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监测管理制度

2023-05-09 管理制度

  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好的制度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那么制度怎么拟定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瓦斯监测管理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瓦斯监测管理制度1

  一、 监测监控系统的装备

  1、 矿井应按《规程》规定装备安全监控设备,包括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瓦斯断电仪、风电瓦斯闭锁装置,备用量不少于20%。

  2、 所有设置甲烷传感器的地点,必须实现甲烷超限断电功能,其断电范围必须符合《规程》的有关规定。

  3、 监控设备传感器的种类、数量、安设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等都应符合规定。

  4、 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5、 监控分站应安设在便于人员观察、调式、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加垫支架,使其距巷道底版不小于300mm或吊挂在巷道中。

  6、 甲烷传感器应垂直吊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距巷道侧壁不小于200mm。掘进工作面的甲烷传感器,不得悬挂在风筒的同一侧,禁止用新鲜风流直接吹甲烷传感器。

  7、 监控设备的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复电点、信号遥传等都应符合规定。由于瓦斯超限规定浓度而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都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规定以下,方可人工复电。

  二、 便携式瓦斯检测仪器的装备

  1、 下井人员按《规程》规定佩带便携式瓦斯检测仪器。

  2、 下井跟班干部、班组长、放炮员、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

  3、 设专人负责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的充电、收发及维修。

  4、 必须设置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的零点和电压或电源负压值,不符合要求的严禁发放使用。

  5、 便携式甲烷检测仪每七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至少调校一次。

  6、 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应建立健全以下台帐和记录;

  (1)、设备、仪表台帐;

  (2)、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管理牌板;

  (3)、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发放记录;

  (4)、便携式甲烷检测仪调校记录;

  (5)、便携式甲烷检测仪检修记录。

  三、 监测监控设备的标校

  1、 安全监测监控设备每月至少调校一次。每七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瓦斯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器一次。每七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

  2、 必须建立安全监控设备调试校正制度。安全监控设备投入使用前要在地面经48小时的`通电运行,调试合格后方可安装。安装后要进行运行前的调试,各项指标合格后方可使用。

  3、 甲烷传感器的调校项目包括:零点、灵敏度、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指示值和逻辑功能检验等。

  4、 安全监控设备在井下连续运行超过6个月,必须将井下部分全部运到井上进行全部检修。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停止安全监控设备运行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

  5、 瓦检员必须检查所管范围的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是否正常,使用光学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并将检查结果报监侧值班员或通风调度。

  四、 监测监控中心站的管理

  1、 监控中心站应24小时连续正常工作,设备性能符合规定,有断电状态和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存储和打印报表功能。

  2、 中心站主机应不少于2台,1台备用。按时打印报表。

  3、 安全监控设备维修人员必须24小时值班,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处理。在井下处理故障时,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并填写故障登记表。在井下无法处理时,应在8小时内更换。在处理故障期间应有安全措施。

  4、 监测监控设备性能完好,能正常工作。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备用安全监控设备、零配件材料和维修校正用仪表,以保证安全监控设备的正常工作。

  5、 矿井应建立通风安全监控机构,配齐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监测工。安全监测工经培训合格方可能上岗。

  6、 矿井应有监控中心室、设备维修室、库房、携带式仪器发放室等工作场所,并应做到整洁有序。

  7、 监测监控中心站应编写以下台帐记录;

  (1)、有设备仪表台帐;

  (2)、故障登记表;

  (3)、检修记录;

  (4)、巡检记录;

  (5)、中心站运行日志;

  (6)、监控布置图及监控(月、季)报表。

  五、 监测的瓦斯数据应保留一年以上。

瓦斯监测管理制度2

  第一条 为了加强设备管理,提高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和经济效益,保证安全生产和设备正常运行,根据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设备的管理是为了保证设备的健康,加强维护与计划性检修,依靠技术进步,坚持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管理由监控队队长负责,其主要任务是对设备进行综合管理,保持设备完好。

