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024-04-25 制度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那么制度怎么拟定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博物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博物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

  第一条 文物必须经过鉴定、分类、登记、编目后,方能同“入库凭证”一起入库,保管接收人必须与登记移交人当面点清。入库凭证必须由移交人、接收人和保管部负责人签字,一式二份,移交人和接收人各执一份留档备查。

  第二条 文物入库后,保管员必须按科学方法分类上架,妥善保管。一级藏品、保密性藏品、经济价值贵重的藏品,要设立专库或专柜,重点保管。

  第三条 库房应有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防光(紫外线)、防空气污染等设备或措施。库内及其附近应保持整洁,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腐蚀性物品及其他有碍文物安全的物品,并严禁烟火,库房区无人时,应切断所有电源开关和总闸。

  第四条 严守库房秘密。非库房管理人员未经主管领导和保管部负责人许可,不得进入库房。经许可者由库房管理人员陪同入库。库房内一般不接待参观。进入库房一律不准带入个人提包和食品。除库房管理人员外,其它人员进出库房均应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条 内部需要提用藏品时,必须填写出库凭证。一级藏品、保密性藏品、经济价值贵重的藏品须经局(馆)领导批准,其它藏品须经保管部负责人同意,方可办理提用手续,用毕应及时归还。

  第六条 藏品出库后,借用部门要以确保安全为原则,采取切实措施加强藏品管理。纤维质地的文物要特别加强保管,每年提取的次数不宜过多,每次陈列的时间不宜过长,并应减少或避免紫外光照射。未用于陈列的藏品,必须及时归库。

  第七条 保管部门必须对藏品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和检查,使用部门应尊重保管组的意见,对发现的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予以纠正。

  第八条 外单位提用藏品时,一般应在局(馆)内进行。提取藏品须经局(馆)领导批准,由有关保管人员承办并负责藏品的安全,用后立即归库。

  藏品借出处外应从严掌握,一级藏品须经省文物局批准,其它藏品应经主分管领导批准后,办理借出手续。藏品借出后,借用单位必须采取措施,确保藏品安全,按期归还。

  第九条 调拨、交换一级藏品,须报国家文物局批准。调拨、交换其它藏品,须报省文物局批准,并办理注销手续,在总登记帐上加以说明。注销凭证要汇订成册,留档备查。

  第十条 库房藏品中无价值的文物需处理时,须报主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处理,并应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在总登记帐上加以说明。注销凭证要装订成册作为处理藏品清册,留档备查。

  第十一条 经常使用的一级藏品和容易损坏的'藏品应予复制作为陈列、研究的代用品,复制品应加标志,以免真假混淆。复制品使用的材料、工艺程序、复制数量和复制时间等,均应作出详细记录归入藏品档案。

  第十二条 藏品如需修复,由保管部门提出修复方案报请领导批准。藏品修复前,应做好照相、测绘记录。修复时,不得任意改变其形状、色彩、纹饰、铭文等,同时,还要做好配方、用料、工艺流程等记录。修复工作完成后,这些资料均应归入藏品档案。

  第十三条 如外单位因陈列、研究等需要,要求提供藏品照片、文字资料或复制藏品,须经主管领导批准,由具体承办部门负责办理一切手续,并适当收取成本费或稿费。未发表的一级藏品、保密性藏品的照片、文字等资料,一般不予提供。

  第十四条 每年年终时,保管部门对藏品总数及增减变动数字进行一次认真的统计,并列表上报主管领导和省文物局。

  博物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博物馆是文物、标本、资料的主要收藏处所,是国家必须严加防护的要害部门之一。为了确保文物标本安全,保证博物馆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更好地发挥博物馆的宣传教育作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博物馆安全保卫工作,必须认真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敌人,保障安全”的方针,实行逐级安全岗位责任制,加强内部治安管理,积极推进综合治理。

  第三条 本规定由博物馆的行政领导组织实施,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领导职责

  第四条 博物馆行政领导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安全保卫工作的政策法令,以及公安机关有关的规定和部署。

  二、加强对保卫工作的领导。要把安全保卫工作纳入全馆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有计划、有检查、有总结、有评比。

  三、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克服麻痹思想,发动并依靠全馆职工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四、定期听取安全保卫工作汇报,组织检查各项安全保卫工作的执行情况。每逢重大节日和重要活动,会同公安机关进行全馆安全大检查,发现隐患,认真整改,及早消除。

