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管理制度

2025-07-23 管理制度

  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制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制度就是在人类社会当中人们行为的准则。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合作社管理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合作社管理制度1

  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按照合作社法的规定,规范运营。规范运营可以从登记注册,办公室布局,社员管理,决策规范,业务规范,荣誉添加等几个方面努力改进,目标是按照示范社的要求规范发展。

  (一)登记注册

  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是合作社规范运营的第一步。合作社首先要取得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三个法定注册登记证件。一般是到工商局取得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局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局和地税局取得税务登记证。

  (二)办公室布局

  办公室的'布局一方面是政府检查的重点,另一方面也是发展社员的门面。规范的合作社布局一般包括室内和室外两部分。室外部分:门头上要悬挂合作社全称横排,大门两侧门框边上挂合作社牌子、分站牌子等其他牌子,门上一般要贴上“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字样,窗上要贴合作社的口号和服务,比如“服务三农”“民主管理”“造福社员”等。室内部分主要是在营业窗口设计上,要避免装修成银行的样子,不要有大的封闭玻璃墙。一般要体现亲民性。在墙上要挂上合作社章程、各项管理制度、中央的政策文件节选、合作社宗旨和理念、领导人照片等。

  (三)社员管理

  合作社日常工作的重点之一就是管理社员。凡入社农户,都要填写入社申请表,复印本人户口本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留底,发放社员证。在日常的交易过程中,要建立合作社成员账户,在成员账户和社员证同时记录交易信息,作为年底分红以及申报国家补贴的依据。社员退社要提前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后办理退社手续,以合适的形式退还社员股金以及公积金。总之,无论是入社、交易、分红、退社都要有流程有底案。

  (四)决策规范

  合作社要严格按照章程规定,制定和执行决策事项。社员大会由全体社员参加,一年至少召开一次,主要用来修订章程、分红、选举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制定来年发展计划以及增资扩股等重要事项。社员大会表决要经过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每个社员签字生效,要留有会议记录。理事会一般由3到5人组成,负责日常事务的决策和执行,召开理事会决策要由二分之一多数通过,并留有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主要是审查合作社财务安全、投资安全等方面的事务,并形成会议纪要。

  (五)业务规范

  业务规范主要是日常开展业务中,管理流程要完善,各部门都要制定自己的管理办法,完善业务手续,规避弄虚作假和铺张浪费。特别是财务管理方面要谨慎安全,财务账目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要求来做账。聘请专业会计人员或者会计师事务所代为记账。

  (六)荣誉添加

  在申报国家项目补贴方面,规范性主要体现在是否获得了一些社会荣誉,比如是否是示范社,是否获得过产品奖牌,是否受到政府表彰等。合作社要在积极参与各种荣誉比赛,为自己增光添彩。

合作社管理制度2

  1、有利条件

  (1)从法律角度确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建立的基础依据20xx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大会上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章第三十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随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蓬勃发展,作为独立自主的互助性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在合作社中的作用不言而喻,一套独立的会计制度有利于合作社的有效管理和成员对合作社经营状况的全面监督。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院长、着名“三农”问题专家温铁军指出,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的确立成为合作社生存发展的保障。而国家顺应时代要求出台的<合作社法>和有关政府部门出台的相关配套政策,为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的确立奠定了法律依据。

  (2)政府从各方面加大保护和支持力度农民专业合作社与一般营利性企业相比,在一个完全遵从自由竞争机制的市场环境下,加上农业本身具有的巨大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凭借自身力量直接进入市场进行平等竞争是很难发展的,其对政府的扶持具有较强的依赖性。同时,合作社以为成员服务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性质必然导致“搭便车”现象的出现,要规避这种现象,政府必须对合作社进行引导扶持。与国外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比较,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处于起步阶段,弱质性明显,面对激烈的国际化竞争,如果没有政府扶持,合作社的发展堪忧。

  为推动合作社发展,国家工商总局已宣布自20xx年起对合作社一律免收登记费,国家税务总局做出了对合作社零税赋的承诺。同时,中国银监会也出台了相应的支持合作社的指导意见,鼓励金融机构提高对合作社的信贷支持水平,而农村信用合作社更是加大了对农民的信贷力度。还有其他一些运输、加工、生产、流通和信息化交流环节的优惠措施等等都已经相应出台。

  (3)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成为社会关注焦点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最初出现在20世纪80年代。在发展初期,合作社经营活动少,无法承担财务管理成本,以及财务管理意识淡薄,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几乎空白。但随着合作社的发展壮大,尤其是浙江省合作社发展快于其他省份合作社的发展,且率先出台了<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推动了社会和政府对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的'重视。国内许多“三农”专家、学者以及政府涉农部门都纷纷探讨如何制定、规范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近来,国家财政部已宣布将专门制定一套针对合作社的独立财务会计制度,规范合作社财务管理。合作社成员也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意识,认真接受政府对合作社成员的财务基础知识培训,成为合作社财务状况有效的监督者。

  2、不利因素

  (1)政府扶持未完全落实到位,易产生依赖思想尽管我国<合作社法>已经出台一段时间,但各级政府对合作社的扶持力度还不能完全落实到位。一方面,我国目前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时期,计划经济旧体制痕迹尚未完全消除,市场经济新体制框架初步建立。我国农村基层政府职能尚未转型,地方官员对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的职能范围还不清晰,在扶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过程中存在着行政介入不当的问题,人为干扰合作社内部组织构建,扶持范围狭窄、扶持政策难以落实,忽视了农民自主意识,损害了农民生产经营自主权。另一方面,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宣传力度不够,对属于政府管辖的方面存在疏忽。比如,支撑农业市场的市场制度还未完全形成;对农民的教育培训和引导不足,导致农民对合作社认识不清;对新成立的合作社还未能完全做到全部下发扶持资金,合作社的国税仍需征收等等导致合作社无法真正享受到政策优惠。另外,政府众多扶持政策的出台,也易于导致合作社的过分依赖思想。正如前文提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天然的弱势性,需要政府的扶持。

