用反馈工作。

  (九)、借阅归还档案时必须当面点清。

  第四条 档案管理人员职责:

  (一)、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制度,规划草拟档案工作计划和管理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二)、按规定做好文书档案的工作和平时的归档工作。

  (三)、集中统一管理管辖内全部档案,做好各类档案及有关资料收集、整理、鉴定、统计工作。

  (四)、熟悉红十字会室藏档案,积极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热情接待查档人员,按规定办理借阅手续,注意掌握利用效果的收集,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和参考资料。

  (五)、认真做好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安全。

  (六)、完成领导和上级档案部门交办的有关档案业务工作。

  红十字会规章制度 4

  一、根据有关规定,加强会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并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得当的.原则。

  二、个人会员的会费标准:成人会员年度会费不超过10元;青少年会员年度会费一般为2元。

  三、个人会员自愿缴纳会费超过年度会费标准的,应予以鼓励,并视情况给予表扬或奖励。

  四、个人会员会费由个人负担。团体会员会费,从单位管理费或自有资金中开支。

  五、会费用于开展与红十字会宗旨相一致的各项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六、会费使用须经常务理事集体研究决定。

  七、设专人负责会费收缴、使用与管理工作,建立收支明细账目。每年将会费收支情况向理事会报告。

  八、主动接受上级红十字会的监督检查。

  红十字会规章制度 5

  一、每周一上午为业务学习时间,时间不少于2小时。

  二、每位成员要遵守学习纪律,集中精力,在学习时间不得办与学习无关的事。

  三、每位成员都要自觉地参加学习,认真记笔记,要有专门的学习笔记本。

  四、根据学习情况,每年要写出心得体会或中心发言材料不少于两篇。

  五、学习要理论联系实际,结合工作实际,积极探索,灵活运用,达到理论指导实践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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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每届理事会的理事在任期内必须进行至少一次红十字运动的知识学习和培训。

  二、新会员入会时必须进行相关知识的学习和培训。

  三、具体负责红十字会工作的秘书长或专干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学习和培训。

  四、学校要组织红十字志愿服务者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

  五、学生每学年应接受不少于10个小时的红十字运动基本知识宣传、培养自救互救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学习和培训,达到了解红十字会的性质,增强自我保护和关心他人、关爱生命意识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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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展中国特色红十字事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是国际红十字运动的成员。

  第三条 中国红十字会以发扬人道、博爱、奉献精神,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促进人类和平进步事业为宗旨。

  第四条 中国红十字会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循国际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人道、公正、中立、独立、志愿服务、统一、普遍),依照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五条 中国红十字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的原则参加国际红十字运动,发展同有关国际组织和各国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六条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简称总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对外代表中国红十字会,对内指导全国红十字会的工作,会址设在北京。地方各级红十字会、行业红十字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各级红十字会会址设在同级政府所在地。

  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和全国性行业红十字会是中国红十字会的分会。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的工作,下级红十字会向上级红十字会报告重要事项。

  第七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红十字会机关工作人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

  第八条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开展与自己职责有关的活动,接受人民政府的支持、资助和监督。

  第九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对为红十字事业做出显著贡献的集体、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会员、志愿者、捐赠者以及社会各界人士给予表彰奖励;对为红十字事业做出重大贡献者,按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章 职责与权利

  第十条 红十字会在和平时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

  (二)开展备灾救灾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储备救灾物资,建设和管理备灾救灾设施;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开展救护和救助工作;根据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由总会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在辖区内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及时向灾区群众和受难者提供急需的人道援助,参与灾后重建。

  (三)开展应急救护和防病知识的宣传、普及、培训;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农村、学校和易发生意外伤害的行业和人群中开展初级卫生救护培训,组织群众参加意外伤害和自然灾害的现场救护;提高应急条件下的应急救助能力和水平;

  (四)建设和管理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开展捐献造血干细胞的宣传动员、组织工作;