  五、对本单位发生的事故和案件,应及时果断处置,查明原因。对保护文物有功人员和失职人员给予奖、惩。

  第三章 保卫组织

  第五条 中央直属、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博物馆和藏品较多的地、市博物馆,应设立保卫处、科。其他地方的博物馆,应设保卫股或专职保卫干部。

  博物馆保卫干部和警卫人员(含技术安全设备管理人员和巡逻人员)总数应占全馆职工人数的百分之十左右。百人以下的或地点分散的博物馆可超过百分之十的比例。配备保卫干部和警卫人员,必须保证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并根据博物馆安全保卫工作的需要,给予适当的生活补贴。

  第六条 博物馆保卫组织要认真招待国家有关保卫处、科任务的.规定。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安全保卫工作的实施意见,报请馆领导统一部署。

  二、监督检查本单位对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安全保卫工作的政策法令的贯彻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对公安机关有关规定部署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对危险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对违章作业,有权当场制止。

  三、经常检查整顿包括开放路线在内的各重要部位的治安管理情况,配合公安机关认真做好重要内外宾客的安全保卫工作。

  四、制订防盗、灭火的应急方案,半年组织一次演习。发生案件、事故,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和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追查原因,组织侦破,对失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单位负责人对失职人员包庇姑息的,保卫干部有权向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检察机关如实反映情况。

  五、积极参与对新建、扩建、改建施工项目设计方案中安全防范部份的审查,并监督实施和竣工的验收。

  六、经常了解要害部位人员的情况,发现不适合在要害部位工作的,要建议领导妥善调整。

  第四章 重点要害部位

  第七条 为了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的方针,博物馆应研究确定本馆的重要要害部位,切实加强安全防范工作。重点要害部位是指:

  一、文物存放部位,如库房、展厅、修复室等。

  二、容易发生火灾部位,如化验室、配电室等。

  三、机要部位,如人事档案室、控制室、文献资料室等。

  第八条 确定重点要害部位由馆领导批准,并报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备案。重点要害部位确定后,有关主管部门要发动职工讨论制订安全保卫措施,加强对职工的审查。保卫组织协助实施,检查落实,建立要害部位档案。

  第五章 防盗

  第九条 建立和健全以安全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制订防盗措施。各级负责人要经常检查,监督落实。

  第十条 文物库房、展厅和其它存放文物场所的建筑必须坚固,门窗尤须保险可靠,并安装报警器。凡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禁止存放文物。技术安全设备不够完善的展厅,不得陈列一级品文物。

  第十一条 凡收购、登记、鉴定、编目、入库、使用、出库和调拨、交换文物,必须制定严格,手续完备。文物保管人员应相对稳定。管理文物总帐人员不得兼管文物。

  每年六月、十二月应对一、二级文物进行清理查核。

  第十二条 凡文物库房搬迁、修整,文物巡回展出,馆内展览布陈、撤陈期间等均应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分工,专人负责,保障安全。

  第十三条 新设展室或文物巡回展出,事先须经保卫组织(重要的展出须报请公安机关)进行安全检查,安全无保证的,不准展出。

  文物巡回展出和提取文物到馆外鉴定或调拨、交换,应派专人护送,提高使用交通工具的级别。特别重要的,应请求当地公安机关派干警押送。

  第十四条 展厅工作人员和警卫人员值勤时,必须忠于职守,不得擅离岗位,发现可疑迹象,立即报告领导。

  认真做好开馆前和闭馆后的文物检查和清馆净场工作,填写安全检查记录或交接班登记。切实加强闭馆期间的警卫巡逻和干部值班制度。

  第十五条 对犯罪分子可能利用的登高工具和有利地形、建筑,要及时处理,并重点加强警戒。

  第六章 消防

  第十六条 博物馆必须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公安部、文化部颁布的《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

  第十七条 博物馆应建立由馆领导为主要负责人的防火安全组织,全面负责全馆的消防安全工作。按实际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干部,组织群众性的义务消防队。

  第十八条 在防火安全组织领导和公安机关消防部门的指导下,博物馆保卫组织要根据本馆具体情况,明确消防重点,制订防火制度和灭火方案,配备灭火器具和报警设施,进行安全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追查发生火灾的原因,并加强对消防干部和义务消防队的领导和训练。

