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学习、工作、生活中,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制度是维护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们做事的底线要求。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最新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最新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制度 1
一、财务管理
1、财会人员和理财小组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财政方针、政策,维护财经纪律,正确进行财务监督。
2、凡经相关部门批准并由学校替代收取的教辅、管理、保险等费用,必须请示学校校长方可给付。
3、学校经费的支出,以发票或食堂采购凭证为准,每张票据必须有经手人说明用途、分管财务领导证明,才可报校长审批,在出纳处报帐。
4、假钞谁收取谁负责,教师个人和财务人员账目往来一般以凭据为准。
5、出纳会计每月定期向校长书面报告财务收支和现金余额情况。
6、分管财务领导每学期向教职工公布财务情况,接受咨询。
二、学校物资采购、保管、领用
1、学校物资购、管、用实行登记制,由学校分教务、总务、政教、幼儿园线负责登记工作。
2、大宗采购1000元以上校务会决定,3000元以上报总支审批。
3、采购人员须预先支取现金的',须出具借条,采购完报账后换回借条。
4、假期财产保管由值班人员负责,按相关制度追究责任。
5、学校物资不得外借校外人员,一般不借给教师个人使用,凡因故需要借用的,必须校长批准,出具借用条据,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有损坏的按1.5倍价格赔偿。
三、班级财产维修承包办法班级财产由班主任管理,损坏由学校负责维修,但视情况追究班主任责任。
四、借款、用电、就餐等规定
1、教师个人借款500元以上,须由校长审批。所有借款优先从教师工资或绩效中扣除。
2、教职员工校内用电严格按表收费,电表由学校购买安装,用户使用保管,遗失或人为损坏由用户负责。用户调动或离职由续住者继续使用保管。
3、学校为学校教职工提供工作餐,教职工来客一天内不收取伙食费,超过一天按每餐5元收取伙食费。
4、正式教师直系子孙(特指子、孙)就读幼儿园按标准收取保育费,不收伙食费,就读小学按标准收取一切费用。
最新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制度 2
一、学校食堂财务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实行专账核算。
二、严格区分核算主体,由财政经费保障人员,实施设备等方面的费用,不得在食堂专账中列支。
三、教职工在食堂就餐与学生同价同菜,如实充饭卡,不得侵占学生利益。
四、学校食堂收取的伙食费,应开具合法票据,现金及时上交财政专户,不得挪用。严禁私设小金库。食堂各项支出要起得合法有效票据,按规定办理相应报销手续。
五、食堂的收支结余实施按月结算,对结余款要专项用于改善学生伙食,严禁用于学校教职工福利、奖金、津补贴的`支出。
六、学校食堂实行财务公开,自觉接受学生、家长,教师的监督,财务人员每月向校长及相关领导报送当月收支情况,每学期至少一次将食堂收支情况向师生和家长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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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管理,健全食堂管理制度,规范食堂财务收支,严肃财经纪律,现就学校食堂财务管理中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学校食堂财务管理的总体要求
学校办食堂是一项公益性事务,必须以学生为宗旨,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开设学校食堂结算户,由学校财务室实行“统一管理,立建帐,成本核算,收支平衡”。
二、学校食堂物资采购与资产管理
1、食堂物资采购必须做到质优价廉,经济实惠。
2、建立和完善物资采购内部牵制制度。学校食堂物资实行总务处定点采购,采购点由学校行政综合比较确定。
3、建立物资采购验收制度。食堂物资采购回来后,必须办理过秤、验收等入库手续,经复核人员在采购单据签字认可后,方可登记入账。
4、建立物资采购报批制度。采购人员每天应根据采购的'品种、数量、价格等编制“食堂采购计划表”,经审批人员同意审批后方可采购。
5、建立食堂存货盘点制度。食堂存货按进库时间可分为:进厨存货和进库存货。进厨存货指购进后直接进入厨房用于加工的原材料及辅料。
三、学校食堂财务收支结余及分配管理
(一)学校食堂不应以盈利为目的,必须坚持收支平衡的原则。
(二)食堂应每月映财务状况,按月编制“学校食堂资产负债表”、“学校食堂收支明细表”,及时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消除亏损。
(三)食堂净收益全部纳入学校部门预算,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财务公开
食堂财务帐目应按相关规定,每学年末由校务会对食堂帐目清查一次,清查情况在校公开栏中公示。
五、学校食堂会计档案管理
食堂的会计档案资料,纳入学校会计档案资料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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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切实加强学校食堂财务管理,进一步规范食堂经费的使用,根据《会计法》和学校食堂财务工作要求,特制定食堂财务管理制度。
1、食堂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素质,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克己奉公,廉洁自律,自觉管理使用好食堂经费。
2、食堂购菜必须严格执行定点、定员及验收制度,所有购菜凭证均必须有供货人、经手人、验收人及审批人签字方为有效。
3、必须严格执行食堂物资采购的经手、验收及审批制度,有关人员必须填写好物资的进、出仓清单,并依此建立、登记好物资进、出仓的有关帐册,定期盘存,做到手续完备,帐目清楚。
4、食堂出纳应认真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要加强现金及原始凭证的整理与管理,现金及时上解银行,及时做好日记帐的登记,做到日结月清,并定期与银行对帐,做到帐帐相符,帐款相符。
5、食堂会计应认真审核原始凭证,依审核后准确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并进行其他帐务处理,妥善整理、保存会计档案,并及时馈食堂的收支情况等有关会计信息。
6、对违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的行为,将按《会计法》等有关条款的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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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高中、职业技术学校食堂财务管理,规范中小学、幼儿园、高中、职业技术学校食堂会计核算,根据《关于全区中小学学生食堂停止执行综合毛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中小学食堂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食堂应坚持为师生服务的宗旨,按照保本经营的原则,规范伙食费的收支行为,不得以赢利为目的。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食堂成本核算,严格控制食堂成本开支范围,保证伙食质量。
第三条:按照规定设置食堂总账、日记账、明细账,实行立核算、自负盈亏、日清月结。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履行管理、督查的职责,并接受审计、财政、物价等部门的监督。学校法人代表为食堂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收入管理
第四条:中小学校食堂收入是指食堂为师生提供伙食活动中的各项收入,主要包括:伙食收入(含学生自愿入伙伙食费收入、教职工伙食费收入、代办伙食费收入)、财政补助收入(寄宿生生活补助、营养改善计划资金)、其他收入。以食堂自身的经营服务为依据,不得将学校的小卖部收入其他非食堂服务收入记入食堂收入,不得擅自转移食堂收入,不得挪用或私设“小金库”。
第五条:向学生收取的伙食费,月末按实际发生的伙食费确认食堂收入,实行按期(月或学期)结算,多退少补。
第六条:在食堂就餐的教职工伙食费,应与学生同菜同价,据实结算,确保学生的合法利益。
第七条:收取的伙食费必须当天存入学校食堂在银行开设的专户。学校食堂在银行未开设专户的,收取的伙食费作为往来款项存入学校的'基本户。
第三章:成本支出管理
