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2024-05-13 制度

  在当下社会,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那么制度怎么拟定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学校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学校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1

  1、严格执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规定,学校为师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建立和落实学校卫生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确保师生饮水卫生安全。

  2、学校需要为师生提供管道直饮水,须向辖区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有效管道直饮水卫生许可证方可使用。

  3、学校提供瓶(桶)装水,要选择信誉好、水质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供水,并负责卫生监督检查。建立索证和进货台账制度。学校与供水企业签订合约,由企业的专业人员定期为饮水机消毒,更换过期、破损部件,送达水质检验报告单,经审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供水。

  4、学校总务处专职对管道直饮水、瓶(桶)装水、烧开水以及其他方式的供水负责,专人专管。管理责任人要明确职责,正确掌握管道保养维护、清洗消毒、更换饮水设施等的操作规范和卫生要求,确保供水各环节的卫生安全。

  5、及时落实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饮用水提出的整改措施,加强与专业监督机构的沟通,做好检查与记录,共同做好师生饮用水工作。

  6、总务处要建立师生饮用水工作管理档案,接受教育、卫生部门对学校饮用水情况巡查、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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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要求,学校要为学生提供饮水供应,并成立管理小组,确定管理人员和巡视安放人员。保证提供相应的经费保证,加强饮水管理。

  二、 学校应制定饮水突发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指派饮水卫生管理员(卫生教师兼管)负责监督饮水工作,安排供水管道管理人员和净水配送人员,配送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体检,持证上岗。

  三、 提供的饮用水和饮水机的生产单位必须具有食品卫生许可证、涉水产品许可批件。

  四、 饮水设备、设施(饮水机、电热水器)应完好有效,及时修理和调换。电热水器箱必须加盖,饮水机需进行加框防护,防止恶意投毒破坏、灰尘杂物等进入箱内污染水质。

  五、 学校平时供水做到足量、安全、卫生、有效。做好日常维护,使设备完好无损。

  六、 寒暑假开学前、每两月对饮水机进行一次清洗消毒,并定期为饮水机出水口进行消毒清洗。每天应及时处理隔夜的剩水废水,长期不用的水处理掉,更换新水。

  七、 学生饮用取水时,应保证使用个人自带的饮水用具,不可用口直接接饮。

  八、 学校每日安排护导人员巡视各饮水机和水龙头处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和报告学校领导部门。

  九、 蓄水池每半年清洗消毒一次,清洗工作人员须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才能进行水池清洗。尽可能请专业清洗队清洗,有水池清洗消毒记录。并接受卫生部门水质检测,经卫生部门检测合格后方能使用。

  十、 未经管理人员许可,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进入水泵房和靠近楼顶蓄水池。

  十一、 每逢冬季应对水管系统进行检查,做好必要的`防冻防护措施,尤其是室外、屋顶的管路必须包扎防冻保温层。

  十二、 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取水指导,避免烫伤事故。并教育学生节约水电、爱护公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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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认真执行有关卫生条例,坚持灭“四害”的常规工作,确保我校师生的饮水安全。

  二、 对学校饮用水设施进行必要的.保养,以确保供水设施的完好正常用。

  三、定时对饮水设施进行卫生清理和消毒。学校的水塔蓄水池每学年进行一次清洗。师生的饮水机由供水方每学期进行消毒不少于二次。所用的净水剂和消毒剂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和有关规定。经常观察饮水设施内外部的卫生和水质情况,及时清除污垢,保证师生饮用水的干净和卫生。

  四、师生直接饮用的桶装水必须是标有生产日期和QS认证标志的,并每月向供水方索取检验报告,以确保广大师生用上安全、放心的纯净水。

  五、相关责任人做好责任区内环境卫生,保持整洁的卫生环境,保持其外围十米范围内不得有污染源。

  六、如发现有人为造成影响正常饮水情况,包括损坏饮水机、桶,由损坏者照价赔偿。

  七、注意安全、节约用电。当天工作结束后必须关闭房间所有电源,包括饮水机电源。严禁自行拆御饮水机,如有故障及时到总务处更换。

  八、锅炉房供水设备每学期使用前必须进行排污、清洗。

  九、锅炉房提供师生饮用的开水须保证达到100℃。

  十、接受当地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学校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4

  一、为落实《传染病防治法》、《生活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加强我单位饮用水设施卫生管理,确保水质安全,保护师生身体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二、饮用水由本单位总务处负责管理。总务处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规定,制定并落实饮用水设施卫生管理工作计划措施,确保饮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有专人落实饮用水设施管理工作,每学期将饮用水水样送疾控中心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饮用。

  四、应保持饮水设施周围的环境卫生,设施与饮水接触表面必须保证外观良好,光滑平整,不对饮水水质造成影响。

  五、定期做好直饮机滤芯的更换登记工作,滤芯更换后饮用水需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所用的、净水剂和消毒剂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和有关规定。

