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人事管理规章制度

2022-10-21 制度

  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我们可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那么相关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学校人事管理规章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学校人事管理规章制度 篇1

  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人事管理,提高人事管理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学校人事管理遵循平等公正、宽严协调、奖惩并举的原则。

  第三条学校职工在严格遵守本规定的基础上,应当认真、负责、创新性地工作,给学校积极献言献策,推动学校的长远发展。

  二、职工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学校职工享有以下权利:

  1、在制度范围内自主开展本职工作,进行相关领域的改革、研究和实验;

  2、按时获取工作报酬,享受学校福利待遇和休假;

  3、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学校职工大会或其他方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4、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5、其他规章制度中规定的权利。

  第五条学校职工应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2、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执行学校工作、教学计划,履行职工聘约,完成工作任务;

  3、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等方面的协调发展;

  4、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对学生进行人身安全、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教育;

  5、其他规章制度中规定的义务。

  三、聘用制度

  第六条学校实行职工聘用制度,所有职工主要以聘用的方式与学校发生劳动合同关系。

  第七条学校在聘用职工时应遵守以下条件:

  1、应聘者身心健康;

  2、应聘者为专科及以上学历,须有毕业证;

  3、外语教师应当有英语四级或六级通过证;

  第八条学校在应聘职工时应遵循下列流程:

  1、应聘者填写职工应聘申请表;

  2、应聘者参加应聘面试;

  3、对通过面试者进行岗前培训;

  4、签订职工聘用合同。

  第九条学校所有职工均应与学校签订职工聘用合同,合同中须载明职工和学校的权利义务关系、职工工资福利以及结算方式、合同解除方式、争议解决办法等。

  第十条学校职工有下列行为,经学校人事主管部门的调查确认,学校应与该职工解除应聘合同:

  1、故意不完成工作任务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2、三次以上无合理理由未按时完成学校工作任务,经批评仍无悔改的;

  3、体罚学生,影响恶劣或经批评不改的;

  4、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或经批评不改的;

  5、散布有损学校名誉的言论,影响恶劣或经批评不改的;

  6、其他给学校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损失的行为。

  第十一条学校与职工解除应聘合同的,学校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支付该职工应得的报酬。该职工对学校解除合同的行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十二条职工享有生活、工作、医疗等方面必要的补贴,补贴职工和补贴数额应根据学校财务制度实行。

  第十五条综合教职工在学校教学期间的各种表现,教职工可以享受学期奖金的福利。

  第十三条各种福利经费的发放时间和程序应当遵循学校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

  学校人事管理规章制度 篇2

  一.为了使学校人事管理走向合同化、规范化、法制化,逐步建立有效的人才竞争和激励机制,促使人员流动能进能出、职务岗位能上能下、工资待遇能高能低,从而全面提高教职工队伍的素质和办学效益,学校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实施《聘用合同制》。

  二.实施聘用制的原则: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聘用的原则;竞争上岗原则。

  三.实施聘用制的范围:学校在编教职员工;新接受和新调入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其他人员。

  四.聘用的条件:

  受聘者必须具备岗位所规定的学历、资格和达到职后培训所规定的要求。

  受聘者必须具备教育工作者应具有的职业道德。

  受聘者必须适应学校工作各项要求,能胜任工作,保证质量。

  受聘者必须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自觉按工作规范要求履行岗位职责,受聘者必须履行学校规定的各项义务。

  受聘者必需按照市教委及区教育局文件规定的工作量,坚持正常工作。

  受聘者必须接受学校的考核,在聘用期内考核为合格以上等级,方可连续聘用。

  五.违约责任:学校与聘用人员一经签订聘用合同,即受到法律约束。学校和受聘人均应严格履行聘用合同制的有关规定,不能擅自解除或变更;如违约,则按《合同法》有关条款办理。

  六.争议的处理:学校成立由党、政、工和教工代表组成的人事争议调解小组,按有关法律条例规定行使人事争议的调解职能;人事争议当事人应在人事争议发生之日起十五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调解小组提出调解请求,调解不成,当事双方应在调解不成之日起三十天内,向上级人事争议处理机构申请裁决。

  七.聘用期限:学校从岗位需求实际出发,按教师的考核等第、骨干教师的认定等第、岗位的性质与教师签订聘用期限,一般聘用期限为一年。

  八.本制度未尽事宜,均应按《合同法》有关条款执行。

  学校人事管理规章制度 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落实学院章程,规范学院人事管理,保障学院各类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依法办学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第三条学院教职员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学院根据需要合理确定教职员工总量和教职员工比例。