  (五)开展无偿献血的宣传推动工作,与各级人民政府共同对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六)开展社会救助及相关服务工作。对易受损人群进行救助,为困难群众提供服务;在社区、农村中建立红十字服务站,开展服务群众、宣传培训、募捐救助等活动;开展帮助寻找失散亲人、重建家庭联系等其他人道服务工作;

  (七)依法开展和推动遗体、器官(组织)捐献工作;开展艾滋病预防控制宣传和教育、关心爱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患者及其他人道救助工作;

  (八)开展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红十字青少年活动;

  (九)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

  (十)宣传国际人道法、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总会承担中国国际人道法国家委员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十一)依法开展募捐活动;在公共场所设置红十字募捐箱并进行管理;依照法律法规自主处分募捐款物;

  (十二)兴办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社会福利事业;

  (十三)参加国际人道救援工作;开展与国际红十字组织和各国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及其他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十四)完成人民政府委托事宜。

  第十一条 依据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红十字会在战时和武装冲突时期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红十字救护队,参与战场救护;

  (二)在武装部队中依法协助开展传染病的防治工作;

  (三)对战区平民进行救助;

  (四)协助战俘、被监禁者及难民与家人取得联系,转交钱物,并为此建立必要的通信渠道;

  (五)参与探视和见证交换战俘。

  第十二条 执行人道主义救助任务的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在战争和武装冲突中受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保护,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十三条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佩戴红十字标志的人员和标有红十字标志的物资、交通工具优先通行。

  第十四条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为执行救助任务的需要,红十字会救援人员优先使用交通、通信等资源。

  第十五条 红十字会兴办的社会福利事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减免政策。

  第十六条 红十字会接受的国(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救灾物资,享受国家有关减税、免税政策。有关部门优先安排运输和办理有关放行手续。

  第十七条 红十字会开展活动和宣传工作,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积极支持。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承认本章程,交纳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红十字会。

  第十九条 红十字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公民以个人身份加入红十字会的为个人会员,在校学生加入红十字会的为红十字青少年会员;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加入红十字会的为团体会员。

  第二十条 个人入会由本人自愿申请,经所在地基层红十字组织批准,报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备案,发给会员证,成为红十字会会员;对红十字事业做出较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可以直接吸收为会员。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加入红十字会,须提出书面申请,由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批准,发给证书和标牌,成为红十字会团体会员;团体会员单位应有专人负责红十字会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中国红十字事业做出贡献的中外人士,可由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批准,授予同级红十字会荣誉会员称号。

  第二十二条 会员的权利:

  (一)参加红十字会的有关活动、会议及专业培训;

  (二)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红十字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四)佩戴红十字标志;

  (五)有退会的自由。

  团体会员的权利由该单位法定代表人行使。

  第二十三条 会员的'义务:

  (一)学习、宣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传播国际人道法和红十字运动的基本知识;

  (二)遵守《中国红十字会章程》;

  (三)按期交纳会费;

  (四)完成红十字会交办的任务;

  (五)维护红十字会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会员退会,经原批准机关审核,收回会员证及标牌;个人会员退会的,需报原备案机关备案。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视为自动退会:

  (一)连续两年不参加红十字会活动;

  (二)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

  (三)团体会员法人撤销、合并、解散。

  第四章 红十字志愿者

  第二十五条 中外人士,不分职业、种族、宗教,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计报酬,均可参加红十字志愿服务,经过申请,成为红十字志愿者。

  第二十六条 红十字志愿者分为登记志愿者和注册志愿者。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为红十字志愿者注册审批机构;基层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经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授权,在其职责范围内开展志愿者登记、注册工作。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积极发展红十字志愿者,建立不同专业、领域的志愿服务队伍,开展富有红十字特色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九条 红十字志愿者的权利

  (一)获得红十字志愿服务的相关信息;

  (二)获得红十字志愿服务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三)获得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教育和培训;

  (四)对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有退出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的自由;

  (六)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三十条 红十字志愿者义务

  (一)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志愿提供人道服务;

