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安全的广播稿

2022-11-15 广播稿

  在学校广播站锻炼的同学们都知道,我们广播前都会提前准备好广播稿,广播稿写得好才会有好的节目效果,快来参考广播稿是怎么写的吧!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法制安全的广播稿范文600字(精选6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法制安全的广播稿1

尊敬的各位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中午好!

  知道《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同学们关系是非常密切的。知道如何用《未成年人保护法》去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一)旷课、夜不归宿;

  (二)携带管制刀具;

  (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可是有些同学认为,讲法律就要讲纪律,可是讲纪律就没有了自由。这种看法是错误的,俗语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自由是相对的,是有条件的。鸟在空中飞翔,它们是自由的;鱼在水中嬉游,它们是自由的。但如果把鸟放入水中,让鱼离开了水,那么它们不仅得不到自由,而且很快就会死掉。人走在马路上是自由的,但如果不遵

  守交通规则,乱走马路,被车辆撞倒,那就失去了行走的自由。世上没有不受约束的自由。此外,纪律限制自由,又保护自由。如当你走进阅览室,里面静悄悄的,只能听到偶尔翻书的沙沙声。对于想看书的人来说,这一片宁静多么宝贵!因为人人都遵守阅览室的规则,大家可以享受阅读不受干扰的自由。若有人不守纪律,高声谈笑,这自由就消失了。

  学校里,同学间总会有些矛盾和摩擦,同学们要互相关心和尊重,友爱相处,团结合作。如遇意见出现矛盾的情况,一定要冷静,决不可意气用事,更不可挥拳相向,伤及自身或他人。所以,同学们遇事要冷静,要有法纪观念,不能做害人害已的事。

  法制安全的广播稿2

  各位读者朋友们,大家好!欢迎大家观看这期栏目——《与法制同行》,我是本期栏目主持人小甲。今天,就由我来带领大家走进《与法制同行》。

  与法制同行之人人平等

  最近,娱乐圈又发生了一件让人不可思议的事情。当红明星房祖名因吸毒被警方逮捕,而此时,还有几部电影未上映,所代言的广告产品纷纷都因这件事而不能再次畅销。房祖名吸毒差不多八年,而正因为吸毒,前途本来一片光明,顿时却变得黯然失色。这些都颠覆了“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 的时代。

  “王子犯法,与民同罪”,这在当今社会,可是人人皆知。无论你是谁,只要违反了法律,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与法制同行之遵守规则

  “犯小错,成大错”。这在当今社会可是经常发生啊!就拿我们熟悉的闯红灯来谈谈吧!有些人为了节约那两三秒的时间,甚至是一秒,去闯红灯。他们殊不知这一秒都能酿成大祸啊!据我所知,每年闯红灯死的人是数以千计的呀!在此,提醒各位不要闯红灯,免得“一失足成千古恨”啊!

  闯红灯不仅经常发生,而且连酒驾也是一样的。酒驾的后果,可想而知,不仅伤害他人,也害了自己!记住:“司机一杯酒,亲人两行泪”。

  遵守交通规则,千万不要违反了,不然,后果很严重!对自己负责,就是对他们负责!

  与法制同行之规范在我心

  平时,我们不仅要遵守交通规则,遵守……还要将它们牢记于心。而对于青少年来说,校规是一定要遵守的。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校规是一种约束,控制着学生的言行举止。像“穿校服,不得擅自修改校服;佩戴校证;不带首饰;不化妆……”都是学生应该遵守的,这才是学生本色。

  如今,走进校园,就会给人一种活泼、积极、乐观的新面貌。由此可见,规则,是多么重要啊。

  《与法制同行》这期栏目快接近尾声了,小甲在此提醒各位:遵守法律、法规。记住: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各位读者朋友们,我们下期再见,拜拜!

  法制安全的广播稿3

  农民朋友们,大家好!

  今天播讲的内容是以案释法《司机疲劳驾驶车毁人伤雇主没有过错也应担责 》

  案例:

  李某于2012年初受雇于郭某,给郭某的重型自卸货车当司机。2012年5月某日的凌晨3时许,李某驾驶该货车在高速路上行驶。由于李某过度疲劳,在打盹儿时,该车右侧与公路护栏擦滑,瞬间翻入高速公路右侧的深沟里,车辆毁损,李某受伤严重,后经医院诊治并鉴定,李某已构成十级伤残。

  李某认为自己是在给郭某提供劳务中受伤的,向郭某索要医疗费等费用;而郭某认为李某的伤是他自己操作不当造成的,不同意赔偿。因此,李某将郭某起诉至法院,索要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10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郭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由于李某疲劳驾驶,对损害的发生亦有一定过错,应当减轻郭某的赔偿责任。最后,法院判决郭某赔偿李某各项损失共计7万余元。

  法官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案中,郭某作为雇主,在李某遭受人身损害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李某虽然受雇开车,但是自己受伤的主要责任在于夜晚疲劳驾驶,其对这一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因此根据法律的规定双方均应承担责任。