  第四条学院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依法自主设置内部组织机构和岗位,决定机构和岗位名称、目标任务、岗位任职条件以及岗位的类别和等级。

  第五条学院人事处是人事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全院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具有事业单位编制的教职员工。

  第二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七条学院新聘用教职员工,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学院公开招聘工作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进行。

  第八条公开招聘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一)各学系、部处根据工作需要向人事处申报招聘计划,明确招聘条件,人事处进行审核,报经院长办公会议审批后发布招聘信息。

  (二)人事处收集和初步审核应聘材料,组织应聘者进行面试,按照程序确定拟录用人员,并将拟录用名单报上级人事部门。

  (三)完成上级人事部门和人事处规定的程序后,由人事处办理入职手续。

  第九条学院内部岗位人选进行竞聘上岗,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方案;

  (二)公布公示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条学院内部岗位竞聘工作在学院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原则上二~三年一次。

  第十一条学院教职员工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三章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学院与教职员工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新进教职员工与学院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试用期(见习期)原则上为12个月。

  第十四条教职员工在学院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学院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教职员工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学院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教职员工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学院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教职员工提前30日书面通知学院人事处,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教职员工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学院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四章考核和培训

  第二十条学院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教职员工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考核结果作为调整教职员工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学院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对教职员工进行培训。教职员工应当按照学院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二十三条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五章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四条教职员工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教书育人,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五条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教职员工违反学院规章制度的,学院责令其改正或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对违反合同义务的教职员工追究违约责任;不符合任职要求的,学院可变更其岗位乃至解除合同。

  第二十七条教职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连续旷工超过3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6个工作日的;

  (七)一学期内发生2次以上一般教学事故,或者发生严重教学事故的、发生重大教学事故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第二十八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二十九条教职员工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可以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六章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三十条教职员工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执行,实行学院绩效工资方案。

  第三十一条教职员工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二条学院及其教职员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教职员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三条教职员工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

  第七章人事争议处理

  第三十四条教职员工与学院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教职员工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三十六条负有学院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三十七条对学院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教职员工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给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三十九条人事处和其他部门负责人在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学校人事管理规章制度 篇4

  一.业绩(50分)

  1.考勤(10分)签到:上午7:30——8:10下午1:30——2:10(冬令时1:50--2:10)每天座班五节。每缺签一次扣一分,座班每缺一节扣2分。请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写好请假条调好课双方当事人签字,学校批准后方可生效。2.教学常规(10分)

  2、按《徐门学校教师绩效工资实施方案》评估。

  3.教学质量(30分)按乡竞赛名次平均分五段,每段按分质计算。

  二.政绩(50分)

  1.教育科研:凡在本学年度获得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论文,经鉴订获省,市,县级分别奖10,8,6分

  2.学科竞赛:凡在教育部门组织的竞赛活动中获市,县,乡级奖项的分别奖8,6,4分

  3.体,卫,艺工作:凡完成学科基本任务以外,主动申请代其它学科的,经学校研究分配能够完成任务的每多一学科奖20分。

  4.校园管理:凡在职责以外主动承担校园管理工作的(如班主任),奖10分。在班级管理中失分的要减去,减完为止。

  5,优质课:凡参加乡以上优质课教师,除本人晋级,评先同等条件优先外,分别奖4,6,8分。

  6,凡发现教师乱推销引起不良反应,经调查核实,实行“一票制”作为末位淘汰对象。

  以上两项合计得分就是本学年度个人工作的评估,分数的多少作为人事管理的重要依据。

  学校人事管理规章制度 篇5

  一、考勤制度

  1、全校按行政、教务、学生、后勤四个部门进行签到考勤,分别由校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处、后勤处具体负责。行政部门包括校领导、办公室、人事处、计财处、保卫科、基建科、电教网络中心、科研中心、图书馆、工会、团委会等人员;教务部门包括教务处、学前教育系、语言文学系、艺术系、美术系、基础教学部等人员;学生部门包括学生处、班主任、公寓管理员等人员;后勤部门包括后勤处及水、电、维修、清洁等服务人员。

  各部门要加强教职工考勤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考勤制度,主管考勤领导要对本部门的考勤工作负全责,安排一名考勤员负责考勤登记。

  2、学校每月统计全校教职工出勤情况。各部门考勤员必须于每月1-5日将上月出勤情况汇总经主管负责人签字后报人事处。人事处依据各单位考勤记载核发教职工工资、校内津贴。如发现有考勤上报不实的,学校将追究有关部门考勤主管负责人和考勤员的责任;如发生较大考勤责任事故(主要指无故不及时上报考勤情况、职工旷工1天及以上或病、事假7天及七天以上隐瞒不报等),要扣发考勤员当月50%校内津贴。