  (二)遵循红十字运动宗旨,积极参与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

  (三)履行志愿服务承诺,自觉维护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

  (四)保护在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他人隐私及其它依法保护的信息,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五)正确使用红十字志愿者标识,妥善保管志愿者证;

  (六)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或其它违背红十字会宗旨和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设立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保持与其他部门志愿服务机构的联系,组织、指导红十字志愿者及志愿服务组织开展活动,维护红十字志愿者及其服务组织的合法权益,定期对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和表彰。

  第五章 全国组织机构

  第三十二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中国红十字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中国红十字会理事会召集,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总会和地方红十字会推选的会员代表以及与有关部门协商产生的代表和特邀代表组成。代表比例由常务理事会根据会员人数和红十字事业发展需要决定。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由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选举中国红十字会理事;

  (二)修改《中国红十字会章程》;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理事会提交的工作规划;

  (五)决定中国红十字会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三条 中国红十字会设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和名誉理事,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顾问。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由理事会聘请国家领导人担任。

  第三十四条 中国红十字会会长的职权是:

  (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指导执行委员会工作;

  (三)出席红十字运动国内外重要会议、活动,参与重要事务。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

  理事会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其决议。理事会任期五年,下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时换届。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理事会,会议有效。理事会决议由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

  (二)选举常务理事;

  (三)选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四)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

  (五)增补、更换或罢免理事、常务理事;

  (六)审定中国红十字会工作报告、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财务收支等报告;

  (七)审定下一届理事会组成方案;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的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两次。

  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效。常务理事会决议由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提出修改章程的议案;

  (二)向理事会提出更换、增补及罢免理事、常务理事的议案;

  (三)审议中国红十字会工作报告、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财务收支等报告;

  (四)审议下一届理事会组成方案;

  (五)批准设立、撤销全国性行业红十字会;

  (六)聘请名誉理事;

  (七)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七条 执行委员会

  执行委员会对常务理事会负责。执行委员会由驻总会的专职常务理事组成。常务副会长任执行委员会主任并担任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法定代表人。执行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主持总会日常工作;

  (二)负责编制经费预算,审核年度经费财务决算;

  (三)指导全国红十字会的工作;

  (四)管理总会的动产和不动产;

  (五)承担总会的民事、法律责任;

  (六)负责对外交流与合作;

  (七)聘请顾问;授予荣誉会员;

  (八)批准成立专门委员会;

  (九)完成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六章 地方、行业和基层组织机构

  第三十八条 地方红十字会

  (一)各级地方红十字会的权力机关是同级会员代表大会。各级地方红十字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同级红十字会理事会召集,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二)各级地方红十字会建立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任期五年。有3名以上(含3名)专职常务理事的红十字会,需设执行委员会,主持日常工作。

  省、市(地)、县级红十字会名誉会长由同级理事会聘请当地主要领导担任。

  (三)省、市(地)、县级红十字会会长一般应推选当地同级现职领导担任,其工作变动时应及时改选。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应保持相对稳定。常务副会长为本级红十字会机关法定代表人,主持日常工作。

  (四)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并具备能够独立自主开展工作的条件。

  第三十九条 行业红十字会

  全国性行业成立的`红十字会为中国红十字会的行业红十字会,由中国红十字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其工作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由行业红十字会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决定。

  行业红十字会按照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遵循本章程,结合本行业特点开展工作。

  第四十条 基层组织

  城市街道(社区)、农村乡镇(村、组)、企业和事业单位、学校、医疗机构和其他组织中建立的红十字会为基层组织。红十字会基层组织的主要职责是:宣传普及红十字知识,开展人道主义的救助活动,举办初级救护培训、群众性健康知识普及及其他符合红十字宗旨的活动。

  第七章 特别行政区组织机构

  第四十一条 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为中国红十字会高度自治的地方分会。

  第四十二条 特别行政区分会依照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结合特别行政区实际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四十三条 特别行政区分会可参照本章程,依据特别行政区法律法规制定组织规程或组织条例,并报总会备案。

  第八章 经费和财产

  第四十四条 红十字会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红十字会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