第八条:食堂成本分为“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设备折旧成本”和“管理费用”。“原材料成本”包括粮食、食油、蔬菜、肉(豆)制品、水产品、蛋奶、调料、燃料、水电费和其他原料成本,不包括应在学校行政事业费列支的内容和其他与食堂经费无直接关系的支出。“人工成本”包括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及福利支出、各项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险等;学校教师等非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人员经费支出等不得在食堂人工成本中列支。“设备折旧成本”包括食堂专用的各种燃具、炊具、餐具、冷藏设备、交通工具等,根据不同设备折旧年限,按月计提折旧,但不包括各类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学生食堂设备折旧。“管理费用”包括食堂工作人员日常办公用品费、差旅费、邮电费、培训费、设备维修费等。
第九条:以营养改善计划资金为学生提供完整午餐的食堂成本,只有“原材料成本”。“原材料成本”包括粮食、食油、蔬菜、肉(豆)制品、水产品、蛋奶、调料及其他原料成本,不包括燃料、水电费、人工成本及管理费用的支出。营养餐人工工资由县财政拨款支付人工费;燃料、水电费、管理费用从学校公用经费列支;营养餐使用的设备不计提折旧。
第十条:所有支出的发票凭证必须按规定签章或签字,经办人、证明人、验收人员、食堂管理员等相关人员签字后报学校领导签批,由食堂会计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一条:建立定额备用金制度。根据食堂就餐人数的多少,食堂采购人员可预付一定限额的备用金,定期结报。备用金一般不得超过5000元。严格控制学生食堂伙食成本。学生食堂要坚持“公益性”原则,按照“非营利性”要求,进行食堂成本单核算,并严格规范食堂成本支出核算。
第四章:物资采购及管理
第十二条:宗物品采购要实行定点采购,学校组织采购小组以招标形式确定供应商。肉、米、油等要选择证件齐全、诚信经营、质优价廉的供应厂商,从而保证食品质量,降低成本。
第十三条:学校成立采购小组,物资实行集体采购,采购小组须有多方代表参加,不能单和固定人员采购。每次采购结束时要做好采购记录备查。
第十四条:购进的物资要经与采购物资不相关联的人员办理验收手续。非当日耗用的物品要办理入库手续,领取当日耗用库存物品要办理出库手续。
第十五条:物资保管员要建好物资管理台账,每天结出余额。学校要定期对库存物资组织盘点,如实映盈余情况。
第五章:检查监督
第十六条:建立信息馈渠道。设立校长信箱(管理信箱),食堂工作人员和就餐师生可以对原料采购、伙食质量及食堂安全等问题进行举报。定期召开就餐师生代表、家长代表座谈会,主动征求他们对学校食堂管理的意见。每学期至少向就餐师生进行一次问卷调查,调查结果及时公布和馈,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校长、食堂管理小组(伙管会)要经常了解市场供求信息,掌握监督、处理问题的主动权。
第十七条:发现下列情况的,必须立即查清事实、落实整改措施,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一)原材料质量明显不符合卫生要求仍采用的。
(二)价格明显高于批发市场,甚至高于零售市场批发价的;与供货傻中,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伙食账目不清,严重违财经纪律,收支及物资管理存在明显漏洞的。
(四)伙食质量差,管理混乱,师生映强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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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计划)财务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实行校长负责制,由校长负总责,并做到“见账不见钱”。明确分管副校长负责具体的资金管理和支付。
第二条 中小学校“计划”资金按照“校财局管”要求,实行报账制度。中小学校按财务管理规定设立专户,确定专人负责日常账目核算工作。分设会计和出纳,会计做好分类核算,出纳做好现金及银行存款日记账。账目核算要“日清月结”,并建立健全会计档案,以备审计核查。
第三条 学校每月初将当月的“用款计划”报教育局核算中心,由核算中心预支一定限额的备用金,学校财务人员及时审核汇总票据并附经学生签字认可的实名花名册,经校长和分管副校长签字后,每月至少一次到教育核算中心报账。
第四条 “计划”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全部用于学生伙食。食堂工勤人员的工资福利、食堂设备购置等费用由财政性经费予以保障,食堂煤、水、电等相关费用可在学校公用经费中开支。
第五条 学校可收取社会捐赠或在国家补助基础上家长愿意多交的伙食费,收取时开具合法票据,收取的费用及时纳入专户,用于提高学校食堂的供餐质量。
第六条 食堂大宗原材料采购实行“统招、统购、统配、统送”,由教育局核算中心统一结算并作账务处理。鲜活产品、零星原料由学校自行采购,并做到票据齐全。少数没有正式发票的要有供货人签字的收据并记录联系方式,据实核算入账。购物发票(收据)经采购人、验收人、分管负责人签字后,财务人员进行报账。每月进行采购清单统计表的登记工作。
第七条 根据食堂原材料采购、保管、领用的情况,保管人员据实填写材料入库单和出库单,每月进行出、入库清单及盘存表的登记工作。
第八条 食堂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和一级明细账。食堂固定资产的购进实行批复制度,由食堂提出申请,报分管副校长审核、学校校长审批同意后,按要求办理采购手续,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固定资产的购进不能用“计划”资金进行开支。
第九条 加强食堂成本核算。学校结合实际细化支出范围和标准,厉行节约,严格控制成本开支范围,保证伙食质量。
第十条 “计划”当年资金结余流动到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对学生人数、补助标准、受益人数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控,严防套取、冒领资金。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计划”监督小组,参与和监管经费收支等事项的'管理。
第十三条 设立“计划”公示制度,每天将菜谱、材料品种及数量、价格、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公示。
第十四条 建立财务公开制度。“计划”资金的收支情况每月公布一次,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教育、财政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计划”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部门将“计划”资金使用和管理列为审计重点。
第十六条 对有以下情况发生的,必须立即整改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1.原材料采购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与供应商暗中勾结牟取非法利益的。
2.资金使用账目不清,严重违反财经纪律,收支和原材料或物资管理存在明显漏洞的。
3.虚列支出,弄虚作假,私设“小金库”的。
4.克扣、挤占、挪用学生“计划”资金的。
5.其它违纪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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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小学校财务制度》、《湖南省中小学学生食堂管理办法》、《益阳市中小学食堂管理实施细则》及有关要求,结合我县中小学校食堂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公办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及公办幼儿园)食堂管理,民办中小学校、民办幼儿园食堂参照执行。
第三条 坚持因地制宜原则。中小学校按照有利于提高餐饮服务质量、有利于提高食品安全管控水平、有利于提高学生满意度的原则,根据政策,在不改变自营性质前提下,可选择“劳务派遣”用工方式开办学生食堂。
第四条 坚持公益性原则。学生食堂严格遵循“非营利”要求,凡政府利用财政性资金投资形成的中小学食堂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实行零租赁、零折旧。县级财政应落实政策要求,保障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增加的食堂聘用人员工资等费用。
学校食堂一律不得对外承包,严禁学校以任何名义和方式从学生食堂牟利。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及内部管理