  3、人事处要加强考勤制度的检查落实,要协同当日值班人员不定期抽查各部门、单位考勤管理情况,发现问题要作记载并督促有关部门整改。

  二、请假制度

  1、全校教职工要发扬爱岗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得随意、无故脱岗而影响正常工作。教职工因病因事等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到岗工作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假期结束后要办理销假手续;请销假手续须报人事处备案。

  2、教职工请病假在一个月以上者,须出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相关住院手续。连续请病假者,应连续交验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得一次请假而长期休养。

  3、一般人员请假半天以内需经处长或处室负责人批准,请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内必须经分管校长批准,三天以上必须经校长批准;中层干部请假半天以内需经分管校长批准,请假一天以上需经校长批准。

  4、教职工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通知或本单位指派,外出参加有关会议、学习或业务培训等公务活动,可凭文件或通知请公假。在请假前由本人安排好工作或课程,不得无故耽误学生课程。

  5、职工探亲假处理办法如下:

  ⑴在我校工作满一年的教职工,与配偶、父母亲异地居住,可以享受探亲假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报销路费。根据学校工作的实际,探亲假应安排在寒暑假进行。职工享受探亲假,也要办理请、销假手续。

  ⑵已婚教工夫妻两地分居,每年可探配偶一次,假期30天。

  ⑶未婚职工探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准假一次,假期45天。已婚职工探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

  6、教职工达到法定婚龄结婚,出示结婚证,可请婚假7天,晚婚的(男25周岁及以上,女23周岁及以上),婚假为15天。

  7、教职工按照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生产,需向学校写出申请,产假为90天;晚育的(女方24周岁的),增加产假15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产假30天。产假包括星期日和法定假日在内。女教职工流产,不满4个月流产休息两周,7个月以内流产休息四周。在分娩前提前请假的,从请假之日起,计算产假总时间。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

  8、教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可请7天丧假,家居外地的来往旅途所需时间,可按事假对待。

  9、教职工因疾病需要治疗或经医生诊断需要休息的,经同意后可休病假,请病假必须出具有效病休证明。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财政列资职工病假期间工资待遇按以下办法执行:

  ⑴病假在连续两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校内津贴按实际出勤天数核发。

  ⑵病假超过连续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执行:

  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校内津贴停发;

  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校内津贴停发。

  ⑶病假超过连续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开始按下列标准执行:

  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校内津贴停发;

  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校内津贴停发。

  ⑷经医院诊断的绝症病人,病假期间工资、校内津贴照发。

  ⑸教职工因工负伤的,病假期间工资、校内津贴照发。除经运城市伤残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外,伤愈者必须按时上班,并按上班人员考勤并核发校内津贴.

  财政未列资人员请长假期间工资待遇按以下办法执行:

  ⑴编外人员病事假半个月以上者,停发工资、校内津贴;超过半个月不足一个月者,编内人员予以警告处分,并扣发两个月的工资及校内津贴,编外人员予以辞退。

  ⑵产假在规定的天数内工资正常发放,校内津贴停发;超过规定的天数同以上病事假处理办法。

  10、教职工因私事可酌情请事假,但事假一年内累计不得超过15天;如超过15天,扣发第13个月奖励工资。教职工请病假两天以上从第三天起,事假一天以上从第二天起每天按10元标准扣发校内津贴;旷工半天扣发50元校内津贴,超过三天扣发全月校内津贴。

  11、教职工无故不参加会议,一次扣10元,迟到早退者不计发补助。

  12、教职工未经批准而离开工作岗位,视为擅自离职人员,作旷工处理;擅自离职一个月后不返校的`,按自动离职处理。各部门应及时将擅自离职人员报告人事处。隐瞒不报将按较大考勤事故追究单位领导及考勤员责任。

  13、教职工违反校纪校规,根据处分情况,分别给予下列经济处罚:

  ⑴受全校通报批评的,扣发一个月校内津贴;

  ⑵受警告处分的,扣发两个月校内津贴;

  ⑶受严重警告处分的,扣发四个月校内津贴;

  ⑷受记过处分的,扣发六个月校内津贴;

  ⑸受到记大过处分,扣发十个月校内津贴;

  ⑹受降级、降职、撤职处分的,按处分后的职级发工资并扣发一年校内津贴。

  三、考核制度

  (一)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教育教学工作实绩,即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学年度工作任务的情况。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的情况;

  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和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的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的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的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

  (二)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优秀比例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受聘人员总数的15%。