  这就需要协调好政府和合作社之间的合作关系,政府扶持过之,易于导致合作社缺乏生存发展的主动意识,坐等救济的思想;政府扶持过少,使合作社无法正常顺利开展生产经营,面临灭亡的可能。

  (2)筹资能力弱,资金、资产不够雄厚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转资金主要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和其他合法取得资产构成,主要以社有资金(自身积累)进行经营。随着合作社经营规模的扩大,大多数合作社在资金问题上越来越明显地感到困难。尽管我国<合作社法>正式确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且明确提出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必须给与扶持,但由于合作社自身力量仍较薄弱,在自由资金无法维持合作社正常运转的情况下,通过申请银行贷款来拓展业务十分困难;同时,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又不发达,农村金融机构逐步萎缩,国有商业银行信贷业务逐步退出农村,邮政储蓄业务只存不贷,狭窄的资金渠道和有限的资金积累,使得许多合作社不能扩大经营规模,极大地制约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正常成长。

  (3)合作社内部管理制度执行不力,尚不健全

  ①财务管理制度不落实。目前,地方合作社都相应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但多数合作社都有章不循。现金收支管理混乱,有些合作社资金来源、资金使用项目记录不全;账薄设置不规范,会计科目随意设置,记帐方法不统一,账账不符、账款不符、账实不符、有账无证、有证无账现象较为普遍;财务审核不严谨,实行一人审批,集体决策无法落实。

  会计档案管理不到位,许多合作社没有设置专门的场所存放会计档案,导致会计资料无法集中管理。因没有完整的帐务记录,既不能进行规范的账务处理和全面反映合作社的财务活动状况,也不利于财务公开和财务监督。

  ②财务公开不规范。多数合作社财务实行了一定形式的公开,但不少合作社财务公开程序、公开内容都很不规范,财务管理工作不力。财务公开项目设置不合理,不通俗易懂,公开内容缺乏透明度,“其他”科目细化不够。财务公开不及时,内容不真实,没有经民主监督小组审核,甚至虚假公开。对群众的疑问和反映的问题不重视、不解决。

  ③财务违规问题普遍。由于尚无法律对合作社财务违规做出详细的规定和处罚,部分合作社没有建立严格的资产管理制度,没有建立资产台帐、明细账,未能如实登记和反映合作社资产的数量、价值及变动情况;对盘盈或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不入账,甚至被个别社员或负责人无偿占用。仅有收入、支出的内部进出“流水账”,没有完整的会计资料。

  原始凭证不规范、不完整,支出没有正式发票,以“白条子”入账;收款不开统一收据,不及时入账。

  甚至个别合作社在从事的经营活动中,存在非法取得或伪造变更原始凭证。审计时不交账本、会计退位时不移交账目,财务混乱的现象缺乏有效控制。

  ④财务监督机制不健全。部分合作社内审监督机制不健全。有些合作社财会人员由合作社领导的亲戚家属担任,这就使会计工作失去了对合作社领导的财务监督和约束作用。加上财务报告公开内容模糊,不易于理解,合作社成员民主管理意识淡薄,使民主监督流于形式,使某些不廉洁领导有可乘之机。同时,一些财会人员为了保住饭碗,对领导的经济违规行为不予监督揭发,滋长了部分领导的犯罪心理。

  ⑤财会人员素质偏低。农民专业合作社财会人员文化少,整体素质不高,年龄大,大多为兼职人员。有些多年未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也上岗,未按规定做账,会计核算不全面,做帐不及时准确,存在账账不符、账证不符、账实不符等现象。在向某些不懂财会知识的理事长提交会计资料时,财会人员未能提出有利于合作社发展的财务建议。合作社某些领导在选择财会人员时,凭关系或喜好决定,将素质低、不懂财务的亲戚家属安置在财会岗位。随着领导层的更替,财会人员更替频繁,财务移交不及时、不规范,造成财会队伍不稳定。

  (4)民主治理结构不齐全,无现成财务管理制度可借鉴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机构包括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各机构职责和企业中设置的机构基本相似。尽管我国<合作社法>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须具备这些组织机构,但部分合作社因缺乏统一的约束和规范,民主治理机构不齐全,没有规范的合作社章程,宗旨和职能不清,机构设置不合理,管理制度不完善,民主治理氛围不充分。

  一些合作社民主控制决策的机制尚未真正形成,一些合作社由大股东或公司或外部力量所控制,民主投票表决方式形同虚设,内部人控制问题突出,所有这些导致了经营权、分配权都落在大户、村干部和农村能人等少部分人手里,成员大会多流于形式,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成了一句空话。此外,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正处于发展初期,许多管理机制制度还不够完善全面。

  国外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已经发展很长一段时间,各方面的治理机制设立比较全面。但任何制度的确立都是依据各自的特殊情况,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的确立,需要根据我国合作社的现实情况制定,没有现成的财务管理制度借鉴,这就需要财务管理和“三农”专家、学者从我国合作社的特殊情形出发,研究制定恰当适路的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应严格有效地执行财务管理制度。

合作社管理制度3

  一、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必须接受农机监理部门的.安全管理。

  二、新购农业机械,必须及时到监理部门办理入户手续。

  三、未按规定参加检审或检审不合格的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不准使用或驾驶、操作机械。