第五条 学校食堂实行学校法定代表人总负责制和在学校财务机构领导下的“集中管理、独立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需设立由学生、家长、教师代表组成的食堂膳食管理委员会,参与和监督学校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的公开招投标、供餐质量、食品卫生与安全、检查评议等工作。食堂膳食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一年,到期更换。
第六条 学校食堂必须单独建账,明确财务负责人(也可由学校后勤负责人兼管)。按规定设置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并指派具有一定财会业务知识的人员为财务主管,负责学校食堂财务工作。
第七条 学校食堂的财务收支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重大开支和重要的经济事项决策,除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外,还应向学校膳食管理委员会通报有关情况,征求意见。
第八条 学校食堂收取伙食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收据。要建立健全伙食费收据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购领、保管、缴验、发放票据。要建立票据台账和收费档案,做到票款一致。学校食堂票据不得转借、转让、代办、买卖、更不得利用票据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和违纪违规活动。
第九条 食堂必须单独开设银行账户,食堂账户指定用于食堂日常收支,严禁将应纳入财政专户的收入及违反规定擅自设立的项目收取的收入缴入食堂账户。
食堂应建立独立的食堂账户核算体系,正确核算伙食成本,按月公布膳食收支账目,按月上报财务报表。
第十条 建立食堂内部控制制度,做到不相容职务由不同的人员担任。食堂财务机构内部分工明确、责任清楚,做到钱账分管。
保管员负责物资验收并如实填制、及时传递“入库单”、“出库单”,登记好“库存物品数量金额明细帐 ”,并负责所保管物资的安全完整。
出纳人员负责售卡(售票)的资金收取及物资采购的资金支付,按规定做好现金及银行存款日记账,收支清楚,现金日清月结无差错,不透支坐支,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会计负责收支的核算,按月核对出纳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会计记录内容真实、数字准确,手续齐备,会计档案管理规范。按月结算盈亏,并向领导反馈相关信息,提出相关管理意见。
食堂财务应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管理食堂财务档案。
第十一条 建立完善餐饮定价机制。学校食堂应将每天主、副食菜谱及原材料来源、价格进行公示。采取自购制供餐模式的学校食堂,应根据营养食谱,按成本补偿原则合理确定供餐价格,一律实行明码标价。要按一定比例供应低价菜、中价菜、高价菜,确保学生餐费明显低于社会同类餐饮价格。
采取包餐制供餐模式的学校食堂,应严格按照物价部门审批的价格收取伙食费,早餐品种多样,中餐和晚餐必须严格按不低于两荤两素一汤的标准供餐。
食堂直接成本(即原辅食材成本)原则上不得低于伙食费标准的70%。
第三章 物资采购
第十二条 食堂物资采购应坚持“勤进快销,以销定进,以进促销”原则。所购物资必须做到质优价廉,经济实惠。
第十三条 食堂物资采购必须建立双人采购和定期轮换制度。每次采购应做详细的采购记录备查,采购人员每学年轮换一次。
第十四条 建立物资采购验收制度。物资采购回来后由物资保管员验收过秤入库。采购人员、证明(复核)人员、保管人员和审批人员在学校自制的“入库单”上均签字认可后据以登记入账。完善物资登记台账,对于采购的所有物资要严格登记台账,详细登记物资采购时间、数量、批号、供货单位等相关事项,所有物资出库都应由厨房负责人、保管员及审批人在学校自制的“出库单”上签字认可后据以登记入账。
第十五条 建立物资采购公开制度。定期由采购人员将采购的品种、数量、单价等填制“采购单”,经证明(复核)人员、保管人员和审批人员签字后在学校教职代会上或学校公开栏醒目位置予以张贴公开。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 收入是指学校食堂提供伙食及财政补助的.非偿还资金。主要包括:
(一)伙食收入。指食堂为师生提供伙食活动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学生伙食费收入、教师伙食费收入等。
(二)财政补助收入。由学校转拨给食堂的营养餐补助资金,除此之外学校不得将预算内、外资金以补助的形式拨入食堂,由财政资金安排的食堂较大的维修和设备购置款项,直接在学校事业经费中核算。
(三)其他收入。指获取上述以外的收入。包括:利息收入、食堂剩饭剩菜残值收入等。
第十七条 考虑到学生家长的经济能力,学生伙食费原则上按月收取,并于每月底结清。学生病事假连续超过三天以上并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应按日退还伙食费。
第十八条 实行包餐制供餐的食堂,向学生收取伙食费,实行学期初预收(或按月预收)、月末结转确认伙食收入、期末结算,实行多退少补。每月末,应以当月实际发生的支出为依据,在预收款中结转确认当月伙食收入。预收伙食费时,学校须向学生和家长公布伙食费收取标准和计划就餐次数;学期末以学生实际就餐次数和学期初计划就餐次数的差额为依据,向学生结算伙食费。结算清单必须向学生和家长公布,找补的伙食费必须由家长或学生本人签名确认。采用充卡消费的食堂,充值时先将款项计入预收款项,然后等正式消费时按实际金额记入伙食收入。
第十九条 教职工在食堂用餐,应按规定交纳伙食费,与学生同菜同价,伙食费据实结算,并按月交入食堂账户,不得以其他方式抵冲。
第二十条 学生伙食费标准由各校根据就餐成本制定,不得盈利、应力求收支平衡。
第二十一条 食堂收入以食堂自身的经营服务为依据,不得将学校的房租收入、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收入记入食堂收入。不得擅自转移食堂收入,以至挪用或私设“小金库”。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食堂支出要以师生服务为中心,要根据“量入为出”原则安排各项支出。
第二十三条 食堂支出成本核算应坚持以食堂提供伙食活动所必需的各项直接支出为准,不包括各项财政投入的固定资产折旧。食堂使用的房屋等固定资产所需投入(含维修)应纳入学校事业经费保障范围,由财政性经费予以保障。要严格支出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食堂支出主要包括:
(一)伙食支出。是指学校食堂开展伙食活动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具体包括:
1.伙食原辅材料支出。学校食堂加工过程中所耗用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支出。如米、面、油、肉、蔬菜和调料等。自营食堂直接成本(即原辅材料成本)原则上不得低于伙食标准的 70%。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学校食堂供餐直接成本不得低于国家营养膳食补助标准。
2.公用支出。学校食堂加工过程中耗用的水电费和燃料费用等。
3.其他材料支出。
(二)其他支出。食堂为提供后勤服务发生的成本性支出以外的其他支出。包括服务人员费用、零星物品购置维修及支出等。
服务人员费用是指学校食堂聘请临时工所开支的人员工资等支出。
零星物品购置维修及支出是指用于食堂的小型用具、低值易耗品的购置及设施的维修与更换等支出。
第二十五条 食堂账户不得开支在食堂岗位工作的在职在编人员的人员经费,不得列支教职工奖金、补贴等各项福利,不得列支招待费。
第二十六条 食堂用电、用水、用气应单独设表计费,并严格执行居民价格。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学校食堂的水、电、煤、气等日常运行经费应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开支。
第六章 财务报告
第二十七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食堂在一定时期内财务收支及财务状况的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二十八条 财务分析是财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食堂应当按照学校行政部门要求,根据食堂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
第二十九条 学校后勤财务机构每月要向学校行政部门报送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报告,报告食堂经营状况,同时,学校须将其结果于次月10日前进行公示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主动接受监督。