  (三)考核标准

  1、优秀:积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有较高的师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工作责任心强,出色地完成和超额完成工作任务,在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综合量化测评分在90分以上,且排名在前15%以内。

  2、合格:能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无违背师德表现,工作负责,业务熟练,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无责任事故。综合量化测评分在70分以上。

  3、基本合格:政治表现与业务素质一般,基本适应教育教学、管理、服务的要求,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不够,没有全面完成教育教学、管理与服务的工作任务,在工作中造成一定失误,或有轻微违背师德和违纪表现。综合量化测评分在60分以上。

  4、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教育教学、管理服务水平居下游,或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或忽视劳动安全,违反工作和操作程序,造成严重事故;或存在搞有偿家教等严重违背师德要求的行为。综合量化测评分在60分以下。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应确定为不合格:

  ⑴学年内连续旷工3天或累计达5天以上的;

  ⑵学年内因教育教学事故等受通报批评的;

  ⑶实际完成工作量达不到聘任要求,又拒不接受安排其他工作的;

  ⑷违反纪律,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⑸学年内受到行政、党(团)内纪律处分的。

  对德、能、勤、绩表现较差,在学年度考核中难以确定等次的人员可予以告诫,期限为三至六个月。告诫期满有明显改进的,可定为合格,仍表现不好的,定为不合格。前一学年度被告诫的人员,在后一学年度仍表现不好的,不再给予告诫期,即定为不合格。

  (四)考核结果的使用

  学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工作人员晋升职务、职称评聘、奖惩、晋升工资等的主要依据。

  1、教职工在学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具有被聘任的资格;连续2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被聘任的资格;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推荐参加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当年考核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按照有关规定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2、教职工在学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当年不发年终一次性奖金,不能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根据情况调整工作岗位;连续2年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根据不同情况,予以降职、低聘;连续3年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解除聘任合同,将其工作关系转入市人才服务中心。

  3、教职工在学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当年不发年终一次性奖金,根据不同情况予以调整工作、降职、低聘;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又不服从组织安排的,解除聘任合同,将其工作关系转入市人才服务中心;连续2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予以辞退。

  4、考核结果与评选先进活动、开展奖励表彰工作紧密结合。

  四、节日奖、年终一次性奖、单位负担50%补贴、福利等的发放办法

  1、节日奖(教师节、春节)

  编内人员:当年确定发放数额÷12×当年实际在岗工作月数

  编外人员:按编内人员发放标准的一半计发

  2、年终一次性奖(第13月工资)、单位负担50%补贴部分

  仅发放财政列资人员,办法为:当年应发数额÷12×当年实际在岗工作月数

  3、福利部分(含端午节、防暑、中秋节、春节等)

  ⑴端午节、防暑、中秋节福利:从2011年起执行编内、编外人员统一标准,发放之前在岗的享受,不在岗的不享受。

  ⑵春节福利:仅发编外人员,按100元标准发放,具体为:100÷12×当年实际在岗工作月数

  五、人员聘用制度

  1、正式人员聘用按上级有关政策办理相关手续。

  2、编外人员聘用由用人部门依据人员编制缺员情况,以及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的需要,严格控制使用范围和人数。各部门领导原则上不应聘请与自己有亲属关系的人为本部门临时工。

  聘用程序为:用人部门申请→人事处审核并报请分管领导批准→本人填写编外人员聘用表→部门领导审核签字→人事处长审核签字→分管校长签字→校长签字→聘用表交人事处存档。

  六、进修学习制度

  1、自2010年7月1日起,具有本科学历且来校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的教师可申请攻读硕士研究生;具有硕士学位且来校工作五年或具有本科学历来校工作满八年的教师可申请攻读博士研究生。

  2、进修时间累计半年、回校工作满两年或进修时间一年以上、回校工作满三年方可再次申请进修。

  3、自2010年7月1日起,教职工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必须严格执行报考审批程序,否则学校不予承认。

  4、各教学单位当年报考人数应控制在本部门教师总数10%以内。

  5、行政兼教学人员应回到对应部门申报。

  6、行政编制人员报考,应该选择假期学习的形式,学习期间每学期可以享受二周学习假,超过学习假学习的停发5个月津贴。

  7、教师报考硕士研究生,2010年7月1日之前报考人员,取得学位后报销学费三分之二、住宿费450元/年、路费按一学年两个学期各一个来回报销运城至进修所在地往返车船费。2010年7月1日之后报考人员,取得学位后按以下标准报销:选择假期学习不影响正常工作的报销学费50%;选择半脱产学习且能完成全部教学工作量的报销学费40%;选择全脱产学习,1年以内报销学费30%、1年以上2年以内报销学费20%、2年以上3年以内报销学费10%。学习期间住宿费450元/年、路费按一学年两个学期各一个来回报销运城至进修所在地往返车船费。