  四、农业机械投入作业前,应进行检查、保养、紧固、调试,达到良好技术状态,不准驾驶、操作安全装置不全或机件失灵的农业机械。

  五、不准把农业机械交给无证人员驾驶、操作,严禁年老体弱、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员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六、不准酒后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七、严禁随意改装农业机械或改变农业机械结构。

  八、拖拉机通过村镇要低速慢行,要防止行人和儿童追车、扒车。

  九、拖拉机上道路行驶时,不准超速和违章载人,必须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有关规定。

  十、农业机械在进行田间作业或其它作业时,必须遵守相关安全规定,切实加强防护措施。

合作社管理制度4

  一、为保证田间作业标准化,制定质量验收制度,田间作业遵守农业技术要求,严格执行《田间机械作业技术操作规程》和《农机田间作业规范》,实现田间机械作业标准化,做到适时、优质、高效、低耗、安全. 二、各车组要正确安装调试作业机具,确保良好技术状态,并经合作社验收,不合格的不准参加作业。

  三、为提高田间作业质量,合作社安排的新技术、新措施、新作业方法等,车组必须执行,否则不准参加作业。

  四、合作社要建立健全田间作业质量检查、验收制度成立验收小组。

  五、质量验收小组要严格执行田间作业标准、规范、进行质量验收,质量不合格,要严肃处理。

  六、质量验收单必须填写及时、准确、全面、清楚并由质量验收人和车长签字,机务统计凭此汇总车组工作量。

合作社管理制度5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作社财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和本社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理事会负责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监事会负责本社的财务资产监督和内部审计工作。会计负责建立总账和明细分类账,作好财务收支、成本费用核算、会计报表编制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出纳负责建立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及合作社资金收支、账款划转和支取。支票和印鉴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第三条 合作社资金来源包括社员出资、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和公益金、未分配盈余、国家扶持补助资金、他人捐赠款和其他资金。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隆阳区三达地果蔬专业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财产。

  第五条 合作社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建立健全各种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所有收入一律纳入账内核算,不准设账外账;收入业务使用专门的收据,不准匿报收入等。

  第六条 合作社财务管理坚持“增收节支、勤俭节约”的原则,各项支出必须用于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以及日常管理等相关事项。

  第七条 合作社费用支出由理事长负责审批,较大支出项目需经理事会研究决定,监事会审核。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人、审批人、理事长签字方可入账。集体审核通过的,需有会议记录或形成的决议复印件作为依据入账。

  第八条 合作社的开支范围及顺序:经营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技术培训、推介和宣传教育等开支;本社经营性支出;其他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开支;本社盈余分配提取的风险和发展基金;合作社年经营盈余按社员与合作社的出资额或交易量(额)的比例返还。

  第九条 合作社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不得将公款外借,禁止以合作社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第十条 合作社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监督”,每季度将财务收支情况张榜公布于办公地点。每年元月底前向社员(或社员代表)大会汇报上年度财务决算情况、盈余分配方案和本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第十一条 其它财务管理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执行。

  第十二条 合作社财务要接受监事会的监督指导和业务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本制度已经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合作社管理制度6

  一、为了加强合作社财务管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合作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理事会负责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

  三、合作社资金来源包括社员会费、社员股金、经营收益、专项拨款、社会捐助和其他资金。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平调和挪用合作社资产。

  五、合作社财务管理坚持“增收节支、勤俭节约”的原则,各项支出必须用于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以及日常管理等相关事项。

  六、合作社费用支出由理事长负责审批,一般经费开支在元以内,由理事长直接审批;元以上,经理事会集体审核后,由理事长审批;重大项目建设及投资,由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理事长例行审批手续。办理各项支出,要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凭证必须有经手人、审批人签字方可入帐。

  七、合作社年度收益要优先计提积累,并按以下顺序分配:

  (1)提取公积公益金;

  (2)提取风险金;

  (3)向投资者分红;

  (4)向社员分配。

  八、合作社设会计一名,会计负责建立总帐和明细分类帐,作好资金收支、成本费用核算、会计报表编制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及负责建立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以及合作社财务收支、帐款划转和支取。

  九、合作社银行帐号、帐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将公款外借,禁止以合作社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十、合作社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监督”。每年元月底前向社员(代表)大会汇报上年度财务决算情况、收益分配方案和本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合作社管理制度7

  一、管理机构

  理事会负责本社资产财务管理的全面工作。监事会负责本社的财务资产监督和内部审计工作。会计负责建立总账和明细分类账,作好财务收支、成本费用核算、会计报表编制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出纳负责建立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及合作社资金收支、账款划转和支取。

  二、管理内容

  合作社资产财务管理包括流动资产、农业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管理。合作社资金管理包括成员出资、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和公益金、未分配盈余、国家扶持补助资金、他人捐赠款和其他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

  三、资产管理

  本社的资产实行内部牵制制度管理和台账登记责任管理。在资产的购置、验收、保管、使用、处置等环节上,实行“五分开”,即购置计划与审批、审批与采购、采购与验收保管、保管与使用审批、处置与审批相互分开,相互牵制、相互监督。建立资产台账登记责任制度,确定专门理事对资产的购置、验收和保管、使用进行登记,建立台账,落实责任。凡造成资产损失或者浪费,又不能补救的,其直接和间接损失由责任人赔偿。财务部要根据本社实际,分门别类的确定易耗品使用期限和周期以及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

  比例,以实事求是的原则确定资产折旧。财务部定期对实物资产进行账账、账卡、账实清查,向理事会呈报实物资产清查报告,提出实物资产管理问题解决方案。加强对本社商标、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四、财务账款管理

  本社现金、各种存款、账目、支票和印鉴要按规定妥善管理。支票和印鉴不得由同一人保管,账目保管要安全完整,不得缺失。凡因保管现金、存款和账目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负责赔偿。本社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不得将公款外借,禁止以合作社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本社应收及暂付款项应当由当事人负责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由当事人负责赔偿。