第七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条 县教育局财务部门负责对直属及所辖街、乡(镇)学校自营食堂的财务管理情况每学期开展一次监督检查或抽查。乡(镇)中心学校财务部门负责本乡(镇)初中、小学和幼儿园自营食堂的财务监督和管理,县教育局内审机构负责开展对学校自营食堂的内部审计工作。学校每学期期末组织教(职)代会对食堂财务进行清理,并将清理结果进行公布。学校膳食管理委员会(学校食堂管理领导小组)直接负责对本校食堂经营业务开展实时检查监督,并每学期对学校食堂经营情况进行一次核算,并将其结果于每学期末向家长委员会进行通报。建立学生、教师和家长参与的监督评价制度,对学生、家长、社会满意度不高的要限期整改。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通过虚报、冒领、套取等手段,挤占、挪用、贪污学生伙食费或食堂经费的;
(二)强制学生搭餐,或者通过食堂向学生乱收费的;
(三)设立“小金库”,直接或采取弄虚作假方式在食堂经费中列支学校公共开支或教职工奖金福利、津补贴、招待费及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支出等费用的;
(四)以收取管理费、折旧费等名义从学生食堂牟利、增加食堂成本的;
(五)在食堂管理中为他人谋利、搞利益输送或以权谋私的;
(六)学校以任何形式收取托管企业租金或接受无偿服务的;
(七)学生食堂采购伪劣食材、损害学生身心健康的;
(八)有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教育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学校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意见,报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从20xx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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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一、为进一步加强学院食堂管理,健全食堂管理制度,规范食堂财务收支行为,严肃财经纪律,根据《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唐山学院食堂,包括教工食堂和学生食堂。
三、学院开办食堂是一项公益性事业,必须以服务师生为宗旨,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四、学院食堂应开设银行专用结算账户,由学院财务处统一管理。
五、学院食堂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六、学院食堂的会计档案资料,纳入学院会计档案资料统一管理。
七、学院食堂负责人对食堂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八、学院财务处、食堂会计人员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二章 食堂现金管理
九、库存现金不得超过1000元。除满足正常开支外的多余现金转存食堂账户统一管理,大额现金存取银行时须有专人同行。支付超过1000元应通过银行转账或使用公务卡。
十、不能私设小金库,不得挪用现金和私自借用现金,现金如有遗漏、假币等,所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负责。
十一、预支现金后应及时冲账,前账不清,后账不借。
第三章 食堂物品采购、库存与管理
十二、建立物资采购验收制度。所有主食、副食、蔬菜等物资材料购入,必须按实际支付的价格及运费等实际成本计价。物资材料购入时应分别填制教工食堂和学生食堂物资入库单,数量、价格、质量须经食堂有关管理人员及库房管理人员验收、过秤签字后按序入库,并记入相关的库存材料账簿。
十三、建立食堂物资保管制度。领取主食、副食、蔬菜等物资材料,必须分别填写教工食堂和学生食堂物资出库单。食堂物资出库单须经领料人、库管员和食堂管理人员签字,并记入相关的库存材料账簿。
十四、建立食堂存货盘点制度。库管员应分别对教工食堂和学生食堂进库存货按月清查盘点,编制“盘点表”,学期结束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账表、账账、账实相符。盘盈或盘亏的存货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账务调整。
第四章 食堂收入和支出管理
十五、食堂的收入主要来源为教职工伙食收入、学生伙食收入、食堂账户的利息收入、补卡收入等。
十六、食堂向学生、教职工收取的伙食费,实行预收制度,即:学院预收账款,不作“伙食收入”。承包食堂每十天以售饭系统统计的商户营业额为依据,从预收账款中返给承包人,返款一律以银行转账方式结算。自主经营食堂每月以售饭系统统计的'营业额确认当月伙食收入。
十七、食堂按照“量入为出”原则安排各项支出,严格支出管理,提高食堂资金的使用效益。食堂支出主要包括:教工伙食支出、学生伙食支出、教工食堂管理费支出、学生食堂管理费支出。
食堂伙食支出包括:食堂采购的米、面、油、肉、蛋、奶、蔬菜、调料等各种原材料。
食堂管理费支出包括:食堂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工资和补贴、食堂工作人员的体检费、健康证办理费、各种保险费、工作服劳保等费用;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下的食堂小件物品的购置及维修费、食堂内部洗涤、消毒等卫生用品费用。
十八、食堂运行过程中的日常开支,如办公费、差旅费、维修费等支出,经办人、管理员签字后,按《唐山学院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审批,向食堂出纳办理报销手续,直接列入当月支出。
十九、食堂所有结算的票据都要合法、规范,票据反映的业务内容真实,符合经济交往事项的实际情况。食堂采购的米、面、油及调料等结算要求有正规发票。
二十、食堂购置固定资产,应由食堂负责人提出申请,报主管院长审批,按学院设备采购的相关规定办理采购手续,购入后须经后勤管理处资产管理员验收登记,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入账手续,发票须有经手人和资产管理员签字。
二十一、食堂的大型维修改造、大型餐饮设备配置和更新,空调供暖等大型配套服务设备投入和运行费用,由学院承担。
第五章 食堂财务收支结余管理
二十二、食堂财务收支结余是指学院食堂因伙食经营而发生的当期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年末收支相抵,余额转入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今后亏损。食堂不应以盈利为目的,必须坚持“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
二十三、食堂应每月反映财务盈亏状况,按月编报“唐山学院食堂资产负债表”、“唐山学院食堂收支盈余表”、“唐山学院教工食堂收支盈余表”、“唐山学院学生食堂收支盈余表”、“教工食堂库存材料盘点表”、学生食堂库存材料盘点表”、“成本计算表”,并进行成本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消除亏损。
第六章 附则
二十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二十五、本办法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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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学校食堂管理,提升学生食堂财务管理水平,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防范廉政风险,确保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依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会计制度》、《中小学财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食堂,是指县域内各公办学校按要求准予开办的具备卫生安全条件、具有相对独立的原料存放、食品加工操作、食品出售及就餐空间的场所。
第三条 学校承办食堂是一项公益性民生事业,以服务广大学生为目的,是学校后勤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公益性”原则,按照“不盈利性”要求,进行食堂成本独立核算。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公办中小学校(含普通高中、职业高级中学、初级中学、完全小学、教学点)及公办幼儿园自主经营的学生食堂,民办学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学校食堂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学校法人为第一责任人,对食堂管理工作负总责;确定一名校级领导分管,全面负责食堂管理。各学校要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资金使用规范、有效。