  六、对学校饮用水设施进行必要的保养,以确保饮水机的正常使用,并定期做好饮水机清洗消毒及登记工作,。所用的净水剂和消毒剂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和有关规定。

  七、桶装饮用水仓库应保持环境整洁,并做到离地离墙,干燥通风。

  八、定期对饮用水卫生展开全面检查。

  九、应建立涉水产品以及消毒产品的'索证台帐并做好登记。

  十、从事饮用水卫生管理和清洁维修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从事饮用水卫生管理和清洁维修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十一、从业人员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除乙肝)、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应立即调离接触二次供水卫生管理的岗位。

  十二、当饮用水水水质受到污染时,应立即报告单位领导,同时立即停止供应污染的饮用水,学校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卫生及教育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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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维护学校稳定,确保全校师生饮食饮水卫生和身体健康,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饮水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一、依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加强学校卫生饮用水监督检查的通知的要求,成立“预防饮水突发事故和水源性的传染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配备兼职饮水卫生管理员;制定《饮水突发事故和水源性的传染病应急处理预案》。

  二、我校严格执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做到:

  1、由专人负责学生饮用水供应,以经检测的自来水供应为主。

  1)供水的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要求,定期接受水质监测检查。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烧水间,防止人为破坏水源,由专人负责。

  2)用于烧开水的设备有效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由饮用水管理组织机构监督检查。

  3)负责烧水和供水人员必须具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兼职水质监测员。

  4)全自动电热开水器和盛装饮用水的器具必须做好定期清洗消毒,建立操作规程和清洗消毒书面记录,清洗消毒专人负责,必须具有有效健康合格证。

  2、在校内醒目位置设置饮水卫生公告,告知学生饮水安全须知。

  3、小卖部销售的饮料、饮水必须索取供货单位有效食品卫生许可证,采购货物要查看生产厂家、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和有效期,同时用肉眼检查饮料的`质量和外包装。严禁小卖部出售无质量安全保障产品。

  4、学生科、各班主任做到:

  1)教育学生注意个人卫生,做到自带杯具保持干净。不得将个人杯具转借他人。

  2)教育学生不饮生水,提倡喝开水,少喝或不喝饮料。

  3)一旦发现水质出现异色异味等,要立即停止饮用,并向卫生室或总务处报告。

  5、饮水卫生管理员对供水全过程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并有相应的记录。

  6、发现饮水污染事故和水源性的传染病现象,立即启动《饮水突发事故和水源性的传染病应急处理预案》,停止师生的饮用水供应,包括饮用桶装水或小卖部的饮料,并保护好水源,等待有关部门前来检测。同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和卫生系统防疫部门,最大限度地减小损失。

  7、各级各部门责任人因工作玩忽职守、渎职将追究责任。

  8、因供水源污染或桶装水污染,出现重大饮水事故,要彻底查清原因,任何环节出现问题,将追查到底,找出责任人并处罚。

  学校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以下简称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城市供水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建设部主管全国城市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第五条国家鼓励有益有于饮用水卫生安全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六条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还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方可供水。

  第八条供水单位机关报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建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公共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九条供水单位应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第十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有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料。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其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人员上岗的资格和水质日常检测工作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第十二条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无批准文件的前款产品。

  第十三条饮用水水源地必须设置水源保护区。

  保护区内严禁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及一切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行为。

  第十四条二次供水设施选址、设计、施工及所用材料,应保证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和消毒。

  各类蓄水设施要加强卫生防护,定期清洗和消毒。

  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情况另行规定。

  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必须取得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后,方可从事清洗消毒工作。

  清洗消毒人员,必须经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当饮用水被污染,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时,有关单位或责任人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卫生监督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滥测工作。

  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该行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由供水单位所在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该供水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铁道、交通、民航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卫生监督机构,行使卫生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饮用水卫生监督职责。

  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项目时,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做好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的水源水质监测和评价。

  第十八条医疗单位发现因饮用水污染出现的介水传染病或化学中毒病例时,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防疫机构报告。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污染事故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

  当发现饮用水污染危及人体健康,须停止使用时,对二次供水单位应责令其立即停止供水;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会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停止供水。

  第二十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规定的管理范围发放,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

  有效期满前六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换发新证。

  《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的申办按《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必须进行卫生安全性评价。

  与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涂料、水质处理器以及新材料和化学物质,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卫生部复审;复审合格的产品,由卫生部颁发批准文件。

  其他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报卫生部备案。

  凡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进口产品,须经卫生部审批后,方可进口和销售。

  具体管理办法由卫生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凡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经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已不符合卫生许可证颁发条件或不符合卫生许可批准文件颁发要求的,原批准机关有权收回有关证件或批准文件。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饮用水卫生监督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聘任饮用水卫生检查员,负责乡、镇饮用水卫生检查工作。

  饮用水卫生监督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证书,饮用水卫生检查员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证书。

  铁道、交通、民航的饮用水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发给证书。

  第二十四条饮用水卫生监督员应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引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