  五、财务审批管理

  本社财务支出由理事长负责审批。财务管理坚持“增收节支、勤俭节约”的原则,各项支出必须用于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以及日常管理等相关事项。在xx元以内费用开支,由理事长直接审批;在xx元以上费用开支,经理事会集体审核后,由理事长审批;在xx元以上的开支和投资(或者理事长向合作社出资额度以上的费用开支和理事长向合作社出资额度2倍以上重大项目建设投资),由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理事长例行审批手续。财务人员办理各项支出,原始凭证(支出计划审批、发票、验收、入库等凭证)必须齐全,凭证必须有经办人、审核人、审批人签字方可入账。经集体审核通过的,需有会议记录或形成的决议作为依据入账。监事会在每月财务扎帐前对财务支出项目进行审核,对未按规定支出的,提出质询,责令整改纠正,甚至责令由责任人赔偿。

  六、财务公开办法

  本社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监督”。每月将财务收支情况张榜公布于办公地点;每年向社员(代表)大会汇报上年度财务决算情况、盈余分配方案和本年度财务预算方案。财务人员必须热情接待社员提出的与其有关的财务查询。

  七、购销价格管理

  本社购销产品、生产资料的价格确定的确定及变更要经理事会通过,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实行透明化管理。购销价格确定后,要将购销价目表(如果有变化,原因要注明)张贴在办公地点明显位置,便于社员了解。

  八、社员账户管理

  本社建立社员账户,由财务人员详细记载社员的出资额、应享有的公积金份额以及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社员与非社员要分开核算。国家财政扶持补助、其它捐赠的资金和财产,不得分配给成员,不得记入成员账户,仅作盈余分配依据之一,成员退社后不再享有。

  合作社管理制度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区农村村级(行政村,下同)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经营管理,加快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实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法律和政策性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村民合作社,是指行政村依法设立的全体村民参加的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社员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村民合作社的名称统一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县(市、区)××乡(镇)××村村民合作社。

  第三条村民合作社在村党组织的领导和村民委员会的支持下,依法管理村级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按照村民合作社章程自主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村民合作社承担村级集体所有和使用的资金资产资源经营管理职能,实现保值增值。

  村民合作社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经营管理村级集体所有和使用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组织村级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等;

  (二)经营管理政府划拨给本村集体的资产、财政补助资金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资产和资金;

  (三)提供社员必要的'生产生活服务;

  (四)建立健全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村级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运行制度;

  (五)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五条村民合作社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及村民合作社章程,尊重和维护村民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设立和终止

  第六条设立村民合作社应当召开设立大会。设立大会由村党支部委员会(党委、党总支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以下统称村“两委”)组织召开,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具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含委托)或全体农户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含委托)参加,所作决定事项需经到会人员(含委托)过半数通过。

  第七条设立村民合作社应当制定章程,并经设立大会通过。

  第八条村民合作社设立后,应当及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以便开展经营管理活动。

  第九条村民合作社合并、分立、终止的,应当召开村民合作社社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办理相关变更、注销等手续。

  第三章社员

  第十条户籍在本村,且符合村民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农村居民,依法一般为本村村民合作社社员。

  村民合作社社员资格应当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编制社员名册。

  第十一条社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十八周岁以上的社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对村民合作社集体资产承包经营的权利;

  (三)享受村民合作社提供的生产生活服务、收益分配和集体福利;

  (四)监督村民合作社经营管理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村民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社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及本社章程规定;

  (二)执行村民合作社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及其执行机构的决议;

  (三)维护村民合作社的合法权益;

  (四)村民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村民合作社设置村民合作社社员大会(以下简称社员大会)、村民合作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社管会)、村民合作社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社监会)。

  社员大会是村民合作社的权力机构,由本社十八周岁以上的社员组成,依照本办法和村民合作社章程行使职权。村民合作社可以设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经社员大会授权行使职权。

  社管会是社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社员大会负责,具体负责村民合作社日常工作。社管会设社长、副社长、委员,社长可由村党支部委员会(党委、党总支委员会)书记或村民委员会主任兼任。

  社监会是社员大会的监督机构,对社员大会负责。社监会设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

  第十四条社管会、社监会的组成人员,由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村“两委”成员可以与社管会成员交叉任职,但不得与社监会成员交叉任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可与社监会成员交叉任职,但不得与社管会成员交叉任职。

  社管会、社监会成员和财务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村民合作社工作人员由社管会选聘。

  第十五条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听取审查社管会、社监会工作报告,讨论决定村民合作社经济发展规划、生产经营重大事项,选举、罢免社管会和社监会成员等。

  第十六条村民合作社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社员或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员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不称职的社管会、社监会成员。社管会或社监会应当在收到罢免议案30日内召开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进行表决,逾期不召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帮助组织召开。

  第五章经营管理

  第十七条村民合作社应当积极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采取自办企业、入股企业、物业租赁等经营方式,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村民合作社收入来源主要包括:

  (一)村级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水面等资源开发收入;

  (二)村级集体所有的办公用房、门店、厂房、仓库、校舍、停车场等资产经营性收入;

  (三)村级集体发展特色种养、农产品加工、休闲旅游等产业收入;

  (四)村级集体提供各类生产生活服务所取得的服务性收入;

  (五)村级集体获得的财政补助资金、接受他人捐赠的财产入股或参股分红收入。

  第十八条村民合作社应当确保村级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不得将村级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荒地、水面、滩涂等资源型资产和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变卖或用于经营性抵押等,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第十九条村民合作社的收入主要用于以下项目:

  (一)村民合作社生产经营成本(含经营管理人员报酬);

  (二)村民合作社发展积累资金;