  (三)动产和不动产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拨款;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各级红十字会建立经费审查监督制度;接受审计部门审计和相关部门监督。

  对会费的使用和管理,按《中国红十字会会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对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款物的使用和管理,按《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红十字会的经费和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是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省级红十字会可依法建立基金会,地方红十字会可设立专项基金。

  第九章 标志 会徽 会旗

  第四十八条 中国红十字会使用白底红十字标志。其使用方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红十字标志标明性使用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中国红十字会的会徽为金黄色橄榄枝环绕的白底红十字。

  第五十条 中国红十字会的会旗为白色旗帜正中央印制中国红十字会会徽。

  第五十一条 全国各级红十字会统一使用白底红十字标志和会徽、会旗。

  红十字标志、红十字旗、中国红十字会会徽和会旗(样式附后)以及会员证、团体会员标牌、荣誉证书等需用红十字标志的,应按照中国红十字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日内瓦公约”,是指中国加入的于1949年8月12日缔结的日内瓦四公约,即:《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和《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

  本章程所称日内瓦公约“附加议定书”,是指中国加入的于1977年6月8缔结的《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和《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

  本章程所称国际人道法,是指在战争或武装冲突中,依据条例和惯例,以保护不直接参与军事行动(如平民百姓)或不再参加军事行动(如军队的伤、病员和俘虏)的人员为目的、规定各交战国或武装冲突各方之间交战行为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是其主要组成部分。

  第五十三条 中国红十字会英文译名为:“ Red Cross Society of China ”。

  第五十四条 地方和行业红十字会的名称为:在行政区域名称或行业名称后加“红十字会”;对外交往中的称谓为:在行政区域名称或行业名称前加“中国红十字会”,在行政区域名称或行业名称后加“分会”,英文译名为:“Red Cross Society of China *** Branch ”。

  第五十五条 基层组织的名称为:城市街道(社区)、农村乡镇(村、组)、企业和事业单位、学校、医疗机构和其他组织名称后加“红十字会”。

  第五十六条 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的名称为:“中国**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英文译名:The Red Cross of the**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简称:“**红十字会(中国红十字会分会)”[英文译名:**Red Cross(Branch of the Red Cross Society of China)]。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属中国红十字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报国务院备案。

  红十字会规章制度 8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红十字会会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期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会员缴纳的会费,是红十字会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

  第三条 会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应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得当的原则。

  第四条 个人会员会费,由基层红十字会收缴;团体会员会费,由审批发放团体会员证书的红十字会收缴。

  第五条 个人会员的`会费标准;成人会员年度会费不超过10元;青少年会员年度会费不超过5元。

  第六条 团体会员的`会费标准:单位职工人数200人以下的,年度会费不超过300元;200-500人的,年度会费不超过500元;500-1000人的,年度会费不超过1000元;1000-人,年度会费不超过1500元;2000人以上的,年度会费不超过2000元。

  第七条 具有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和团体会员双重身份的单位,在单位缴纳团体会员会费的同时,个人会员还应按规定缴纳个人会员会费。

  第八条 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自愿缴纳会费超过年度会费标准的,应予以鼓励,并视情况奖励。

  第九条 个人会员会费应由个人负担,不得由所在单位支付。团体会员会费,应从企业管理费或自有资金中开支。

  第十条 会员连续两年不按期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应予以注销。

  第十一条 基层红十字会应将收缴会费的20%缴纳上一级红十字会,80%留本级红十字会。县、地、省级红十字会应将收缴会费的30%逐级缴纳上一级红十字会,70%留本级红十字会。

  省级红十字会向总会缴纳会费的时间,应在当年12月底以前。

  全国性行业建立的行业红十字会,比照省级红十字会的比例和做法,向总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费应用于开展与红十字会宗旨相一致的各项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会费使用须经各级红十字会执行委员会或办事机构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建立会费收缴、使用与管理制度。设专人负责会费收缴、使用与管理工作,建立收支明细账目。每年将会费收支情况向理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红十字会要接受上一级红十字会对会费收缴、使用与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将年度会费收缴、使用与管理情况报上一级红十字会。对会费收缴、使用与管理工作开展好的红十字会,上一级红十字会应予以奖励。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第七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5月1日起施行。4月14日制定的《中国红十字会会费收缴与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红十字会规章制度 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红十字会是县红十字会在学校当中设立的基层组织,接受从县红十字会和学校的双重领导.

