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签订仲裁协议要遵守自愿原则。
仲裁协议的签订和成立,应遵守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解释》第十一条 规定,合同约定解决争议适用其他合同、文件中的有效仲裁条款的,发生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应当按照该仲裁条款提请仲裁。
涉外合同应当适用的有关国际条约中有仲裁规定的,发生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应当按照国际条约中的仲裁规定提请仲裁。
2、仲裁协议形式。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解释》第一条规定,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包括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3、仲裁协议的内容。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仲裁事项应约定清楚明确。或者做概括约定,则可以做广义的解释。根据《解释》第二条规定,当事人概括约定仲裁事项为合同争议的,基于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产生的纠纷都可以认定为仲裁事项。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仲裁协议无效。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解释》第三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解释》第四条规定,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但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除外。《解释》第五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解释》第六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补充协议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4、或裁或诉,没有唯一选择的,仲裁协议无效。
《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有仲裁协议,法院即不受理相关案件的起诉。但是,如果仲裁协议无效,法院就可以受理。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5、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无效。
6、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约定的仲裁机构或法院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7、提出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时间。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8、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独立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等情形,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9、仲裁条款示范: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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