  (三)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

  (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五)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擅自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或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

  (三)未取得《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擅自供水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集中式供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至用户的供水方式(包括公共供水和单位自建设施供水)。

  二次供水:将来自集中式供水的管道另行加压、贮存,再送至水站或用户的供水设施;包括客运船舶、火车客车等交通运输工具上的供水(有独自制水设施者除外)。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凡在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水质处理顺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学物质。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从事净水、取样、化验、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及水池、水箱清洗人员。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卫生部、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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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幼儿饮用水卫生,保障师生的饮水安全,依据《生活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幼儿园卫生工作条例》、《食品卫生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制度的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1、幼儿园饮用水为统一供应的自来水,幼儿园安排专人负责定期检测,以保证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

  2、幼儿园安排专人对饮水设施及饮用水进行管理。做到专人专管、定期清洗、消毒。经常观察饮水设施内外部的卫生和水质情况,及时清除污垢,保证师生饮用水的干净和卫生。

  3、对幼儿园饮用水设施进行必要的保养,以确保供水设施的完好正常使用。

  4、定时对饮水设施进行卫生清理和消毒。

  5、装饮用水的保温桶,每学期进行消毒不少于五次。所用的净水剂和消毒剂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和有关规定。

  6、使用的饮水设施和桶装水应有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或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7、幼儿园制定了饮水突发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办法,遵照“食品卫生安全应急预案”进行处置。一旦发现生活饮用水水质污染或不明原因水质突然恶化及水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时,幼儿园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卫生及教育主管部门。

  8、在园内定期利用周计划进行饮用水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包括不宜饮用生水、提倡喝开水,喝矿泉水,纯净水。

  9、经常宣传相关饮用水卫生安全常识。

  10、饮水设施及饮水桶必须无毒无害。接受我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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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证师生在校期间有足够的卫生饮用水,特制订以下饮水卫生管理制度。

  一、师生饮用水必须有专人负责管理。

  二、每天保证供给学生足量清洁卫生的饮用水。

  三、饮水管理员必须经过体检合格后才能持证上岗。

  四、净化水必须经过检验合格后方能正式供给学生饮用。

  五、饮用水应符合卫生标准,对饮水机应(每学期一次)进行统一消毒与不定期消毒及更换新饮水机相结合。

  六、要求学生每天自带水杯并保持清洁,不得使用公用水杯。

  七、每班一台饮水机,要求学生做好饮水机外表的清洁保养。

  八、建立班级自行管理和总务反馈管理机制,保证水桶内的.净化水新鲜清洁。

  九、饮用桶装水应当放置在专用水房内,并要隔墙离地。

  十、索取供水源的卫生许可证及相关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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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有效地保障全校师生的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对可能发生的群体性饮用水突发事件,特制订有关管理制度:

  一、学校饮用水有主管校长负责,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饮用水卫生管理人员。

  二、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并积极配合、主动接受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

  三、学校饮用水必须有建立健全的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将各岗位责任制,责任到人,严禁非饮用水工作人员随意操作饮用水,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师生饮用水的卫生与安全。

  四、加强学校内部自身的卫生管理,定期对学校饮用水的卫生情况进行检查。做好饮用水操作从业人员的体检工作,并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训。

  五、学校卫生室应加强对学校饮用水卫生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巡视。

  六、建立健全饮用水中毒或者食源性疾患的报告制度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

  七、保障水源周围30米内无污染。

  八、定期对蓄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及水质检测。

  九、消毒产品有卫生许可批件。

  十、免费为全校师生提供开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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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为保证全校教职工、学生饮用水的安全,树立节水观念,建设节约型校园,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本管理制度所指饮用水,是指学校供给教职工、学生在校期间使用的.公共饮用水。包括自来水、饮水机供给的饮用水,学校集中购买的瓶装用水。

  三、伙食科、文明办、办公室负责学校各种饮用水的安全管理。设饮用水专职管理员,管理员有健康证明。

  四、伙食科、文明办与德育处配合,开展各种安全用水和节约用水教育活动,在全校学生、教职工中树立安全用水和节水意识,养成节约用水的习惯,建设节约型校园。

  五、伙食科每日安全巡查,要注意自来水和开水器出水的情况,发现特别现象(如有异味、有颜色等),立即实施《阳谷二中饮用水安全应急预案》,停止使用饮用水,直至处理完毕,恢复正常供水。

  六、全校教职工、学生都有及时报告的责任。

  七、每学期开学前安排全面清洗开水器,保证清洁。

  八、学校配置的饮水机,由办公室负责管理。

  九、学校如需购买瓶装饮用水,由办公室集中统一购买。购买时应选择知名品牌饮用水,查验生产许可证、生产合格证,并在有效期内。严禁购买无证或假冒的饮用水。学校教职工、学生自购瓶装饮用水,也应注意购买合格产品。