  第四条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必须按要求取得“ma”标志准用证,“安全仪器、仪表合格证”,用于爆炸性环境的设备还应取得“防爆合格证”,属于计量器具的还应取得“制造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计量器具合格证”,严禁使用未经国家授权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进行安全联检的关联设备。

  第五条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到货后,供应部门应及时会同监测部门、供应商共同开箱验收,三方办理验收手续,发现问题应立即与供货单位协商解决,确认数量、质量无误,移交监控队。

  第六条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配套的制造厂家原始图纸、安装使用说明书、资质证明、合格证等技术资料,要妥善保存,确保资料完整,相关的规定祥见《安全监控系统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第七条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供应部门移交监控队后,监控队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库管员将所有设备(包括配套的零配件)逐一填写《安全监控设备、仪表台帐》。

  第八条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需要投入使用时,监控队库管员要及时办理出库手续,同设备领用人共同确认出库的数量,库管员将领用设备(包括配套的零配件)逐一填写《安全监控设备、仪表台帐》。

  第九条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报废:

  (1)设备老化、技术落后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

  (2)通过修理,虽能恢复精度和性能,但一次修理费用超过原价80%以上的;

  (3)严重失爆不能修复的;

  (4)遭受意外灾害,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

  (5)不符合国家规定及行业标准规定应淘汰的。

  第十条 根据设备管理工作的需要,可以不定期开展各种不同类型的竞赛活动,对作出显著成绩的设备专责人和集体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一条 对由于设备管理不善,设备发生严重事故而影响安全生产的,根据情节对分管负责的有关人员追究责任。

瓦斯监测管理制度3

  1、采掘工程设计必须对安全监测监控仪器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在图纸上标明;

  2、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使用单位或机电科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

  3、井下分站,应设置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通风巷道或支护完好的地点;

  4、为保证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断电和故障闭锁功能,断电控制器与被控开关之间必须正确接线;

  5、需要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停止运行时,须经矿主要负责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瓦斯监测管理制度4

  一、 瓦斯监控室必须坚持全天24小时有人值班,不得脱岗、睡觉或做一切与监控无关的事。

  二、 若发现井下瓦斯超限,必须立即汇报有关领导,并做好记录。

  三、 瓦斯监控人员必须对每班监控情况作好记录,有事外出必须请假,同时必须安排人员接班。

  四、 井下瓦斯超限时,必须及时向值班领导汇报,查明原因,同时作好记录。

  五、 非值班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机房。

  六、 保持机房内的清洁卫生。

  七、 微机出故障或井下探头有故障,必须请示矿领导,随时向有关部门汇报,并做好记录。

瓦斯监测管理制度5

  第一条 技术资料包括:

  1、安全监控系统各类设备合格证、说明书、图纸等,井下设备要有防爆合格证、矿用安全标志ma,是计量器具的要有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等。

  2、各种规则制度、岗位责任制、各类报表、台帐等。

  3、监控系统的各类监测监控数据。

  4、安全监测系统图、断电控制图等。

  5、安全监控系统的设计、验收资料、集团公司年检报告及各种技术措施、安全措施等。

  6、各种监控系统数据分析记录。

  第二条为保证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及运行的有效性,应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同时各矿应建立各项制度的详细实施考核细则,确保各项管理制度落到实处。规则制度、岗位责任制包括:

  1、安全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监控设备、设施的验收、入库、出库、报废等。

  2、安全监控系统设备和传输设备的定期检修制度:包括设备调试、检修周期、办法、检验等。

  3、安全监控系统维护制度:包括设备的安装、拆除、移动、日常维护等。

  4、安全监控系统设备调试校正制度:包括地面中心站、井下工作站、通讯设备的调试校正等。

  5、安全监控系统网络运行管理制度:包括各部分运行状态、三级联网传输运行等。

  6、安全监控系统故障信息反馈、处理制度:包括各类故障的发现、登记、汇报、安全措施、故障分析处理等。

  7、安全监控系统监测、监控异常信息反馈、处理制度 :包括各类异常信息发现、登记、汇报、安全措施、异常情况分析处理等

  8、安全监控系统日报管理制度:包括监测日报格式、内容、监测日报的审批签字程序等。

  9、安全监控系统信息传输制度:包括各种数字信息数据的'上传和信息调度汇报业务流程等。

  10、安全监控系统超限制度:包括超限信息的汇报处理流程详细规定。

  11、安全监控系统报警、断电追究制度:包括各类传感器超限报警、超限断电情况汇报、核实、登记、处理等。

  12、安全监控系统甲烷超限断电功能测试制度:包括定期测试的时间、方法、登记、上报等。

  13、备用主控机在线联机测试制度:包括备用主控机测试的时间、方法、登记、上报等。

  14、机房计算机病毒防范制度:包括机房病毒防杀和病毒库升级等。

  15、要害场所管理制度:包括要害手续、登记、器材配备等

  16、机房消防管理制度:包括消防器材、防火知识等

  17、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包括安全仪表校验的周期、操作规范等。

  18、组织机构及监控人员岗位责任制:包括人员配备、培训、持证上岗及相关管理人员和各监测工种岗位责任制。

  19、值班制度:包括值班人员配备、职责、交接班等。

  20、安全监控系统技术资料管理制度:包括各种账卡、报表、监控中心获取的各种技术资料、井下事故记录等。

  21、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管理制度:包括仪器的配备、充电、收发、维修及各种账卡、记录等

  22、安全监控系统应急预案:包括事故分类、汇报程序、安全措施、事故分析处理等。

  23、安全监控系统数据分析制度:包括分析时间、地点、结果、处理意见。

  第三条 各矿必须建立健全如下帐卡、报表和记录,要求各报表帐卡记录得数据必须完整、准确和连续。

  1、安全监控设备、仪表台帐。

  2、系统故障汇报处理以及处理结果记录。

  3、设备(仪器)检修记录。

  4、设备报损记录

  5、监测、监控设备调校记录。

  6、机房中心站运行日志。

  7、安全测控日报

  8、安全监控设备使用情况月报表。

  9、传感器标校记录。

  10、甲烷超限断电功能测试记录

  11、监测、监控设备新安装拷机记录

  12、备用主控机上线联机测试记录。

  13、传感器异常、超限报警、超限断电汇报处理以及处理结果记录。

  14、网络运行记录。

  15、备用电池检查维护记录

  16、要害部门登记表

  17、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台帐

  18、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故障记录

  19、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维护检修记录

  20、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定期调试记录

  21、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发放记录

  22、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年检记录

  第四条 各矿每季度的《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装置布置图》、《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断电控制接线图》必须于每季度末25日-30日内以cad电子图纸形式上报集团通风部。图纸监测装置布置图必须与本矿实际监测系统部署相符。

  第五条 为适应通风系统网络图形信息化管理,各矿地质部门必须在每月初的5日内以电子图形文件格式(mapinfo和autocad两种格式)向各矿通风区提交上月本矿的采掘工程平面图。各矿通风区必须在每月初的8日内完整绘制本矿的通风系统图、通风立体图、通风网络图、监测监控装置布置图、瓦斯抽放布置图、防尘管路与设施布置图、防灭火布置图、瓦斯区域断电监测设置图。并将绘制完成后的上述图形文件按要求的时间和格式传回集团瓦斯监测中心。

  第六条 根据安全监测系统所获取的信息,整理出的各种技术资料均须有一副本保存在监控信息中心。

  第七条 安全监控系统所获取的各种资料均需定期保存,各矿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技术资料管理与制度。

  第八条 安全监控系统的各种资料必须经通风区区长、技术主管、监控技术员的许可才能查阅。如需借阅,要办理相关的手续。

  第九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和网络中心应每个月对数据进行备份,备份的数据介质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年。

  第十条 图纸、技术资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年,事故资料要长期保存。

  第十一条 保存方式为光盘刻录。

瓦斯监测管理制度6

  一、机电队负责在井下所有采掘地点按《煤矿安全规程》及《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要求安装监测装置,并负责电缆续接、吊挂及维护。