  8、教师报考博士研究生,2010年7月1日之前报考人员,取得学位后学费全部报销、住宿费按450元/年报销、路费按一学年两个学期各一个来回报销运城至进修所在地往返车船费;2010年7月1日以后报考人员,取得学位后按以下标准报销:选择假期学习不影响正常工作的报销学费80%;选择半脱产学习且能完成全部教学工作量的报销学费50%;选择全脱产学习,1年以内报销学费40%、1年以上2年以内报销学费30%、2年以上3年以内报销学费20%。学习期间住宿费450元/年、路费按一学年两个学期各一个来回报销运城至进修所在地往返车船费。

  9、教材费、考试费自理。

  10、编外人员申请攻读研究生,原则上以全日制统招形式为主,学校不负担任何费用。毕业愿回校工作者,按照当年引进人才有关规定办理。

  11、教师进修考研申报程序

  个人提出申请→系(部)签署意见→教务处意见→人事处意见→分管校长、校长批准→录取后,凭录取通知书到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学校与读研教师本人签订协议

  12、报销读研费用工作流程

  相关报销单→携带硕(博)士学位学历证书、读研协议书到人事处审核→报学校领导审批→计财处审批。

  七、退休制度

  (一)凡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干部和工人,不需本人申请或征得本人同意,由学校人事部门按管理权限到月办理其退休手续。

  (二)学校原则上不办理提前退休。

  (三)退休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干部,可以退休。

  ①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工作年限满10年的;

  ②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工作年限满l0年,经地市级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③因工致残,经地市级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人,应该退休。

  ①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②从事高空(如架线电工等)、高温(如司炉工等)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本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③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经地市级医院证明,并经地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④因工致残,经地市级医院证明,并经地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学校组织人事部门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应严格按国家政策规定认定其出生日期。认定的原则是:

  1、凡居民身份证填写的出生日期同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一致的,均可作为认定其出生日期和计算年龄的依据;

  2、凡居民身份证填写的出生日期同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以本人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

  (五)退休后的待遇

  1、退休人员从批准退休之次月起,按退休人员管理,享受退休生活待遇。退休生活待遇包括退休费和保留津补贴(全额)。退休费以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的比例计发。

  2、由于教学工作的特殊性,教师到龄退休后,因承担的学期教学任务尚未完成,不能离开工作岗位者,在该学期内,所任课时按相应职务在职教师发给课时酬金。

  3、符合退休人员提高退休费比例条件的人员,经市人社局批准,退休费比例可提高5—10%,但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学校人事管理规章制度 篇6

  1、凡本校教职工必须热爱教育事业,不提倡留职停薪,未经学校许可,不准搞第二职业。

  2、全校教职工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责任制,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校分配。

  3、凡要求调入本校工作的教职工经学校考核,行政会研究同意方可办理调入手续。调入后第一年为试用期,试用期满考评合格,方可成为本校正式教职工。

  4、学校决定调整工作岗位的教职工,应服从分配,按时上岗,否则从通知之日起以旷工论处。

  5、凡本校教职工连续矿工一周或累计半个月以上者,以待岗处理。

  6、对教职工的奖励和处罚,要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经过一定评议、审议手续,并公之于众。

  7、校级先进工作者,每学年评定一次,由校长授予荣誉称号。单项奖励随时进行。先进工作者评定比例一般为15%--20%左右,表彰先进,坚持德、勤、能、绩综合评定。须由群众评议推荐,组室申报,校长审批。

  8、给予教职工处分,必须慎重,应由学校组织调查,取得确凿证据后,根据错误程度和本人认识态度,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讨论,形成初步见后,由学校行政会议决定。记过以上处分,需经主管部门批准。

  9、奖励以精神为主,物质为辅。

  10、所有奖励和警告以上的处分,均记入个人和学校档案。

  11、凡符下列条件之一的教职工,可给予奖励:

  (1)师德高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成绩显著者。

  (2)遵纪守法,兢兢业业,出满勤,事事处处为集体,对不良行为敢于斗争,事迹突出者。

  (3)热爱学生,循循善诱,诲人不倦,教育教学质量名列前茅者。

  (4)勇于开拓,创新善于试验,在教育教学改革上有较大贡献者。

  (5)面向全校学生,对后进学生加倍爱护,在帮助后进学生转化方面卓有成效者。

  (6)参加竞赛获奖学生的辅导教师。

  (7)积极组织,指导学校大型活动,并做出显著贡献者。

  (8)服务及时周到,态度和蔼可亲,质量令人满意,效益好者。

  (9)为筹集资金做出突出成绩者。

  (10)在其它方面有特殊贡献和先进行为者。

  12、对照上述条件,视情况可授予先进工作(或其它荣誉)称号,或给予单项奖励。

  13、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给予处罚。

  (1)目无法纪,自由散漫,擅离职守,玩乎失职,造成损失者。

  (2)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使学生心理和生理受到摧残和伤害者。

  (3)违法乱纪,赌博成性,酗酒成风,打仗,挑拨是非造成不良影响者。

  14、依据上述情形轻重与认识态度,可分别给予口头批评,公开检查,通报批评,扣发奖金或工资、赔偿损失、警告、严重警告、记过、降职、降薪、开除留用、开除等处分,触犯刑律者,由司法机关处理。

  学校人事管理规章制度 篇7

  为了深化和推进民办教育人事制度改革,贯彻落实人事制度改革的有关的精神,调动教职工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的积极性,增强办学活力,提高教师待遇、提高管理效益、提高教育质量,特制定本校人事计划如下:

  一、落实校长负责制

  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学校深化“校长负责制”,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政治核心和保证作用,发挥工会、教代会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形成“三位一体”立体管理的合力。学校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教代会讨论、审议决定。推行“校务公开制度”,党政干部聘用考核制、任用公示制以及校务委员会审议制。

  二、推行全员聘用制

  (一)加强编制管理和控制。根据区师生服务社的编制数来聘任教职工。

  (二)加强聘任合同制的规范管理。教职工的聘任期一般为一年,到期将自然中止与校方的劳动关系,继续劳动关系则需再签合同。

  (三)规范学校教职工聘任工作。

  1、全员聘用合同制是根据学校的办学规模和效益等实际情况对全体教职员进行“双向聘任”,竞争上岗。

  2、聘任顺序

  (1)教师本人申请应聘

  (2)学校择优聘任

  (3)教师受聘或拒聘

  (4)学校调整安排拒聘人员

  (5)签订岗位聘任协议

  (6)双方履行岗位协议

  3、考核:每年度对教职工岗位履行情况进行考核指标为:德、识、能、绩。考核顺序:自我小结 → 小组交流 → 相互推荐 → 学校考核 → 公布考核结果。考核档次:优秀、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1)凡是考核合格和优秀的作为下一年聘任的条件。

  (2)对基本合格的教师延长一年试用期。(试用期内只发工资,不发奖金)

  (3)不合格的就不予聘任。

  三、落实学校人事管理

  (一)人事

  1、全校教职工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责任制,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校分配。

  2、凡被聘用教师,试用期三个月,在试用期内出现工作失误,造成影响予以解聘合同,工资按临时工发放。

  3、学校决定调整工作岗位的教职工,应服从分配,按时上岗。

  4、凡本校教职工连续矿工一周或累计半个月以上者,属自动解聘。

  (二)、考勤

  1、学校全体干部,教师职工均系考勤对象,由校办负责考勤工作。逐日记载出勤情况,按日统计,作为月年终绩效考评依据。

  2、全体教职工必须按学校规定的办公制度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中途擅自离岗。

  3、教职工因事、因病(除特殊情况外),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准假后方可离岗。工作时擅离职守,按旷工论处。因公外出,也应告知组室负责人或考勤员。

  4、请假期满,必须按时履行销假手续,逾期无故不归者按旷工论处。

  5、教职工的集体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和各种集体活动,均列入正常的考勤之列。

  6、教职工的考勤必须根据有关规定,与工资、奖金、评选、职称评定挂钩,做到奖惩分明。

  (三)、请假

  教职工因事、因病须离岗者,必须由本人履行请假手续。请假人除特殊情况外,一般需待安排好课工作之后,方可离开岗位。如因急病或紧急事故确实不能事先请假的,可委托他人办理或事后补假。

  学校人事管理规章制度 篇8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经学校理事会同意,制定本校教师培训制度如下:

  一、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受聘教师应自觉遵守教师培训制度,接受学校教务处安排的思想培训和业务培训,以利于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不断提高。

  二、受聘教师上岗前须进行不少于10课时的岗前培训,培训内容为教育法规、本学校教学计划、教学纲及规章制度等。

  三、受聘教师上岗后的思想培训由学校统一组织安排,培训内容为教育法规、时事、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业务培训由教务处按学科组织,培训内容为教学纲的学习、教育理念与教学方法的创新与推广等。