  (三)村级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的资金;

  (四)社员的利益分成;

  (五)其他应当开支的项目。

  具体分配办法按照村民合作社章程规定或经社员大会决议确定。

  第二十条村民合作社应当实行民主理财和“村财乡管”。村民合作社可以委托乡(镇)会计代理机构代理会计业务,但不得改变其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监督权。村民合作社应当按村民合作社章程规定,定期向社员公布财务状况。

  第六章指导监督

  第二十一条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村民合作社发展,在资金、用地、交通、供水、供电等方面制定具体措施予以扶持,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

  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依法、自愿、民主、公正的原则,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村民合作社进行股份制改革。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村民合作社设立、选举、运行、终止的具体指导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全区各级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村民合作社的扶持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村“两委”应当支持村民合作社依法独立开展经济活动,保障村民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和村“两委”依法对村民合作社财务进行监督。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以其他方式侵犯村民合作社的合法财产,非法干预村民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活动,强迫村民合作社接受有偿服务,造成村民合作社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向村民合作社或村民合作社违反规定向社员收费、集资、罚款、摊派的,由县级以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七条村民合作社工作人员及会计委托代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以及有其他损害村民合作社及其社员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会同财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对检举揭发侵害村民合作社及其社员权益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县级以上监察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合作社管理制度8

  第一条 为本社的财务工作,发挥财务在本社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社财务主管的职能是:

  (一)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编制财务计划,加强经营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纪律。

  (三) 积极为经营管理服务,促进本社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四) 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

  (五) 合理分配本社收入,及时完成需要上交的税收及管理费用。

  (六) 对有关机构及财政、税务、银行部门了解,检查财务工作,主动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七) 完成本社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本社财务部门由会计、出纳工作人员组成。

  第四条 本社各部门和职员办理财会事务,必须遵守本规定。

  财务工作岗位职责

  第五条 财务部门负责组织本社的下列工作:

  (一) 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二) 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社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三) 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四) 承办本社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会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 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帐、复帐、报帐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按期报帐。

  (二) 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分析本社财务、成本和利润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及时向理理长提出合理化建议,当好本社参谋。

  (三) 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四) 完成理理长或副理事长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出纳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

  (二)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不坐支现金,不认白条抵压现金。

  (三)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帐目,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

  (四)严格支票管理制度,编制支票使用手续,使用支票须经理事长签字后,方可生效。

  (五)积配合银行做好对帐、报帐工作。

  (六)配合会计做好各种帐务处理。

  (七)完成理理长或副理事长交付的其他工作。

  财务工作管理

  第七条 会计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八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九条 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会计、出纳员记帐,都必须在记帐凭证上签字。

  第十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当会同理事长定期进行财务清查,保证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

  第十一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根据帐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上报理事长,并报送有关部门。 会计报表每月由会计编制并上报一次。会计报表须会计签名或盖章。

  第十二条 财务工作人员对本社实行会计监督。财务工作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第十三条 财务工作人员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向理事长书面报告,并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财务工作人员对上述事项无权自行作出处理。

  第十四条 财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理事长或副理事长监交。

  支票管理

  第十五条 本社财务人员支付(包括公私借用)每一笔款项,不论金额大小均须总理事长签字。

  第十六条 理事长外出应由财务人员设法通知,同意后可先付款后补签。

  现金管理

  第十七条 财务人员支付个人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会计审核,理事长批准后支付现金。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库存现金限额为20xx元。超额部分应存入银行。

  第十八条 财务人员支付现金,可以从本社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银行存款中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第十九条 财务人员从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填写《现金领用单》,并写明用途和金额,由理事长批准后提取。

  第二十条 本社职员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需填写《借款单》,经会计审核;交理事长批准签字后方可借用。超过还款期限即转应收款,在当月工资中扣还。

  第二十一条 发票及报销单经理事长批准后,由会计审核,经手人签字,金额数量无误,填制记帐凭证。

  第二十二条 出纳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帐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帐目应当日清月结,每日结算,帐款相符。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凡是本社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

  第二十四条 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标明月份、季度、年起止、号数、单据张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包括制单、审核、记帐、主管),由会计归档保存,归档前应加以装订。

  第二十五条 会计报表应分月、季、年报、按时归档,由会计保管,并分类填制目录。

  第二十六条 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会计人员批准。

  处罚办法

  第二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财务人员予以警告并扣发本人月薪1-3倍:

  (一) 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的或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金额留存现金的;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的;

  (二) 未经批准,擅自挪用或借用他人资金(包括现金)或支付款项的;利用帐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

  (三) 未经批准坐支或未按批准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的`;

  (四) 保留帐外款项或将本社款项以财务人员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

  (五) 违反本规定条款认定应予处罚的。

  第二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人员应予解聘。

  (一) 违反财务制度,造成财务工作严重混乱的;

  (二) 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的会计凭证、帐表、文件资料的;

  (三) 伪造、变造、谎报、毁灭、隐匿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的;

  (四) 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或虚报冒领、骗取本社财物的;

  (五) 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非法谋私,泄露秘密及贪挪用本社款项的;

  (六) 在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致使本社利益遭受损失的;

  (七) 有其他渎职行为和严重错误,应当予以辞退的。

合作社管理制度9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了加强和规范合作社财务,维护合作社和社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规及合作社章程,制定本制度。

  二、本管理制度适用于金叶总社及各基地单元合作社;各合作社、人员在财务会计工作中必须认真执行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 财务机构及职责

  合作社设立综合财务部分,职责是 :负责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和会计核算工作,坚守财经制度、抵制侵犯、挪用合作社财产,严格财务审批、报账规定。

  第三章 费用管理

  一、各项专业化服务收缴及作业费支付

  1、收费标准: 以合作社理事会成员、烟农代表、烟草公司、物价局统一调查、核定、批示的文件为准。

  2、专业化服务费用的收缴

  2.1、各项专业化服务费由各基地单元合作社对应部门负责收取,并及时存入对公帐户。 2.