  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遭受损害,雇主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雇主即使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只是在责任承担比例上,会考虑到雇主和雇员双方的过错。这一规定有利于督促雇主对雇员进行监督。法官提醒广大公众,在运输活动中,雇主一定要提醒雇员谨慎驾驶、遵守交通规则,不能为贪图利益让雇员超载运输或疲劳驾驶。

  法制安全的广播稿4

亲爱的老师,同学们:

  大家好!红领巾广播站又和大家见面了,我是今天的广播员:刘笑彤

  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无论做什么事都要有个规矩,否则就什么也做不成。对国家、社会来说,这个规矩就是法律。依法治国是我国的治国基本方略,是社会进步、社会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必然要求。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未来、希望。今天的青少年,明天就是国家的保卫者、建设者,是振兴中华民族、使祖国繁荣昌盛的希望所在,是各条战线的生力军和后备力量。青少年法律素质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未来社会的稳定程度。我们小学生应当从小培养法律意识,进行普法教育,不仅可以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更重要的是能促使我们养成依法办事,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

  邓小平爷爷曾说过:“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作为新时代的学生,我们要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自觉学习基本的法律知识,逐步培养法律素质,成为一个遵纪守法的`小公民;我们要善于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不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我们要热心宣传法律法规,以正确的法制观念去影响身边的人,带动周围的人,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同学们,认真地想一想,今天,我们坐在宽敞明亮的教室里学习,为我们的成长创造了有利的学习条件,平时有父母的衣食之奉,老师的谆谆教诲,机会难得,来之不易,大家不要辜负了父母“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那种期盼之情,不能辜负了老师对我们的培养,更不要辜负了国家和人民寄予我们的厚望。

  同学们,十年树木,百年树人。知法守法,与法同行,是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必经之路。让我们行动起来,从自己做起,从身边小事做起,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的小公民。

  今天的广播就到这里,愿您每天都有好心情,再见!

  法制安全的广播稿5

农民朋友们:

  大家好!

  今天播讲的内容是以案释法——反悔《调解协议书》难获法院支持 。

  案例:

  为创建法治化社会,把小额民事纠纷解决在基层,近年来上海各地相继成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积极调处化解纠纷。若纠纷双方一旦在该调解委员会达成了调解,该调解即具有民事合同性质。日前,上海XX区法院对一起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一方受伤而达成了人民调解协议再反悔作出了一审判决,判令杨先生支付受害者彭先生各类赔偿款9476元。

  2012年5月29日20时30分许,50岁的杨某驾驶一辆江苏牌照的小客车,由本市镇宁路驶入长乐路时,与彭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彭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在此次事故中负同等责任。彭某治愈后,经司法鉴定部门鉴定,彭某“腰2左侧横突骨折。”该起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双方达成:由杨某赔偿彭某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及车损费等各类费用共计9476元,应于2012年11月30日前付清。交警部门也向杨某开具了《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但杨某并未按约支付上述赔偿款。2013年初,彭某起诉至法院称双方就赔偿事宜,已于2012年11月1日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现杨某逾期不履行给付赔偿款,请求法院依照上述协议书,判令杨某予以支付。

  法庭上,杨某辩称虽然《人民调解协议书》是他本人签名,但认为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未能真实反映事故客观情况,对事故责任认定结论有异议;《人民调解协议书》确认的医疗费、鉴定费、误工费、营养费等费用计算有误,现不同意上述赔偿金额。

  法院认为,根据《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当事人应当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该案的杨某对交警部门就该起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未提出异议,自愿同意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与彭某达成了调解协议并签字,该调解协议合法有效。按照该调解协议约定,杨某未按协议赔付实属违约。日前,法院作出判决,杨某败诉。

  法制安全的广播稿6

  小学生应当了解的法律常识,应当具备的自我防范能力及心理素质,应当自觉抵制的不良行为,本人结合真实的案例,来和大家分享一些法律常识,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学会自我保护;树立自觉遵守法纪的法律观念,培养自己的“法商”

  学好了法律才能自觉地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法律体现人民利益,违法就是违背人民利益,损害了人民利益,国家的法律靠全体人民来维护,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不仅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也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学习了法律,就知道那些是违法犯罪的行为,从而自觉遵守法律,正确地运用法律武器来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建设顺利进。因此,小学生学习法律非常必要。 18周岁以下均为未成年人,作为未成年人,我们首先应当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从而知道当我们受到伤害时应当寻求哪些保护。

  我们学习了《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就知道自己如果违了法犯了罪,将会得到什么样的处罚或刑罚,从而做到自觉守法、护法,请同学们注意的是:法律不因为你不知道法律的规定,而实行违法犯罪的行为而不追究责任,形象的说:“法盲”触犯了国家法律同样要追究其法律责任!这就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伤害的,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4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才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1、旷课,夜不归宿;

  2、携带管制刀具;

  3、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4、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5、 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6、 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7、 观看、 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8、 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 歌舞厅等场所;

  9、 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同学们!让我们来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律学习,提高自己的“法商”,让法律陪伴我们一起健康成长!

  小手牵大手 学法一起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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