  第十九条 增设、更新文物库房和展厅的陈列柜、架,要逐步改用金属柜、架。

  第七章 技术预防

  第二十条 博物馆要对文物库房和陈列室安装必要的防盗报警设备,并要因地制宜,制订技术防范规划。

  第二十一条 选择技术安全设备,应经过公安部门鉴定或经其它单位使用证明性能良好,并根据本馆的自然环境和具体条件,选择产品的种类和数量。一般应使用两种或多种报警设备,形成点、线、面、空间综合报警系统控制网,有条件的应安装电视摄影、录像装置。

  第二十二条 技术安全设备的种类、数量、性能和安装的部位,电缆的走向,信号的使用及值班人员的工作规律等,均属机密,不得泄露,并建立技术档案。

  第二十三条 控制室应尽可能选在控制设备的中心,必须隐蔽保密,不得兼做它用。控制室应注意防火、防尘、防潮、通风。设专线供电。应有备用电源和专用通讯工具。

  第二十四条 技术安全设备较多的控制室,必须设专职人员负责安装、检查、维修和使用。值班员必须熟悉机器性能、信号使用和对紧急情况的鼾。要坚持双人值班,建立严格的值班登记制度。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并注意培训专门的技术人才。

  第八章 奖惩

  第二十五条 对在文物安全保卫工作中成绩显蓍,有下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表扬、奖状、奖金、晋级、提职和记功:

  一、安全措施落实,忠于职守,全年未发生案件、事故的单位和个人。

  二、主动发现防患,及时果断处置,避免发生案件、事故者。

  三、积极反映情况,提供线索,协助公安保卫部门破案,有显著贡献者。

  四、为保护国家财产,与犯罪分子和自然灾害斗争中奋不顾身的有功人员。

  五、保卫干部和警卫人员对安全保卫工作认真负责,全年未发生较大的案件、事故者。

  第二十六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政纪处分,经济制裁,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一、凡因对安全保卫工作不重视,对重大隐患不积极整改,或有条件安装报名设施而不予安装,以致造成案件、事故的单位和个人。

  二、有章不循,玩忽职守,违章操作,致使文物被盗或发生事故者。

  三、保卫干部和警卫人员不坚持原则,发现重大问题不请示汇报,造成案件、事故者。

  四、对文物被盗、损坏、丢失等情况,隐匿不报者。

  五、以权谋私、倒卖文物者。监守自盗者。内外勾结作案者。

  六、知情不举,窝赃、销赃者。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级博物馆。文物店及其它文物收藏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原有规章制度如与本规定相违背的,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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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博物馆事业发展,加强博物馆的管理,繁荣首都文化事业,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博物馆应当发挥社会教育功能,传播有益于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优秀文化和科学精神,丰富人民的精神文化生活,提高公众素质,促进国际文化交流。

  第四条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博物馆工作。区、 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博物馆的监督管理工作。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博物馆进行管理。

  第五条市和区、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对发展博物馆事业做出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发展与保障

  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博物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发展博物馆事业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七条本市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兴办博物馆,优先发展填补博物馆门类空白和体现地区文化、行业特点的专题性博物馆。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本级政府兴办的博物馆的.事业经费, 并逐步增加投入。其他的博物馆的主办者应当保障博物馆正常业务活动经费。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博物馆开展面向老年人、残疾人、青少年学生的公益性活动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十条博物馆可以多渠道筹措资金发展博物馆事业。博物馆可以 依法开展符合本馆特点的经营活动,接受损赠、资助。经营活动的收入或者接受的捐赠、资助应当全部用于发展博物馆事业。

  第十一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博物馆捐赠或者以其他形式提供资助。捐赠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二条博物馆享有名称专有和依法征集、采集藏品的权利。

  第三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博物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固定的馆址、展览场所和库房,展览场所的面积与展览规模相适应并适宜对外开放;

  (二) 具有必要的办馆资金;

  (三) 具有与本馆性质相符、有一定数量和代表性、成系统的藏品; (四) 馆长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两年以上博物馆管理工作经验,或者在相关领域有专长;

  (五)具有与博物馆主要任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对本馆藏品的研究有专长;

  (六)具有符合规定的安全、消防设施和条件。

  第十四条具备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申请博物馆注册登记的,应当向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博物馆章程;

