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燃气管理制度

2023-06-27 制度

  在生活中,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拟起制度来就毫无头绪?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学校燃气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学校燃气管理制度 1

  为了保证学校食堂膳食工作安全有序进行,确保食堂员工及全体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食堂应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及燃气报警装置。所有员工必须熟悉正确的灭火方法,做到发生煤气泄漏或火灾时能迅速有效的处理。

  2、食堂的燃气使用必须专人负责开关,应熟悉煤气管道的走向及各开关的位置。每餐下班前应仔细检查煤气关闭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厨房人员上班前应先检查煤气有无漏气情况,不要急着开灯(包括电器开关),应先闻一闻是否有煤气味,如发现漏气或有煤气味,不得开电闸,以免引起着火或爆炸。

  4、在使用煤气前,应打开风机将炉内的废气(余气)抽走,确保无煤气泄漏后,才能点着火种,才能打开炉子的'大火气阀使用。调好风量(风门,)使煤气完全燃烧。

  5、煤气设施附近不准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品,不准堆放杂物及用管道作为受力点,不能封闭遮盖煤气设施,保持设施清洁干净、通风透气。发现隐患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6、经常检查炉底管道有无腐蚀,胶管(点火棒)有无龟裂、穿孔、甚至断裂的情况,发现其中之一情况,要及时报告,并维修或更换。

  7、煤气供应商必须有资质,并签订供气合同。储气钢瓶必须有检验合格标记(条形码),才可以使用。

  8、煤气一旦发生失火,千万不要惊慌,应及时切断气源,关闭炉前总阀,及时疏散人群,保护人身安全,尽量减少损失。

  学校燃气管理制度 2

  一、正确使用燃气管道设施

  爱护管道设施“五不”:

  1、 不要敲击、碰撞户内、户外管道燃气设施。不要在管道上挂物;

  2、 不要在管道燃气设备周围堆放杂物和易燃品;

  3、 不要在地下燃气管道及其设备周围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4、 不要将燃气管道及燃气设施作为电气设备接地线使用;

  5、 不要弄松固定燃气管道的墙码,以致管道失去支撑而变形、漏气。

  二、注意保持空气流通

  管道燃气完全燃烧时,需消耗的空气量是该气体的5-10倍以上,应保持厨房、浴室、燃具周围良好的.通风状态。

  三、保持燃气管道设施处通风透气,防止腐蚀

  根据国标(GB50028—93)规定:不要将燃气管道包围在洗菜台、洗衣机出水口处及潮湿有腐蚀性的地方。否则,易引致管道设施生锈漏气。用户要经常对燃气设施检查,发现管道锈蚀应及时报修。

  四、燃气管道与电气设施应有安全距离

  根据国标(GB50028—93)规定:明装绝缘电线与燃气设备的距离:平行敷设不应小于25厘米,交叉敷设不应小于10厘米;暗装或套管的绝缘电线与燃气设备的距离:平行敷设不应小于5厘米,交叉敷设不应小于1厘米。相邻管道应保证燃气管道、相邻管道的安装、安全维护和修理。

  五、打不着火时要注意

  如果连续三次打不着火,应停顿一会儿,确定燃气消散后,再重新打火。因为燃具虽未点着火,但燃气已多次释放,遇到明火极易燃爆。使用热水器尤其要注意这个问题。

  六、使用过程中要注意

  切勿在无人照看的情况下使用燃具。汤、粥、牛奶、面食等烹煮时容易溢出,一定要多加照看,以免溢出的汤水淋熄炉火,造成燃气泄漏。

  七、用气结束时要注意

  养成“人走火熄”的好习惯。使用完毕、睡觉前、外出时,应检查是否已关好燃气。关燃气是指:关闭燃具开关、旋塞阀、球阀。平时应关闭旋塞阀、燃具开关。如果节假日,应关闭燃气表前的球阀,彻底切断气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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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明确燃气和电气设备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定设施登记、职业资格、检查部位和内容、检查工具、发现问题处置程序、情况记录等要点。

  2、燃气、电气设备的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采购燃气、电气、电热设备,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

  (2)燃气和电气线路敷设、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人员操作,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3)应安装防雷、防静电系统;

  (4)不得随意乱接燃气线路、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燃气和电气设备;

  (5)电器设备周围应与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间距;

  (6)对燃气、电气线路、设备应定期检查、检测,严禁长时间超负荷运行;

