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馆管理制度

2024-09-23 管理制度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制度,制度是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制度很是头疼的,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博物馆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博物馆管理制度 1

  一、 博物馆对藏品负有科学管理、科学保护、整理研究、公开展出和提供使用(对社会主要是提供藏品资料、研究成果)的责任。保管工作必须做到:制度健全、帐目清楚、鉴定确切、编目详明、保管妥善、查用方便。

  二、 藏品保管是博物馆一项经常性的重要业务工作,应由馆长分工负责领导。必须设立专门保管部门或配备专职保管人员。保管人员必须实行岗位责任制,并保持相对稳定。

  三、 保管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马列主义,刻苦钻研业务,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对于接触有毒药品、尘埃的'保管工作人员,应按照当地有关工种享受相应的劳动保护福利待遇。

  四、 为保证藏品安全,进行科学研究或充分发挥藏品的作用,文化部文物局可以调拨或借用全国文物系统所属各博物馆的藏品;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调拨或借用本行政区域内文物系统所属各博物馆的藏品,其中一级藏品的调拨、交换,须经文化部文物局批准。

  博物馆管理制度 2

  (一)安全保卫的组织领导

  一、博物馆建立由馆长牵头、以保卫科为骨干、其他科室人员共同参加的安全保卫领导组。领导组暂由x人组成,负责指导、检查、监督全馆的安全保卫工作。

  二、博物馆设保卫科,具体负责全馆的文物展品、展厅设施设备的安全,保证博物馆各项工作的安全运行。

  三、安全保卫领导组和保卫科要随时与文化艺术中心管理处保卫科联系,同时要取得城区派出所和县公安局及消防部门等有关单位的支持和指导。

  (二)安全保卫的主要职责

  一、有秩序地组织游客进入展厅,维护展区正常秩序,监督游客文明参观,防止各种事故发生。

  二、保证各展厅全部文物展品及全部公共财物的绝对安全。

  三、维护游客的正常秩序和人身安全。

  四、维护博物馆全馆工作人员在正常情况下的人身安全。

  五、在防盗、防火和防止各种事故的前提下,随时注意发现隐患,消灭隐患。

  六、宣传安全知识,制定安全设施。

  (三)保卫人员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一、热爱祖国,热爱本职工作。遵纪守法,无不良嗜好。

  二、乐于奉献,先公后私,关心群众,尊老爱幼,具有见义勇为的精神。

  三、积极学习,勤劳朴实,工作认真负责,具有艰苦奋斗精神。

  四、积极锻炼身体,具有一定的防卫技术本领和应急能力、应变能力。

  (四)安全保卫的具体要求

  一、保卫人员实行24小时当班,保卫科要安排好正常的轮休和因病、因事请假期间的当班人员,尤其要做好节假日的执勤安排。

  二、保卫人员必须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班开门,闭馆后认真清查展厅的.展柜及锁子是否完好,并及时锁好馆门。

  三、保卫人员必须随时检查各自负责的展厅、展区。如发现展品丢失、损坏和其他异常情况,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及时处理。

  四、保卫人员应分工合作,密切配合,服从保卫科统一调动。特殊情况下,一声令下,保证召之即来。

  五、保卫人员必须身着警服或工作服,必须特别注重仪表,保证严肃威武。

  六、保卫人员对待游客必须态度和蔼,文明礼貌,有问题耐心解答,必要时及时请示领导解决。严禁同游客争吵,严禁顶撞游客,更不许顶走游客。

  七、不断学习博物馆知识、文物旅游及消防等各项法规条例,增强法制观念。

  (五)安全保卫的几项规定

  一、安全保卫领导组每周至少突击检查一次,并召开一次专题会议,讨论解决安全保卫工作中的问题。

  二、保卫科每日应巡查一次,发现问题立即解决。

  三、保卫人员向保卫科,保卫科向馆领导签定安全保卫责任书。

  四、凡在安全保卫工作中发现并排除重大隐患,避免重大事故,解决重大问题,做出重大贡献者,保卫科应及时报告馆领导,并由本馆向县以上有关部门报告,力争给予应有的表彰奖励。

  博物馆管理制度 3

  为了接待好重要客人,满足参观单位及观众个人的特殊参观需求,特制订本制度,由宣教部负责实施管理。

  一、贵宾接待室对观众实行有偿服务,免费使用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市委、市府及文化局领导除外)。

  二、宣教部讲解员要增强为观众服务的意识、树立本单位的'良好形象,给观众创造一个宁静、舒适、优雅的参观、休闲环境。

  三、宣教部列出值日轮流表,按轮流表做到接待室每天有专人负责,实行值日负责制,宣教部其他成员共同配合管理。发现问题立即汇报,及时处理。

  四、轮流值日的讲解员必须始终保持接待室整洁,无污渍(每天一次清扫,做到窗明几净,地面清爽,摆设整齐,设施完好);保证被接待观众有茶水喝,有录像看,炎热及寒冷天能享受空调;组织好副部长级及以上领导留墨题词工作。

  五、值日人员在做好接待服务的同时,应当按标准向观众收取接待室使用及服务费。对观众所需的纪念物品有代销的责任,款项及时上缴。

  六、值日人员在接待室接待的观众必须每次登记,按月统计。赠送纪念品必须有单位领导签字,发售的纪念品均应详细记录登记。

  七、注意安全用电,节约用电、用水,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八、本制度由宣教部负责解释。

