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统计工作制度

2024-01-02 工作制度

  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我们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制度具有使我们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惩恶扬善、维护公平的作用。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教育统计工作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教育统计工作制度1

  第一章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以及国家教育部、省、市有关规定,制定学校统计工作规章制度。

  1、统计工作基本任务。

  统计是认识教育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重要手段,是制定教育政策、编制教育规划、检查教育计划实行情况的重要依据,是学校科学管理的基础。学校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学校教育和行政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向上级咨询、监督三大功能。

  2、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有关人员必须依照《统计法》和统计制

  第二章统计机构人员及职责

  1、学校确定由校长负责统计工作,把统计工作列入领导工作日程,具体指导,定期研究,经常督促和检查统计工作,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领导和支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执行《统计法》和统计制度,准确、及时地完成统计工作任务,加强统计工作现代化建设。

  2、综合统计负责人,代表学校履行《统计法》规定的职责,执行综合统计的职能,其主要职能是:

  (1)组织协调本校的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地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本校

  (2)对本校教育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和教育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

  (3)统计台帐;

  (4)会同有关基层部门建立、贯彻本校统计工作规章制度,实现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现代化。

  3、基层统计工作是各部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管理的基础,各部门领导要对统计工作给予支持与指导。学校根据各部门统计工作的需要,在有关部门设专、兼职统计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本部门的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地完成本部门业务主管机关颁发的统计调查任务;

  (2)负责向校综合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提供与本部门有关的统计料;

  (3)建立健全本部门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对部门工作计划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

  4、专、兼职统计人员必须具备完成统计任务所需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对未取得统计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要进行培训,提高素质,取得“统计上岗证”。

  5、调查工作中违反国家法律和破坏国家计划的行为。

  6、统计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学校综合统计对校长负责,各基层统计对综合统计负责。负责人一份。签字交学校综合统计负责人审核,由主管校长签字后上报。一归档管理。

  7、全校统计数据归口学校综合统计,避免数出多门。学校各级领导制定政策、计划、检查计划执行情况,考核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8、统计负责人必须严守保密和借阅制度,保管好历史、现行的各

  第三章奖励与处罚

  1、兼职人员除完成日常本职工作以外,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进行统计工作,学校可视其工作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

  2、对统计工作人员奖励与处罚除执行学校的有关规定以外,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者予以奖励;凡有第三十二条行为之一者,按规定予以处罚。

教育统计工作制度2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教育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教育管理、科学决策和服务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教育统计工作制度日如下:

  1、教育统计工作是学校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领导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各部门应予以高度重视。教育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教育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2、学校根据教育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学校统计工作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学校明确一名校领导分管统计工作,检查、督促并协助完成统计任务。学校统计人员必须按时、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3、教育统计人员应当加强学习,具备与其从事的教育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如实整理、报送统计资料,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4、加强对教育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按照国家规定加强统计人员资质和信用建设,提高教育统计人员的专业素质,保障统计人员的稳定性。

  5、统计人员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6、应当根据统计资料,对本地区或者本单位的教育事业发展进行统计分析和监测,提供咨询意见和决策建议。建立教育统计数据解读、预测预警机制,加强数据分析,增强教育统计分析的时效性、针对性和实用性。

  7、统计人员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深入挖掘数据资源,综合运用多种统计分析方法,提高统计分析和应用能力。

  8、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等教育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上报的统计资料必须由统计人员、审核人、本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9、教育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建立健全教育统计保密制度,完善教育统计内控机制,做好有关统计资料的保密工作。

  10、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及其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教育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教育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人员伪造、篡改教育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11、教育统计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教育统计资料应当真实、准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虚假教育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

  12、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在教育统计工作中有统计违法行为的,移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有违纪行为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根据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轻重,向有关责任人员的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处分处理建议。

  13、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的领导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自行修改教育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2)强令、授意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员拒报、虚报、瞒报或者篡改教育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3)对拒绝、抵制篡改教育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4)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有前款第(3)项、第(4)项规定行为的,应当从重处分。

  14、教育统计机构及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法律或者行政等责任,并记入相关单位、相关责任人的诚信档案:

  (1)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2)自行修改、篡改、伪造、编造统计资料的;

  (3)不按时提供、拒绝提供或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或者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

  (4)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

  (5)泄漏统计资料导致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被识别的;