  第二条学校红十字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人道主义组织,应遵守国家的各项政策、法令、法规.

  第三条 学校红十字会应以各种形式开展符合红十字运动的宗旨和原则,有益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各项公益活动、训练活动和团队活动.

  第四条 学校红十字会始终恪守的宗旨是:人道、博爱、奉献.

  第五条 学校红十字会始终恪守的原则是:人道、公正、中立、独立、志愿服务、统一、普遍.

  第六条 学校红十字会始终恪守的两大政策是:“open door”和“teamwork”,即:开门政策和团队合作政策.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七条 学校红十字会设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职务;根据需要聘任名誉会长、顾问或其他工作人员.

  第八条 学校红十字会下设教工分会和学生分会.

  第九条 教工分会和学生分会的负责人分别由教工会员和学生会员担任.

  第十条 学校红十字会学生分会下设组织部、培训部、宣传部、秘书部、新闻部等.

  第十一条 学校红十字会秘书长是学校红十字会的代表人,常务副秘书长具体负责全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红十字会秘书长和常务副秘书长对学校红十字会会长,副会长和县红十字会的有关机构负有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秘书长和常务副秘书长一起统一领导教工分会和学生分会,常务副秘书长对学生分会工作中出现的任何问题或争议的解决拥有仲裁权.

  第三章 会员管理

  第十四条:入会及申请资格:

  第一款 具有学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可以申请加入学校红十字会学生分会.

  第二款 学校红十字会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本组织的具体情况决定接受申请或是暂不接受申请.

  第三款 学校红十字会有权决定发展新会员的时间和人数.

  第四款 学校红十字会认为申请者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为:诚实、正直、道德良好、人格完整、乐于助人、有爱心并富于责任感,愿意遵守红十字会的章程并履行相关义务,无任何不良记录.

  第五款 被接受的申请者在被正式接受后应有三个月的见习期并成为见习会员.

  第六款 见习会员不是正式会员,对外不能代表红十字会,不颁发会徽和会员证.

  第七款 申请者应把见习期视为一个认识和了解红十字会的过程,以便正式决定加入或是不加入红十字会.

  第八款 红十字会应把见习期视为一个认识和了解申请者的过程,以便正式决定接受或不接受申请者加入红十字会.

  第九款 见习期结束后被认为符合红十字会的要求且其本人仍志愿加入红十字会的申请者,经批准后转为正式会员,颁发会徽和会员证.

  第十五条:退会及申请资格:

  第一款 具有学校红十字会正式会员身份.

  第二款 应出具书面说明但不必须说明退会原因.

  第三款 应缴回会徽和会员证,如有遗失则必须出具书面说明.

  第四款 对遗失会徽和会员证的申请退会的会员,红十字会有权以公告的方式宣传该会员退会,该会员所持会徽和会员证作废.

  第五款 对无故拒绝缴回会徽和会员证的申请退会的会员、恶意退会的会员或受到纪律处分的会员,红十字会有权以公告的`方式宣传该会员恶意退会,该会员所持会徽和会员证作废,对该会员予以除名处分,并通报学校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会员考勤:

  第一款 为保证红十字会的正常工作和开展活动,学校红十字会将本会的考勤作为衡量会员合格与否的尺度之一,但不是唯一的标准.

  第二款 申请入会的见习会员在见习期间有三次无故不参加团队活动或训练活动可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

  第三款 申请入会的见习会员在见习期间累计三次不参加活动可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

  第四款 正式会员在一个学期内两次未经批准不参加公益活动或训练活动应视情况予以包括除名在内的处分.

  第五款 正式会员在一个学期内累计五次不参加活动予以处分或视为自动退会.

