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林权属纠纷申请书

2023-02-01 仲裁申请书

  山林权属纠纷申请书1

  申请人:王某强,男,汉族,1962年X月X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某某乡某某村某某组。联系电话:

  申请人:王某西,男,汉族,现年约60岁,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某某乡某某村某某组。

  申请人:王某杰,男,汉族,现年约58岁,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某某乡某某村某某组。

  申请人:王某勇,男,汉族,现年约56岁,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某某乡某某村某某组。

  共同推荐代表人:王某强,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王某远,男,汉族,现年约45岁,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某某乡某某村某某组。

  第三人:王某齐,男,汉族,现年约40岁,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某某乡某某村某某组。

  案 由: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纠纷

  申请事项:

  1、请求某某乡人民政府按照《森林法》第16条之规定,依法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进行确权,并及时作出具体的处理决定;

  2、请求依法确认位于桐梓县某某乡某某村某某组(小地名为“青杠林”的林地约26亩归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第三人共同管理使用。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王某强、王某西、王某杰、王某勇系亲兄弟关系;被申请人王某远及第三人王某齐系亲兄弟关系。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父亲也系亲兄弟关系。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父辈(已故)生前共同承包有位于桐梓县某某乡某某村某某组(小地名为“青杠林”的林地约26亩,该幅林地登记在祖父王世先名下,但长期以来均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父辈在共同管理使用,并有当地村民可以证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父辈先后死亡后,该幅林地则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共同经营和管理使用。

  xxxx年9月,申请人王某强因自家猪圈柱头损坏,从而到原来共同管理的山林中砍伐林木一根用于更换,可第三人王某齐却出面干涉,认为该幅林地归其自己和大哥王某远共同所有,并已经颁发了《林权证》,于是双方发生纠纷。同年10月,申请人将该情况报告当地村委及林业管理员郭光华要求调查处理,当地村委经过调查后,于xxxx年2月27日召集双方进行处理,并由林业管理员郭光华向双方交代了调查情况,明确该幅林地归大家共同所有。后因被申请人及第三人不服,当地村委又于xxxx年12月26日组织双方再次进行调解,但最终未某够达成协议。xxxx年2月14日,当地村委告知申请人按照法律程序办理。随后,申请人向某某乡林业站了解情况,获悉桐梓县林业局已经于xxxx年向被申请人颁发《林权证书》,明确该幅林地系被申请人的林地,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以致双方发生权属争议,并经过多方协商、调解无果。

  综上,申请人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土地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十三条:“林权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主动、互谅、互让地协商解决。经协商依法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书及附图上签字或者盖章,并报所在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备案;经协商不某达成协议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林权争议处理机构申请处理”之规定,本案双方之间的林地权属争议,属于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争议,依法应当由某某乡人民政府处理。

  为此,申请人现依法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政府立即进行处理。逾期,申请人将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此 致

  桐梓县某某乡人民政府

  申请人:王某强、王某西、王某杰、王某勇

  共同申请人推荐代表人:王某强

  xxxx年三月二十一日

  山林权属纠纷申请书2

  申请人:xx县

  申请人:xx县xx镇大村村委会洲上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王xx,村民小组长。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 xx县xx镇茶园村委会。

  请求事项: 确认争议山场“石垅”山(包括对角 、上高 、下高 )归申请人所有。

  事实与理由:

  “石垅”山(包括对角 、上高 、下高 )历来归申请人所有,因被申请人无理对“ 竹山”进行逐步侵占,导致申请人的合法山林权属遭受侵害,特依法请求调处。

  “石垅”山(包括对角 、上高 、下高 )归申请人所有是不容争议的,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有(吉)林证字第20903号山林所有权证可以证实。

  (吉)林证字第20903号山林所有权证载明:

  茶园对角,xxx,200亩,东:岭尖;南: 口石壁;西:岭尖;北: 口。

  茶园上高 ,xxx,275亩,东:岭尖;南:横路;西:岭尖;北:岭尖。

  茶园下高 ,xxx,275亩,东:岭尖;南:岭尖;西:岭尖;北:横路。

  上述山权归xx公社大村大队所有。

  二、申请人有xx县xx镇大村村委会的`书面证明可以证实。

  xx镇大村村委会书面证明申请人所述上列事实全部“情况属实,请有关单位给予调解”,同时证明申请人洲上村民小组是真正的山林所有权人。

  三、申请人有xx县人民法院“53年民三巡字第一七号”民事判决书可以证实。

  该民事判决书明确上述争议山场归申请人所有,并且有明确的山权图。

  四、申请人有王盛斗的“悔过保证书”可以证实。

  1952年,王盛斗因为盗砍当时大村(现大村村委会洲上村民小组)王xx的林木,而在乡政府主任等监督下,立下“悔过保证书”,该“悔过保证书”可以体现争议山场“石垅”山(包括对角 、上高 、下高 )历来归申请人所有。

  五、申请人有王全生等证人可以证实。

  王全生等证人对争议山场的历史情况比较了解,他们可以证实“石垅”山(包括对角 、上高 、下高 )历来归申请人所有。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山林权。特申请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调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山林权属争议。

  此致

  xx县人民政府调处山林纠纷办公室。

  申请人:xx县xx镇大村村委会洲上村民小组

  xxxx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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