  (6)违反规定导致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7)其他统计违法行为。

  15、违反统计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的,除对其编造虚假统计资料或者要求他人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由作出有关决定的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监察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获得的物质利益,撤销晋升的职务。

教育统计工作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教育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教育管理、科学决策和服务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依法部署并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实施的教育统计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教育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教育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在国家统计局的业务指导下,依法领导、管理和组织协调教育领域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教育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相关职责,为实施教育统计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将教育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单位的年度预算,按时拨付到位,保障教育统计工作正常、有效开展。

  对在教育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教育统计科学研究,健全科学的教育统计指标体系,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教育统计的科学性;应当加强教育统计信息化建设,积极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推进教育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

  第七条接受教育统计调查的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以及个人等教育统计调查对象,应当遵守统计法律法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资料。

  第八条教育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应当依法严格管理,除作为统计执法依据外,不得直接作为对统计调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完成统计任务以外的目的。

  第二章教育统计机构和人员

  第九条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中负有教育统计职责的机构为教育统计机构,直接负责教育统计的专兼职工作人员为教育统计人员。

  教育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第十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成立综合统计机构,统筹组织和协调管理全国教育统计工作,组织制定教育统计工作的规划、规章制度等,统一组织、管理和协调本部门各项统计调查活动。

  第十一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综合统计机构,具体负责实施以下工作:

  (一)依法拟定教育统计调查项目,组织制定统计调查制度、计划和方案、标准并部署实施;

  (二)组织协调各有关内设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的统计工作;

  (三)归口管理和公布教育统计资料,统一对外提供和发布数据,提供统计咨询,组织开展统计分析;

  (四)对教育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数据质量核查与评估工作;

  (五)加强教育统计队伍建设,组织教育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

  (六)其他法定职责和工作事项。

  第十二条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明确主管统计工作的职能部门或者统计负责人,执行本单位的综合统计职能,主要包括:

  (一)按照教育统计调查制度,制定本地区教育统计管理制度、统计调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对本地区教育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提供统计报告和统计咨询意见;

  (三)组织实施和指导本地区教育统计人员的专业学习、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统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定;

  (四)监督、检查本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统计工作实施情况;

  (五)其他法定职责和工作事项。

  第十三条设区的市及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应当在相关职能部门明确负责统计工作的机构或岗位,配备统计人员,明确统计负责人,依法实施统计调查、分析、资料管理和公布等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

  第十四条高等学校以外的各级各类学校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

  第十五条教育统计人员应当加强学习,具备与其从事的教育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如实整理、报送统计资料,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第十六条教育统计机构应当加强对教育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按照国家规定加强统计人员资质和信用建设,提高教育统计人员的专业素质,保障统计人员的稳定性。

  第十七条教育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第三章教育统计调查和分析

  第十八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依照统计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教育统计调查项目。调查对象属于教育行政部门管辖系统的,依法报国家统计局备案;调查对象超出教育行政部门管辖系统的,依法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制定教育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就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论证,征求有关地方、部门、统计调查对象和专家的意见,并按照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决定。

  教育统计调查项目和统计调查制度,应当根据教育改革发展的实践需要适时予以调整,并按规定重新申请审批或者备案。

  第十九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综合统计机构依法按照教育统计调查项目,制定教育统计调查制度,组织编制教育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增加或者减少补充性教育统计调查内容,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教育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对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作出规定。

  第二十一条统计调查表必须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对未标明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教育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

  第二十二条教育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执行国家统计标准和补充性的部门统计标准,统计调查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不得与国家统计标准相抵触。

  第二十三条搜集、整理教育统计资料,应当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综合运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抽样调查等方法,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电子注册信息等资料。

  第二十四条教育统计机构应当根据统计资料,对本地区或者本单位的.教育事业发展进行统计分析和监测,提供咨询意见和决策建议。建立教育统计数据解读、预测预警机制,加强数据分析,增强教育统计分析的时效性、针对性和实用性。

  第二十五条教育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深入挖掘数据资源,综合运用多种统计分析方法,提高统计分析和应用能力。

  教育统计机构可委托专门机构承担教育统计任务,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和资料开发,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对教育统计工作进行评估。

  第四章教育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六条教育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按照教育统计调查制度,及时报送其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取得的资料。

  第二十七条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等教育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上报的统计资料必须由统计人员、审核人、本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