  十、发生饮用水安全事故后,一般事故由学校安全事故调查小组,调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事故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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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是生命的摇篮,一切生物离开水就无法生存,人体每日水的来源主要来自直接饮水或食物所含有的水分,所以饮水问题关系到人的'健康和生命,为保障学校饮水安全,我校依据《生活饮用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要求,制定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

  一、学校饮水由总务主任总负责,定期督促厂方更换净水器的滤芯、活性碳,并做好记录。

  二、卫生保健教师负责督促饮水卫生和卫生检查,保洁工做好饮水处的卫生工作,确保整洁卫生。

  三、平时由总务处一名兼职人员检查设备,注意流量,做好记录。

  四、定期对景欣牌净化水的水质进行抽检,要经长宁区防疫站化验合格后再向学生开放。

  五、制订饮水突发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方法。

  六、在饮用水处标明卫生要求,文明使用,预防污染。

  七、为确保水源卫生每年进行一次生活用水的水箱消毒、清洗、并通过防疫站检验合格后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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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教室保持通风干燥(冬季定时通风)。

  2、每天孩子入园前打开紫外线消毒灯(室内封闭并保证没有人进入)。消毒结束后开窗通风20分钟后,幼儿方可入内。

  3、三餐后,餐具及饮具洗净消毒。并有消毒物品名称、数量、消毒时间及消毒责任人的登记。

  4、幼儿桌椅每天用84消毒稀释液擦洗,然后有干净抹布擦干净。

  5、各班教师把幼儿玩具定期消毒清洗晾晒,并做好消毒时间及责任人的登记。

  6、每周末让家长把幼儿的被褥带回家清洗晾晒,周一带回。

  7、教育幼儿养成饭前便后洗手的'习惯。教师做好个人卫生,勤剪指甲,不涂指甲油。

  8、厕所清洁通风,定时打扫并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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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防止疾病经水传播,保障师生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县学校集中式供水、自备水、二次供水。

  第三条、三台县教体局是学校生活饮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县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其他有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学校生活饮用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学校生活饮用水必须与学校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第五条、在城市集中供水管网覆盖区域的学校必须全部使用城镇集中式供水,农村及城镇集中式供水无法覆盖区域可以使用农村集中式供水或学校自备水源供水。

  第六条、学校自备供水卫生要求(含农村集中式供水)

  (一)水源选择的卫生要求

  1、水源选择:

  水质良好、水量充沛、取水点及附近地区卫生状况良好,便于防护。

  水源选择应优先选择地下水,其次是江河水、湖水、塘水。地下水的选择应尽可能远离污染源,地面水的取水点应尽可能设在城镇和工矿企业的上游。

  2、水源水质的卫生要求:

  采用地表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应符合GB3838要求。

  采用地下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应符合GB/T14848要求水源水质经卫生部门监测评价合格。

  (二)水源的卫生防护要求:

  1、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卫生防护:

  (1)水井周围30m范围内不得设置厕所、渗水坑、粪坑或化粪池,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和铺设污水管道,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不得施用持久性或剧毒的农药,并不得从事破坏深层土层的活动。

  (2)取水设施的卫生要求:尽可能修建取水层在第一不透水层以下的深井,并修建符合要求的井壁、井台、井栏、井盖、排水沟和泵房等设施。

  井壁:上部使用钢管、水泥、混凝土及其它符合卫生要求的不透水材料封闭严密,下部(含水层部分)为滤水管。

  井台:井口周围用不透水材料(如混凝土)建半径为1.5—2m、高出地面20cm以上的井台,井台表面从中央向四周倾斜,井台周围设排水沟。

  井栏:井口的井壁高出井台20—30cm。

  井盖:用不透水材料设易于开启和上锁的井盖。

  井房和泵房:修建专人管理,可上锁的井房和泵房。

  (3)单独设立的泵站、沉淀过滤蓄水池等制水、供水设施周围不小于10米的范围内不得修建禽畜饲养场、厕所,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或铺设污水渠道,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

  2、以地面水为水源的卫生防护:

  取水点周围半径100m的水域严禁捕捞、停靠船舶、游泳等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并设置明显的范围标志和严禁事项的告示牌。

  取水点上游1000m至下游100m的水域,不得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不得从事网箱养殖,其沿岸防护范围内不得堆放废渣,不得设立有害化学物品仓库、堆栈或装卸垃圾、粪便和有毒物品的码头,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不得施用持久或剧毒的农药等有可能污染该段水域水质的活动。

  水源为水库和湖泊水时,应根据情况,将取水点周围部分水域或整个水域及其沿岸划为卫生防护地带,并按上述要求执行。

  (三)制水、供水卫生要求

  1、应当根据水源水质状况设置必要的净化设施、设备。

  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应进行沉淀(或澄清)、过滤处理,以地面水为水源的应进行混凝、沉淀(或澄清)、过滤等常规净化处理。如经常规净化处理后某些指标仍达不到要求还需进行特殊的净化处理。

