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播站锻炼的同学们都知道,广播前都会预先准备好广播稿,没有准备广播稿就不会有好的节目效果,那么你有了解过广播稿吗?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农村法制宣传广播稿,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农村法制宣传广播稿 1
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理念,指导法治实践。XX县xx镇(乡)农村法制广播学校现在开始播音。农民朋友们,大家好!在暑假期间,为了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和谐健康发展,让孩子们度过一个安全、愉快的假期,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知识。
什么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应遵循什么原则?
答: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①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②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③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全社会对保护未成年人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答:①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②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③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诉;
④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怎样履行管教未成年人的义务?
答:①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
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③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并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如何保护未成年人个人隐私、通信自由?
答:①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隐私;
②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开拆。
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应如何处罚?
答: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①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②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农村法制宣传广播稿 2
农民朋友们:
大家好!
今天播讲的内容是以案释法《13年前无偿转包现在后悔了》
案例:
曾经协议无偿转包土地,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如今看到别人有偿转包获益不少也想反悔收租金,这可行吗?世上真有后悔药?
1999年1月1日,老姜与村经济合作社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一份,取得了9.85亩水田的承包经营权。后由于老姜一家人口、劳动力发生变化,承包能力不足,经发包方同意,老姜于20xx年将其中的7.07亩承包水田无偿转包给徐某,转包期限确定为27年,自20xx年12月17日至20xx年12月16日止。协议签订后,老姜即将上述承包水田无偿交付徐某经营,徐某一直转包至今。
然而,世事变化,村里类似的土地都被其他承包人以每年715元每亩的租金转包出去,老姜觉得自己太吃亏了,在多次与徐某协商租金事宜未果之后,老姜决定把徐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公正处理。
浙江省XX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令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老姜自20xx年1月1日起至20xx年6月30日止的土地流转费共计2121元,以后土地流转费以每年600元/亩向老姜支付,自20xx年7月1日起至转包土地返还给老姜之日止。随着法院的判决,老姜终得偿所愿。
以案释法:情势变更应重新分配利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因承包方不收取流转价款的约定产生纠纷,当事人协商变更无法达成一致,且继续履行又显失公平的,法院可以根据发生变更的客观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处理。”
本案中,双方签订协议时间为20xx年12月,当时农民种田的积极性普遍不高,因此当初的土地流转费为无偿具有一定的历史原因,符合当时我国农村状况。但随着国家有关农业政策的调整变化,各种相应的惠农政策相继出台,农民在耕种土地上的负担大量减轻,特别是20xx年国家取消了农业税费并实现农业补贴政策后,农民种田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加之土地资源的稀缺,土地流转费逐年提高,目前涉案土地周边流转费已达按每亩每年500斤左右稻谷折价。而国家政策的变化通常不可能为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所预见,因此继续按照原协议履行对当事人来说显失公平,该情形符合我国法律关于情势变更原则的构成要件。
情势变更原则的意义,在于通过司法权力的介入,强行改变合同已经确定的条款或撤销合同,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约意志之外,重新分配交易双方在交易中应当获得的利益和风险,其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公平和公正。因此,老姜要求徐某支付土地流转费的`主张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对于徐某应支付的土地流转费数额,在原被告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法院参照当地土地流转费和双方约定的承包期限、承包土地的目的等情况以及转包协议书中对土地流转费的约定状况,酌定从20xx年1月1日起调整为以每年每亩600元结算土地流转费。
农村法制宣传广播稿 3
农民朋友们:
大家好!