  博物馆管理制度 4

  为规范呼玛县博物馆保洁工作,提高保洁员的工作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1、严格遵守博物馆各项规章制度。

  2、文明服务、礼貌待人,并注意保持个人的仪容仪表,树立良好形象。

  3、爱岗敬业,听从馆领导安排,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工作标准,保质保量地完成各自分管区域内的`保洁工作。

  4、遵守考勤制度,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不旷工离岗,工作时间不干私活,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5、发扬互助精神,支持同事工作,以礼相待。

  6、清洁过程中如发现观众有吸烟、破坏公共设施、毁坏公共财物等不文明行为,要及时制止并报告当天行政总值班人员或带班领导。

  7、清洁过程若发现异常现象,如跑、冒、漏水和设备设施损坏、故障等,及时报告行政总值班人员或带班领导,并有义务监视事态过程或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必要时积极协助专业人员排除故障。

  8、清洁工具和用品由保洁人员按需领用,妥善保管,不得丢失和人为损坏,不得将清洁工具和用品私借他人使用或带回家中使用,如损坏或遗失工具照价赔偿。

  9、拾金不昧,拾到物品立即上交或送还失主。

  博物馆管理制度 5

  一、严格执行消防责任制。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馆法人代表任主任,主管安全保卫工作的馆领导任常务副主任,成员由各部、室负责人组成。各部门负责人同时为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各部门要确定2人为消防安全员。

  二、成立由安全保卫部成员及各部门消防安全员组成的义务消防队,由安全保卫部负责制定义务消防队的工作计划,定期组织训练、学习。

  三、各部门消防责任人、消防安全员,在消防安全委员会领导下,在安全保卫部具体指导下开展消防安全工作。

  四、各部门消防责任人必须认真执行消防法规和馆有关消防安全工作制度,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本部门工作计划,认真检查本部门消防工作落实情况,及时总结,防止发生任何事故。在本部门内经常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制订和完善适合本部门实际的消防制度,组织消防检查,消除火险隐患,管理本部门内消防器材。

  五、重大节日或馆重大活动,消防安全委员会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全面细致的消防安全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六、消防检查应根据不同部门和季节有所侧重,检查范围为:

  (一)各部门领导对消防工作的重视程度和消防组织的落实情况,及职工对消防安全的认识程度;

  (二)用电、用火和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及贮存、使用过程中的消防情况;

  (三)消防设施的维护情况;

  (四)各项消防制度是否健全和消防制度的.执行情况;

  (五)对曾经提出过的整改问题的落实情况。

  七、各级消防负责人,对检查时发现的火险隐患,要做到:确定隐患性质、制定解决措施、明确责任人、限定解决时间。对重大隐患,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在未解决前必须采取临时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八、安全保卫部应按安全检查制度,不定期对全馆各部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各类隐患,及时填写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意见,限期落实整改,并将检查情况报主管领导。

  九、各部室使用大功率电器、临时用火、用电须由主管领导签批临时动火用电许可证,并由安全保卫部备案。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使用。

  十、消防器材由安全保卫部统一配备,各使用部门要指定专人保管,定期检查。发现损坏,应及时报安全保卫部。安全保卫部负责定期做消防知识培训。部门员工要熟悉本部门区域内消防设施的位置及熟练掌握使用方法。

  十一、消防器材必须放在明显、易取之处,消防栓应有明显的标志,不得兼作他用。严禁埋、压、圈占消防器材和消防栓。

  十二、消防通道要保持畅通,因特殊情况需堵塞的,须经主管馆领导批准,报安全保卫部,采取临时补救措施,方可进行。

  十三、本馆职工如发现火情,要立即采取扑救措施,通知安全保卫部,情况严重要及时拨打火警电话119。安全保卫部要立即组织人员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扑救初起火灾、疏散人员、保护文物,并做好现场保护。

  十四、发生火灾事故,安全保卫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追查处理。做到三不放过:没有查出火因不放过;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改进措施不放过。

  火灾查处结果要上报馆领导及有关部门,对事故责任人和扑救火灾事故有功人员,由安全保卫部提出奖惩意见,并立案存档。

  十五、本制度适用范围:

  (一)本馆全体工作人员;

  (二)驻馆的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三)来馆临时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十六、接待部门有责任和义务向被接待单位和个人传达本制度,并监督实施;安全保卫部负责监督检查本馆各部门及来馆外单位执行本制度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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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参观博物馆的规章制度:

  爱护展品:博物馆陈列的展品,大多数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或艺术价值,其中一些是国宝和珍贵物品。因此,参观博物馆时一定要:

  (1)爱护展品,做到不抽烟,不随便触摸展品,不任意使用闪光灯拍照。

  (2)应当爱护博物馆内的展台、照明等设施。

  文明参观:

  (1)参观博物馆时应保持安静,不要大声喧哗。

  (2)听讲解员讲解时要专心,不要出言不逊,妄加评论。

  (3)参观者应自觉遵守博物馆有关规章制度,不要一边参观一边吃零食。

  (4)人多时,不要拥挤,而应当按顺序边看边走。

  (5)不宜在一件展品前长时间驻足,以免影响他人欣赏。

  (6)超越他人时要讲礼貌,注意不要从他人面前经过,以免妨碍他人观赏,而应当从其身后走过。如果必须从他人面前经过,则应说:“对不起,请让我过一下。”

