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残联工作职责1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公平、可行、激励、促进”的原则,按照“立足实际,突出重点,上下联动,科学创新”的要求;通过量化指标、规范管理、明确责任,督促、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满足残疾人就业、培训、康复、维权等需要,全面推进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促进残疾人事业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目标
建立组织规范、管理严格、服务全面、机制健全的残疾人基层组织。
三、基本标准
(一)残疾人工作纳入街镇工作总体规划,列入目标考核内容,其经费由区市自行安排。
(二)组织规范。街镇残联主席团主席由政府分管领导兼任,副主席由残联理事长担任;残联理事长由主席团推举,工委(政府)任命;街镇残联要配备残疾人专职干事协助理事长工作,配备残疾人就业指导员、残疾人康复指导员并落实其待遇。建立代表大会代表联系制度,每位代表至少联系2个基层残疾人组织和5名残疾人。
(三)街镇残联有完善的残疾人服务机制;各项规章制度齐全,残疾人基础数据准确,实行动态化管理;工作档案材料齐备、规范;制度、职责、服务项目、措施上墙。
(四)街镇残联有为残疾人服务场所,有满足残疾人基本需求的无障碍设施;有必备的办公设备。已建残疾人之家的,要严格按照残疾人之家管理意见规范管理。
(五)街镇残联各项业务工作全面完成。
(六)辖区全部社区(村)建立残协,配备残疾人联络员。
(七)辖区残疾人工作正常开展,残疾人满意率高。
四、考核方法
(一)考核组织:成立由市残联领导任组长,市残联机关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实施工作。
(二)考核方式:以实地检查与综合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街镇残联自查、区市残联普查,并于每年11月底前将《市街镇残联考核测评表》报市残联;市残联考核组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复核验收。
五、奖励标准
根据考核分值,市财政对每个街镇残联进行如下奖励(三区、五市奖励资金减半):
(一)考核分值在95分及以上的,每年奖励资金4.0万元;
(二)考核分值在90-95分的',每年奖励资金3.5万元;
(三)考核分值在80-90分的,每年奖励资金3.0万元;
(四)考核分值在80分以下的,不予奖励。
六、资金来源、用途及拨付程序
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考核奖励资金从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考核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经费补助,市财政根据市残联考核意见结合复核验收情况,按照考核分值(档次)拨付相应奖励资金。
七、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街镇残联是最基层残疾人组织,直接为广大残疾人提供服务;基层残疾人组织强弱、人员素质高低将直接影响为残疾人服务质量和水平。区市残联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加大对基层残疾人工作者培训、管理力度,提高其素质和能力,更好地为基层残疾人服务。
(二)强化措施、明确责任。街镇残联要依据管理考核细则,加强管理、落实到位,确保专款专用。区市残联要加大督导力度,帮助解决实际问题,搞好普查工作;凡是重点工作未完成或考核分值在80分以下的,区市残联要重点抓好整改。
街道残联工作职责2
为加快推进我区残疾人“三个服务体系”建设,更好地满足全区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培训、体育、文化等多方面的服务需求,全面提升为残疾人服务的整体水平,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残疾人事业的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建设镇(街道)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为确保实现“镇(街道)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基本实现全覆盖”目标,各镇(街道)要严格按照相关建设标准和满足残疾人服务需求的要求,确保镇(街道)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年内全面建成运行。
二、主要职能
镇(街道)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是为残疾人提供重度安养、工(农)疗活动、康复养护、日间照料、居家养残、技能培养(作为社会企业孵化器)、文体娱乐和才艺展示等主要内容的综合服务平台。同时,方便残疾人协会、义务志愿者(义工)等为残疾人提供服务。
三、建设标准
(一)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整合资源。镇(街道)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原则上结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敬老院改造进行建设,由镇(街道)无偿提供给各残联使用,并使其区域集中、服务功能配套。
(二)镇(街道)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500平方米,室外活动场地不低于建筑面积的30%。
