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024-11-01 制度

  现如今,我们可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是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快递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范本,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快递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快递管理,保障快递安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快递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江苏省邮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快递业务以及相关保障、服务、安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快递服务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完善快递业发展政策,引导、扶持快递业发展,提升快递服务水平,促进产业联动,满足经济社会需要。

  第四条 市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快递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市(县)相关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快递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商务、国—家—安—全、公安、工商、国土资源、建设、城乡规划、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交通运输、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快递业务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用现代信息、自动化、物联网等技术,开展技术改造和创新,高效利用交通运输资源,降低能源消耗,发展低碳快递。

  第六条快递行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规定,制定快递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为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提供信息、培训等服务,促进快递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 促进与保障

  第七条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快递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快递服务设施布局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保障快递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市邮政管理部门应当编制快递业发展规划,并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包括快递园区、快件处理场所、城乡快递服务网点等在内的快递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快递业发展规划、快递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应当为快递业发展提供支持。

  第九条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快递服务设施建设,统筹考虑快递投资项目用地需求,合理安排用地指标。

  鼓励将工业旧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资源用于快递业发展,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用途改变的,经批准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条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总部或者区域总部落户本市;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本市总部经济的相关政策。

  第十一条苏南快递产业园等快递园区应当根据园区规划,建立健全运行管理机制,完善园区功能,推动快递产业集聚发展。

  第十二条 鼓励有条件的工业园区、住宅区、商业区为设置快递服务网点提供便利。

  鼓励利用城市配送网络、邮政网点、村邮站、城市社区工作站、农村服务中心、便利店等提供快递服务。

  引导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利用城乡客运班车、客运场站等开展快递下乡便民服务。

  第十三条机场应当设置快件监管中心,建立快速安检、配载、装卸、交接、运输通道,为快件快速通行、通关提供便利。

  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区应当设置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快递服务场所。

  旧住宅区整治改造时具备条件的,应当将快递服务场所设置纳入提升性项目,满足居民对快递服务的需求。

  第十五条鼓励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高等院校、车站、机场、住宅区、商业区等场所设置符合国家《智能快件箱》标准的公共智能快件箱。

  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公共智能快件箱的投放,并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安全保障。

  第十六条公安交通管理、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确保安全和不影响通行的前提下,为快递服务车辆通行、停靠等提供便利;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利用快递服务车辆从事快件运递以外的经营性活动。

  市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参照省有关规定制定快递服务车辆管理办法。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投快件使用的非机动车,应当按照市邮政管理部门的要求统一标识。

  第十七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区、商业区、学校以及其他封闭管理的场所,应当为快递服务提供通行、临时停车、派送等便利。

  快递收派员无法按址当面投交快件,经收件人同意交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单位收发室代收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单位收发室应当代收、代转。

  第三章 快递服务

  第十八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推进服务质量体系建设,加强快递服务质量管理,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提供的快递服务应当符合快递服务国家标准,鼓励提供高于国家标准的快递服务。

  第十九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示服务种类、服务时限、服务价格、损失赔偿、投诉处理等服务承诺事项;服务承诺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发布提示公告。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提供上门取件服务的,应当在承诺或者约定的时限内完成;不能按照约定时限上门取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用户。

  第二十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收寄快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指导寄件人如实填写快递运单;

  (二)提示寄件人是否选择保价或者保险业务;

  (三)当场核对内件物品性质等运单信息;

  (四)告知寄件人收费标准、赔偿方式以及其他注意事项;

  (五)准确标注内件物品重量、资费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快递服务标准分拣快件,不得在露天场地堆放、分拣快件,不得野蛮分拣快件。

  第二十二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承诺的时限内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和收件人,收件人本人无法签收的,经收件人同意,可以由收件人指定的`其他人代为签收。

  因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原因,经两次免费投递后尚未投交的快件,仍需投递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收取额外费用,但应当事先告知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 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应当对包装完好、重量相符的快件予以签收。

  快件注明为易碎品以及外包装出现明显破损等异常情况的,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要求当面开拆验收。

  对内件短少、损毁或者与运单不符的快件,快递收派员应当在快递运单上注明情况,并由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和快递收派员共同签字;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拒绝签字的,快递收派员应当予以注明。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四条代收货款的快件,收件人可以先验收内件再签收付款;验收时,可以检查内件外观,清点内件数量,但不能对内件进行试用。

  第二十五条快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与运单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用户对赔偿事项未约定的,对购买保价的快件,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未购买保价的快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赔偿。

  第二十六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对于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快件,应当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快件管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快递收派员在收寄、投递过程中,应当穿着具有企业统一标识的服装,并佩戴工号牌、胸卡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其工作身份的有效证件。

  第二十八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经营许可期内不得擅自停止提供快递服务。

  临时停止或者暂停提供快递服务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向市邮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妥善处理未投递的快件,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九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妥善应对快递业务高峰期,制定快递业务应急预案,做好业务量监测,加强服务网络统筹调度,避免造成快件积压,并及时向社会发布服务提示,处理用户投诉。