  3、在缴入对公帐户后,缴款单及时交给财务文员,财务文员当日内打电话通知总社财务人员,财务人员进行核对是否到账,同时通知到单元合作社理事长。

  2.4、缴款凭证按缴款日期计算一周内必须递交到总社财务部。

  2.5、收缴完专业化服务费后,专业化服务队长向对应的驻片经理汇报收缴情况。财务文员要把收费明细表要上交总社财务处。

  3、作业费的支付

  3.1总社综合财务部按照缴费情况,按相关规定流程划拨作业费到各社综合财务部费用卡,各社综合财务部立即通知专业化服务部门经理做好工资表及上交相关的费用单据;各单元合作社应把工资立即发到作业人员手中,不得拖欠,作业人员签好名,上交总社综合财务部。

  4、因专业化服务而产生的招待费按《各基地单元合作社业务招待管理制度》标准执行。

  二、日常管理费用:

  费用总额按照合作社章程规定在利润中提取一定的比例;各基地单元合作社日常费用开支,理事长具有监督权力及支付审批权力,无直接使用现金权力。日常费用开支单据均要有总社驻片经理签名证明、理事长签名审批、监事长签名审核,经办人签名证明后,方可由经办人凭单到各基地单元合作社财务处报销。

  1、招待费

  1.1总社招待费用标准:为了规范招待费的支出,业务招待费根据核定标准开支使用,业务接待须由理事长批准,业务部门经理签证明意见,方可安排招待。由经办人到财务部办理报账手续。

  1.2.各基地单元合作社招待费用标准:按《各基地单元合作社业务招待管理制度》标准执行;并做好用餐登记表。

  2、办公场所、农机存放区、设施设备维修费

  各基地单元的设备(空调、电脑、打印机、办公场所、农机具停放场所等)要维修的',需以书面的形式向对应业务部门申请,由总社安排人员统一维修。

  3、日常费用及易耗物品管理

  3.1 各基地单元的水电费、电话费,按交费发票上交总社报账。其它用品(办公用品、茶叶、一次性杯子、灯管、门锁等)统一由总社综合财务部购买,各基地单元领取使用。

  3.2、各基地单元在每月的28日前把下月要领用的物品清单上交到总社,总社根据各基地单元的需求统一购买。每月规定时间内到总社领取。

  4、差旅费

  1、各基单元合作社(雄州、古市除外)人员到总社开会、办事可凭车票报销差旅费。凡到总社开会、办事的人员到达总社后在《差旅费登记表》中做好记录,月底可将车票给财务人员统一报账。

  2、除此之外,其他的交通费用自理,一律不给予报销。

  三、其他专项支出

  按实际情况,请示相关领导批准后办理。

  四、借款管理

  1、借款管理规定

  1.1.合作社原则上不给予个人借款,业务费、招待费、周转金等情况下,可允许借款,借款人员应及时报帐,除周转金外其他借款原则上不允许跨月借支。

  1.2.各项借款金额超过1000元(含1000元)应提前一天通知财务部备款。

  2、借款销账规定:

  2.1.借款销帐时应以借款申请单为依据,据实报销,超出申请单范围使用的,须经按照费用报销流程取得上级批准,否则综合财务部人员有权拒绝销帐; 2.2.借款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销帐手续(特殊情况除外);

  2.3.借款未还者原则上不得再次借款,逾期未还借支者转为个人借款从工资中扣回。

  3、借款流程

  3.1.借款人按规定填写借款申请单,并注明借款事由、借款金额(大小写须完全一致,不得涂改)、支票或现金;

  3.2.合作社各部门经理签名确认,理事长上报批准后签字同意; 3.3.上级业务监管部门审核和综合财务部审批认可。

  3.4.财务付款:借款凭审批后的借款单到综合财务部办理领款手续。

  第四章 费用报销制度:

  一、费用报销规定

  1、报销人必须取得相应的合法票据,且票据背面有经办人、合作社理事长、监事长、驻片经理等相关人员签名。

  2、 填写费用报销单应注意:根据费用用途填写对应单据;一类一单,严禁合并填写;严格按单据要求项目认真写,注明附件张数;金额大小写须完全一致(不得涂改);简述费用内容或事由。

  3、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领导审批由合作社理事长签名,报销人由经手人签名,领款人和出纳由综合财务部主任签名。

  4、所有单据按要求做好后,统一交由总社审核。

  二、费用报销流程

  1、费用报销人报销申请(填制费用报销单,要求书面干净,金额大小写一致,不得涂改),打印费用明细并将费用原始单据粘贴于费用报销单后;

  2、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领导审批由合作社理事长签名,报销人由经手人签名,领款人和出纳由综合财务部主任签名;

  3、财务人员复核并履行付款。

  上述流程为合作社各项费用报销的既定程序,以后各项事务的报销均需要遵照上述流程操作,否则财务部有关人员有权拒绝付款。

  三、费用单据要求

  为了强化合作社的财务纪律,规避财务风险,原则上合作社一切事项报销的单据均必须取得合法的凭证。合法性的认定以国家财务、税务等方面的规定为准,特殊情况需开收据的,需经总社财务同意后才可开具,具体操作由财务人员负责把控落实,以可操作性为前提。合作社员工任何不符合报销规定的单据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各部门确认、审核、审批人员也不应予签字。各部门签字人在不能确定的情况下不能随意签字。