  2、必须采取消毒措施,并保证落实。

  无论水源水是地下水还是地面水,也无论水源水质的好坏,都必须设置消毒设施、配置消毒药品对水质进行消毒。

  第七条、学校二次供水卫生要求

  (一)二次供水设施周围10m以内不得有渗水坑、厕所、垃圾堆等污染源。水箱周围2m内不得有有污水管线及污染物。

  (二)二次供水设施应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1、水箱或蓄水池应专用,无渗漏,设置在建筑物内的.水箱其顶部与屋顶的距离应大于80cm,水箱应有相应的透气管和罩,入孔位置和大小要满足水箱内部清洗消毒工作的需要,入孔或水箱入口应有盖(或门),并高出水箱面5cm以上,并有上锁装置,水箱内外应设有爬梯。水箱必须安装在有排水条件的底盘上,泄水管应设在水箱的底部,溢水管与泄水管均不得与下水管道直接连通,水箱的材质和内壁涂料应无毒无害,不影响水的感观性状。水箱的容积设计不得超过学校48小时的用水量。

  2、二次供水设施不得与市政供水管道直接连通,不得与非饮用水管道连接,不得与大便口(槽)、小便斗直接连接。

  3、二次供水设施须有安装消毒设施的位置,有条件的单位应安装二次供水消毒装置。

  (三)每半年至少对二次供水清洗消毒一次,并进行清洗消毒效果检测。

  学校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14

  为保证学校师生饮水卫生安全,保障全校师生的身心健康,建设和谐校园,特制定本制度。

  1、为确保学校师生饮水安全,学校师生的饮用水采用温江区卫生部门认可准入的桶装水。生活用水一律使用学校自行提供的自来水。

  2、饮水机必须做好定期清洗消毒,建立操作规程和清洗消毒书面记录,清洗消毒人员必须具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清洗消毒由有清洗消毒资质的专业机构承担。拟定每学期开学前、五一、十一、元旦长假开学前由供水公司专业人员进行消毒. 有关资料由卫生室保管。

  3、学校管水人员要经常对学校的'供水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修保养,确保管道畅通。管水人员要不定期地对师生生活用水和桶装饮用水的水质进行监测,做好监测记录。若发现自来水被污染,桶装水过期、污染等情况,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关闭水源,及时通知用水部门对存水进行封存、销毁,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4、用水部门若遇管道阻塞,水笼头破损,水管破裂等情况,要及时与总务部门联系,维修人员接通知后要及时维修,排除故障,保证学校各部门正常用水。

  5、未经学校同意,任何人不得私自改接学校供水管道。

  6、饮用水安全工作是学校的重要工作,管水人员必须严格按规范要求操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随时巡查,及时发现问题,杜绝用水安全事故,确保师生饮水安全,确保学校用水安全。

  学校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15

  (一)饮用水保暖桶或锅炉贮水卫生安全管理要求

  1、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

  2、清洗人员和锅炉工必须进行健康体检。

  3、定期清洗保暖桶或锅炉并记录。清洗时,宜采用流动蒸汽等物理消毒方式。

  4、供水房应加锁,每日清扫,保持清洁,每周消毒一次。

  5、定期对水质进行抽检。

  (二)桶装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要求

  1、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有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水质应符合桶装饮用水标识的标准。

  2、使用的饮水机有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或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对饮水机有定期清洗消毒的制度并予以落实。

  3、饮水机消毒宜请专业机构进行,若学校自行清洗消毒的,从事清洗消毒人员应有有效健康体检证明。

  4、清洗消毒使用的消毒剂有有效的卫生许可批件。

  5、定期对水质进行抽检。

  (三)沙滤水卫生安全管理要求

  1、使用的石英砂等水处理材料有有效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2、使用的`输配水管材、管件有有效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3、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有定期更换水处理材料的制度并予以落实,认真作好相关记录。

  4、长期停用,恢复使用前要进行管道清洗消毒。

  5、定期对水质进行抽检。

  (四)加强学校饮用水常规管理

  1、使用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并按要求定期对饮用水进行抽样检验。

  2、有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学校饮水安全和水源的安全监测,发现异常立即停用并报告。

  3、有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对学校使用的制水、供水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

  4、开水温度必须达到100℃,并应保证学生足量饮用。

  5、确保师生用水安全,井水、蓄水池必须密封加盖,定期清洗水池、水管。

  6、桶装纯净水产家具备相关质资,重视饮水机的消毒管理,定期消毒。

  7、加强饮水卫生健康教育,教育学生不饮用生水、提倡喝开水、发现水质出现异色异味等现象的应急处理办法等。

  学校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16

  为切实规范加强学校生活饮水卫生安全管理,依据《生活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加强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

  学校对校园饮用水卫生安全负主体责任,应当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提倡学校为学生提供开水。建立学校饮用水管理组织,要明确领导责任,落实管理人员,建立和完善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