第六条 学校要设食堂出纳、会计人员各1名,村完小设报账员1名,负责学校食堂资金管理和财务核算;设食堂管理人员1名,具体负责管理学生食堂;设保管员1名,负责原材料的验收、出入库及物资保管,规模小的学校可由食堂管理员兼任。
第七条 各中小学成立由工会干部、学生代表、学生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组成的膳食委员会,参与监督供餐质量、食品安全、检查评议等工作。
第八条 学校须建立陪餐制度。学校班子成员要轮流陪餐。陪餐人员负责对饭菜进行客观评价,做好陪餐记录,及时解决陪餐中发现和学生反映的食品质量、分量、温度、安全、卫生和营养等问题。有条件的学校应建立家长陪餐制度,学校对陪餐家长在食品质量、安全与营养健康等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反馈。陪餐人员费用自理且与学生同菜同价。
第九条 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原则。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食堂由学校自办自管,不得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
第十条 严格公开公示。各学校合理确定供餐价格,食堂饭菜一律明码标价,并将每天的主、副食菜谱及采购价格和每月财务收支情况在信息公开栏公开。(菜饭价格、荤菜个数、素菜个数)
第十一条 学生食堂要为学生提供安全、营养膳食,严禁学校以任何名义和方式从学生食堂牟利,严禁挤占、挪用、截留克扣学生伙食费,所有学生伙食资金,不得用于人员工资及福利费、招待费、水电费等与学生伙食无关支出;不得用于食堂大型用具及设施设备购置,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学生利益。食堂后勤人员工资列入县级财政预算,义务教育学校食堂水电费、运输费、燃料费由学校公用经费予以保障。
第十二条 建立满意度测评制度。要充分发挥膳食委员会监督作用,定期组织学生和家长开展满意度测评,对提出的意见建议要及时回应,并在公示栏内公示。
第三章 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建立食堂财会岗位职责制度。学校食堂要明确会计、出纳岗位的设置及其职责和权限,建立财会岗位考核制度。
第十四条 建立食堂内部控制制度和财务处理程序制度。食堂财务机构内部要按规定分工,做到账款分管,责任清楚,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的账目的登记工作。银行印鉴由出纳、会计(或食堂负责人)分别保管。食堂责任人或财会主管人员要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出纳的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
第十五条 建立食堂财务审批和账目稽核制度,明确食堂财务人员审批的权限、程序、责任;建立内部稽核小组,明确稽核人员职责、权限、组织形式。学校或膳食委员会应组织人员定期(至少一学期一次)检查食堂财务核算和收支结余情况,必要时可以委托上级内审机构或中介进行审计。
第四章 健康教育管理
第十六条 各中小学严格落实国家教学计划规定的健康教育时间,结合不同年龄段学生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营养健康教育活动,普及营养科学知识,引导学生养成健康饮食习惯。
第十七条 各学校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教育,持续开展“光盘行动”,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
第十八条 各学校要进一步加强食堂精细化管理,根据不同年龄学生特点,参考卫生行业标准《学生餐营养指南》及《电子营养师》合理搭配营养膳食,提高供餐质量。
第五章 物资采购与保管
第十九条 食堂物资采购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县教育体育局根据需要逐步完善大米、食用油等大宗物资集中公开招标采购制度。学校食堂物资采购严格遵守“三重一大”议事决策机制,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确定具有合法资质的大宗食材供应商,签订供货协议,明确各自的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保证原料可靠、过程可控、问题可查、源头可溯、责任可究。各学校须建立健全学校食堂食材采购价格同市场价格合理调整机制,学校食堂采购的食材价格应不高于当地市场平均价格。
第二十条 合理确定食堂物资采购数量,确保质量。零星采购必须实行内部牵制制度,一般必须实行双人或双人以上采购,且采购人员必须做到定期轮换。在保质期内大米、食用油等利于储存的物资单次采购备量不得超过2个月学校实际用量,米线、面条单次采购备量不得超过1个月学校实际用量,肉类蔬菜采购备量须确保新鲜,原则上实行就近采购,不从外地运入。
第二十一条 严格食堂物资验收程序。采购物资验收入库,在索票索证的基础上,应由仓库保管员和食堂管理员根据供货方提供发票、销售清单等,核对物资的品种、规格、数量等内容,对数量、质量进行验收。核对验收无误后签名、盖章方可验收入库,同时规范登记台账。
第二十二条 严格食堂物资保管。各学校须建立食堂物资出入库台账,入库时填制入库记录,采购人、验收人员签名。出库时领用人、核准人签名,按日结出结存数。月末盘点,大米、油等大宗物资月末结存金额须与会计账库存物品对应科目核对相符。物资领用遵循先进先出法,对盘点出现的盘盈或盘亏情况,需认真查明原因及时通报并整改。学校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盘亏物资应由责任人承担损失的须及时追赔,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部门处理。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学校(含完小、教学点、幼儿园)按要求单独设置学生食堂专账,学校食堂的收入、支出均通过学生食堂专账单独核算,所有支出票据由学校法人签批。
第二十四条 规范学生食堂资金管理。在银行开设学生食堂专用账户,按要求设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按经济业务做好明细登记,做到日清月结。学生饭卡充值收入须及时存入银行账户,不得坐收坐支、不得公款私存。支出原则上采用银行支付结算,原则上不得将资金直接支付给个人。资金支付收款单位须与采购合同中确定的单位一致。存款利息及时全额上缴财政。
第二十五条 各学校要按要求及时、准确进行会计核算,并及时反馈会计信息。各完小、教学点、附设幼儿园食堂会计核算由中心校统一代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食堂财务必须单独核算,不得与教师食堂混用,教师食堂不得占用学生食堂资源。在学生食堂就餐的教职工,应与学生同菜同价。
第二十七条 学校卡机系统管理员设“学生充卡”辅助账。学生充卡收入作为收入入账,消费、学生退卡作为支出入账,期末余额为学生充卡余额,应与会计账“其他应付款——学生充卡”贷方余额、学生卡机余额相等。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就餐卡费(如学生免费饭卡自己保管不善丢失,须自费另外购买)。
第二十八条 严禁学生食堂发生下列行为:收入不入账、私设小金库;弄虚作假、虚列支出;克扣、挤占、挪用或变相挪用学生伙食费;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十九条 严格食堂资金结余管理。所有学生食堂实行零利润经营,不允许产生结余,若当月有结余资金的要滚存到下月使用,全额用于学生改善伙食。
第七章 原始单据审核要求
第三十条 原始单据的审核内容包括: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等,原始单据金额填写有错误的,须要求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单据上更正、涂改。
第三十一条 外来原始单据的审核要求。物资采购须为正式发票,必须要有经办人、验收人、审核人签字。若为一批物资,必须附供应商提供的清单,清单上有供应商盖章,有学校验收人、复核人、审核人签字。
第三十二条 自制原始单据的填制要求。一般为学生卡机报表、汇总表等,需有制单人签字、审核人签字、学校签章,要求记录真实、内容完整、手续完备。
第三十三条 单据传递。单据由出纳审核归档整理无误后,填制收入支出凭证交会计进行会计核算,移交时须填制出纳单据移交清单。清单须注明类别、金额和单据数量。
第八章 会计核算
第三十四条 会计科目设置
资产类科目设置: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明细科目根据学校实际自行设置)、库存物品--大米类、库存物品--食用油、库存物品--鸡蛋类、库存物品--米线类、库存物品--调料类、库存物品--干菜类、库存物品--燃料类
负债类科目设置:应缴财政款--利息收入、其他应付款--学生充卡(必须设置该明细科目)、其他应付款--(其他明细科目依据学校实际自行设置)
净资产科目设置:累计盈余
收入类科目设置:事业收入--食堂刷卡消费收入、事业收入-存货盘盈