  二、所有采掘工作面必须实现瓦斯电闭锁,在瓦斯超限时能自动切断工作面及回风流所有电源。掘进工作面在开口施工前,施工队必须在距风机30米范围内加装总开关,以便安装风电、瓦斯电闭锁,否则罚款200元。

  三、瓦检工每班必须对所管辖区域的瓦斯传感器(探头)进行检查校对和记录,对监测装置及电缆进行外观检查,并将校对数据及检查问题及时汇报调度室。

  四、采掘工作面探头由当班班组长负责按规定挪移、吊挂,否则罚款100元;掘进面探头应悬挂在风筒对帮,否则罚款100元。

  五、掘进工作面每次放炮前,必须由班组长将探头及电缆线,挪至距放炮地点30米以外,并悬挂在巷帮,放炮后及时挪至规定位置,否则放炮员禁止放炮。

  六、凡因放炮崩坏探头,照价赔偿。

  七、非监测人员严禁私自拆卸探头和甩掉监测装置,否则罚款500元,并追究有关人员及队长责任。

  八、私自拆除风电、瓦斯电闭锁或采用其它手段造成闭锁装置不起作用的,罚款1000元。

  九、封堵瓦斯探头,将探头置于新鲜风流中或用新鲜风流稀释瓦斯探头,对队罚款500元。

  十、监测装置出现故障不及时安排人处理,罚款50元。

  本制度由通风管理部、调度室监督执行。

瓦斯监测管理制度7

  1、建立瓦斯监测系统的矿井要配够监测人员。监测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调动必须经通风矿长同意。

  2、各矿井应根据国家《矿井通风安全监测使用管理规定》安装各种监测仪器。

  3、需要安装监测仪的地点,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种类、安设位置、报警值、断电值、控制范围等。安设后由监测队和现场瓦检员共同管理。

  4、新购置或新检修的'监测仪器都必须在地面经3天通电试验,调试合格方准入井使用。井下所有安设的探头每7天必须用标准气样按规定校验一次。

  5、井下监测仪发生故障监测队应立即派人修理。

  6、监测队应制定有关监测仪的使用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等,按规定作好各种记录台帐。

  7、瓦斯监测仪显示数据与人工检查误差超过±0.1%时,监测人员应及时校对。误差不超过±0.1%时以测值大为准。

  8、监测仪器必须是专电源、不能因风机停电、换扇、采区断电而造成监测仪器停电。

  9、瓦斯监测仪断电后,各作业点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规程》规定以下方准人工复电。

  10、对井下使用的监测仪器因仪器超差不准、无故停电造成事故的要追查监测管理人员责任。

  11、各井(区)监控系统必须保证远程监控联网系统准确、可靠、好使,以便上级部门随时查询数据。

  12、监测中心所获取各种资料需保存2年以上,对井下事故的记录应长期保存。

  13、凡发生擅自移动、停用或破坏监测装置现象,视情节轻重给予严厉处罚。

瓦斯监测管理制度8

  1、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网络是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专用网络,网络的'安装维护工作由县级调度中心统一管理;

  2、任何部门或个人在无经允许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停止网络运行;

  3、不准在网络上安装或传播除瓦斯监测监控数据以外的数据;

  4、工作人员要定期对网络设备进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

  5、发现网络设备出现故障应及时通知县调度中心,并填写故障记录及处理表;

  6、工作人员不准擅自更改主机及网络设备的网络配置;

  7、工作人员不准利用瓦斯监测监控网络聊天、玩网络游戏、传输文件等;

  8、不准在监测监控主机上建立服务器或共享文件夹,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下载,不准浏览或下载其他服务器或网站的数据。

  在检查中如果发现有上述情况,一经查出,严肃处理。

瓦斯监测管理制度9

  第一条 为了加强设备管理,提高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和经济效益,保证安全生产和设备正常运行,根据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设备的管理是为了保证设备的健康,加强维护与计划性检修,依靠技术进步,坚持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管理由监控队队长负责,其主要任务是对设备进行综合管理,保持设备完好。

  第四条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必须按要求取得“ma”标志准用证,“安全仪器、仪表合格证”,用于爆炸性环境的设备还应取得“防爆合格证”,属于计量器具的还应取得“制造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计量器具合格证”,严禁使用未经国家授权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进行安全联检的关联设备。