  3、防雷、防静电系统的自检自测应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并填写《防雷、防静电检测登记表》。

  4、防雷、防静电系统的`检查和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每年雨季之前,应对防雷、防静电设备和接地装置进行检查、维护;

  (2)检测中发现的问题限期维修,保证防雷、防静电系统的完好有效;

  (3)对符合报废标准的设备,应及时报废和更新。

  (4)自检结果应及时上报单位主管安全部门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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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燃气、电气设备和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一)燃气、电气设备和用火、用电安全管理由学校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

  (二)电器设备应由具有电工资格的人员负责安装和维修,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三)防爆、防潮、防尘的部位安装电气设备应符合有关安全要求。

  (四)每年应对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安全性能检查,必要时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电气消防安全检测。

  (五)电气线路敷设、设备安装应采取下列防火措施:

  1、明敷塑料导线应穿管或加线槽保护,吊顶内的导线应穿金属管或b1级pvc管保护,导线不应裸露,并应留有1至2处检修孔;

  2、配电箱的壳体和底板宜采用a级材料制作。配电箱不应安装在b2级以下(含b2级)的装修材料上;

  3、开关、插座应安装在b1级以上的材料上;

  4、照明、电热器等设备的高温部位靠近非a级材料、或导线穿越b2级以下装修材料时,应采用a级材料隔热;

  5、不应用铜线、铝线代替保险丝。

  (六)学校应加强电气防火管理,采取下列措施:

  1、电气线路改造、增加用电负荷应办理审批手续,不得私拉乱接电气设备;

  2、未经允许,不得在教室、宿舍、图书馆、计算机房等场所使用电炉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电热器具、高热灯具;

  3、非使用期间应关闭非必要的.电器设备;

  4、停送电时,应在确认安全后方可操作。

  (七)学校应加强用火管理,采取下列措施:

  1、严格执行动用明火审批制度,因特殊需要必须动用明火时,需报消防安全管理人同意后动用;

  2、动用明火时,现场必须有专人负责,并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确保消防安全。动用明火过程中,一旦发现不安全苗头时,要立即停止动火作业;

  3、动用电气焊作业时,应清除周围及焊渣滴落区的可燃物,并落实现场监护人和防范措施;

  4、固定用火场所(设施)应落实专人负责,动用明火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发生火灾事故时,要及时处理、扑救并报警;

  5、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的仓库、实验室,严禁动用明火;

  6、教室、宿舍、图书馆等场所禁止使用蜡烛等明火照明。

  学校燃气管理制度 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二章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

  第八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燃气设施。

  第十一条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燃气应急预案应当明确燃气应急气源和种类、应急供应方式、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

  第十三条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燃气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承担相关应急任务。

  第三章燃气经营与服务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燃气经营者。

  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投资方可以自行经营,也可以另行选择燃气经营者。

  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燃气经营者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八)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九)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第十九条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管道燃气经营者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燃气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

  (一)管道燃气经营者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未及时恢复正常供气的;

  (二)管道燃气经营者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未采取紧急措施的;

  (三)燃气经营者擅自停业、歇业的;

  (四)燃气管理部门依法撤回、撤销、注销、吊销燃气经营许可的。

  第二十二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燃气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通过道路、水路、铁路运输燃气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国务院铁路部门的有关规定;通过道路或者水路运输燃气的,还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或者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

  第二十五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有关气瓶充装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燃气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燃气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

  第四章燃气使用

  第二十七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并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

  单位燃气用户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第二十八条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盗用燃气;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第二十九条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者进行查询,燃气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作业。

  第三十一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和气质成分等信息。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应当在燃气燃烧器具上明确标识所适应的燃气种类。

  第三十二条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五章燃气设施保护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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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天然气用户必须遵守安全使用天然气规定。

  2、管线、阀门、炉具等设施要做到无缺件、无破损、无漏气,安全可靠,灵活好用。

  3、炉具周围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厨房内必须有良好的通风条件,确保空气流通,用户用气时要打开抽油烟机或换气扇。

  5、用户停止用气时必须关闭气管线主阀门和炉具阀门。

  6、所有炉具必须符合安全要求,符合东营地区燃气要求,严禁使用自制炉具。

  7、外来探亲人员用气时,必须先学会操作,了解用气常识和注意事项后方可用气。

  8、如发现室内有天然气味,应迅速打开门窗进行通风,此时不准点明火和开关电器,要立即查找漏气部位,及时消除隐患,经检查确实无天然气味方可用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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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厨房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掌握安全操作气灶的基本知识。

