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书要点
仲裁协议书,是指平等民事主体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就他们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
他财产权益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达成一致的法律文书。
根据仲裁法第2条至第5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
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但是下列纠纷不能仲裁: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根据仲裁法第16条至第19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
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二)文书内容
1. 首部
1) 注明文书名称“仲裁协议书”。
2) 当事人双方的基本情况。应写明仲裁协议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址等;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2. 正文
1)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写明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将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依法仲裁。一方当事人采取强迫手段,迫使对方当事人订立的仲裁协
议,则该仲裁协议书无效。
2) 仲裁的事项。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约定将具体的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交仲裁机构仲裁。当事人约定的仲裁事项应当属于《仲裁法》规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3)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双方当事人应共同选定一个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机构的名称应准确。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3. 尾部
1) 应由双方当事人双方签名;一方或双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由单位盖章并由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盖章。
2) 写明订立仲裁协议书的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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