今天播讲的内容是以案释法——反悔《调解协议书》难获法院支持。
案例:
为创建法治化社会,把小额民事纠纷解决在基层,近年来上海各地相继成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积极调处化解纠纷。若纠纷双方一旦在该调解委员会达成了调解,该调解即具有民事合同性质。日前,上海xx区法院对一起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一方受伤而达成了人民调解协议再反悔作出了一审判决,判令杨先生支付受害者彭先生各类赔偿款9476元。
20xx年5月29日20时30分许,50岁的杨某驾驶一辆江苏牌照的.小客车,由本市镇宁路驶入长乐路时,与彭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彭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在此次事故中负同等责任。彭某治愈后,经司法鉴定部门鉴定,彭某“腰2左侧横突骨折。”该起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双方达成:由杨某赔偿彭某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及车损费等各类费用共计9476元,应于20xx年11月30日前付清。交警部门也向杨某开具了《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但杨某并未按约支付上述赔偿款。20xx年初,彭某起诉至法院称双方就赔偿事宜,已于20xx年11月1日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现杨某逾期不履行给付赔偿款,请求法院依照上述协议书,判令杨某予以支付。
法庭上,杨某辩称虽然《人民调解协议书》是他本人签名,但认为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未能真实反映事故客观情况,对事故责任认定结论有异议;《人民调解协议书》确认的医疗费、鉴定费、误工费、营养费等费用计算有误,现不同意上述赔偿金额。
法院认为,根据《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当事人应当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该案的杨某对交警部门就该起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未提出异议,自愿同意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与彭某达成了调解协议并签字,该调解协议合法有效。按照该调解协议约定,杨某未按协议赔付实属违约。日前,法院作出判决,杨某败诉。
农村法制宣传广播稿 4
农民朋友们:
大家好!今天播讲的内容是整治违法建设行为,确保城市建设健康有序开展。为配合近期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的集中整治违法建设活动,让广大群众准确判断什么是违法建设,认清参与或购买违法建设的危害,快速有效打击违法建设,遏制违法建设蔓延的势头,现就“违法建设”问题向你作专题介绍,希望你通过学习,自觉抵制并积极参与打击违法建设。
一、什么是违法建设:
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违法建设的危害:
(一)乱搭乱建易使房屋的基础遭到破坏,不仅影响了市容环境同时也存在各类安全隐患。
(二)危害公共安全。违法建房房主随心扩大建房面积,挤占了消防通道,一旦发生火灾等紧急事件,难以及时救援,将会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巨大安全隐患。
(三)侵蚀城市公共资源、宝贵的土地资源和发展空间受到违法建设蚕食侵占,制约了城市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
(四)影响城市对外形象。违法建设的高强度开发和低水平无序管理,城市建设杂乱无章,不能达到统一部署、统一规划的要求。严重影响城市市容市貌,损害城市环境和对外形象。
(五)危害社会公平正义。违法建设者其建房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自己居住,而是想拿来出售或出租,以获取最大利益。
(六)破坏社会风气。一些人利令智昏,顶风建房,阻扰拆违事件时有发生,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严重影响和谐社会建设。
三、查处违法建设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和《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
四、城市规划相关要求:
(一)新建、扩建、改建、维修各类建(构)筑物,工程开工前应当严格按要求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二)屋顶、阳台、平台、外走廊及窗外不得违章搭建彩钢棚等影响市容的建(构)筑物。
(三)临街建筑不得设置遮阳(遮雨)篷.小区内经批准设置遮阳(遮雨)篷的,应当做到整齐、清洁、美观,高度不低于3米,伸出宽度不超过1米。
(四)临街建筑物不得安装外挑式防护栏,防盗窗安装时不得超过窗台外沿。
(五)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五、整治违法建设的范围:
(一)在待建用地、政府规划预留地和城乡结合部城镇发展用地上的违法建设;
(二)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施工许可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
(三)侵占公共绿地、侵占市政公共设施、严重影响城镇景观或严重影响居民生活的违法建设;
(四)主、次干道两侧影响市容市貌的违法建设;
(五)占压各种管线、挤占消防通道等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违法建设;
(六)在建筑物屋屋项、阳台、平台或外走廊上违章搭建的设施;
(七)其它被认定的违法建设。
农村法制宣传广播稿 5
农民朋友们:
大家好!
今天播讲的内容是以案释法《司机疲劳驾驶车毁人伤雇主没有过错也应担责 》
案例:
李某于20xx年初受雇于郭某,给郭某的重型自卸货车当司机。20xx年5月某日的凌晨3时许,李某驾驶该货车在高速路上行驶。由于李某过度疲劳,在打盹儿时,该车右侧与公路护栏擦滑,瞬间翻入高速公路右侧的深沟里,车辆毁损,李某受伤严重,后经医院诊治并鉴定,李某已构成十级伤残。
李某认为自己是在给郭某提供劳务中受伤的,向郭某索要医疗费等费用;而郭某认为李某的伤是他自己操作不当造成的,不同意赔偿。因此,李某将郭某起诉至法院,索要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10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郭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由于李某疲劳驾驶,对损害的发生亦有一定过错,应当减轻郭某的赔偿责任。最后,法院判决郭某赔偿李某各项损失共计7万余元。
法官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案中,郭某作为雇主,在李某遭受人身损害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李某虽然受雇开车,但是自己受伤的主要责任在于夜晚疲劳驾驶,其对这一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因此根据法律的规定双方均应承担责任。
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遭受损害,雇主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雇主即使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只是在责任承担比例上,会考虑到雇主和雇员双方的过错。这一规定有利于督促雇主对雇员进行监督。法官提醒广大公众,在运输活动中,雇主一定要提醒雇员谨慎驾驶、遵守交通规则,不能为贪图利益让雇员超载运输或疲劳驾驶。
农村法制宣传广播稿 6
农民朋友们:
大家好!