  动眼不动手:

  展览馆、博物馆里展出的艺术品一般都是十分珍贵的,具有极高的艺术价值和经济价值。但少数参观者在参观时总是觉得“不过瘾”,一定要亲手摸摸展品,这种做法对展出的艺术品是一种极大的“伤害”,甚至会起到破坏作用。很多展览馆、博物馆都有“不要触摸展品”的规定,对于那些价值极高的文物,博物馆也采取了设玻璃罩、隔离线等的保护措施。但不是每一件展品都有防护措施,如果参观者不遵守基本的规定,展览馆、博物馆“防不胜防”。所以在参观时,观众应注意查看展品旁的'说明,这样做既可以了解展品的基本情况,也会对其价值作出判断。有些展品的说明文字中会有明显的“禁止触摸”的标志,参观者应留心查看。

  二、博物馆工作人员职责:

  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服从大局,恪尽职守,爱岗敬业,开拓进取,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文物、博物馆工作人员。

  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弘扬祖国优秀历史文化和光荣革命传统。学习专业知识,掌握业务技能,增强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以优异的工作成果奉献社会。、提倡艰苦奋斗、勤俭创业精神。关心集体,尊重同志,团结协作,诚实守信。弘扬正气,抵制一切不正之风。、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廉洁奉公。

  在文物调查、考古发掘、陈列展示和宣传出版工作中,任何人不得有私自垄断文物资料并谋取私利的行为。

  博物馆工作人员在征集和收购文物时,所征集和收购的文物及其有关资料必须全部上交单位,严禁隐瞒私存。遇有出土文物,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妥善处置。

  文物工作者个人不得收藏、买卖文物。严禁利用职权在文物征集、收购工作中为自己或他人留存文物。

  维护国家对国有文物的所有权,严禁将属于国家所有的馆藏文物出售或变相出售。严禁将国家所有的文物作为礼品赠送给任何部门或个人。

  树立文物主权意识、知识产权意识和文物安全保护意识。严守国家文物机密,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未经发表的重要文物信息和资料。发现文物被盗窃、盗掘或遭受其它损坏,必须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严禁隐匿不报。

  在对外合作或涉外活动中,必须维护国家的尊严和权益,合作和交流项目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批准的协议规定进行,个人不得向外方作出任何承诺。禁止利用文物涉外工作为自己和亲友谋取私利。

  博物馆管理制度 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博物馆事业发展,加强博物馆的管理,繁荣首都文化事业,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博物馆应当发挥社会教育功能,传播有益于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优秀文化和科学精神,丰富人民的精神文化生活,提高公众素质,促进国际文化交流。

  第四条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博物馆工作。区、 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博物馆的监督管理工作。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博物馆进行管理。

  第五条市和区、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对发展博物馆事业做出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发展与保障

  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博物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发展博物馆事业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七条本市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兴办博物馆,优先发展填补博物馆门类空白和体现地区文化、行业特点的专题性博物馆。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本级政府兴办的博物馆的事业经费, 并逐步增加投入。其他的博物馆的主办者应当保障博物馆正常业务活动经费。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博物馆开展面向老年人、残疾人、青少年学生的公益性活动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十条博物馆可以多渠道筹措资金发展博物馆事业。博物馆可以 依法开展符合本馆特点的经营活动,接受损赠、资助。经营活动的收入或者接受的捐赠、资助应当全部用于发展博物馆事业。

  第十一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博物馆捐赠或者以其他形式提供资助。捐赠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二条博物馆享有名称专有和依法征集、采集藏品的权利。

  第三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博物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固定的馆址、展览场所和库房,展览场所的面积与展览规模相适应并适宜对外开放;

  (二) 具有必要的办馆资金;

  (三) 具有与本馆性质相符、有一定数量和代表性、成系统的藏品;

  (四) 馆长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两年以上博物馆管理工作经验,或者在相关领域有专长;

  (五)具有与博物馆主要任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对本馆藏品的研究有专长;

  (六)具有符合规定的安全、消防设施和条件。

  第十四条具备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申请博物馆注册登记的,应当向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博物馆章程;

  (三)藏品目录;

  (四)陈列大纲;

  (五)馆舍场地使用权证明;

  (六)经费证明;

  (七)馆长和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证明以及从业简历。

  第十五条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登记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回复并告知理由。博物馆经核准登记后,主办者应当依法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方可向社会开放。6个月内未向社会开放的,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博物馆的馆长、馆址、基本陈列、藏品目录、展览面积等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变更后不符合博物馆登记条件的,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博物馆应当为观众提供展品文字说明和讲解服务。博物馆的展览、讲解内容应当有利于促进社会进、传播科学文化知识;不得宣扬淫秽、迷信或者宣染暴力,不得宣扬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博物馆应当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提高展览、陈列水平,增强宣传教育效果。

  第十九条博物馆应当根据办馆宗旨,结合本馆特点举办临时展览、巡回展览,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条博物馆应当向老年人、残疾人优惠开放,向青少年学生免费、定期免费或者低费开放。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一条博物馆向社会开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博物馆章程开展业务活动;

  (二)陈列展览以原物、真迹为主,使用复制品、仿制品和替代品的予以注明,复原陈列保持原貌;