  第五条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到货后,供应部门应及时会同监测部门、供应商共同开箱验收,三方办理验收手续,发现问题应立即与供货单位协商解决,确认数量、质量无误,移交监控队。

  第六条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配套的制造厂家原始图纸、安装使用说明书、资质证明、合格证等技术资料,要妥善保存,确保资料完整,相关的规定祥见《安全监控系统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第七条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供应部门移交监控队后,监控队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库管员将所有设备(包括配套的零配件)逐一填写《安全监控设备、仪表台帐》。

  第八条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需要投入使用时,监控队库管员要及时办理出库手续,同设备领用人共同确认出库的'数量,库管员将领用设备(包括配套的零配件)逐一填写《安全监控设备、仪表台帐》。

  第九条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报废:

  (1)设备老化、技术落后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

  (2)通过修理,虽能恢复精度和性能,但一次修理费用超过原价80%以上的;

  (3)严重失爆不能修复的;

  (4)遭受意外灾害,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

  (5)不符合国家规定及行业标准规定应淘汰的。

  第十条 根据设备管理工作的需要,可以不定期开展各种不同类型的竞赛活动,对作出显著成绩的设备专责人和集体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一条 对由于设备管理不善,设备发生严重事故而影响安全生产的,根据情节对分管负责的有关人员追究责任。

瓦斯监测管理制度10

  一、 监测监控系统的装备

  1、 矿井应按《规程》规定装备安全监控设备,包括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瓦斯断电仪、风电瓦斯闭锁装置,备用量不少于20%。

  2、 所有设置甲烷传感器的地点,必须实现甲烷超限断电功能,其断电范围必须符合《规程》的有关规定。

  3、 监控设备传感器的种类、数量、安设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等都应符合规定。

  4、 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5、 监控分站应安设在便于人员观察、调式、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加垫支架,使其距巷道底版不小于300mm或吊挂在巷道中。

  6、 甲烷传感器应垂直吊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距巷道侧壁不小于200mm。掘进工作面的甲烷传感器,不得悬挂在风筒的同一侧,禁止用新鲜风流直接吹甲烷传感器。

  7、 监控设备的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复电点、信号遥传等都应符合规定。由于瓦斯超限规定浓度而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都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规定以下,方可人工复电。

  二、 便携式瓦斯检测仪器的装备

  1、下井人员按《规程》规定佩带便携式瓦斯检测仪器。

  2、下井跟班干部、班组长、放炮员、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

  3、设专人负责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的充电、收发及维修。

  4、必须设置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的零点和电压或电源负压值,不符合要求的`严禁发放使用。

  5、便携式甲烷检测仪每七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至少调校一次。

  6、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应建立健全以下台帐和记录;

  (1)、设备、仪表台帐;

  (2)、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管理牌板;

  (3)、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发放记录;

  (4)、便携式甲烷检测仪调校记录;

  (5)、便携式甲烷检测仪检修记录。

  三、 监测监控设备的标校

  1、 安全监测监控设备每月至少调校一次。每七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瓦斯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器一次。每七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

  2、 必须建立安全监控设备调试校正制度。安全监控设备投入使用前要在地面经48小时的通电运行,调试合格后方可安装。安装后要进行运行前的调试,各项指标合格后方可使用。

  3、 甲烷传感器的调校项目包括:零点、灵敏度、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指示值和逻辑功能检验等。

  4、 安全监控设备在井下连续运行超过6个月,必须将井下部分全部运到井上进行全部检修。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停止安全监控设备运行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

  5、 瓦检员必须检查所管范围的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是否正常,使用光学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并将检查结果报监侧值班员或通风调度。

  四、 监测监控中心站的管理

  1、 监控中心站应24小时连续正常工作,设备性能符合规定,有断电状态和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存储和打印报表功能。

  2、 中心站主机应不少于2台,1台备用。按时打印报表。

  3、 安全监控设备维修人员必须24小时值班,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处理。在井下处理故障时,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并填写故障登记表。在井下无法处理时,应在8小时内更换。在处理故障期间应有安全措施。