  二、优化学校饮用水设施建设和监测网络。

  1 、自备水源的学校,要在每年春季、秋季开学前一周内及水源供应发生重大变化时,分别向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报检学校末梢水水样,检测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浑浊度、pH值、色度、肉眼可见物、嗅和味、饮用水中消毒剂常规指标等,并将结果及时报送卫计和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要制定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遇生活饮用水水质污染或不明原因水质突然恶化及水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时,学校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启动应急预案。

  2 、采用市政直供管网水的学校,必须制订水厂停水或检修停水的应急预案。釆用分质供水的学校,水质净化消毒处理装置必须有有关部门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并定期进行清洗。学校要加强对低位蓄水池和高位水箱等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管理,做好管道维护,保证饮水安全。

  三、定期开展饮用水安全排查和清洗消毒供水设施。

  1 、对于使用桶装水等未煮沸直饮水的学校。进入校园的桶装饮用水必须统ー招标采购,严把招标审核关,委托其他企业生产、贴牌生产的桶装水不得进入学校。要落实专职人员进行管理,安排封闭式场所单独存放,并对索证情况和检验报告情况进行专门记录。学校必须定期对桶装饮用水饮水机进行清洗、消毒。饮水机的清洗消毒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并在清洗消毒后抽检饮水机龙头水,同时按清洗消毒操作规程做好相关记录。在学校春秋季开学前必须对饮水机进行统一清洗消毒,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凡发现桶装水标签不全、颜色异常、气味不正、口感不纯或已启封的,不得继续使用,应立即封存,并及时报告教育局和有关部门。

  2 、采用直饮水方案的学校,应索取水质处理器(材料)的.涉水产品卫生安全许可批件,保证按规定频率对水处理材料定期进行更换。各学校要严格按照合同条款督促设备供应商做好设备的检查和维护,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3 、采用自备水源供水学校,要严格落实每学期开学前后一周内及水源供应发生重大变化时,向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报检学校末梢水水样,确保供水安全。

  4 、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学校饮水卫生安全纳入学校食品安全责任考核内容,对因失职、渎职导致重大饮水安全事故以及瞒报事故信息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5 、卫计行政部门要按照《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范》,重点对自备水源学校进行每年不少于2次卫生监督检查。

  6 、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职责,加强桶装水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四、开展多种形式的饮用水卫生安全教育。

  要广泛开展饮用水卫生健康教育,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学校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地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在校内醒目位置设置饮用水安全知识专栏、板报,教育学生不饮用生水和不合格水,使学生养成良好的饮水卫生习惯。学校要制定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学校应急处置能力。遇生活饮用水水质污染或不明原因水质突然恶化及水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时,学校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法定程序及时报告当地卫计和教育行政部门。

  学校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17

  一、认真执行有关卫生条例,坚持灭ldquo;四害rdquo;的常规工作,确保我校师生的饮水安全。

  二、学校对饮水设施定时进行维护,保证饮水设施的正常使用,密切关注师生饮用水安全。厨房负责蒸饭的工人为饮用水安全责任人。

  三、定时对饮水设施进行卫生清理和消毒。每月进行一次清洗。每周进行一次消毒。经常观察饮水设施内外部的`卫生和水质情况,及时清除污垢,保证师生饮用水的干净和卫生。

  四、消毒工作须请专业人员指导。

  五、责任人须做好责任区内环境卫生,保持整洁的卫生环境。

  六、定期进行除ldquo;四害rdquo;的工作,使工作区内的除ldquo;四害rdquo;的要求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防止传染病的发生。

  七、学校所有饮用水由学校统一管理,任何个人都不得自行经营饮用水。

  八、学生用开水由厨房工人负责。每天早、中、晚各1mdash;2桶。要保证住校生饮用水,并按一桶三锁的要求,确保饮用水安全、卫生。

  九、教职工打开水时间做到定时开放,节约用水。厨房工人要和门卫做到严禁外单位人员到校取水。

  十、负责饮用水安全的人员必须按时开关

  闸阀,确保水塔储水量和不多次外流,造成浪费。

  以上各条敬请遵照执行。

  学校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18

  一、为保证全校教职工、学生饮用水的安全,树立节水观念,建设节约型校园,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本管理制度所指饮用水,是指学校供给教职工、学生在校期间使用的公共饮用水。包括自来水、饮水机供给的饮用水,学校集中购买的瓶装用水。

  三、总务处负责学校各种饮用水的安全管理。

  四、总务处负责按照政府的安排适时与教育处配合,开展各种安全用水和节约用水教育活动,在全校学生、教职工中树立安全用水和节水意识,养成节约用水的习惯,建设节约型校园。

  五、总务处每日安全巡查,要注意自来水和开水器出水的.情况,发现异常现象(如有异味、有颜色等),立即实施《成都七中饮用水安全应急预案》,停止使用饮用水,直至处理完毕,恢复正常供水。