费用类科目设置:业务活动费用--伙食支出--大米类、业务活动费用--伙食支出--食用油、业务活动费用--伙食支出--蔬菜类、业务活动费用--伙食支出--肉类、业务活动费用--伙食支出--调料类、业务活动费用--伙食支出--干菜类、业务活动费用--伙食支出--燃料类、业务活动费用--伙食支出--鸡蛋类、业务活动费用--伙食支出--米线类、业务活动费用--伙食支出--存货盘亏。
第三十五条 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单据,按照经济业务的内容进行归类后,真实、准确、及时填制会计凭证。会计核算示例附后。
第三十六条 根据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根据科目余额进行对账(与出纳核对银行存款及现金余额,与保管员核对大米、油等出入库台账中的库存数量及金额,与卡机系统管理员核对学生充卡辅助账余额、学生卡机系统中充卡余额)。对账准确后,按要求编制会计报表,报学校领导、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装入会计凭证,同时在财务公示栏内予以公开。
第三十七条 会计人员要根据会计报表,分析存在问题,并提出资金使用、成本控制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向学校财务负责人、学校领导报告,切实发挥会计信息的反馈、指导、决策作用。
第九章 档案管理及其他
第三十八条 会计人员必须按月进行会计核算,并及时装订会计凭证,凭证封面有关人员签章要齐全,凭证张数、附件数、起止号码需真实填列。
第三十九条 会计凭证按年归档,会计档案为本单位使用,原则不得借出,有特殊需要需经单位领导同意。
第四十条 会计档案资料为永久保管。各学校要保持财务人员稳定,财务人员离任须有离任移交手续,严禁将保管的档案私自损毁。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县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章 附则
(一)本办法由xx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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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为了规范食堂的财务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理使用,提高食堂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
二、财务管理原则
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会计制度和财务准则。
2.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与完整。
3. 实行预算管理制度,合理安排资金,确保食堂的.正常运营。
4. 实行成本核算制度,准确计算食堂成本,为经营决策提供依据。
5. 加强内部控制,防止财务风险,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财务管理职责
1. 食堂负责人:负责全面财务管理,审批财务收支,监督财务制度的执行。
2. 财务人员:负责会计核算、财务分析、预算编制、成本控制等具体财务工作。
3. 采购人员:负责食堂物资的采购,确保采购价格合理、质量可靠,并及时与财务人员进行对账。
4. 仓库管理人员:负责物资的入库、出库管理,确保物资的安全与完整,并与财务人员进行定期盘点。
四、财务收支管理
1. 收入管理:食堂收入主要包括营业收入、补助收入等。所有收入必须及时、足额地缴入指定账户,严禁坐支、挪用。
2. 支出管理:食堂支出主要包括采购成本、人员工资、水电费、维修费等。所有支出必须凭有效凭证进行报销,严格遵守审批程序,确保支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五、预算与成本管理
1. 预算管理:食堂应编制年度预算,明确各项收支计划,并按照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必须经过审批程序。
2. 成本管理:食堂应建立成本核算制度,对采购成本、人员工资、水电费、维修费等各项成本进行核算,分析成本变动原因,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成本。
六、内部控制与监督
1. 内部控制:食堂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确保财务活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2. 监督与审计:食堂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与审计,及时纠正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七、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会计制度和财务准则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会计制度和财务准则为准。
2. 本制度由食堂负责人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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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规范中小学食堂会计核算,根据《中小学校会计制度》、教育部《关于加强食堂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结合我校食堂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食堂原则上由学校自主经营管理,坚持以服务师生为宗旨,按照保本经营的原则,规范伙食费的收支行为,不得以赢利为目的。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食堂成本核算,严格控制食堂成本开支范围,保证伙食质量。
第三条 学校食堂经费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实行专账核算,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学校法人代表为食堂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四条 食堂收入指为学校师生提供伙食服务取得的各项收入,主要包括:伙食收入(学生伙食费收入、教职工伙食费收入)、补贴收入和其他收入。
凡属非税收入及学校其他代办服务性项目收入均不得计入食堂收入,如房租收入、学校小卖部(商店)承包收入等。不得擅自挪用、转移食堂收入,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五条 学生伙食费按成本确定收取标准。实行包伙的学校,伙食费标准要根据当地学生家长的承受能力和市场物价水平,经学校伙食管理小组(或伙管会)集体研究制定。伙食标准要根据食堂的盈亏情况和市场物价等因素进行适时调整。伙食费标准需提高时,应在一定范围内举行有学生、家长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
第六条 学生伙食费统一由学校财务部门收取,并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不得使用“白条收据”。开具票据时,必须填明项目和标准。
第七条 学生伙食费按月(或周)收取,不得按学期预收取。收费后应填写收费情况统计表,按班级汇总造册,以便核查。
第八条 收取学生伙食费通过网上银行。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九条 学校食堂支出成本坚持以食堂日常经营服务活动所必需的各项直接支出为核算依据,伙食费支出分为“伙食支出”和“其他支出”。
“伙食支出”指米、面、油、荤菜类、素菜类、电费、水费、燃料、调味品类等支出。
“其他支出”指食堂工作人员人工成本支出、餐具及设施的`添置、食堂的小型修缮等支出。
食堂工作人员人工成本支出指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及福利支出、按规定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等支出。
与食堂无关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一律不得在学校伙食账中列支。
食堂聘用工作人员的人数配备上限为:用餐在200人以内的,食堂工作人员为3人。
第十条 支出票据必须由经办人、相关证明人、食堂责任人、分管领导、学校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十一条 建立定额备用金制度。根据食堂就餐人数的多少,食堂采购人员可预付一定限额的备用金,定期结报。备用金一般不得超过3000元。
第四章 食堂结余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伙食费按实结算。实行包餐制供应的食堂,每学期以学生实际就餐天(次)数和本学期计划就餐天(次)数的差额为依据,向学生结算伙食费。
第十三条 加强对食堂收支情况的监控,如收支差距较大,应及时调整伙食价格或伙食品种,力求收支平衡。