  四、学校为受聘教师提供接受思想培训和业务培训的条件,根据学科特点每两周安排一次业务培训或每学期进行一次集中培训。每位教师每学年接受培训总课时数不少于50课时。

  五、教师培训以参加校内培训为主,选派外出培训为辅。受聘教师参加本校组织进行的培训免收培训费,选派外出培训所需费用根据实际情况由学校决定校方承担或校方与教师协商分担。

  六、学校鼓励受聘教师在不影响完成教学任务的前提下自主参加校外的相关培训,受聘教师自费参加校外同所教学科相关联的培训可以计入培训课时数,学校对自费参加校外培训后教学能力显著提高的教师给予奖励。

  七、学校教务处要建立教师培训业务档案,记录教师培训情况;受聘教师应备有培训笔记本,记录本人参加思想培训和业务培训的内容及心得体会。

  八、学校教务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中应包括教师培训方面的内容;考核教师时应将培训课时的完成情况及培训效果列入考核内容,并将教师年度考核记录归入教师培训业务档案。

  学校人事管理规章制度 篇9

  1、上课前准备好教学备品及教学仪器,上课预备铃响后,任课教师到教室门口等候,铃响马上走进教室上课。要按要求上足课时,不提前下课。下课铃响后,立即下课,不压堂。

  2、充分利用授课时间,做到上课时间要坚持岗位,不擅自离开课堂,不吸烟,不坐着上课,不接待客人、家长、亲属、探望病号,不找个别学生谈话,不带手机进入课堂,不处理任何其它事物。

  3、教师不得随意变动课节。特殊情况需要变动的,要和教务处请示,经批准,方可变动。

  4、领导不准占用上课时间找教师谈话。教师不准耽误课节找领导解决问题。领导和学校部门负责同志不准在上课时间向正在上课的教师布置工作。教师和教师之间不准在上课时间交谈和研究工作。

  5、教师缺课,一定要找时间补上,保证所任学科授课节数和教学任务的完成,保证实际工作量。

  6、教师无故不上课,擅自离开课堂,学校要安规定从重处罚。

  7、教师上课时间,因擅自离开课堂,出现一切问题后果,均由本我承担。

  8、教师讲课观点要正确,知识准确,概念清楚,重点突出。主教练、提问、演示安排得当,注意面向全体学生。

  9、随时记录学生的学习成绩和学习表现,课堂复习检查,提问应记分。

  10、教师注重仪表,言谈举止对学生的影响。不穿奇装异服,不留怪发形,不讽刺;不挖苦学生不体罚和不变相体罚学生,任何教师无权让学生停课。如有特殊情况,先请示领导。

  学校人事管理规章制度 篇10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加强学校管理和教育工作者的组织纪律性,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重新拟定以下教师请假暂行条例,望各位教师遵照执行。

  一、事假:

  1、教师事假原则上每学期最多三天,全年六天。教师请假天数在规定期限内,绩效考核只扣除奖励分,超过规定天数,按绩效考核办法扣分,并与绩效考核挂钩。

  2、教师请假要书面履行请假手续,校长签字后,交教导处记录并安排教师顶课等有关事宜。

  3、教师凡未按请假报批程序办理好请假手续而离开工作岗位,或请假到期未办理续假而超假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二、病假:

  1、教师因病不能出勤的,可以请病假,病假3天以上7天以内的应由主管医生出具病假证明。变相请病假,经查实按旷工处理,并责令作书面检查。7天以上不足一个月的,由医院证明,一个月以上的由县级医院证明。到教育局办理请假手续,学校负责安排代课等事宜。

  2、教师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按国发[1981]52号文件规定执行,并酌情扣发工资与奖励性绩效工资。

  3、经查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按旷工论处。

  4、长期病假康复后要求工作的,应由医院出具健康证明。

  三、旷课:

  教师连续旷工7—14天,全年累计旷工15天,当年年度考核为不称职(不合格);连续旷工15天,全年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学校辞退,连续旷工超过30天,全年累计超过90天的,学校必须上报自动离职手续。

  四、其他法定假期规定:

  教职工的探亲假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其他时间不予安排,若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探亲的,由教育局领导审批。

  1、法定假期。婚、丧、产假在法定时间以内的假期,国家规定的工资奖金照发。学校内部的考核奖不享受,超过法定时间的,按事假处理。哺乳假人员,在假期内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50%计发。

  2、事假。一月中累计超过5个工作日不足10个工作日的,当月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的,当月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70%计发。

  3、病假。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绩效工资照发;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70%计发。

  五、审批权限:

  1、一般教职工请假五天以内的,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批;累计请假在六天以上的,报教育局审批。