  第三十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市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项目收集、统计、分析运营信息,确保有关数据的真实、完整,并按时向市邮政管理部门报送。

  第三十一条提供快件代收、代转等快递末端公共服务的,应当具备与其服务相适应的场所、人员以及设备,并接受市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邮政管理、国—家—安—全、公安、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快递安全保障机制,确保寄递渠道安全和信息安全。

  第三十三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生产安全。

  第三十四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完善从业人员管理和教育培训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保存从业人员个人信用信息。

  第三十五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保护用户的信息安全和通信秘密,除法律明确规定或者用户书面同意外,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将用户使用快递业务的信息提供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十六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设置快件处理场所,应当事先征询市邮政管理部门以及有关部门意见,并按照国家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预留工作场地,其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机关、海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并执行收寄验视制度。

  收寄快件时,对信件以外的快件,应当当面验视内件,符合寄递规定的,应当当场封装并加盖收寄验视戳记;用户拒绝验视的,不予收寄。

  第三十八条寄件人交寄快件应当遵守国家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寄件人需要出具身份证明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要求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依照国家规定需要寄件人提供有关书面凭证的,应当要求其提供凭证原件,核对无误后方可收寄。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已出具安全证明的物品时,应当如实记录收寄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重量、收寄时间、寄件人和收件人名址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

  第四十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接受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和邮购等经营者委托提供快递服务的,应当遵守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与委托方签订安全保障协议。

  第四十一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发现收寄的快件中有国家禁止寄递物品的,不得继续转发和投递。

  对于依法应当没收、销毁的物品或者不能判定其安全性质的物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立即向邮政管理、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报告,并配合处理。

  对已经收寄但不需要没收、销毁的禁止寄递物品以及一同查处的禁止寄递物品之外的物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与寄件人或者收件人取得联系,妥善处理。

  第四十二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快递运单实物以及电子档案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确保用户信息安全。

  快递运单的实物保存和电子档案保存应当满足快递服务标准规定的档案保管期限;保存期满后,按照规定集中销毁或者删除。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市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快递行业信用评价体系,指导快递行业协会实行企业信用分类管理和公示制度。

  快递行业协会应当引导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建立完备的自律管理制度,强化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对服务质量、消费维权、诚信经营的评价机制。

  第四十四条市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快递服务质量社会监督网络,聘请社会监督员对快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

  第四十五条市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快递市场监管体系,规范和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加大市场监管力度,提高行政监管效能。

  第四十六条 市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可以采取下列监督检查措施:

  (一)进入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凭证;

  (三)约谈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按照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查封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活动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物品;

  (五)经市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对信件以外的涉嫌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快件开拆检查。

  第四十七条市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市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

  被检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四十八条市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快递服务申诉制度,依法及时处理用户提出的申诉,并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利用快递服务车辆从事快件运递以外的经营性活动的,由市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露天场地堆放、分拣快件或者野蛮分拣快件的,由市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未按照规定收集、统计、分析运营信息,报送有关数据的,由市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时,未加盖收寄验视戳记的,由市邮政管理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发现收寄的快件中有国家禁止寄递物品,继续转发和投递的,由市邮政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五条市邮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快递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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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规章制度强调快递安全生产操作的全过程管理,并提出以下基本要求:

  完善制度:建立健全快递安全生产的相关制度,确保各项操作有章可循。

  强化培训:定期对快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即查即停:在快递生产环节中一旦发现禁止寄递物品,立即停止对该件进行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和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处置。

  文明操作:要求员工在操作过程中保持文明,避免对物品造成损坏或对客户造成不便。

  以人为本:关注员工的人身安全,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确保员工在操作过程中不受伤害。

  全程管控:对快递从收寄到投递的全过程进行监控和管理,确保各项操作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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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规章制度具体规定了快递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的安全生产操作要求:

  收寄环节:

  快递业务员应提示寄件人如实申报所寄递的物品,并根据申报内容对交寄的'物品、包装物、填充物等进行实物验视。

  验视后,快递服务组织应按要求做出验视标识,记录验视人员姓名或者工号,并与用户一起当面封装。

  分拣环节:

  要求易碎品等特殊物品应单独码放,小件物品及文件类快件不宜直接接触地面。

  分拣过程中应遵守操作规程,避免对物品造成损坏。

  运输环节:

  快递服务组织应建立并执行车辆检查制度、场站现场管理、驾驶员行为规范等安全管理体系。

  驾驶员应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

  投递环节:

  投递前应核对收件人信息,确保准确投递。

  投递过程中应遵守操作规程,避免对物品或客户造成损坏或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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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规章制度还强调了快递企业的安全管理和监督责任:

  安全管理责任:

  快递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企业寄递安全、信息安全及生产安全等其他安全全面负责。

  企业应建立健全与快递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安全教育培训:

  企业应对所有员工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员工具备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对新进员工,应先培训教育后上岗。

  安全监督检查:

  企业应自觉接受邮政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安全监管,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快递网络寄递渠道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企业应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各项操作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应急处理:

  企业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确保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

  企业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共同应对突发事件。

  综上所述,快递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确保快递行业安全稳定运行的重要保障。各快递企业应严格遵守相关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管理,提高员工安全意识,确保快递服务的安全、高效、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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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要求

  快递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检查制度、教育培训制度等。

  从业人员应接受安全生产培训,掌握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持证上岗。

  快递企业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设备,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

  二、收寄验视

  快递业务员在收寄快件时,应提示寄件人如实申报所寄递的.物品,并根据申报内容对交寄的物品、包装物、填充物等进行实物验视。

  验视过程中,应注意人身安全,避免直接接触不明液体、粉末、胶状物等物品。

  对于验视合格的快件,应加盖或粘贴验视标识,并记录验视人员姓名或工号。

  三、运输操作

  快递企业应建立并执行车辆检查制度,确保运输车辆的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驾驶员应遵守交通规则,不疲劳驾驶,不酒后驾驶。

  在运输过程中,应确保快件的稳固和安全,避免发生挤压、碰撞等事故。

  四、应急处理

  快递企业应制定应急预案,包括突发事件应对、安全事故处理等。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和处理工作。

  快递企业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落实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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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快递企业应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快递企业应定期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奖惩分明。

  二、收寄安全

  快递业务员在收寄快件时,应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确保禁寄物品不进入寄递渠道。

  对于发现的.可疑物品,应立即停止操作,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和处理。

  快递企业应加强对禁寄物品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识别能力。

  三、运输安全

  快递企业应加强对运输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确保运输安全。

  运输过程中,应确保快件的装载和固定符合要求,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快递企业应加强对运输线路的巡查和维护,确保运输道路的安全畅通。

  四、信息安全

  快递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保护客户信息的安全。

  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客户信息。

  快递企业应加强对信息系统的安全监控和维护,确保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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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总则

  为加强快递市场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快递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章制度,提供安全、便捷的快递服务。

  二、收寄操作

  快递业务员在收寄快件时,应提示寄件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核实身份信息。

  快递业务员应对交寄的物品进行实物验视,确保物品与运单信息相符。

  对于禁止寄递的物品,快递业务员应拒绝收寄,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三、运输管理

  快递企业应加强对运输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确保运输安全。

  运输过程中,应确保快件的装载和固定符合要求,避免发生丢失、损坏等事故。

  快递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运输监控系统,实时监测运输状态。

  四、信息安全管理

  快递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保护客户信息的安全。

  快递企业应加强对信息系统的安全监控和维护,防止信息泄露和黑客攻击。

  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客户信息或公司机密。

  五、应急处理机制

  快递企业应制定应急预案,包括突发事件应对、安全事故处理等。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和处理工作。

  快递企业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落实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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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要求

  完善制度:制定全面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快递生产操作的'全过程都有章可循。

  强化培训: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即查即停:在生产环节中一旦发现禁止寄递物品,立即停止对该件进行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文明操作:要求员工在操作过程中保持文明、规范,避免对快件和用户造成损害。

  二、操作规范

  收寄验视:快递业务员应提示寄件人如实申报所寄递的物品,并根据申报内容对交寄的物品、包装物、填充物等进行实物验视。验视后,应按要求做出验视标识,记录验视人员姓名或者工号。

  封装要求:规范从便于运输、便于装卸和适度包装三个维度提出具体要求,封装完成后应牢固粘贴快递运单,并对易碎品等粘贴相应标识。

  信息核对:快递服务组织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部门要求对快递运单信息进行核对,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安全检查:对快件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快件符合寄递要求,防止禁寄物品流入寄递渠道。

  三、责任制度

  明确责任:按照“谁经营,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

  追究责任: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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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安全生产方针

  认真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规定。

  二、安全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与快递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快递生产操作的全过程都有制度可依。

  定期对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和更新,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快递生产环境。

  三、安全教育培训

  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新进员工必须先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

  定期对快递生产场所和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鼓励员工积极参与隐患排查工作,对发现的.隐患及时上报并整改。

  五、应急准备与响应

  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流程和措施。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响应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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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安全责任制度

  企业法人代表人是企业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企业寄递安全、信息安全及生产安全等其他安全全面负责。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网络,层层分解安全责任,实施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

  二、安全操作规范

  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认真执行国家邮政局《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等安全监管文件。

  对所有快件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快件符合寄递要求。

  遵守消防管理的各项法律、规章、制度、规定,积极学习灭火与火场逃生知识。

  三、安全设施与防护

  配备必要的.安全保护设施,如监控设备、消防器材等。

  定期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四、安全监管与应急响应

  自觉接受邮政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安全监管。

  一旦发现可疑寄递物品或其他安全事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先行做好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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