  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政策规划、督查工作进展、评价发展水平等,凡涉及统计数据的,应当优先使用教育统计资料,并以教育统计机构提供的统计资料为准。

  第二十九条教育统计资料实行分级管理。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教育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和教育统计信息共享机制。

  第三十条教育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便于查询利用。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通过门户网站、统计公报、统计年鉴、统计信息平台等途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统计资料;依法公开数据生产的过程和结果,提升数据共享和公开水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教育统计资料,供社会公众查询。

  第三十一条教育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建立健全教育统计保密制度,完善教育统计内控机制,做好有关统计资料的保密工作。

  教育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

  第三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及其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教育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教育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人员伪造、篡改教育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第五章教育统计监管

  第三十三条教育统计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教育统计资料应当真实、准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虚假教育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

  第三十四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所辖学校、其他有关机构进行统计工作检查。统计工作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统计规章制度的建设及其组织实施情况;

  (三)单位内负责统计工作的机构和岗位的设置情况;

  (四)统计经费和统计工作设备配置的保障情况;

  (五)统计资料的管理情况;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建立教育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制度,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要教育统计数据进行监控和评估。

  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健全统计数据质量保障体系,建立专家参与的统计数据质量核查机制,通过自查、抽查、互查等方式,开展统计数据质量核查,保证统计数据质量。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建立教育统计数据抽查制度,制定抽查事项清单,合理确定抽查的比例和频次,随机对下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所辖学校、其他有关机构报送的教育统计数据进行核查。

  第三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在教育统计工作中有统计违法行为的,移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有违纪行为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根据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轻重,向有关责任人员的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处分处理建议。

  第三十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的领导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自行修改教育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二)强令、授意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员拒报、虚报、瞒报或者篡改教育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三)对拒绝、抵制篡改教育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行为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三十八条教育统计机构及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法律或者行政等责任,并记入相关单位、相关责任人的诚信档案:

  (一)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二)自行修改、篡改、伪造、编造统计资料的;

  (三)不按时提供、拒绝提供或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或者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

  (四)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

  (五)泄漏统计资料导致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被识别的;

  (六)违反规定导致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七)其他统计违法行为。

  第三十九条违反统计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的,除对其编造虚假统计资料或者要求他人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由作出有关决定的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监察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获得的物质利益,撤销晋升的职务。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教育统计工作制度4

  第一章统计机构人员及职责

  1、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相应的业务水平,加强自身综合素质和服务意识的提高。

  2、能从整体出发,大局着眼,团结协作,开创性的做好本职工作。

  3、负责数据的录入和统计。对日常工作,做到全面掌握,心中有数,合理安排,准确度高。

  4、认真贯彻国家、教委、学校的有关政策、法规。

  5、加强安全管理,严格把好数据安全关,杜绝一切安全事故的发生。

  6、配合科室各组完成学校的各项任务及上级领导下达的临时任务。

  7、按月对工作进行汇总和总结,书面报告给数据组组长。

  8、数据出现差错(不论正差或逆差),造成的损失从其岗位津贴里扣减。一月超出三处,加扣当月岗位津贴的10%九、严格遵守上下班制度及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章规章制度

  第一节教师工作制度

  (一)办公制度

  1、按学校作息制度办公,不无故迟到、早退。

  2、办公时间集中,集中精神,保持安静,认真工作。

  3、准时上课,科学安排空课时间,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4、空课时应在办公室工作。

  (二)学习制度

  1、准时参加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和文化进修。

  2、学习前要按照要求做好准备。

  3、学习时思想集中,遵守纪律,不看与学习内容无关的书刊,不讲与学习无关的话,不做与学习无关的事。

  4、政治学习讨论,事先有准备,思想要畅开,发言要热烈,做好学习笔记。

  (三)会议制度

  1、校务会会议一般在期初、期中、期末召开,讨论学校的重大事情。

  2、行政会议一般每二周召开一次,碰头会议随时进行,讨论安排学校日常工作。

  3、教师会议每周五下午用半个小时,布置一周工作。

  4、班主任会议,每月月初举行,交流经验,研究工作。

  5、学校教研组长会议、工会会员会议、较科室成员会议根据周工作安排举行。

  6、党、团、工会活动时间,由各组织负责人提出,校长统一安排。为了开好会议,提高效果,参加会议的人员必须遵守:

  (1)准时出席会议,不早退。

  (2)带好记录本,认真听取会议内容,做好摘录,不做与会议无关的事,不看与会议内容无关的书报。

  (3)无特殊情况,不接待来客的`来访。

  7、每学期召开一次家长教育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共建会议,研讨办学育人的“热点”、“难点”问题,审议学校工作。

  8、定期举行“家长学校”的授课活动,每学期不少于2—4次。

  (四)课堂教学常规

  1、上课铃响进课堂,不迟到、不早退、不拖课,手机、bp机应关机。

  2、学生起立向老师问好后,教师要向学生还礼并检查学生人数,了解缺勤情况。

  3、上课要用普通话,不讲与教学无关的话,不做与教学无关的事。

  4、板书、作图力求清晰、端正,做到书写规范化。

  5、要保护学生的视力,注意板书的部位和字体的大小及彩色粉笔的使用。

  6、在实验室、电脑室、语音室和其它各专用教室等处上课(包括体育课)时,要按照操作规程,注意安全教育,不提早下课。

  7、对学校的各项教学设施、设备、资源,要积极利用,提高效率,妥善保护。

  8、监考时,严肃认真执行考试规则,不得擅自离教室,不做其他的事。

  (五)请假制度

  1、请病、产假必须要有医院证明,经校长批准,交教导处安排。学习、会议时间要经主持会议的同志批准后方能离校、休假。

  2、请假人得到批准后,要将教学和工作的有关事项与接替人办好交接手续,课务统一由教导处安排。

  3、请事假要事先办好请假手续,如遇特殊情况,无法事先请假,必须在当天上班之前托人代请假,并将手续补上。请假期间按规定扣发奖金。

  4、事先不请假,事后又不补假者,作旷工处理。

  5、每学期凡坚持岗位,不迟到出满勤,予以表扬和奖励。

  (六)考勤制度

  1、各办公室设考勤薄,由办公室主任负责记录(广播操、学习、会议、病事假、因公外出须说明去向)定期由教导处统计。

  2、教师看病须在空课时间内进行,无特殊情况不能用整个半天时间,并按指定医院开病假单。

  3、教职工因故迟到或早退三次,合并计为一天缺勤,减发金额按规定。

  4、按上级和学校规定办法,发放月考勤奖和期末学校考勤奖。

  (七)制定教学计划制度

  1、各学科任课教师都必须制定本学期教学计划,计划内容一般必须包括:班级情况、本册教材分析、教学总目标、完成教学任务的措施、教学进度和课时分配、演示实验和学生分组实验、电化教学手段、第二课堂开辟和差异教育计划等。

  2、制定计划要做到三熟悉:熟悉教学大纲、熟悉教材、熟悉学生,使计划既能反映教育方针,又符和本校学生实际,确保切实可行。

  3、教学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动时,须经教导处同意方可部分变动。

  (八)教师备课制度

  1、各科教师都要超周备课,不备课不能上课。

  2、坚持集体备课。在个人备课的基础上,同年级各科教师经常共同研究教材和教法,分析教学进度、课时安排作业的量度和难度。

  3、备课要在专研大纲的基础上,备教材、备学生、备教具、备教法,同时写教案。教案一般应包括:课题、教学目标、课时安排、教学重点和难点、课前准备、教学过程、板书设计和内容,以结合教材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作业布置等。

  (九)教师上课制度

  1、教师上课前要准备教材、教案、教具和课堂必需用品,并在上课铃响结束之前到达教室门口。

  2、上课铃响过,教师立即走进教室,准时上课。课堂上要严格掌握时间,不拖课,不提前下课。

  3、教师服饰要朴素大方,举止文雅,语言谦和,为人师表。无特殊情况,不准坐着讲课。

  4、教师必须认真贯彻课堂规则,注意教学卫生。对学生要严格按常规要求,养成良好的遵守课堂纪律和行为规范的习惯。随时注意学生的阅读、书写坐姿和用眼卫生保健。

  5、教师课堂讲授做到重点突出,难点分散,关键突破,条理清楚,语言简洁,深入浅出,力求内容充实。板书要规范、简要、醒目,字迹清楚工整,方便学生的记录和记忆。

  6、教训过程中,教师要注意让学生学会学习方法,提高自学能力。发扬积极主动的学习精神,培养刻苦学习的良好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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