  4、 监测监控设备性能完好,能正常工作。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备用安全监控设备、零配件材料和维修校正用仪表,以保证安全监控设备的正常工作。

  5、 矿井应建立通风安全监控机构,配齐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监测工。安全监测工经培训合格方可能上岗。

  6、 矿井应有监控中心室、设备维修室、库房、携带式仪器发放室等工作场所,并应做到整洁有序。

  7、 监测监控中心站应编写以下台帐记录;

  (1)、有设备仪表台帐;

  (2)、故障登记表;

  (3)、检修记录;

  (4)、巡检记录;

  (5)、中心站运行日志;

  (6)、监控布置图及监控(月、季)报表。

  五、监测的瓦斯数据应保留一年以上。

瓦斯监测管理制度11

  1、建立瓦斯监测系统的矿井要配够监测人员。监测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调动必须经通风矿长同意。

  2、各矿井应根据国家《矿井通风安全监测使用管理规定》安装各种监测仪器。

  3、需要安装监测仪的地点,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种类、安设位置、报警值、断电值、控制范围等。安设后由监测队和现场瓦检员共同管理。

  4、新购置或新检修的监测仪器都必须在地面经3天通电试验,调试合格方准入井使用。井下所有安设的探头每7天必须用标准气样按规定校验一次。

  5、井下监测仪发生故障监测队应立即派人修理。

  6、监测队应制定有关监测仪的使用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等,按规定作好各种记录台帐。

  7、瓦斯监测仪显示数据与人工检查误差超过±0.1%时,监测人员应及时校对。误差不超过±0.1%时以测值大为准。

  8、监测仪器必须是专电源、不能因风机停电、换扇、采区断电而造成监测仪器停电。

  9、瓦斯监测仪断电后,各作业点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规程》规定以下方准人工复电。

  10、对井下使用的.监测仪器因仪器超差不准、无故停电造成事故的要追查监测管理人员责任。

  11、各井(区)监控系统必须保证远程监控联网系统准确、可靠、好使,以便上级部门随时查询数据。

  12、监测中心所获取各种资料需保存2年以上,对井下事故的记录应长期保存。

  13、凡发生擅自移动、停用或破坏监测装置现象,视情节轻重给予严厉处罚。

瓦斯监测管理制度12

  一、应建立瓦斯监测系统,设置瓦斯监测机构,按规定配备有专业知识的工程技术和工作人员,负责监测装置的管理工作。

  二、必须根据煤炭部《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及局“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安装各类型传感器。在设备不足的情况下,首先装备采掘工作面、串联通风等瓦斯涌出大的地点。

  三、凡应安设监测装置的地点,必须在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对传感器的安设种类、数量、位置和主机、声光箱、动力开关的安设地点,控制电缆和电源线的敷设,控制区域,明确规定,并绘制系统图,建立维护使用人员的责任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四、对不具备安设装置的地点,应由通风区(科)提出安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五、应安设装置的`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开工前必须由使用单位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全申请单》分送通风、机电部门。

  通风部门接到,《安装申请单》后,负责监测装置的安装、调试和使用和维护工作,使用单位负责提供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在进行连接时,必须有监测人员在场监护。

  六、回采工作面安装的瓦斯传感器,有一处超过规定瓦斯浓度数值时,都应立即切断全工作面及回风顺槽内一切非本质安全电气设备的电源。

  新投产的工作面,瓦斯监测装置不健全或不具备断电功能,不于验收。

  七、装置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在入井前,经过48小时通电运行,调试合格后方可下井安装。严禁不合格的仪器下井使用。下井安装后要进行前各项指标的调试,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井下调试不合格的,必须立即更换或上井检修。

  八、井下装置要定期维护调试(每隔7~10天进行一次巡回检查调试);调试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规定;调试时必须携带标准器样、空气样进行校正;调试完毕后,要认真填写调试维护记录。

