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中层干部管理制度

2022-03-21 制度

  在生活中,我们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好的制度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学校中层干部管理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xxx层干部管理工作,大力推进依法治校,促进学校制度建设,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干部人事管理规定,结合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中层干部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党管干部;

  2.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3.公开、公平、择优;

  4.精简、高效、规范、合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独立建制的公办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

  第二章 机构设置、职位与职数

  第四条 学校内设机构由学校自主确定,内设机构配备干部总职数一般为:

  1.普通高中8~12名;

  2.25班及以上义务教育阶段学校8~10名;

  3.13~24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5~8名;

  4.12班及以下义务教育阶段学校3~5名;

  5.职业类学校可根据系、部设置中层职位,由学校提出意见报教育局审批。

  完中、九年一贯制学校的中层职数可增加1~2名,寄宿制学校可增加2~3名。

  特殊情况需要增加中层职数的,需报教育局审批同意。

  第三章 选拔任用

  第五条 学校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胜任本职工作,具有较高的师德素养、业务水平和组织协调能力;

  3.遵守工作纪律,具有较强的廉洁自律意识;

  4.坚持以身作则,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5.在编在职或备案制身份教师,身体健康。

  第六条 拟任用的学校中层干部,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首次聘任为小学中层干部的,年龄一般在40周某某以下;首次聘任为中学中层干部的,年龄一般在45周某某以下。教师平均年龄较大的乡镇学校,首次聘任年龄可适当放宽。

  2.学校中层干部,一般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3.学校中层干部一般应逐级提拔。担任中层副职的,一般应具有担任班主任等管理工作经历;担任中层正职的,一般应具有中层副职经历。特别优秀的青年教师,经教育局同意后可破格聘任。

  4.有支教或轮岗交流经历者优先考虑。

  第七条 学校中层干部实行选任制度或竞聘上岗制度(学校主办会计由教育局直接委派),分别按下列程序进行:

  1.选任程序

  (1)成立选任工作领导小组并公示;

  (2)拟订学校中层干部选任方案;

  (3)选任方案报教育局(组织人事科)预审;

  (4)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选任方案;

  (5)组织选任(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等)

  (6)拟聘人员名单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

  (7)颁发聘任书;

  (8)聘任结果报教育局(组织人事科)备案。

  2.竞聘上岗程序

  (1)成立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并公示;

  (2)拟订学校中层干部竞聘方案;

  (3)竞聘方案报教育局(组织人事科)预审;

  (4)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竞聘方案;

  (5)公布竞聘方案;

  (6)宣传发动,公开报名,组织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7)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8)组织竞聘(竞聘演说、民主测评、组织考察、集体研究商定);

  (9)拟聘人员名单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

  (10)颁发聘任书;

  (11)聘任结果报教育局(组织人事科)备案。

  第四章 岗位管理

  第八条 学校中层干部聘期为三年,聘任期满经考核合格可自动续聘。聘期内因工作需要可以平级调任。实行中层干部轮岗制度,在同一学校同一岗位连续任职满6年的,应予交流;在同一学校同一岗位连续任职满9年的,原则上必须交流。

  第九条 学校中层干部实行到龄退岗制度。男年满57周某某,女年满52周某某,原则上不再担任中层干部职务。高级职称女性中层选择55周某某不退休,则参照男性中层到龄退岗。有特殊需要适当延长在岗时间的,须经学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中层干部退岗后,应严格执行工作纪律,服从学校工作安排,完成学校安排的工作任务。

  第十条 学校中层干部每学年应在全体教职工大会上述职并接受民主测评。测评中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并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应免去中层干部职务。

  第十一条 学校中层干部在绩效工资分配上享受相应待遇。因年龄原因退出现职的,每担任中层正、副职满三年,可分别享受相应职务待遇一年。退出现职的中层干部应与在职一起接受民主测评,测评中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并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不得享受当年度原职务待遇。

  第十二条 学校中层干部实行任职回避制度。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父子(女)关系、母子(女)关系等直系亲属。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一方如已担任学校校级领导,另一方不得在同一学校担任中层干部职务,也不得从事总务(财务)工作;一方如担任中层正职,另一方一般不得在同一学校再担任中层正职;双方不得在同一部门担任中层职务。

  第十三条 学校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解聘:

  1.受到党纪、政务、政纪重处分的;

  2.严重违反师德规范,造成不良后果的';

  3.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现职的。

  第五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四条 全区各级各类学校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切实做好学校中层干部的推荐、选任和管理工作。对在中层干部推荐、选任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因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学校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xxx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0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上级另有规定的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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