  (三)无正当理由由全年展览开放时间不得少于8个月; (四)变更展览时间提前7日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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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工作时间(节假日周一正常上班)

  夏季:上午09:30—下午17:30(周一闭馆)工作人员09:15到馆冬季:上午10:00—下午17:00(周一闭馆)工作人员09:45到馆

  二、工作纪律

  1、所有讲解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考勤制度,不得迟到、早退或脱岗、离岗。迟到、早退三次按旷工一天处理。未经过批准擅自缺岗者按旷工一天处理。

  2、请假1—2天需经过德吉卓嘎批准;一次性请假超过三天,需经过馆领导批准。病假以医院休息条作为依据。请假未获批准,自行休息的,按旷工三天处理。所有工作人员在上班时间因公因私外出、中途离岗、都必须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报告。若私自外出漏岗5分钟以上按一天事假处理。

  3、讲解员需服从讲解接待工作安排,不得拒讲、不得互相推托、消极怠工、如发现以上情况,不问缘由,处以一周停讲及扣发一周工资,因服务不周,受到客人投诉,不问缘由,处以一周停讲及扣发一周工资,与客人发生争吵,造成恶劣影响的直接辞退。讲解时间未超过50分钟基础服务时间的(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得享受当天讲解提成;

  4、讲解员在工作时间内不得吃零食、抽烟、大声喧哗,保持讲解员工作区域的整洁。一经发现扣发当事人当天工资、讲解提成同时组长处以双倍处罚。

  6、讲解员着装统一,不得披头散发,头发必须挽起。并不得涂指甲油、佩戴夸张首饰。一经发现扣发当事人当天工资、讲解提成同时组长处以双倍处罚。

  7、严禁饮酒上岗和携带小孩、宠物上岗,讲解员不得在前台逗留(除等待讲解)。

  8、讲解工作人员捡拾游客失物,必须向带班人员汇报。若侵占不报,在勒令退还或者交工的`同时,即行辞退。

  9、讲解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接受有关媒体采访,一经发现立即辞退。

  10、讲解工作人员上班期间,去食堂就餐需留两名值班人员。就餐时间12:30—13:30这期间如需要讲解服务由值班讲解员提供,不得以就餐为理由拒讲,如发现上述情况,以拒讲处理,处以一周停讲及扣发一周工资,

  11、展厅清场时,讲解员有责任保证讲解员工作区域电源安全。若发生重大安全隐患,负全责并即行辞退。

  三、冬季轮休制度

  由于旅游旺季期间我馆接待任务十分繁重,讲解员节假日均正常上班,旅游淡季给予15天的轮休补偿(一般情况下一次性休完);旅游旺季请假一天扣除冬季轮休三天。并满半年者享受7天轮休,满一年者享受15天轮休。

  四、奖惩制度

  讲解员根据一年的工作表现,参与年终先进工作者评比,评选为先进者,单位予以奖励。

  博物馆管理制度 9

  一、工作时间(周一闭馆,节假日除外)

  夏季(5——10月):9:30——17:30冬季(11——4月):10:20——17:00

  二、工作纪律

  1、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考勤制度,不得迟到、早退、脱岗、离岗。迟到、早退到5到15分钟罚款5元,15分到30分钟以内处以10元罚款,一周累计迟到三次按事假一天处理,扣除一天工资;迟到、早退30分钟以上按事假一天处理;未经批准擅自缺岗按旷工处理,旷工一天,扣除当月两天工资。

  2、所有工作人员一次性请假超过三天,需报请馆领导批准。病假以医院当日处方和购药票据为依据。请假未获批准,自行离岗者按旷工处理。上班时间因公因私外出、中途离岗都必须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报告,私自外出、脱岗5到15分钟罚款5元,15分到30分钟以内处以10元罚款,脱岗30分钟以上,扣除一天工资;迟到、早退30分钟以上按事假一天处理

  3、所有工作人员必须统一着装上岗,佩戴工作证,不得披头散发,不得佩戴夸张首饰,发现一次违规者给予警告一次,每发现一次处以10元罚款。

  4、展厅工作人员捡拾游客遗失物品必须向带班人员汇报,不得隐匿不报和侵占,如发现此类情况,在勒令退换的同时予以辞退。

  5、所有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接受媒体采访,如有未经馆领导审批,私自代表博物馆接受媒体采访者,对所产生的影响和后果负全权责任,并予以辞退。

  6、旺季午餐时间为中午12:30,不得提前离岗就餐,经发现,处以10元罚款;淡季为半天班,1:30为交接班时间,接班人员未到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提前离岗,发现一次处以10元罚款。

  7、讲解员须服从讲解接待工作安排,不得互相推脱、消极怠工及,如发现有此类情况,警告一次,出现三次此类情况,自动离职;讲解员无客观理由不得拒讲,发现一次,自动离职;讲解员在讲解服务中应始终礼貌有加,尽量满足游客的合理需求,不得对游客为难,不得对游客提无理要求,一旦出现有游客投诉讲解员情况,上报馆领导,馆内做统一处理,视情节严重程度,处以经济处罚或辞退;讲解服务时间在30分钟以内(特殊情况除外)的,享受讲解提成的50%。讲解员不得向游客索取小费,发现一次,自动离职。