  2、病假。有门诊病历、疾病证明手续,请假六天以上累计一个月以上(包括一个月),由教育局受理。

  3、事假。年累计请事假六天以上一个月以内(包括一个月),由教育局审批,超过一个月,由教育局受理后,统一报县人事局审批。

  4、不论是病假、事假、法定假、都要按程序由学校负责办理请假报批手续,经审批后生效。

  5、请病假应使用公立医院的疾病证明,请病假期限超过一周的,原则上应使用公立县级医院的疾病证明;请病假期限超过一个月的,所在单位应派专人探视,并提供由校领导及探视人签字的探视证明、探视情况公示表。

  6、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在离岗三天之内,先口头向单位领导请假并按规定补办请假手续。

  7、请假期满要续假的,应提前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旷工论处。

  8、请假完毕应由学校负责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六、关于教师迟到、早退和中途离校的规定

  1、迟到。晚于规定时间5分钟的.计迟到一次。

  2、因特殊情况,必须中途离校或早退的,一小时内,不记请假或矿工,超过一小时的必须请假,同时在离校前到教导处、值周组、门卫上做好记录,记录清原因、离校时间和返校时间,否则按旷工论处。

  3、学校行政对教师中途离校和早退作不定期的抽查,凡中途离校和早退者经查实按旷工记载,纳入年终考核。

  4、星期天下午门卫人员、班主任必须在学生进校时间前到校,例会请假的按半天请假时间计算。

  说明:

  1、以上计算请假时间,不扣除节假日。

  2、本规定与上级文件有冲突的以上级文件精神为准

  学校人事管理规章制度 篇11

  1、教师因事假、病假、公事等原因(国家规定的职工应享受婚丧嫁娶假期除外)请假,需自己联系本班或者同年级同学科教师顶课,事后自己再进行要课补课;

  2、教师因事假、病假、公事等原因(国家规定的职工应享受婚丧嫁娶等假期除外)请假,如需教务处调课的,按照每节课20元支付给教务处,再由教务处安排其他教师顶课,并当即支付代课费。如请假教师未及时支付费用,教务处不安排顶课。

  3、教师因婚丧嫁娶等国家规定的假期请假的,教师履行正式的请假手续后交教务处,由教务处负责安排其他教师顶课,费用由学校支付。

  4、教师请病假的,一周以内自己负责调课,事后自己再要课补课;如让教务处安排调课,按照第二条支付相关费用。教师请病假一周以上,且确实因病不能上班的,按照上级相关请假规定,履行正式请假手续交给教务处,教务处安排教师先行顶课。请假教师在请假结束上班后第一个工作日把相关手续(诊断证明、入院手续、病例、医药条等)交给教务处查验。如情况属实,教务处按照每节课20元支付给顶课教师,请假教师不再支付费用。若请假教师未能提供相关证明,或者提供虚假证明的,按照个人事假处理,即按照每节课20元的标准自己支付代课费,若不支付,将在学期末绩效工资中扣除。教师小病大养或以休病假为名,从事其他经济活动,一经发现即刻终止病假,免予病假待遇,到岗上班,当年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取消当年评优评先及晋级资格,并进行批评教育;拒不到岗上班的,按旷工论处。

  5、无论教师之间的调课还是经教务处安排的顶课,都要保证教室里有教师上课,授课教师必须认真上课,有授课内容,并完成课时工作任务。若教师之间因调课造成空堂的,依据实际课程表上人员处理,扣除绩效100元;经教务处安排的顶课,顶课教师造成空堂的,不支付代课费,并通报批评,今后不再安排该教师顶课。

  6、在顶课期间出现的教案撰写、作业批阅等,由请假教师与顶课教师自行协商,学校不再做安排。

  7、教师因学习培训、教研活动、参加会议等,按照公事处理,即自行调课,事后进行要课补课,教务处不再进行调课。确实需要教务处调课的,按照第二条支付相关费用。

  8、大型集会、教师例会等大型活动及会议的,均视为正常上课,确需请假的,不需调课,但缺勤记录纳入绩效考核。

  9、教师请假需履行请假手续,即先由相关领导签字同意,再交给教务处,告知是请假教师自己调课,还是由教务处负责调课,教务处确定情况后方可离校,确因突发事情不能及时履行请假手续的,请委托亲属或者同事等完善手续,教务处不接受电话、短信等方式请假。

  10、教师请假次数每周统计一次并公布,纳入绩效考核,如教师因事假、病假、公事等原因(国家规定的职工应享受婚丧嫁娶假期除外)请假频繁,在学期末统计请假课时总数中超过一定数量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晋级等资格,在年终考核时不得被评定为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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