  1、单据整理要求

  1.1报销单由各社综合财务部人员负责整理好各类单据,首先对单据的类别、时间、批次、项目等进行分类,然后按照一定的标准清晰准确的粘帖在报销单据的后面,并在附件中写明所附单据的张数。单据数量比较烦杂的要写出报销明细清单附在后面。单据分别不清晰,粘帖不规范的财务部门可要求对方改正,不改正的有权予以拒绝受理。

  1.2单据必需有时间及收款单位印章、姓名,只有少许确实市面上此行业较少或无印章的要有收款人签名

  1.3招待餐费按相应的要求填写食堂单据,并做好用餐登记表。

  2、报销或单据传递时效要求

  财务人员根据财务作帐的及时性配比性要求掌握好各项报销的时间,原则上各项单据或费用必须在发生结束后按照正常规定的流程操作,当月发生当月取得并当月报销(特殊情况除外),逾期不再处理。

  3、费用报销的其他规定

  3.1、合作社费用报销必须真实合法,严禁使用白条或其他不合法的凭证,一些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替代凭证的,也必须由理事长和公司业务监管部门的共同认可,同时做到财务操作的安全合法。另外替代凭证要求做到时间合理、摘要明确、金额确定,不能真假混杂,给合作社带来财务风险。

  3.2、每月10日前各基地单元合作社财务文员将上月所发生的费用单据上交总社财务处审核,如审核发现不符合签名规定及限额规定,一律将单据退还合作社,单据金额由各基地单元合作社自行负责。

  3.3、为了便于综合财务部集中时间月末结账,无特殊事由不得拖延到下月报销。

  第五章 附则

  一、合作社相关人员,违反财务管理制度,造成合作社损失,根据情节大小由理事会和监事会负责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本制度解释权归金叶合作社综合财务部。

  三、本制度经南雄市金叶农业技术综合服务专业合作社理事长组织经理事会、监事会会议讨论通过并由理事长及其参会人员签字后生效。

合作社管理制度10

  11月11日,青桥驿镇召开村扶贫互助合作社管理制度培训会,本次培训由分管扶贫社副镇长蒋攀攀主持,主要围绕如何提高村级扶贫互助合作社管理水平进行了系统培训,镇机关全体干部、各村“四支队伍”全体成员、各村扶贫互助合作社理事长、监事长共50人参加了本次培训。

  会上,副镇长蒋攀攀解读了《留坝县村股份制经济合作社管理暂行办法》,从股东的构成、村股份制经济合作社的职责和义务、股权设置、民主监督、财务管理、利润分配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知识解析和案例分析;并对《留坝县村级扶贫互助合作社公益类服务队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精神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讲解,分享了兄弟乡镇在扶贫社运行管理中的优秀举措和先进做法。

  会议要求,一是加强理论学习。各村要组织村上的党员干部集中学习扶贫互助合作社管理制度,各扶贫互助合作社主要负责人要全面熟悉系统掌握扶贫社的各项业务流程和相关要求,切实发挥好扶贫互助社助农增收作用。二是健全监督管理。各村要高度重视扶贫互助社扶贫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各监事长要切实履行相关职责,严格对照相关财务监管制度,及时对扶贫社经营管理活动和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核和监督,不断提高扶贫互助合作社管理水平。

  截止目前,全镇6个行政村扶贫互助合作社已实现全覆盖,149户贫困户全部加入扶贫社,累计入股11.59万元,带动非贫困户109户入股19.2万余元,通过扎实扶贫互助合作社运行,进一步提振了村“四支队伍”和全体村民发展产业的动力,还促进了全镇产业的发展壮大,为贫困户产业发展提供了资金保障,增加了群众的经济收入,提升了满意度。

合作社管理制度11

  一、自觉遵守各项安全防火制度,不违章作业,并劝阻他人的违章行为。

  二、加强对防火设备的保养,搞好作业场所的安全防火工作.灭火工具齐全有效(灭火器、沙箱、铁锹、扫帚),不准随意乱动,保持完好状态。 经常检查,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三、不准私接、乱接电线,禁止使用明火烤车

  四、修理人员离开时,必须切断电源,检查有无火灾隐患,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

  五、安全责任人要时刻注意安全,消灭各类隐患,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合作社管理制度12

  一、凡是反映本合作社生产经营活动的章程、管理制度、成员情况、年度计划、统计资料、财务审计、会计档案、劳动工资、经营情况、人事情况、会议记录、决定、委托书、协议、合同、项目方案、通知等具有参考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均属归档范围。

  二、档案管理由相关档案管理人员负责。保证本合作社的原始资料及单据齐全完整、安全保密和使用方便。

  三、档案资料实行“季度收集整理”和“年度归档立卷”制度,即:每年的'四、七、十和次年的一月为季度收集整理期,每年二月份为档案资料归档立卷期。在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和归档立卷期,由档案管理人员分别向各部门收集应该归档的原始资料,各部门应积支持极配合。凡涉及商业机密的文件必须按规定另外归档存放。档案管理员根据有关文书立卷归档管理制度实施档案归档整理。

  四、档案资料的分类依据文书立卷归档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档案资料的归档每年一次,属于平时立卷归档的不在此规定范围内。

  五、档案的借阅。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借阅非密级档案可直接通过档案管理员办理借阅手续。因工作需要,本社的其他人员需借阅档案的,本人提出申请,非密级的由理事会成员审批;

  借阅密级档案的由理事长审批,原则上只能在档案室阅览,不准再外借;

  本社外的人员借阅档案,一律由理事长审批。借阅者要保持整洁完整,不得涂改遗失;