  8、所有讲解员(包括正式职工)有享受讲解提成的权益,同时也要履行免费讲解的义务。讲解员一年免费讲解不得少于20次,未满20次者扣除差额次数的讲解提成,按相应的讲解提成20元一次计,(如只完成5次,则扣除15次x20元);超过20次者予以适当奖励,超出一次按25元一次提成(如共完成25次免费讲解则按超出的.5次x25元)。

  9、讲解员在办公室不得食用有刺激性气味的食品,不得吸烟、大声喧哗,保持办公室干净整齐,不得在办公室内叫外卖,以上情况每发现一次处以罚款15元。

  10、展厅清场时,讲解员有责任关闭讲解员办公室电源,清楚安全隐患,若发生重大事故,讲解员全体承担事故后果,直接责任人予以辞退。讲解员必须在展厅清场、闭馆后随工作人员一起离开,不得无故提前离岗。

  11、前台接待人员待人接物和蔼大方、举止得体,做到礼貌接待,对游客的提问要认真回答,不能有抵触情绪。前台为接待游客的地方,坐姿端正,起立接待,不得两人同时挤坐于一张凳子之上;不得在前台吃零食;不能嚼口香糖;不得在前台高声喧哗、播放音乐、看杂志;不得将个人用品放置于前台桌面,保持前台工作区域干净、整洁。前台对导览器要细心看护,及时充电,做常规检查,对有故障的导览器要及时上报维修。前台工作人员与下班前必须做好当天游客的分类统计,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以上现象一经发现,给予警告一次,每发现一次则予以10元罚款。

  12、保洁人员统一着装上岗,必须保证陈列部各区域环境卫生的整洁,上班时间严禁聚众聊天、吃零食,各自在所负责的区域内清洁卫生,实行责任区域到人。如发现工作时间内不在负责区域内,给与警告一次,每发现一次者处以罚款10元。下班清场之前,保证展厅内卫生的整洁。

  13、存包、发号工作人员不得在工作室内吃零食、抽烟、大声喧哗,必须保证工作室干净、整齐,一经发现警告一次,每发现一次予以10元罚款,存包、发号人员有责任向陈列部带班人员汇报公共设施损坏情况和所需物品。如有捡拾游客失物或游客未领取物品时,必须及时向带班人员汇报,若隐匿不报或侵占他人财物,发现后在勒令退还的同时予以辞退。

  14、存包室内为存放游客物品的地方,严禁第三人进入室内,若发现有存包工作人员以外人员进入,一律按旷工处理。由于存包人员自身原因丢失钥匙或游客存放物品,有责任人赔偿全部损失并辞退。下班前,必须保证工作室内电源关闭,清楚安全隐患,若发生重大事故,由责任人负全责并予以辞退。

  15、旺季期间讲解员、前台、保洁员在餐后至15:00之间可以休息,但不能出馆,期间必须保证安排值班人员保证正常接待和卫生清理。

  三、轮休制度

  由于我馆旅游旺季接待任务繁重,陈列部工作人员均正常上班,因此在淡季(11—4月)特准每人20天轮休补偿(一般情况下一次性休息三天,如有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由于夏季接待量大,工作强度高,每人每月不得请假超过2天,超出1天,扣除冬季轮休2天(旷工一天算两天事假)。上班满一年,无超出规定假期者,享受20天轮休;上班满半年者,无超出规定假期者,可享受10天轮休。

  四、奖惩制度

  所以聘用工作人员根据工作表现,实行奖惩制,于旺季(5-10月)分别于8、11月(三个月为一个考核期)分两次进行考核。将以上违反规定所罚款项的资金用于奖励表现优秀的工作人员。

  单位在年终根据工作人员一年的表现,评选先进工作者,单位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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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博物馆是文物、标本、资料的主要收藏处所,竖家必须严加防护的要害部门之一。为了确保文物标本安全,保证博物馆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更好地发挥博物馆的宣传教育作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博物馆安全保卫工作,必须认真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敌人,保障安全”的方针,实行逐级安全岗位责任制,加强内部治安管理,积极推进综合治理。

  第三条本规定由博物馆的行政领导组织实施,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当地机关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领导职责

  第四条博物馆行政领导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安全保卫工作的政策法令,以及机关有关的规定和部署。

  二、加强对保卫工作的领导。要把安全保卫工作纳入全馆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有计划、有检查、有总结、有评比。

  三、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克服麻痹思想,发动并依靠全馆职工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四、定期听取安全保卫工作汇报,组织检查各项安全保卫工作的执行情况。每逢重节日和重要活动,会同机关进行全馆安全检查,发现隐患,认真整改,及早消除。

  五、对本单位发生的事故和案件,应及时果断处置,查明原因。对保护文物有功人员和失职人员给予奖、惩。

  第三章保卫组织

  第五条直属、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博物馆和藏品较多的地、市博物馆,应设立保卫处、科。其他地方的博物馆,应设保卫股或专职保卫干部。

  博物馆保卫干部和警卫人员(含技术安全设备管理人员和巡逻人员)总数应占全馆职工人数的百分之十左右。百人以下的或地点分散的博物馆可超过百分之十的比例。配备保卫干部和警卫人员,必须保证素质和业务素质。并根据博物馆安全保卫工作的需要,给予适当的生活补贴。

  第六条博物馆保卫组织要认真招待国家有关保卫处、科任务的规定。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根据机关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安全保卫工作的实施意见,报请馆领导统一部署。