  第六款 三次迟到记一次缺勤;迟到15分钟以上记一次缺勤.

  第七款 学校红十字会实行活动前请假制度;公益活动和训练活动原则上不许请假.

  第八款 红十字会学生干部的考勤另行规定.

  第九款 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红十字会决定:三至五年级会员必须参加公益活动或训练活动.

  第十款 确有特殊情况并经常务副秘书长批准的会员考勤可以酌情处理.

  第四章 干部管理

  第十七条 干部的选举:

  第一款 学校红十字会的学生干部由选举产生.

  第二款 学校红十字会学生干部的换届选举每年六月举行.

  第三款 学校红十字会在选举的基础上依照有关条例保留对学生干部的任免权、分配权.

  第四款 学校红十字会的正式会员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五款 在校四年级的学生会员原则上不再作为候选人.

  第六款 在职教工干部的产生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干部任免:

  第一款 学校红十字会学生分会会长、副会长、各部部长在选举的基础上由秘书长和常务副秘书长任命.

  第二款 对红十字会有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选举结果,秘书长和常务副有权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款 为了便于红十字会和全体会员选拔和考察学生干部,也为了学生干部确认自己的选择,学校红十字会设立见习部长职务.

  第四款 见习部长任期半年,由红十字会直接任免;见习部长每学期期末自动解职,不需特别通知.

  第五款 学生干部(非见习)任期一年,每学年末自动解职,不需特别通知.

  第六款 学校红十字会有权根据需要临时任命干部.

  第七款 学校红十字会有权根据条例免除干部职务.

  第八款 学校红十字会学生干部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工作时,应提前两周向红十字会提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辞去职务.

  第九款 因各种原因辞职的学生干部和改选、任免后的学生干部应在提出辞职或改选、任免之后一周内办理有关交接手续.

  第十款 学生干部交接工作不完全的红十字会有权视情况予以处理或处分.

  第十一款 对未经授权进行私下交易或对有关红十字会的事宜知情不报、隐瞒真相的学生干部应视情况给予立即解职或立即除名处分.

  第十九条 干部考勤:

  第一款 学校红十字会学生干部必须参加所有公益活动和训练活动.

  第二款 学校红十字会学生干部原则上应参加所有干部会议和主持相关各部会议.

  第三款 学校红十字会学生干部原则上应参加组织所有相关活动.

  第四款 学生干部两次未经批准不参加活动应视情况予以处分或解职.

  第五款 学生干部每学期不能参加活动次数累计达本学期应活动总次数的三分之一时,将被认为不能履行职责,原则上应予以解职.

  第二十条 干部职责:

  第一款 所有干部均无条件遵守学校红十字会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模范地予以执行.

  第二款 在工作上保持高度的热诚、责任感和认真负责的态度.

  第三款 具有并努力传播学校红十字会所特有的价值观和文化理念,保持并切实执行学校红十字会所特有的政策精神.

  第四款 强化沟通意识、团队意识、服务意识,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第五款 明察秋毫,奖惩分明,真诚待人.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红十字会为每一个正式会员建立会员档案.

  第二十二条 会员档案将准确记录会员个人资料、训练情况、奖惩情况、任免情况、调动情况及其他红十字会认为应予以记录的情况或应予以保留的资料.

  第二十三条 会员在填写个人资料时必须保证资料的准确性并对其负责.

  第二十四条 学校红十字会有责任在会员升学或就业时将有关档案并入该会员学生档案或转至相关红十字会.

  第二十五条 学校红十字会的正式文件和其他红十字会认为应予以记录的情况或应予以保留的资料均将作为红十字会的公共档案予以保存.

  第二十六条 学校红十字会办公室是公共档案的保存和管理机构,对公共档案的完整性、连续性、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 学校红十字会各部对本部应保存的文件负责.

  第二十八条 各部应保存的文件亦是公共档案的组成部分:各部所发文件必须交办公室存档一份.

  第六章 训练条例

  第二十九条 学校红十字会的训练由急救知识训练和会务

  知识训练两部分组成.