第十四条 食堂结余款(含历年的结余款)应专项用于改善学生伙食和减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伙食费。不得直接或变相用于发放学校教职工奖金福利,不得用于学校招待费支出或以其他方式转由学校用于非食堂经营服务方面的'支出
第五章 物资采购及管理
第十五条 建立完善覆盖食材采购、进库、仓储和出库全环节的原材料管理制度,明确人员责任,强化食堂物资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食堂大宗食品(米、肉、油、面)的采购,由区教育局组织招标,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副食品和辅料应从大型厂家或批发市场定点采购。其他物资采购应定人、定责、定岗,必须实行双人以上、定期轮流制度。
第十七条 健全食堂物资采购索票索证、验收制度。对采购的主要食品要索取三证(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和质量检验报告。对采购的原材料和物资由专人负责验收,并实行双人验收制度,轮流上岗,定期更换。建立食品质量档案,严禁采购“三无”食品和质量不合格、超过保质期等食品。
第十八条 物资保管员要建好物资管理台账,每天结出余额。定期对库存物资组织盘点,如实反映盈余情况。及时登记仓储损耗情况,并查明详细原因,自然损耗的,损失费用应在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人为损耗的,损失费用应由相关责任人全额承担。
第六章 检查监督
第十九条 建立食堂财务公开制度。每学期末学校应将食堂财务收支、物资采购、带量食谱、饭菜价格等情况向学校师生和家长公开,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学校应设立校长信箱,建立信息反馈渠道,接受就餐师生、食堂工作人员对食堂管理等有关问题的投诉或举报,并定期公布处理情况。
第二十条 本制度从20xx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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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小学食堂的财务管理,合理利用食堂经费,确保食堂的正常运营与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小学校食堂及其相关经营活动的财务管理。
第三条 食堂财务管理应遵循合法、规范、透明、公开的原则,建立科学、有效、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条 食堂财务管理应严守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遵循会计准则,汇总核算食堂财务,进行财务决策。
第二章 食堂经费的筹措与使用
第五条 食堂经费应根据中小学校的经济实力和食堂运营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筹措。
第六条 食堂经费的筹措包括学校拨款、学生食堂餐费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条 食堂经费的使用应遵循经济负担合理、公平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八条 食堂经费的主要用途包括食品采购、设备设施更新维修、食堂员工工资、餐具清洗消毒等。
第九条 食堂经费使用前应进行预算,并上报学校审批。
第十条 食堂经费的使用应记录清楚,收入和支出应有相应的凭证和报告,以便审查。
第三章 食堂财务管理的组织与责任
第十一条 食堂财务管理部门应由学校指定相关负责人,负责食堂的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 食堂财务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 食堂财务管理部门应根据食堂经营的实际情况,及时编制和调整财务管理工作计划和预算。
第十四条 食堂财务管理部门应依法纳税,及时办理相关申报手续并支付税款。
第十五条 学校应每年对食堂财务进行审计,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处理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四章 食堂财务的'管理流程
第十六条 食堂财务管理流程包括收入和支出两个环节。
第十七条 收入的管理流程包括食堂经费的筹措、学生食堂餐费的收取与核对。
第十八条 食堂经费的筹措应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进行,设立专门账户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学生食堂餐费的收取应由指定的人员进行,确保数量准确,避免漏收和乱收。
第二十条 学生食堂餐费收取后应进行核对,将核对结果上报财务部门。
第二十一条 支出的管理流程包括预算编制、支出审批、支出执行和支出核对等环节。
第二十二条 食堂预算的编制应根据食堂经营情况和学校财务要求,及时调整预算。
第二十三条 支出审批应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进行,严格控制和执行预算。
第二十四条 支出执行时应按照预算进行,确保合理使用经费,避免浪费和挪用。
第二十五条 支出核对应及时记录,并上报财务部门进行核对,确保支出和预算的一致性。
第五章 财务报表的编制与报送
第二十六条 食堂财务报表的编制应按照会计准则和学校要求进行。
第二十七条 食堂财务报表应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和现金流量表等。
第二十八条 食堂财务报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学校财务部门,并按照要求进行公开,接受审计。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监督与管理应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
第三十条 学校食堂应建立监督制度,明确监督责任部门和人员。
第三十一条 内部监督应由食堂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确保财务管理的规范和准确。
第三十二条 外部监督应由学校财务部门和审计机构进行,对食堂财务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三十三条 食堂财务管理违反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学校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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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学校食堂财务管理,规范经营服务行为,保障广大师生权益,经研究,现提出以下制度,请各校认真执行。
一、进一步明确食堂财务管理基本原则。食堂工作是学校后勤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食堂的饭菜质量、价格和服务直接影响到广大师生的切身利益和身心健康,影响到学校稳定,必须坚持“公益性”原则,按照“非营利性”要求,进行食堂成本单独核算。要以保证食堂日常运转经费收支平衡为目标,按成本补偿原则合理确定供餐价格。
二、学校食堂的财务收支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为方便日常管理,食堂财务负责人也可以是校长指定的其他人(如总务主任)。重大开支和重要的经济事项决策,除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外,还应向学校膳食管理委员会通报有关情况,征求意见。
三、学校食堂必须单独建账,不得以“流水帐”或出纳的“日记账”代替收支“明细账”。
建立食堂财务审批和账目稽核制度。明确食堂财务审批人员审批的权限、程序、责任;建立内部稽核小组,明确稽核人员的职责、权限、组织形式。
建立物资采购验收制度。物资采购回来后由食堂保管员验收过秤入库。采购人员、证明(复核)人员、保管人员和审批人员共同签字认可后据以登记入账。
四、规范食堂收入核算。食堂收入系食堂为学校师生提供伙食活动中的各项收入,主要包括:伙食收入(包括:学生伙食费收入、教职工伙食费收入等)、财政补助收入、其他收入。
1.食堂一般应以充值卡或饭菜票方式结算,凭充值卡或饭菜票结算时,以师生实际支出的伙食费作为食堂伙食收入。上级部门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爱心营养餐”等拨款,直接计入财政补助收入。
2.实行包餐制供应的食堂,向学生收取伙食费,实行按月预收、月末结转确认伙食收入、期末结算,实行多退少补。每月末,食堂以当月供应就餐次数、就餐人数、伙食标准为依据,在预收款中结转确认当月伙食收入。预收伙食费时,学校须向学生和家长公布伙食费收取标准和计划就餐次数;学期末以学生实际就餐次数和学期初计划就餐次数的差额为依据,向学生结算伙食费。结算清单必须向学生和家长公布,找补的伙食费必须由家长或学生本人签名确认。不同年级学生的供餐数量、规格和伙食费收取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拉开差距。