  二、监督检查本单位对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安全保卫工作的政策法令的贯彻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对机关有关规定部署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对危险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对违章作业,有权当场制止。

  三、经常检查整顿包括开放路线在内的各重要部位的治安管理情况,配合机关认真做好重要内外宾客的安全保卫工作。

  四、制订防盗、灭火的应急方案,半年组织一次演习。发生案件、事故,应立即报告机关和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并积极协助机关追查原因,组织侦破,对失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单位负责人对失职人员包庇姑息的,保卫干部有权向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检察机关如实映情况。

  五、积极参与对新建、扩建、改建施工项目设计方案中安全防范部份的审查,并监督实施和竣工的验收。

  六、经常了解要害部位人员的情况,发现不适合在要害部位工作的,要建议领导妥善调整。

  第四章重点要害部位

  第七条为了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的方针,博物馆应研究确定本馆的重要要害部位,切实加强安全防范工作。重点要害部位是指:

  一、文物存放部位,如库房、展厅、修复室等。

  二、容易发生火灾部位,如化验室、配电室等。

  三、机要部位,如人事档案室、控制室、文献资料室等。

  第八条确定重点要害部位由馆领导批准,并报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当地机关备案。重点要害部位确定后,有关主管部门要发动职工讨论制订安全保卫措施,加强对职工的`审查。保卫组织协助实施,检查落实,建立要害部位档案。

  第五章防盗

  第九条建立和健全以安全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制订防盗措施。各级负责人要经常检查,监督落实。

  第十条文物库房、展厅和其它存放文物场所的建筑必须坚固,门窗尤须保险可靠,并安装报警器。凡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禁止存放文物。技术安全设备不够完善的展厅,不得陈列一级品文物。

  第十一条凡收购、登记、鉴定、编目、入库、使用、出库和调拨、交换文物,必须制定严格,手续完备。文物保管人员应相对稳定。管理文物总帐人员不得兼管文物。

  每年六月、十二月应对一、二级文物进行清理查核。

  第十二条凡文物库房搬迁、修整,文物巡回展出,馆内展览布陈、撤陈期间等均应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分工,专人负责,保障安全。

  第十三条新设展室或文物巡回展出,事先须经保卫组织(重要的展出须报请机关)进行安全检查,安全无保证的,不准展出。

  文物巡回展出和提取文物到馆外鉴定或调拨、交换,应派专人护送,提高使用交通工具的级别。特别重要的,应请求当地机关派干警押送。

  第十四条展厅工作人员和警卫人员值勤时,必须忠于职守,不得擅离岗位,发现可疑迹象,立即报告领导。

  认真做好开馆前和闭馆后的文物检查和清馆净场工作,填写安全检查记录或交接班登记。切实加强闭馆期间的警卫巡逻和干部值班制度。

  第十五条对犯罪分子可能利用的登高工具和有利地形、建筑,要及时处理,并重点加强警戒。

  第六章消防

  第十六条博物馆必须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部、文化部颁布的《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

  第十七条博物馆应建立由馆领导为主要负责人的防火安全组织,全面负责全馆的消防安全工作。按实际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干部,组织群众性的义务消防队。

  第十八条在防火安全组织领导和机关消防部门的指导下,博物馆保卫组织要根据本馆具体情况,明确消防重点,制订防火制度和灭火方案,配备灭火器具和报警设施,进行安全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追查发生火灾的原因,并加强对消防干部和义务消防队的领导和训练。

  第十九条增设、更新文物库房和展厅的陈列柜、架,要逐步改用金属柜、架。

  第七章技术预防

  第二十条博物馆要对文物库房和陈列室安装必要的防盗报警设备,并要因地制宜,制订技术防范规划。

  第二十一条选择技术安全设备,应经过部门鉴定或经其它单位使用证明性能良好,并根据本馆的自然环境和具体条件,选择产品的种类和数量。一般应使用两种或多种报警设备,形成点、线、面、空间综合报警系统控制网,有条件的应安装电视摄影、录像装置。

  第二十二条技术安全设备的种类、数量、性能和安装的部位,电缆的走向,信号的使用及值班人员的工作规律等,均属机密,不得泄露,并建立技术档案。

  第二十三条控制室应尽可能选在控制设备的中心,必须隐蔽保密,不得兼做它用。控制室应注意防火、防尘、防潮、通风。设专线供电。应有备用电源和专用通讯工具。

  第二十四条技术安全设备较多的控制室,必须设专职人员负责安装、检查、维修和使用。值班员必须熟悉机器性能、信号使用和对紧急情况的鼾。要坚持双人值班,建立严格的值班登记制度。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并注意培训专门的技术人才。

  第八章奖惩

  第二十五条对在文物安全保卫工作中成绩显蓍,有下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表扬、奖状、奖金、晋级、提职和鸡:

  一、安全措施落实,忠于职守,全年未发生案件、事故的单位和个人。

  二、主动发现防患,及时果断处置,避免发生案件、事故者。

  三、积极映情况,提供线索,协助保卫部门破案,有显著贡献者。

  四、为保护国家财产,与犯罪分子和自然灾害斗争中奋不顾身的有功人员。

  五、保卫干部和警卫人员对安全保卫工作认真负责,全年未发生较的案件、事故者。

  第二十六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政纪处分,经济制裁,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一、凡因对安全保卫工作不重视,对重隐患不积极整改,或有条件安装报名设施而不予安装,以致造成案件、事故的单位和个人。