(三)严格执行无障碍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应建有坡道、盲道、扶手装置及语音提示等无障碍设施。有条件的可安装残疾人专用电梯;不安装电梯的,楼层与楼层之间必须设置符合无障碍规定的通行坡道。
(四)根据服务功能需要,必须设置康复训练室、职业技能培训室、工疗锻炼室、生活能力体验室、娱乐室、阅读室、休息室、多功能厅(会议室)和办公室。同时,还可根据实际需求,设置相应的心理咨询及诊疗室、聊天室、学习室、书画创作室、手工制作室、个性化训练室、食堂和洗衣房等配套设施。
(五)配备必要的康复训练、职业培训、残疾人辅助器具、文体活动等相关设备。
四、运行标准
(一)镇(街道)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是以各镇(街道)残联为主管部门的`社会公益机构,其中心主任及法人代表原则上由各镇(街道)残联理事长兼任,负责日常运营工作。中心需配备2~3名专职服务人员,由镇(街道)调剂安排,不新增人员。配备兼职康复医生、精防医生各1名,并组织好残疾人亲友家属义工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开展服务工作。
(二)镇(街道)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实行财务独立核算;相关服务收费标准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价格,并坚持公益原则,对贫困残疾人应给予费用优惠和减免;所收费用必须全部用于保障服务中心日常运转,并逐笔公开,不得挪作他用。严格财务管理,制定相应规章制度,按相关规定和要求使用经费,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管。
鼓励社会资金投入残疾人服务事业,具体办法由各镇(街道)另行制定。
(三)镇(街道)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应建有合法、规范、有效的运行和管理机制,制定《中心主任工作职责》、《管理、服务人员工作职责》、《康复医生、精防医生工作职责》等各类岗位职责,明确各类人员工作责任;制定《功能训练室管理制度》、《人员守则》、《活动须知》、《安全规定》等相关规章制度,确保中心规范安全运作。
(四)镇(街道)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应主动上墙公布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接受残疾人及其亲属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
(五)镇(街道)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应与重度安养、日间照料、工(农)疗锻炼和技能培养类残疾人亲属或监护人签定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对服务对象建立个人档案,及时登记、了解和反映服务对象的状况;做好残疾人训练服务档案和活动记录,准确反映工作服务状况。
(六)镇(街道)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服务残疾人数量一般不少于30名,其中需要日间照料、工疗锻炼和技能培养的16-60岁智力、精神、重度肢体残疾人不得少于15名。
(七)镇(街道)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每月服务日间照料、工疗锻炼和技能培养类残疾人的时间不少于20天。
(八)康复器材、文体娱乐设施及其他设备完好率不低于85%,训练服务档案、康复记录及各类台帐书写合格率不低于95%,康复训练总有效率不低于85%。残疾人及其亲属对中心服务的满意率不低于85%。
(九)全年无食物中毒事件、安全事故、服务事故和重大责任事故发生。
(十)镇(街道)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擅自合并、解散,或补贴资金挪作他用,或年度验审及业务考核不合格,或财务帐目混乱、弄虚作假,或服务质量低下服务对象及其家属意见较大的,区残联中止补贴,并追回相应的补贴资金。
五、经费保障
镇(街道)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和运行经费由各镇(街道)财政投入,经验收合格后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适当补贴。
六、时间进度
(一)各镇(街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于6月20日前确定中心地址并上报区残联,至10月底基本建成。
(二)建成后,由各镇(街道)申请验收。区残联牵头会同民政、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并及时投入使用。
七、工作要求
(一)各镇(街道)作为镇级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把这项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建设要求,切实做好选址规划、设计施工、资金保障等工作;各镇(街道)残联负责补贴资金的具体发放管理工作。
(二)区残联要切实做好镇(街道)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的建设咨询、协调指导等工作,并做好镇(街道)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建成运行后的业务指导、运营监管和补贴资金发放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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