  六、全校教职工、学生都有及时报告的责任。

  七、新购置开水器,必须安装锁具;必须接地可靠,防止漏电。总务处每日安全巡查,要检查开水器锁具,如有损坏,及时更换。总务处管理员负责督促每周清洗开水器,每学期开学前安排全面清洗开水器,保证清洁。

  八、学校配置的饮水机,由总务处负责管理。教师办公室、各班级如自购使用饮水机,应指定有专人负责管理,确保安全。

  九、学校如需购买瓶装饮用水,由总务处集中统一购买。购买时应选择知名品牌饮用水,查验生产许可证、生产合格证,并在有效期内。严禁购买无证或假冒的饮用水。学校教职工、学生自购瓶装饮用水,也应注意购买合格产品。

  十、发生饮用水安全事故后,一般事故由学校安全事故调查小组,调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事故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学校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19

  一、执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自备水学校应配备专(兼)职饮用水卫生管理人员,确保学校师生的饮水安全。

  二、学校生活饮用水及自备水源,应经当地疾控中心对水源水质监测合格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加强对水源的防护,使用的涉水产品及设施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和有关规定,学校直饮水必须检测合格后方可提供使用。

  三、定期对饮用水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定时对饮水设施进行清洗和消毒。师生的'饮水机由供水方定期进行清洗、消毒,并做好定期清洗消毒记录。

  四、从事二次供水的管理人员持有效健康体检证明,使用的涉水产品应索取有效的卫生许可批件等有关资料。

  五、师生直接饮用的桶装水必须是标有生产日期和QS认证标志的,并向供水方索取检验报告。

  六、发现生活饮用水水质污染或不明原因水质突然恶化,学校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卫生及教育部门。

  七、锅炉房供水设备每学期使用前必须进行排污、清洗。锅炉房提供饮用的开水须保证达到100℃。提供给学生和幼儿直接饮用的开水应降温到60—70℃后存入保温桶。

  八、学校应制定饮水突发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要接受当地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学校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20

  一、学校饮用水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学生饮用水卫生,保障学生的饮水安全,依据《食品卫生法》、《生活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 认真执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坚持灭“四害”等病媒生物防治的常规工作,确保我校师生的饮水安全。

  (二)学校学生生活饮用水及自备水源,应经县疾控中心水源水质监测合格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加强对水源的防护,落实相应的水源保护措施,水源30米以内不许存在污染源。水井要设有井盖,加固上锁,设专人定时供水。二次供水蓄水池要加盖、加锁,溢水口要加设网罩。

  (三)对学校饮用水设施进行必要的保养,以确保供水设施的完好正常使用。定时对饮水设施进行卫生清理和消毒。学校的自来水供水压力罐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清洗,每年至少采水样检测一次。师生的饮水机由供水方定期进行清洗、消毒,夏季每月一次,冬季每两月一次,并做好定期清洗消毒记录。所用的净水剂和消毒剂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和有关规定。经常观察饮水设施内外部的卫生和水质情况,及时清除污垢,保证师生饮用水的干净和卫生。

  (四)师生直接饮用的桶装水必须是标有生产日期和QS认证标志的,并每月向供水方索取检验报告,以确保广大师生用上安全、放心的纯净水。

  (五)学校在校内醒目位置设置饮水卫生公告栏,告知学生饮水安全须知,包括不宜饮用生水、提倡喝开水,一旦发现生活饮用水水质污染或不明原因水质突然恶化及水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时,学校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卫生及教育主管部门。

  (六)注意安全、节约用电。当天工作、学习结束后必须关闭房间所有电源,包括饮水机电源。严禁学生自行拆御饮水机,如有故障及时到总务(后勤)处更换。

  (七)锅炉房供水设备每学期使用前必须进行排污、清洗。锅炉房提供师生饮用的开水须保证达到100℃。提供给学生和幼儿直接饮用的开水应降温到60—70℃后存入保温桶,确保学生和幼儿安全。

  (八)饮用水管理工作人员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型肝炎、活动型肺结核以及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不得从事饮用水管理工作。

  (九)学校应制定饮水突发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办法。并自觉接受当地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二、学校生活饮用水索证制度

  (一)采购饮用水消毒药品,必须索取商家的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消毒药品的检查合格证复印件、

  (二)索取新改扩建时所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三)采购所有的饮用水消毒药品时,须认真仔细查看所购产品的生产日期、生产地址、注册商标、保质期限、标签等,禁止采购“三无”和伪劣产品。

  (四)所有的消毒药品索证材料需保存好,以备待查。

  三、学校供、管水人员体检培训制度

  (一)供、管水人员须参加基础卫生培训、持有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健康证时效为一年。

  (二)供、管水人员办理健康证须统一组织在指定地点进行体检。

  (三)体检不合格的供、管水人员(如发现有传染病患者或健康带菌者)应立即时调离工作岗位,体检不合格的人员,不予从事该工作。

  (四)供、管水人员在健康证即将失效前30天,由学校食品卫生管理员统一组织供、管水人员体检办证。

  (五)新员工须经岗前纪律、安全、卫生培训后方可上岗;如因特殊事由未能参加岗前培训的,学校应另行安排时间为其进行“补课”。

  (六)每年对供、管水人员进行两次以上系统的饮用水卫生知识培训,并至少保障每年有一次由卫生监督部门指导的培训。

  (七)待聘供、管水人员参加岗前培训后,经考核不合格的,不能上岗,直到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工作。