  九、如装置监测与人工监测出现误差时,在测值时的0.2%范围内,应以测值大的瓦斯浓度为准,以确保安全。如人工监测平均值与装置监测值误差超过0.2%时,监测人员应及时下井进行校对。在此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停用装置。

  十、监测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六个月以上,井下部分应按计划分批运到井上进行全面检修、清扫、调试、校正。

  十一、凡属于装置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控制线均由管辖范围的机电维护人员负责安装拆除时,必须与通风部门人员联系现场共同进行。

  因故障检修与监测装置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停止装置运行时,须制定按措施,井矿总工程师同意后,在监测人员配合下进行检修工作。

  十二、监测中心所获取的各种技术资料均需保存10年,对井下事故的记录,应长期保存。矿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技术资料管理与使用制度。

  十三、对需要经常运行的传感器、声光箱及电缆。只许采掘队、班、组长在瓦检员的监护下,按规定进行移动。严禁擅自移动或停用。停用监测装置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否则追究停用者责任,并给予经济制裁。

  十四、凡发生使用单位私自调整断电点、打过线,故意停装置电源或破坏监测装置的,必须坚持先停电后追查分析的制度,对责任者给予开除留察处分,并按“一通三防”处罚规定进行罚款。

瓦斯监测管理制度13

  第一条 矿井必须建立安全监测系统,制定“矿井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建立安全监测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人员负责安全监测装置的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条 安全监测人员(包括队干部)都必须经过安全监测和通风专业技术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独立工作,安全监测人员的调动必须征得技术矿长的同意。

  第三条 根据煤炭部《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的规定,安装各类型传感器,并有一定数量的备品备件,新安装的工作面,如果瓦斯监测系统不健全,不具备断电功能,不准验收投产。

  第四条 凡应安设监测装置的地点,必须在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对传感器的安设种类、数量、位置、分站和声光箱,动力开关的安设地点,控制电缆和电源线的敷设,控制区域作明确规定,并绘制系统图报技术矿长批准。对不具备安设装置的地点,应由通风科提出安全技术措施,报技术矿长批准。

  第五条 应安设装置的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开工前必须由使用单位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装申请单》,分送通风,机电部门。

  第六条 通风部门接到《安装申请单》后,负责监测装置的安装、调试和使用维护工作,使用单位和机电部门负责提供接通井下电缆及控制线,进行连接时,必须有监测人员在场监护。

  第七条 装备的设置标准;

  1、回采工作面瓦斯传感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回采工作面应在工作面,回风流、专用排瓦斯巷和上隅角各设一个瓦斯传感器。

  (2)机尾传感器安设在回风巷距机尾10米内,报警浓度为1%,断电浓度为1.5%,断电范围:工作面及回风巷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复电浓度小于1%。

  (3)回风传感器安设在距回风第一贯眼10---15米处,瓦斯报警及断电浓度为1%,断电范围:工作面及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复电浓度小于1%。

  (4)专用排瓦斯巷传感器安设在回风巷口栅栏以里10---15米处,瓦斯报警浓度为2.5%,断电浓度为3%,断电范围:工作面及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安全电器设备电源,复电浓度小于2.5%。

  (5)工作面上隅角必须安设瓦斯传感器,其报警浓度为1%,断电浓度为1.5%,断电范围:工作面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

  2、掘进工作面传感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双巷掘进工作面的正副巷口以里10—15米、距煤头5m以内、双巷掘进总回风,各安设一个瓦斯传感器,报警浓度均为1%,断电浓度:煤头传感器为1.5%,工作面回风流传感器为1%,断电范围:正巷瓦斯超限,切断正付巷内部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复电点小于1%。

  (2)单巷掘进工作面应在距煤头5米以内,巷道口以里10—15m处,各安设一个瓦斯传感器,瓦斯报警浓度1%,断电浓度:煤头传感器为1.5%,工作面回风传感器为1%,断电范围为工作面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

  (3)采掘工作面串联通风时,除按正常安设瓦斯传感器外,还需在串入回采工作面的进风巷中再增设一个传感器,位于距回采面煤壁3—5m范围,报警断电浓度均为0.5%,断电范围:回采工作面及其回风巷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复电点小于0.5%。

