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食品退市制度

2024-10-18 制度

  第一条为保障全体师生员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

  法权益,确保守法经营,依据国家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本单位为加强食品安全的自律制度,本单位必须遵

  守,不得违反。

  第三条 经自查,发现下列食品的,本单位应停止销售:

  (1)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

  (2)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3)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

  (4)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5)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

  (6)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

  (7)行政监管机关公布不合格的食品。

  第四条 本单位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列措施:

  (1)立即清点不合格食品,登记造册;

  (2)将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场,追回已售出食品,退回供货商;

  (3)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第五条 本单位与供货商签订合同,在合同中订立供货方食品质量保证条款及对不合格食品的追回、退货和赔偿条款。

  第六条 本单位经常性检查经营的食品,发现不合格食品应要求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退出市场;对可能造成安全卫生危害的,应立即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积极协助做好食品退市和查处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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