  (三)藏品目录;

  (四)陈列大纲;

  (五)馆舍场地使用权证明;

  (六)经费证明;

  (七)馆长和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证明以及从业简历。

  第十五条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登记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回复并告知理由。博物馆经核准登记后,主办者应当依法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方可向社会开放。6个月内未向社会开放的,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博物馆的馆长、馆址、基本陈列、藏品目录、展览面积等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变更后不符合博物馆登记条件的,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博物馆应当为观众提供展品文字说明和讲解服务。博物馆的展览、讲解内容应当有利于促进社会进、传播科学文化知识;不得宣扬淫秽、迷信或者宣染暴力,不得宣扬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博物馆应当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提高展览、陈列水平,增强宣传教育效果。

  第十九条博物馆应当根据办馆宗旨,结合本馆特点举办临时展览、巡回展览,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条博物馆应当向老年人、残疾人优惠开放,向青少年学生免费、定期免费或者低费开放。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一条博物馆向社会开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博物馆章程开展业务活动;

  (二)陈列展览以原物、真迹为主,使用复制品、仿制品和替代品的予以注明,复原陈列保持原貌;

  (三)无正当理由由全年展览开放时间不得少于8个月; (四)变更展览时间提前7日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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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呼玛博物馆的所有展览免费向公众开放。

  2、参观时请您自觉遵守参观秩序,不要大声喧哗,以免影响其他观众。

  3、酗酒者、衣冠不整者以及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者、无监护人陪伴的.,谢绝入馆。

  4、管制械具、打火机等易燃及宠物不允许带入场馆,请提前处理。

  5、参观前可将随身包裹寄存,贵重物品自行保管。

  6、请您不要将饮料、食品等带入展厅。

  7、参观时请您不要触摸文物及展品。

  8、请不要在场馆内吸烟,自觉维护环境卫生,请勿丢弃杂物。

  9、请不要在场馆内奔跑追逐、攀爬躺卧,并请您照顾好老人和孩子,我们大家共同维护良好的参观秩序和参观环境。

  10、如遇各类突发事件,请服从工作人员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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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接待好重要客人,满足参观单位及观众个人的特殊参观需求,特制订本制度,由宣教部负责实施管理。

  一、贵宾接待室对观众实行有偿服务,免费使用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市委、市府及文化局领导除外)。

  二、宣教部讲解员要增强为观众服务的意识、树立本单位的良好形象,给观众创造一个宁静、舒适、优雅的参观、休闲环境。

  三、宣教部列出值日轮流表,按轮流表做到接待室每天有专人负责,实行值日负责制,宣教部其他成员共同配合管理。发现问题立即汇报,及时处理。

  四、轮流值日的讲解员必须始终保持接待室整洁,无污渍(每天一次清扫,做到窗明几净,地面清爽,摆设整齐,设施完好);保证被接待观众有茶水喝,有录像看,炎热及寒冷天能享受空调;组织好副部长级及以上领导留墨题词工作。

  五、值日人员在做好接待服务的`同时,应当按标准向观众收取接待室使用及服务费。对观众所需的纪念物品有代销的责任,款项及时上缴。

  六、值日人员在接待室接待的观众必须每次登记,按月统计。赠送纪念品必须有单位领导签字,发售的纪念品均应详细记录登记。

  七、注意安全用电,节约用电、用水,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八、本制度由宣教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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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馆工作人员上班须佩带工作证。

  馆外人员要进入馆内,须主动接受门卫询问并填写会客登记,经许可方能进入。

  严防有劣迹人员混进馆内。

  四、博物馆闭馆后,任何人不得在馆区滞留。

  不允许在馆内会客、留宿。

  因公需要晚上加班的部门,须在当日17:30前到博物馆办公室办理加班审批手续。

  五、物资出馆须持《物资出门证》并主动接受门卫查验。

  下班后馆区实行封闭,严禁物资出馆。

  节假日期间禁止物资出馆。

  六、值班门卫要作好值班记录,认真履行交接手续。

  遇到重大问题应立即向值班馆领导报告。

  个人有特殊情况不能值班时,应事先与馆办公室联系进行调整,不得私自找人顶替。

  七、对违反门卫管理制度者,门卫执勤人员有权进行劝阻、制止和教育,对不听劝阻、干扰正常管理、扰乱治安秩序者,交至校保卫处处理。

  八、如由于门卫值班人员失职,给本馆造成损失,责任人必须依据相关制规定予以赔偿,严重者一并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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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参观博物馆的规章制度:

  爱护展品:博物馆陈列的展品,大多数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或艺术价值,其中一些是国宝和珍贵物品。因此,参观博物馆时一定要:

  (1)爱护展品,做到不抽烟,不随便触摸展品,不任意使用闪光灯拍照。

  (2)应当爱护博物馆内的展台、照明等设施。

  文明参观:

  (1)参观博物馆时应保持安静,不要大声喧哗。

  (2)听讲解员讲解时要专心,不要出言不逊,妄加评论。

  (3)参观者应自觉遵守博物馆有关规章制度,不要一边参观一边吃零食。

  (4)人多时,不要拥挤,而应当按顺序边看边走。

  (5)不宜在一件展品前长时间驻足,以免影响他人欣赏。

  (6)超越他人时要讲礼貌,注意不要从他人面前经过,以免妨碍他人观赏,而应当从其身后走过。如果必须从他人面前经过,则应说:“对不起,请让我过一下。”

  动眼不动手:

  展览馆、博物馆里展出的艺术品一般都是十分珍贵的,具有极高的'艺术价值和经济价值。但少数参观者在参观时总是觉得“不过瘾”,一定要亲手摸摸展品,这种做法对展出的艺术品是一种极大的“伤害”,甚至会起到破坏作用。很多展览馆、博物馆都有“不要触摸展品”的规定,对于那些价值极高的文物,博物馆也采取了设玻璃罩、隔离线等的保护措施。但不是每一件展品都有防护措施,如果参观者不遵守基本的规定,展览馆、博物馆“防不胜防”。所以在参观时,观众应注意查看展品旁的说明,这样做既可以了解展品的基本情况,也会对其价值作出判断。有些展品的说明文字中会有明显的“禁止触摸”的标志,参观者应留心查看。

  二、博物馆工作人员职责:

  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服从大局,恪尽职守,爱岗敬业,开拓进取,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文物、博物馆工作人员。

  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弘扬祖国优秀历史文化和光荣革命传统。学习专业知识,掌握业务技能,增强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以优异的工作成果奉献社会。、提倡艰苦奋斗、勤俭创业精神。关心集体,尊重同志,团结协作,诚实守信。弘扬正气,抵制一切不正之风。、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廉洁奉公。

  在文物调查、考古发掘、陈列展示和宣传出版工作中,任何人不得有私自垄断文物资料并谋取私利的行为。

  博物馆工作人员在征集和收购文物时,所征集和收购的文物及其有关资料必须全部上交单位,严禁隐瞒私存。遇有出土文物,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妥善处置。

  文物工作者个人不得收藏、买卖文物。严禁利用职权在文物征集、收购工作中为自己或他人留存文物。

  维护国家对国有文物的所有权,严禁将属于国家所有的馆藏文物出售或变相出售。严禁将国家所有的文物作为礼品赠送给任何部门或个人。

  树立文物主权意识、知识产权意识和文物安全保护意识。严守国家文物机密,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未经发表的重要文物信息和资料。发现文物被盗窃、盗掘或遭受其它损坏,必须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严禁隐匿不报。

  在对外合作或涉外活动中,必须维护国家的尊严和权益,合作和交流项目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批准的协议规定进行,个人不得向外方作出任何承诺。禁止利用文物涉外工作为自己和亲友谋取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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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博物馆对藏品负有科学管理、科学保护、整理研究、公开展出和提供使用(对社会主要是提供藏品资料、研究成果)的责任。保管工作必须做到:制度健全、帐目清楚、鉴定确切、编目详明、保管妥善、查用方便。

  二、 藏品保管是博物馆一项经常性的重要业务工作,应由馆长分工负责领导。必须设立专门保管部门或配备专职保管人员。保管人员必须实行岗位责任制,并保持相对稳定。

  三、 保管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马列主义,刻苦钻研业务,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对于接触有毒药品、尘埃的保管工作人员,应按照当地有关工种享受相应的劳动保护福利待遇。

  四、 为保证藏品安全,进行科学研究或充分发挥藏品的作用,文化部文物局可以调拨或借用全国文物系统所属各博物馆的`藏品;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调拨或借用本行政区域内文物系统所属各博物馆的藏品,其中一级藏品的调拨、交换,须经文化部文物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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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工作时间

