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
一,合伙人会议定期召开,原则上每季度一次,由律师事务所主任或执行合伙人(首席合伙人)或其指定的合伙人召集,主持,全体合伙人参加.
二,合伙人会议的职权:
1.制定,修改,补充和解释律师事务所章程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2.批准本所主任或执行合伙人(首席合伙人)提名的部门负责人,决定合伙人的退伙,增补;
3.审议批准律师事务所年度业务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4.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分配方案;
5.决定律师事务所的解散,分立,合并;
6.决定律师事务所内设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7.审议批准财务报表,讨论重大财务支出及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处理;
8.其他需要由合伙人会议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合伙人均有权发表意见和进行表决.
以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上述15项(重大事务)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决议通过,其他事务由半数以上合伙人决议通过.
四,合伙人会议必须由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必要时,应形成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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