  要注意安全保密,未经允许,不得翻印、抄录、转借、遗失。

  六、任何个人或部门未经允许不得销毁档案资料。档案到了销毁期,由档案管理员进行清理,写出书面销毁报告报理事会批准后执行。经批准销毁的档案,档案管理员须认真核对,将批准的档案资料销毁审批报告和将要销毁的档案资料做好登记并归档。销毁登记表永久保存。在销毁档案资料时,必须由监事会成员监督销毁并在销毁登记表上签字。

合作社管理制度13

  一、油料员要加强业务学习,明确各种油料性能、标号和分类,不能混用或借用,如混用、错用造成事故由油料员负责。

  二、各种油料进出必须使用油料出库单,帐物相符,按规定加油,计量准确,车组领取后签名或盖章,私人不经领导批准不得加油。

  三、主油净化必须使用三过滤,提高主油清洁程度,付油有搅拌器,黄油有加注器。

  四、油库必须安全可靠,门窗牢固,防火设备齐全。

  五、在油料3 0米内不准吸烟,车辆加油时要熄火进行加油,加完油后,不得在离油库5 0米以内保养机具。

  六、常年保持油库内外的清洁卫生,安全防火.

  七、坚持常年回收废料(机油、柴油、齿油)。

合作社管理制度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养殖专业合作社的管理,提高养殖效益和经济效益,保障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养殖专业合作社是指由养殖业务有一定经验和技能的自然人组成的合作社。

  第三条 养殖专业合作社的宗旨是充分利用合作社成员的优势,共同开展养殖业务,实现资源共享、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第四条 养殖专业合作社坚持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协调,并遵循市场经济原则,依法经营,诚信守法。

  第五条 养殖专业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重视会员的意见和决策,尊重合作社成员的平等权益。

  第六条 养殖专业合作社的管理人员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合作社的利益和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合作社的组织形式和成员资格

  第七条 养殖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形式可以选择有限责任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伙企业等形式。

  第八条 养殖专业合作社的成员资格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具备养殖业务的经验和技能;

  2. 自愿加入合作社,并认同合作社的宗旨和理念;

  3. 守法经营,具备良好的信誉;

  4. 遵守合作社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5. 具备合作社经营所需的资金和资源。

  第九条 加入养殖专业合作社的成员需要向合作社提出申请,并填写详细的个人信息和养殖业务经验。

  第十条 合作社对于加入成员的审核应当进行全面、公正、公开的评估,认真保护合作社和成员的利益。

  第三章 合作社的权益和义务

  第十一条 养殖专业合作社成员享有以下权益:

  1. 有平等参与合作社管理和决策的权利;

  2. 有平等分享合作社经营所得的权利;

  3. 有对合作社的监督和投诉的权利;

  4. 有接受和提供合作社技术培训的权利;

  5. 有充分了解合作社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权利;

  6. 有参与合作社分红和纳税的权利;

  7. 有平等享受合作社服务的权利。

  第十二条 养殖专业合作社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 必须遵守合作社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2. 必须按照合作社的规定认真开展养殖业务;

  3. 必须按时缴纳合作社的会费并参与合作社经营所需的资金投入;

  4. 必须保护合作社的利益,共同承担合作社的风险和责任;

  5. 必须支持和配合合作社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6. 必须遵守养殖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经营合法、安全。

  第四章 合作社的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 养殖专业合作社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成员的实际情况,确定合作社经营的养殖品种、规模和区域。

  第十四条 养殖专业合作社应当建立和完善养殖环境和设施,确保养殖的安全和高效。

  第十五条 养殖专业合作社应当建立和完善养殖技术和管理体系,提升养殖的技术水平和经营效益。

  第十六条 养殖专业合作社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养殖计划,合理安排养殖资金和资源的使用。

  第十七条 养殖专业合作社应当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经营收支的合理和透明。

  第十八条 养殖专业合作社应当及时准确地向成员提供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的.信息。

  第十九条 养殖专业合作社应当与相关部门和机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推动养殖业的发展。

  第五章 合作社的分红和退出

  第二十条 养殖专业合作社经营收益的分配应当根据成员的投入和贡献进行合理分配。

  第二十一条 养殖专业合作社的分红可以以现金形式或者以股权形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养殖专业合作社成员有权根据合作社章程和管理制度,在合适的时机退出合作社。

  第六章 合作社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养殖专业合作社应当成立监事会或者监事小组,对合作社的经营和管理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养殖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有权参加监事会或者监事小组的选举和议事,监督合作社的运营。

  第二十五条 养殖专业合作社应当接受合作社联合社或者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的修改应当按照合作社章程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养殖专业合作社的解散应当按照合作社章程的规定进行,并及时通知合作社成员。

  第二十八条 合作社的争议解决应当按照合作社章程的规定进行,并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养殖专业合作社所有。

合作社管理制度15

  一、根据财政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我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本社依据有关法律、制度规定配备会计人员,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登记会计帐簿,编制会计报表。

  三、会计信息应定期、及时向本合作社成员公开,接受成员的监督。

  四、合作社要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收取现金时手续要完备,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取得现金应及时入账,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挪用,不准公款私存。支票和财务印鉴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五、合作社要建立健全销售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按规定的程序办理销售和发货业务,及时办理销售收款业务,不得账外设账。

  六、合作社要建立健全存货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保管人员岗位责任制。存货出入库时,要认真清点验收,并办理相关手续。

  七、合作社要建立健全借款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不得由同一人办理借款业务的全过程。

  八、合作社对成员入社投入的资产要按有关规定确认和计量,并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帐户,将每个成员的出资量化为公积金份额以及每个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记载在其帐户中。

  九、合作社要完善年终盈余分配办法,可分配赢余的60%以上应当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为依据比例返还与成员,其余部分以成员帐户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基础,并将本社接受的财政直接补助平均量化给本社成员。

  十、合作社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会计档案的管理。建立会计档案室(柜),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做到完整无缺、存放有序、方便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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