  (4)掘进工作面使用串联通风时,在所串入的局扇入风前3—5m范围内,再安设一个瓦斯传感器,报警断电均为0.5%,断电范围:被串入的掘进工作面及其回风流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复电小于0.5%。

  (5)在大巷开口或某一采区口确需要串联通风时,必须在被串入的风流中安设瓦斯传感器,一旦瓦斯超限,能切断被串入区内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报警断电点均为0.5%。

  3、回风井、回风巷独立供电运行的设备(包括水泵、绞车等)应安设瓦斯传感器,当瓦斯达到1%时,自动切断该地点一切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

  4、井下各装煤点、煤仓上方应安设断电瓦斯传感器。

  5、地面抽入泵站机房内,应安设瓦斯传感器,当空气中瓦斯浓度超过05%时,发出报警。

  6、瓦斯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煤壁不小于200mm,要避开淋头水,顶板条件不好的地点,能够正确反映所测地点的瓦斯浓度。

  7、凡应安设监测设备的采掘工作面和其它作业地点,开工前必须由采掘队根据《作业规程》提出《安装申请单》,分送通风、机电部门安装,否则,不许开采作业。

  第八条 掘进、回采工作面,都必须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

  第九条 装置必须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入井前通过48小时通电运行,调试合格方可下井安装,严禁不合格的仪器下井使用。

  第十条 与装置关联的电器设备电缆线均由该地区机电工负责,改线或移设备时,必须提前与通风科联系,与监测人员现场共同处理。

  第十一条 增加井下装置要定期维护调试(每隔7天进行一次巡回检查调试),调试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规定,调试时应携带标准气样、空气样、便携式瓦斯检定器三者进行校正。调试完后,必须认真填写调试维护记录。

  第十二条 井下装置发生故障时,必须立即进行处理,在井下无法进行处理时,应在8小时内修好,并投入使用,否则必须停产处理。

  第十三条 在井下处理故障时,必须严格执行规程规定,严禁擅自甩掉装置不用,如确需暂时停止装置运行时(包括检查、更换与装置关联的`电器设备),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技术矿长批准。

  第十四条 如装置监测与人工监测超出限差时,监测人员应及时进行校对,在此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停运装置,否则必须及时更换。

  第十五条 所属巡检员每班至少检查三次所管辖范围内监测装置的工作和完好情况,并将核对仪器指示瓦斯浓度记入瓦斯巡回检查图表。

  第十六条 监测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六个月以上时,应按计划分批运到井上全部进行检修、清扫、调试、校对。

  第十七条 凡与装置无关的电器设备需要停止运行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技术矿长批准,在监测人员配合下进行检修工作。

  第十八条 使用监测装置断电的工作面、井巷等地点,当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而切断电器设备电源后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规程》规定以下时,方可人工复电。

  第十九条 监测中心站必须保持24小时连续运转,认真填写各种记录(包括分站、传感器、运行状况),断电情况,及时打印监测班报表,并送通风科长,安全矿长,技术矿长,矿长审核。

  第二十条 矿井必须建立维修校验室,并配备标准气样、校验台等设备,维修校验必须有记录可查。

  第二十一条 监测中心值班人员要认真监视终端机屏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情况,遇到报警情况后值班员应立即通知通风科、矿调度室、技术矿长。

  第二十二条 监测中心所获取的各种技术资料均需保存2年,对井下事故的记录应长期保存。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维护使用管理人员责任制,分站、声光箱,电缆等由使用单位的电工负责日常维护,掘进工作面放炮前后传感器移动由巡检员负责。

  第二十四条 采掘队、组不按规定移动传感器、声光箱、电缆或发生解脱,破坏监控装置的,必须坚持先停产后追查的制度,严肃追查处理责任者。

  第二十五条 凡需停运监测装置,必须经技术矿长批准,否则追究停运者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安全监测应建立报表和台帐:

  1、设备仪表台帐

  2、监测装置故障登记表

  3、校验记录

  4、巡检记录

  5、值班日志

  6、安全监测班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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