  二、有章不循,玩忽职守,违章操作,致使文物被盗或发生事故者。

  三、保卫干部和警卫人员不坚持原则,发现重问题不请示汇报,造成案件、事故者。

  四、对文物被盗、损坏、丢失等情况,隐匿不报者。

  五、以权谋私、倒卖文物者。监守自盗者。内外作案者。

  六、知情不举,窝赃、销赃者。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级博物馆。文物店及其它文物收藏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原有规章制度如与本规定相违背的,即行废止。

  博物馆管理制度 11

  一、工作时间

  (节假日周一正常上班)

  夏季:上午09:30—下午17:30(周一闭馆)工作人员09:15到馆

  冬季:上午10:00—下午17:00(周一闭馆)工作人员09:45到馆

  二、工作纪律

  1、所有前台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考勤制度,不得迟到、早退或脱岗、离岗。迟到、早退累积三次者按事假旷工一天处理;

  2、请假1—2天需经德吉卓嘎批准;一次性请假超过三天,需经过馆领导批准。病假以医院当日休息条为准,自行休息的,按旷工一天处理。所有工作人员在上班时间因公因私外出、中途离岗、都必须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报告。若私自外出漏岗5分钟以上按一天旷工处理。

  3、前台工作人员需服从工作安排,不得消极怠工、如发现因服务不周,客人投诉,扣发一周工资,与客人发生争吵,造成恶劣影响的,直接辞退。

  4、前台接待人员谈吐举止要得体、端庄,接待游客时,需不卑不亢、起立接待。严禁两人坐一个凳子,严禁背对游客等不雅举止,严禁无关人员在前台工作区内闲聊,不得在前台吃零食、放音乐、看影片、听音乐喧哗等,保持前台工作区整洁。

  5、前台工作人员必须着装统一,不得披头散发,头发必须挽起。并不得涂指甲油、佩戴夸张首饰,一经发现扣发当事人当天工资同时组长处以双倍处罚。

  6、严禁饮酒上岗和携带小孩、宠物上岗。

  7、前台工作人员要有极强的工作责任心和耐心,租赁语音导览器时,必须让客人提交有效证件(身份证)。前台工作人员有责任妥善保管客人的证件。如有遗失证件、导览器等,赔偿全部损失。情节严重者按开除处理。

  8、前台工作人员有责任做好每天的统计工作。

  9、前台工作人员捡拾游客失物,必须向带班人员汇报。若侵占不报,在勒令退还或者交工的同时,招聘人员即行辞退。

  10、展厅清场时,前台工作人员有责任保证前台电源安全。若发生重大安全隐患,负全责并即行辞退。

  11、前台工作人员必须在展厅清场时,坚守岗位,不得让无关人员进入展厅内,同时闭馆后才可离开。

  12、前台工作人员有责任及时汇报未经允许的`媒体工作人员的采访及拍摄。

  13、前台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接受有关媒体采访。

  14、前台工作人员不得在旅游淡季时,中午接班之前私自出去吃饭,经发现警告一次,累积警告两次,按事假一天处理。

  15、讲解工作人员上班期间,去食堂就餐需留两名值班人员。就餐时间12:30—13:30。

  三、冬季轮休制度

  由于旅游旺季期间我馆接待任务十分繁重,前台工作人员节假日均正常上班,旅游淡季给予15天的轮休补偿(一般情况下一次性休完);

  旅游旺季请假一天扣除冬季轮休三天。满半年者享受7天轮休,满一年者享受15天轮休。

  四、奖惩制度

  前台工作人员根据一年的工作表现,参与年终先进工作者评比,评选为先进者,单位予以奖励。

  博物馆管理制度 12

  为规范呼玛县博物馆保洁工作,提高保洁员的工作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1、严格遵守博物馆各项规章制度。

  2、文明服务、礼貌待人,并注意保持个人的仪容仪表,树立良好形象。

  3、爱岗敬业,听从馆领导安排,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工作标准,保质保量地完成各自分管区域内的'保洁工作。

  4、遵守考勤制度,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不旷工离岗,工作时间不干私活,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5、发扬互助精神,支持同事工作,以礼相待。

  6、清洁过程中如发现观众有吸烟、破坏公共设施、毁坏公共财物等不文明行为,要及时制止并报告当天行政总值班人员或带班领导。

  7、清洁过程若发现异常现象,如跑、冒、漏水和设备设施损坏、故障等,及时报告行政总值班人员或带班领导,并有义务监视事态过程或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必要时积极协助专业人员排除故障。

  8、清洁工具和用品由保洁人员按需领用,妥善保管,不得丢失和人为损坏,不得将清洁工具和用品私借他人使用或带回家中使用,如损坏或遗失工具照价赔偿。

  9、拾金不昧,拾到物品立即上交或送还失主。

  博物馆管理制度 13

  为了接待好重要客人,满足参观单位及观众个人的特殊参观需求,特制订本制度,由宣教部负责实施管理。

  一、贵宾接待室对观众实行有偿服务,免费使用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市委、市府及文化局领导除外)。