  四、学校清洗消毒制度

  (一)对学校饮用水设施进行必要的保养,以确保供水设施的完好正常使用。定时对饮水设施进行卫生清理和消毒。

  (二)师生的饮水机由供水方定期进行清洗、消毒,夏季每月一次,冬季每两月一次,并做好定期清洗消毒记录。

  (三)学校的自备饮用水供水蓄水池、水塔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清洗、消毒,并做好定期消毒记录。所用的净水剂和消毒剂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和有关规定。

  (四)经常观察饮水设施内外部的卫生和水质情况,及时清除污垢,保证师生饮用水的干净和卫生。

  (五)对细菌指标超过限值自备饮用水必须配备机械消毒设施。消毒器械和消毒药必须取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批件。

  (六)对于理化指标超过限值的自备饮用水,必须配备专用的净化处理设施,否则不准饮用。

  (七)责任人须做好责任区内环境卫生,保持整洁的卫生环境。

  五、学校供、管水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一)每天保障师生的生活用水。

  (二)定期对供水蓄水池、水塔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清洗、消毒,并负责做好定期清洗消毒记录。

  (三)按标准对细菌指标超标的自备水进行严格的消毒,并负责做好消毒记录。若因玩忽职守未对水质进行严格的消毒而造成检测不合格,将承担对水质复查检测的费用。

  (四)按要求对细菌指标超标设备的操作,保证设备对水质的消毒效果。

  (五)按要求对净化处理设备的操作,保证设备对水质的'净化效果。

  (六)负责水源地的卫生安全,不准闲杂人员进入水源地、机房,负责锁好井盖、机房、水池(水塔)。

  (七)注意个人卫生,做到勤换衣、勤剪指甲,勤洗澡、勤洗头。

  六、学校发生饮用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学校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造成师生中毒事件时,应急处理预案如下:

  (一)教育局:在获悉学校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造成师生中毒故后,立即组织人员赶到现场,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对学生进行救治,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尽可能了解事故发生的时间、原因、过程,污染物种类、品名、数量、性状及污染程度、危害和扩散趋势,及时追踪了解中毒师生的情况及中毒原因的调查结果,并立即逐级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帮助学校协调有并部门,妥善处理事故。

  (二)学校:一旦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造成师生中毒故立即启动学校饮用水突事件应急机制,学校和相关部门应做好以下应急处置工作:

  1、即刻向当地政府报告,通知当地医疗单位,在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必要的救护工作。同时立即向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教育局报告饮用水染被污染情况、学生中毒情况、中毒发生时间、中毒主要症状、中毒的学生人数等。

  2、通知有关供水企业或自备管理相关人员,迅速采取控制措施和临时供水措施,并通过多种媒体向居民通告,在污染事故未消除前,不得擅自饮用被污染的水。

  3、当水质污染严重,学校调整水处理工艺后仍不能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要求时,如系化学性污染,供水区范围内没有发现人群身体不适等异常现象,应及时向学生通告,不能饮用已被污染的水,只可用于冲洗卫生间、浇花等;如系致病性微生物污染,应立即暂停供水,同时,采取应急供水措施,运送安全卫生的生活饮用水。

  4、当生活饮用水受到强毒物质(如氰化物)污染时,应立即停止供水,不得饮用。另找水源,保证师生饮水需求。同时,采取措施,尽快使水源水质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的要求。

  5、积极协助卫生部门做好调查工作及各项后勤保障工作。

  七、水污染报告制度

  为保证安全、优质、持续供水,完善落实水质事故的报告、处理事项,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损失,特制订本制度:

  (一)若遇突发水源污染事故时,应立即关闭电机,停止供水。

  (二)将情况汇报给学校领导。

  (三)学校应将情况及时报告给上级主管部门和卫生监督部门,采取应急措施,保证水质达标。启动应急预案恢复供水。

  八、饮用水检测制度

  (一)学校学生生活饮用水及自备水源,应经疾控中心水源水质监测合格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

  (二)为保证饮用水安全,在正常情况下,每年无条件接受一次区疾控中心对自备饮用水各种指标的监测。

  (三)加强对水质的日常监测工作。学校要尽可能开展水质微生物项目自查,使用氯化消毒而无条件开展水质微生物项目自检的学校,必须配备余氯快速检测设备,开展消毒效果检测。

  (四)水源地发生自然灾害、化学污染事故及其他可能对水源造成危害的事件时,可根据风险评估,增加水质监测的频率和检测指标。

  备注:各学校根据以上8个制度,结合本校饮用水实际,制定出管理制度并上墙,进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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