今天播讲的内容是以案说法“花钱买工作未成邻居翻脸,谋取非法利益各担责”。
案例:20xx年4月,章某告诉邻居陈某,他有门路可以帮其儿子陈某在铁路系统找一份工作,但陈某需付一笔费用。随后,陈某向章某支付了1.5万元现金,章某当场出具收条:“今收到现金1.5万元办工作款项,如工作办不成,现金如数退还”。之后,陈某和章某找人给陈某伪造了大专毕业证。同年6月,在章某带陈某办理劳动合同、培训事宜期间,陈某往章某的银行账户上汇了4000元。同年7月,陈某与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以劳务派遣的形式到铁路系统工作。工作了一段时间,陈某对岗位不满意,在调岗未果后离职。陈某认为,章某没能为儿子办成工作,应当退还所付的1.9万元。为此,双方闹上法院。xx区xx市xx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本案双方在主观上均存在过错,为谋取不当利益,采取了不当手段,应各自承担50%的责任,判令章安返还陈东9500元。宣判后,章某不服,提出上诉。
近日,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审理此案的法官听后表示,陈某、章某口头约定由章某给陈某的儿子找工作,陈某给付章某报酬,为达目的.双方伪造大专学历,在此过程中,双方谋取的均为非正当利益,并采取了非正当手段,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与社会公德,双方均存在过错。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合同内容违法的为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农村法制宣传广播稿 7
【开场音乐渐起,主持人声音温暖而有力】
乡亲们,大家上午好!在这阳光明媚的日子里,我们再次通过村里的广播,与您相聚在这熟悉的声音中。我是您们的老朋友[主持人姓名],今天,我们要聊一个非常重要且与我们每个人生活息息相关的话题——农村法制宣传。
【背景音乐转为轻柔,适合讲述】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律,就是我们社会大家庭中的“规矩”,它像一盏明灯,照亮我们前行的道路,保护着每一个村民的合法权益。在咱们农村,随着社会的发展,大家的生活越来越好,对法律知识的需求也越来越高。了解法律,不仅能帮助我们解决日常生活中的纠纷,更能让我们在权益受到侵害时,知道如何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
【重点内容讲解】
土地权益:首先,咱们说说土地。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是咱们赖以生存的基础。大家要知道,每一块土地的`承包、流转、征用,都要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确保咱们的权益不受侵害。遇到土地纠纷,别急着动手,先找村委会,再不行还有法律途径可以走。
婚姻家庭: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谐的家庭关系是社会稳定的基础。新修订的《民法典》对婚姻家庭制度有了更完善的规定,包括结婚、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都明确了法律底线和权益保障。咱们要学法、懂法,用法律维护家庭和睦。
邻里关系:远亲不如近邻,和睦的邻里关系让我们的生活更加温馨。但有时候,难免会因为一些小事产生摩擦。这时候,我们要冷静处理,多沟通、多理解,实在解决不了,也可以寻求法律帮助,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反诈骗宣传:近年来,诈骗案件在农村地区也时有发生。大家要提高警惕,特别是关于养老金、征地补偿、网络购物等方面的诈骗信息,切记不要轻信陌生人的电话、短信和网络链接。遇到可疑情况,要及时向家人、村委会或公安机关反映。
【结尾寄语】
乡亲们,法律是公平的,它不会偏袒任何人,也不会放过任何一个违法者。让我们携手共建法治乡村,让法律成为我们生活的守护神。如果您在日常生活中遇到任何法律问题,或者想了解更多法律知识,欢迎随时向村委会咨询,也可以拨打我们的法律咨询热线。
最后,祝愿咱们的乡村越来越和谐,乡亲们的生活越来越幸福!今天的广播就到这里,我们下期再见!
【音乐渐弱,结束】
农村法制宣传广播稿 8
【开场音乐渐起,后转为温柔播报声】
乡亲们,大家好!
