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施工单位):
乙方(建设单位):
丙方(监管银行):
丁方(人社局):
为共同预防和妥善处理建设领域拖欠工人工资等违法行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清远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丙丁四方协商,现就甲方位于 的 建设工程项目的工资支付保证金的存储、管理、提取、退款、销户等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方职责
1.乙方根据丁方通知,同意于 年 月 日之前,在丙方辖属营业网点开立建设工程项目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开户账号 ,户名 ,开户行 ),按照规定一次性存入该帐户人民币 万元(作为乙方向甲方划拨工程款中部分资金),由丙方对该资金设置“只收不付”进行监管。
2.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的资金仅限于支付甲方工人被拖欠的工资,专款专用,不用于解决其他经济纠纷。甲方不得擅自支取或挪用,并接受丙方和丁方对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实施监督管理。
3.如出现甲方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工人工资,未按照丁方规定时限改正的情况时,甲方同意由丁方通知丙方,从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内直接将相应的金额划拨到被拖欠工资的工人个人工资帐户,或提取现金由丁方发放给拖欠工资的工人个人。丙方接到丁方出具的《支付工人被拖欠工资通知书》及《工人工资发放表》后,可直接按《管理办法》划拨、提取相应的工人工资。
4.如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内资金已部分或全部用于支付工人被拖欠工资的,甲方应按照规定时间和比例重新存入足额资金。
二、丙方职责
1.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管理办法》和丁方要求,指派辖属营业网点具体办理甲方工资保证金专户的开立和监管业务。
2.督促辖属营业网点做好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的监管工作,避免擅自支取或挪用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内资金的情况发生。
3.按照丁方的通知要求,在收到丁方出具的《支付工人被拖欠工资通知书》或加具意见的《注销保证金专户申请表》,办理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资金的提取、销户等手续,及时从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中划拨相应资金到核定的工人个人工资帐户内。
三、丁方职责
1.监督和指导甲方在规定期限内,到丙方辖属营业网点办理工资保证金专户的开立和监管业务。
2.按丙方要求提供被拖欠工人工资的相关资料用于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3.甲方发生拖欠工资行为并符合划拨、提取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内资金条件时,丁方应出具《支付工人被拖欠工资通知书》和《工人工资发放表》,通知丙方划拨、提取相应资金用于支付工资。
4.严格审查甲方提出的保证金退还、销户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应在《注销保证金专户申请表》上加具意见。
四、其他约定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经四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在协议执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四方应本着相互信任的原则,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协议经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起生效,至甲方建设工程项目完工后,甲方提出申请并经丁方同意,到丙方辖属营业网点办理工资保证金专户注销手续之日起失效。
4.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丙、丁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方(签章): 丁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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