  (节假日周一正常上班)

  夏季:上午09:30—下午17:30(周一闭馆)工作人员09:15到馆

  冬季:上午10:00—下午17:00(周一闭馆)工作人员09:45到馆

  二、工作纪律

  1、所有前台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考勤制度,不得迟到、早退或脱岗、离岗。迟到、早退累积三次者按事假旷工一天处理;

  2、请假1—2天需经德吉卓嘎批准;一次性请假超过三天,需经过馆领导批准。病假以医院当日休息条为准,自行休息的,按旷工一天处理。所有工作人员在上班时间因公因私外出、中途离岗、都必须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报告。若私自外出漏岗5分钟以上按一天旷工处理。

  3、前台工作人员需服从工作安排,不得消极怠工、如发现因服务不周,客人投诉,扣发一周工资,与客人发生争吵,造成恶劣影响的,直接辞退。

  4、前台接待人员谈吐举止要得体、端庄,接待游客时,需不卑不亢、起立接待。严禁两人坐一个凳子,严禁背对游客等不雅举止,严禁无关人员在前台工作区内闲聊,不得在前台吃零食、放音乐、看影片、听音乐喧哗等,保持前台工作区整洁。

  5、前台工作人员必须着装统一,不得披头散发,头发必须挽起。并不得涂指甲油、佩戴夸张首饰,一经发现扣发当事人当天工资同时组长处以双倍处罚。

  6、严禁饮酒上岗和携带小孩、宠物上岗。

  7、前台工作人员要有极强的工作责任心和耐心,租赁语音导览器时,必须让客人提交有效证件(身份证)。前台工作人员有责任妥善保管客人的证件。如有遗失证件、导览器等,赔偿全部损失。情节严重者按开除处理。

  8、前台工作人员有责任做好每天的统计工作。

  9、前台工作人员捡拾游客失物,必须向带班人员汇报。若侵占不报,在勒令退还或者交工的同时,招聘人员即行辞退。

  10、展厅清场时,前台工作人员有责任保证前台电源安全。若发生重大安全隐患,负全责并即行辞退。

  11、前台工作人员必须在展厅清场时,坚守岗位,不得让无关人员进入展厅内,同时闭馆后才可离开。

  12、前台工作人员有责任及时汇报未经允许的'媒体工作人员的采访及拍摄。

  13、前台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接受有关媒体采访。

  14、前台工作人员不得在旅游淡季时,中午接班之前私自出去吃饭,经发现警告一次,累积警告两次,按事假一天处理。

  15、讲解工作人员上班期间,去食堂就餐需留两名值班人员。就餐时间12:30—13:30。

  三、冬季轮休制度

  由于旅游旺季期间我馆接待任务十分繁重,前台工作人员节假日均正常上班,旅游淡季给予15天的轮休补偿(一般情况下一次性休完);

  旅游旺季请假一天扣除冬季轮休三天。满半年者享受7天轮休,满一年者享受15天轮休。

  四、奖惩制度

  前台工作人员根据一年的工作表现,参与年终先进工作者评比,评选为先进者,单位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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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呼玛县博物馆保洁工作,提高保洁员的工作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1、严格遵守博物馆各项规章制度。

  2、文明服务、礼貌待人,并注意保持个人的'仪容仪表,树立良好形象。

  3、爱岗敬业,听从馆领导安排,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工作标准,保质保量地完成各自分管区域内的保洁工作。

  4、遵守考勤制度,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不旷工离岗,工作时间不干私活,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5、发扬互助精神,支持同事工作,以礼相待。

  6、清洁过程中如发现观众有吸烟、破坏公共设施、毁坏公共财物等不文明行为,要及时制止并报告当天行政总值班人员或带班领导。

  7、清洁过程若发现异常现象,如跑、冒、漏水和设备设施损坏、故障等,及时报告行政总值班人员或带班领导,并有义务监视事态过程或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必要时积极协助专业人员排除故障。

  8、清洁工具和用品由保洁人员按需领用,妥善保管,不得丢失和人为损坏,不得将清洁工具和用品私借他人使用或带回家中使用,如损坏或遗失工具照价赔偿。

  9、拾金不昧,拾到物品立即上交或送还失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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