在这个阳光明媚的午后,我们村广播站又和大家见面了。今天,我们特别安排了一期关于农村法制宣传的节目,希望通过我们的声音,让法律的光芒照亮我们乡村的每一个角落,让每一位乡亲都能成为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
【背景音乐转为轻快,营造轻松氛围】
首先,我们要明白,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武器。在农村,法律同样是我们生产生活的坚实后盾。无论是邻里纠纷、土地承包、婚姻家庭,还是外出务工、权益保护,法律都为我们提供了明确的指引和保障。
【重点讲解部分,语速适中,清晰有力】
一、土地权益要保护
乡亲们,土地是我们的命根子,保护好自己的土地权益至关重要。了解《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自己的土地承包权、经营权,遇到土地被侵占或权益受损时,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邻里和睦靠法律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但邻里之间也难免会有摩擦。这时,我们要以和为贵,同时也要学会用法律来调解矛盾。比如,《民法典》中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就为我们处理邻里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婚姻家庭有法可依
婚姻是家庭的基础,也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了解《婚姻法》及其后续修改为《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编,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经营婚姻,处理家庭矛盾,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四、外出务工要留心
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实施,越来越多的乡亲选择外出务工。在外工作,我们不仅要勤劳致富,更要学会保护自己。了解《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确保自己的劳动权益不受侵害。
五、防范诈骗守好钱袋子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在农村地区也时有发生。乡亲们要提高警惕,不轻信陌生人的电话和信息,不随意透露个人信息和银行账号。遇到可疑情况,要及时报警或咨询法律专业人士。
【结尾部分,温馨提醒】
乡亲们,法律是我们生活的守护者,也是我们权益的保障者。让我们携手共建法治乡村,让法律成为我们最坚实的后盾。如果您有任何法律方面的问题或疑惑,欢迎随时来村广播站咨询,或者拨打我们的法律服务热线。
最后,祝愿每一位乡亲都能在法律的阳光下幸福生活,让我们的乡村更加和谐美好!
【音乐渐起,广播结束】
以上就是今天的农村法制宣传广播稿,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农村法制宣传广播稿 9
农民朋友们:
大家好!这里是XX县XX镇(乡)农村法制广播学校,今天我们将继续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理念,指导大家在日常生活中更好地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
一、未成年人保护法知识普及
暑假期间,为了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和谐健康发展,让孩子们度过一个安全、愉快的假期,我们首先要了解《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知识。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他们的保护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尊重每个孩子的独立性和个性发展。
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教育方法和内容要适合孩子的年龄和心理特点。
教育与保护相结合:家庭、学校、社会等各方面要共同努力,为未成年人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
同时,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都有责任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进行劝阻或向有关部门检举、控诉。
二、农民培训工程与法律意识提升
近年来,我们农村地区实施了多项农民培训工程,旨在提高农民朋友的科技素质、就业技能和创业能力。这些培训不仅涵盖了农业实用技术,还包括了法律知识的普及。通过培训,大家不仅能学到先进的农业技术,还能增强法律意识,学会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创业培训中,我们特别强调了法律知识的重要性。无论是从事种养殖、农产品加工还是其他行业,都需要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避免在经营过程中遇到法律纠纷。
三、以案释法:压岁钱归属问题
接下来,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解答大家可能关心的压岁钱归属问题。赵某与妻子张某离婚后,对孩子名下的压岁钱产生了争执。法院认为,压岁钱是孩子接受赠与所得,无论赠与人是谁,都应当属于孩子个人所有。这个案例告诉我们,未成年人的财产权同样受到法律保护,家长在管理和使用孩子的财产时应当尊重孩子的权益。
四、其他法律法规宣传
此外,我们还要提醒大家关注其他与农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关系到我们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大家要主动学习、了解并遵守。
五、结语
农民朋友们,法律是我们生活的保障和指南。只有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我们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和利益。希望大家都能成为知法、守法的公民,为创建法治化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感谢大家的收听,我们下期再见!
农村法制宣传广播稿 10
农民朋友们:
大家好!欢迎收听今天的农村法制宣传广播。在这里,我们将一起学习和了解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共同提升我们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
一、学法守法,从我做起
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我们每个人都要学法、守法,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农村,我们更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让法律走进千家万户,成为农民朋友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二、未成年人保护法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他们的保护工作至关重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等不良行为。同时,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隐私,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三、农村土地流转案例
接下来,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了解一下农村土地流转的相关法律知识。
案例:老姜与村经济合作社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后因家庭原因将部分土地无偿转包给徐某。然而,随着土地价值的提升,老姜后悔当初的无偿转包,要求徐某支付租金。法院经审理后,根据情势变更原则,判决徐某向老姜支付土地流转费。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时,一定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当遇到情势变更时,可以依法请求法院调整合同条款,确保合同双方的公平和公正。
四、人民调解与司法公正
人民调解是化解基层矛盾纠纷的重要途径。近年来,各地相继成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积极调处化解各类纠纷。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当事人应当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如果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中,杨某与彭某因交通事故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后,杨某未按约支付赔偿款。彭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法院依法判决杨某支付赔偿款。这充分体现了人民调解的权威性和司法公正的原则。
五、互联网安全与法律责任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尤其是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所的管理问题备受关注。国务院通过的《互联网服务营业所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网吧等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并应在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违者将受到文化行政部门的处罚。
作为农民朋友们,我们也要提高网络安全意识,遵守网络法律法规,共同营造一个健康、文明、安全的网络环境。
六、结语
法律是我们生活的保障和指引。让我们携手共进,学法守法用法护法,共同推动农村法治建设迈上新台阶。感谢大家的收听!祝愿大家生活幸福、平安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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