  第三十条 所有会员有权利且必须参加红十字会组织的急救知识训练和会务知识训练,并通过各项考核.

  第三十一条 不通过各项训练的正式会员不得担任任何会内职务.

  第三十二条 红十字会内部根据训练及考核情况划分训练等级,即:训练员和训练专员.

  第三十三条 训练部部长原则上应由训练专员担任.

  第三十四条 训练部成员原则上应由训练员组成.

  第三十五条 所有干部所应具有的训练等级原则上不应低于训练员.

  第三十六条 训练时态度认真,操作准确,概念清晰,准则统一.

  第三十七条 训练部成员应定期复训,复训不合格的应调离训练部.

  第三十八条 会务知识训练原则上应在会员见习期内进行.

  第三十九条 急救知识训练原则上应在会员见习期结束之后进行.

  第四十条 集中补训原则上应在正常训练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

  第四十一条 无故缺训应降为见习会员或予以处分.

  第四十二条 训练员有义务帮助会员在训练期间或非训练期间进行培训.

  第四十三条 鼓励会员将正确的cpr

  红十字会规章制度 10

  一、会员资格与申请

  1.1 会员资格

  学校红十字会是一个人道主义组织,旨在通过各种公益活动、训练和团队活动,促进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为保障活动的顺利进行和发展,会员管理是非常重要的。

  入会申请者应具有诚实、正直、道德良好、人格完整、乐于助人、有爱心并富于责任感,愿意履行相关义务并遵守红十字会的章程。会员应当积极参加组织的各项活动,为学校红十字会的事业发展做出贡献。

  1.2 申请流程

  申请者应在学校红十字会的网站上下载并填写入会申请表,提交给学校红十字会指定的老师或工作人员。提交入会申请表时,应同时提交个人简历、近期照片和推荐信等相关材料。

  学校红十字会将在收到入会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后,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后,学校红十字会将邀请申请者进行面试,并根据申请者的表现和资格审核结果,决定是否接受其为学校红十字会的见习会员。

  二、见习期

  2.1 见习期的定义

  申请者在被正式接受前应有三个月的见习期,并成为见习会员。见习期是申请者适应组织环境、了解组织文化和学习相关知识的重要阶段。

  2.2 见习期的内容

  见习期内,见习会员应积极参加学校红十字会的各项活动,并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同时,见习会员还应当参加学校红十字会组织的培训和训练,提高自己的组织和管理能力。

  在见习期结束前,学校红十字会将对见习会员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是否批准其转为正式会员的重要依据。

  三、正式会员

  3.1 转为正式会员的条件

  见习期结束后,被认为符合红十字会的要求且仍志愿加入红十字会的申请者,经批准后转为正式会员。

  转为正式会员的条件包括:在见习期内表现良好,积极参加组织的各项活动,并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通过学校红十字会的评估,被认为符合红十字会的要求;愿意接受红十字会的.章程和组织管理,履行会员义务。

  3.2 正式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正式会员享有投票权和被选举权,可以参与组织的决策和管理。同时,正式会员还应积极参加组织的各项活动,并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正式会员应当积极发挥自己的特长和优势,为组织的发展做出贡献。

  四、退会申请

  4.1 退会申请的流程

  如果会员因特殊原因需要退会,应向学校红十字会提出退会申请,并出具书面说明。退会申请者应缴回会徽和会员证。

  学校红十字会将在收到退会申请后,对申请者进行审核。如果审核通过,学校红十字会将将会员从会员名单中删除,并注销其会员证和会徽。

  4.2 退会申请的公告

  在某些情况下,红十字会有权以公告的方式宣传会员的退会情况。公告的方式包括:在学校红十字会的网站上公布、在组织内部通报等。

  五、总结

  学校红十字会是一个人道主义组织,旨在通过各种公益活动、训练和团队活动,促进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学校红十字会的会员管理制度是保障组织正常运转和发展的重要保障。了解这些管理制度,有助于学生更好地参与红十字会的活动,推动红十字会的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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