  二、宣教部讲解员要增强为观众服务的.意识、树立本单位的良好形象,给观众创造一个宁静、舒适、优雅的参观、休闲环境。

  三、宣教部列出值日轮流表,按轮流表做到接待室每天有专人负责,实行值日负责制,宣教部其他成员共同配合管理。发现问题立即汇报,及时处理。

  四、轮流值日的讲解员必须始终保持接待室整洁,无污渍(每天一次清扫,做到窗明几净,地面清爽,摆设整齐,设施完好);保证被接待观众有茶水喝,有录像看,炎热及寒冷天能享受空调;组织好副部长级及以上领导留墨题词工作。

  五、值日人员在做好接待服务的同时,应当按标准向观众收取接待室使用及服务费。对观众所需的纪念物品有代销的责任,款项及时上缴。

  六、值日人员在接待室接待的观众必须每次登记,按月统计。赠送纪念品必须有单位领导签字,发售的纪念品均应详细记录登记。

  七、注意安全用电,节约用电、用水,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八、本制度由宣教部负责解释。

  博物馆管理制度 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全省文物保护单位及博物馆纪念馆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建设,规范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调试与维护工作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的决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2号)、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物博发[2000]044号)、《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348-2004)等有关法规,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湖北省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纪念馆,以及属于文物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依据公安部2002年3月25日发布的《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GA27-2002):

  一级风险单位为国家级或省级博物馆;有50000件藏品以上的单位;列入世界文化遗产的单位或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二级风险单位为藏品在10000件以上,50000件以下的博物馆;省(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三级风险单位为藏品在10000件以下的'博物馆;有藏品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一级风险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方案经省级文物行政主管机关审查后报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级风险博物馆纪念馆的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方案经省级公安行政主管机关审查后报国务院公安部门审批。二、三级风险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方案由省级文物行政主管机关审核;二、三级风险博物馆纪念馆的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方案由省级公安行政主管机关审批。

  第五条文博单位系国家重要、要害部门,其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属隐蔽性的保密工程,依据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物博发[2000]044号)和公安部《关于外商独资企业从事安防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公科[2002]16号)规定,外商独资企业不得介入文物系统三级风险及以上的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纪念馆单位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设计、施工、调试、维护工作。

  第二章资质资格条件

  第六条承担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建设的单位应具备下列资质和资格:

  (一)具有省级及以上公安行政主管机关技防部门颁发的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维修登记备案书;

  (二)具有省级及以上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三级及以上资质;

  (三)具有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

  (四)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人民币500万元;

  (五)具有高风险五大类(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银行营业场所、重要物质储存库、民用机场、铁路车站)工程业绩;

  (六)具有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七)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承担二、三级风险单位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资质与资格条件由省级文物行政主管机关审核。

  第三章工程实施

  第七条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建设由建设单位填报《湖北省文博单位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立项申请表》,由县级以上文化(物)行政主管机关提出立项初审意见,报省级文物行政主管机关核准。

  第八条建设单位根据省级文物行政主管机关的核准意见,编制设计任务书,委托三家及以上设计单位编制方案设计文本。设计方案评审工作的组织按管理权限分级负责。

  第九条设计方案评审专家须在省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三名及以上组成。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方案评审,同级监察部门全程监督。

  第十条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专家评审确定的设计方案,由建设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履行申报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根据设计方案或经费预算控制数的批复意见,向同级财政政府采购部门申报设计、施工、调试、维护一体化的政府采购计划。

  第十二条各级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函》的批复意见组织招标,评标专家须在省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三名及以上组成。建设单位依据招标结果和优化设计方案签订合同。

  第十三条根据合同约定条款,建设单位向同级财政政府采购部门申请合同确认,支付工程资金。

  第十四条承接一级风险单位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单位向省级公安行政主管机关报送项目建审材料,承接二、三级风险单位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单位向属地人民政府公安行政主管机关报送项目建审材料,凭《湖北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施工、安装批准书》进场施工。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纪念馆单位是直接涉及国家利益、安全的高风险类部门,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的决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2号)第十七条规定,承接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单位在施工前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保密合同。

  第四章竣工及验收

  第十五条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竣工后,试运行30天期满,根据《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向公安行政主管机关技防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公安行政主管机关技防部门委托国务院公安部门在省内授权的检测机构对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申报验收。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依据检测报告,提交验收材料。公安机关受理申请材料后,组织验收。

  第十七条安全技术防范工程验收合格,由省级公安行政主管机关发放《湖北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合格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即可投入正式运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湖北省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至发布之日起实施。

  博物馆管理制度 15

  一、 博物馆对藏品负有科学管理、科学保护、整理研究、公开展出和提供使用(对社会主要是提供藏品资料、研究成果)的责任。保管工作必须做到:制度健全、帐目清楚、鉴定确切、编目详明、保管妥善、查用方便。

  二、 藏品保管是博物馆一项经常性的重要业务工作,应由馆长分工负责领导。必须设立专门保管部门或配备专职保管人员。保管人员必须实行岗位责任制,并保持相对稳定。

  三、 保管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马列主义,刻苦钻研业务,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对于接触有毒药品、尘埃的保管工作人员,应按照当地有关工种享受相应的劳动保护福利待遇。

  四、 为保证藏品安全,进行科学研究或充分发挥藏品的作用,文化部文物局可以调拨或借用全国文物系统所属各博物馆的.藏品;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调拨或借用本行政区域内文物系统所属各博物馆的藏品,其中一级藏品的调拨、交换,须经文化部文物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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