在食堂就餐的教职工的伙食费,应与学生同菜同价,按月收取,允许学校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下拨教职工伙食费,不足部分由教师个人付费。
3.食堂收入以食堂自身的经营服务为依据。不得擅自转移食堂收入,以至挪用或私设“小金库”。
五、规范食堂成本支出核算。食堂支出成本核算应坚持以食堂的日常经营服务活动所必需的各项直接支出为准,不包括各项财政投入的固定资产折旧。食堂使用的房屋等固定资产所需投入(含维修)应纳入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范围,由财政性经费予以保障。
1.原材料成本。包括粮食、食油、蔬菜、肉(豆)制品、水产品、蛋奶、调料、燃料、水电气费及其他原料成本,不包括应在学校行政事业费列支的内容和其他与食堂经营无直接关系的支出。 学校要加强对食堂用电、用水的管理,食堂应该单独安装水表、电表,独立核算食堂的`用水、用电。
2.人员成本。包括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及福利支出、各项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等。学校教师等非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人员经费支出等不得在食堂人工成本中列支;其在维持学生用餐秩序等方面提供的.劳务补贴,应纳入绩效工资考核内容,统筹安排。 幼儿园不得在食堂列支人员成本。
3.设备折旧成本。非财政性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包括食堂专用的各种燃具、炊具、餐具、冷藏设备、交通工具等,根据不同设备折旧年限,按月计提折旧。通用设备单价达到1000元或专用设备单价达到1500元的固定资产应由学校财政性资金开支,并列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
4.管理费用。核算食堂加工过程中耗用的生活用品、零星维修、安全卫生罚款等支出。
5.副营支出:核算食堂开展其他经营活动而发生的支出,副营支出要与副营收入相对应。
6.为均衡伙食费成本核算,对食堂大宗食品及耐用品的成本,可采用分期摊销的办法(一般可按一年分10月摊销),分期计入伙食成本。
六、建立和完善食堂财务控制机制。实行食堂财务单独核算,学校须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单独设置食堂会计账簿,实行成本核算。
1.按成本补偿原则建立餐饮定价机制。食堂一律实行明码标价,须以伙食支出的实际成本为依据,确定合理的饭菜价格。实行包餐制食堂的就餐价格要实行最高限价。在正常情况下,食堂财务状况应做到收支基本平衡。各校每月都要对食堂的结余进行核算,如收支差距较大,要及时调整价格,确保历年累计结余或亏损控制在年度营业额的4%以内。
调整价格应以食堂会计核算为依据,并在征求学校膳管委员会意见的基础上,提请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2.严格成本和质量控制。食堂主要原材料要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定点供应商。要设立专门食品检验员严把食品质量关,对进入食堂的原材料进行检查和验收,要对采购的食品索取三证(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和质量检验报告,建立食品质量档案。
3.规范使用食堂经营结余。食堂的结余款(含历年的结余款),要专项用于改善学生伙食,弥补上年亏损和增添食堂的设施、设备。
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发放学校教职工福利奖金,或以其它方式转由学校用于非食堂经营服务方面的支出。
4.学校食堂应对存货进行按月定期清查盘点,当期成本可按“以存计耗”方法结算,但对盘盈或盘亏的存货应按规定单独进行帐务调整。
七、加强食堂对外承包经营管理。食堂经营服务原则上不对外承包,已经承包的,要尽量收回。对少数确需对外承包的食堂,要实行利润限额招标制,利润回报率控制在6%以内。
八、加强食堂经营服务工作的领导。各校要高度重视食堂的财务工作。会计、出纳要具有会计上岗证书,要具有独立的会计核算能力,做到报账手续完备,账目清楚,日清月结,定期报表。要建立和完善膳管会工作机制,各校都要成立膳管会,可由学生代表、学生家长代表、教师代表、工会干部等组成,行使对食堂的监督、检查等职能。
九、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江北区教育局直属中小学及幼儿园,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在江北区教育局。
最新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制度 14
一、总则
为了加强食堂的财务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高效,保障食堂日常运营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财务管理原则
1. 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财务规章制度,确保食堂财务活动的合法性。
2. 实行预算管理,确保收支平衡,防止超支现象的发生。
3.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资金的专款专用。
4. 加强成本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5. 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接受师生及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
三、财务组织机构及职责
1. 设立食堂财务小组,由食堂负责人担任组长,负责全面财务管理工作。
2. 财务小组负责编制年度预算和月度用款计划,报学校审批后执行。
3. 财务小组负责食堂日常收支的核算和记账工作,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4. 财务小组负责定期向学校报告食堂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四、预算管理
1. 根据学校要求和食堂实际情况,编制年度预算和月度用款计划。
2. 预算应涵盖食堂运营所需的各项费用,包括原材料采购、人员工资、水电费、维修费等。
3. 预算应经过学校审批后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预算。
4. 财务小组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确保收支平衡,防止超支现象的发生。
五、收入管理
1. 食堂收入包括师生就餐收入、外包收入等。
2. 所有收入必须开具正式发票或收据,并及时入账。
3. 严禁设立小金库或私设账户,确保收入的合法性和完整性。
4. 定期对收入进行核对和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六、支出管理
1. 食堂支出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支出。
2. 支出必须有合法的凭证和审批手续,凭证应真实、完整、合法。
3. 加强对原材料采购的管理,确保采购的原材料质量合格、价格合理。
4. 严格控制人员工资和福利支出,确保符合学校规定。
5. 定期对支出进行核对和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七、成本核算
1. 食堂应实行成本核算制度,对各项费用进行归集和分配。
2. 成本核算应真实反映食堂的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
3. 定期对成本进行分析和比较,找出成本控制的薄弱环节,制定改进措施。
八、财务公开与监督
1. 实行财务公开制度,定期向师生及学校相关部门公布食堂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 接受师生及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对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及时进行整改。
3. 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鼓励师生对食堂财务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九、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未尽事宜,另行制定补充规定。
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学校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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