  2、每次操作前应检查灶具的`完好情况。检查灶具是否有漏气情况,如发现漏气严禁进行操作,严禁开启电器开关,应及时报检修。

  3、员工进入厨房前应打开防爆排风扇,以便清除积沉于室内的天然气。

  4、点火时,必须执行“火等气”的原则,千万不可“气等火”,即先点燃隐火源,再打开点火器具供气开关,点燃点火器具后,将点器具靠近灶具燃烧器,最后打开燃烧器供气开关,点燃燃烧器。

  5、各种灶具开关,必须用手开闭,不准用其他器具敲击开闭。

  6、灶具每次用气完毕后,要立即将供气开关关闭,每餐结束后,后厨负责人员要认真检查各供气开关是否关闭好,每天工作结束后要先关闭厨房总供气阀门,再关闭各灶具阀门。

  7、经常做好灶具的清洁保养工作及时清除烟罩内的油污,以便确保安全使用灶具。

  8、无关人员不得动用灶具,发现问题应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和安全部门,并及时关闭供气总阀门。

  9、掌握必要的防火灭火知识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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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设备管理,采取一系列技术、经济、组织措施,使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提高运行效率,充分发挥设备效能,对保证加气站安全生产,准确及时完成天然气车辆加气工作,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条贯彻执行国家、部委、国际通用的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标准。

  第二条遵守执行上级设备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管理规程和管理标准。

  第三条建立健全加气站设备管理体系。

  第四条按照设备管理体系,各级管理人员明确职责分工、责任到人、分级负责。

  第五条设备的前期管理,包括组织有关人员对新设备进行调研,论证、规划、选型定货、验收、安装调试和移交投产等各项内容。

  第六条设备运行前,由生产技术部门根据设备本身技术要求和加气站实际情况组织编制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使用、维护、保养、检修、规程及完好标准,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后,打印下发并组织学习。

  第七条设备操作检修人员上岗前,必须对设备的性能和各项规程学习掌握,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设备的技术改造和更新计划,由生产技术部门编制,每年度计划在上年10月31日编制完成,本年度增项计划要在当年一季度前完成计划,完成后报上一级主管部门。

  第九条上级批准的各项技改、技革项目,由生产技术部门组织落实并有计划地管理实施,项目完成后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第十条设备的检修包括大修、中修、小修及维护保养。由生产部门根据设备使用情况制定计划落实。大、中、小修项目(250小时、500小时、1200小时、2000小时、4000小时、8000小时、16000小时)应提前制定检修方案,施工部门要根据计划落实实施。

  第十一条设备的正常运转和检修工作。生产技术部门专职人员要对加气站的执行和落实情况不定期进行检查,并监督、考核、指导,对有违反设备规程的行为及时制止并纠正。

  第十二条设备操作和维修人员应分期分批进行技术培训,由生产部门有计划进行安排;专业技术知识的'学习和提高,对整体提高加气站设备管理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第十三条各加气站负责人对所管辖、使用设备运行状况应详细了解、掌握。站长对设备运行的各种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第十四条生产部门对设备运行的各种原始记录表格进行累计,整理并存档。设备的检修要有记录,包括检修前设备的各种技术参数、检修的内容、日期、更换零部件情况及检修后设备技术状况是否达到要求,都要记录清晰,检修负责人签字、验收负责人签字(不允许代签),整理归入设备卡片。

  第十五条操作人员在设备使用过程中,要严格执行设备使用规程,掌握设备的结构、性能、技术规范和维护保养知识,掌握设备使用要求的“三好”、“四会”原则,严格执行“四项要求”和“五项纪律”。

  “三好”即:管好、用好、维修好。

  “四会”即: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故障。

  “四项要求”即:整齐:工具、工件附件等放置整齐;清洁:设备内外清洁、无油垢、灰尘、不漏水、不漏油、不漏气;润滑:按时、按质、按量加油、换油,加油,加油工具齐全、油标清楚、油路畅通;排污:按时排放干燥器污水和回收罐内废油,要做到排污干净;安全:凭证操作、合理使用、精心维护、安全无事故。

  “五项纪律”即: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管理制度;逐项做好运行、加气和交接班记录,要字迹清楚、记录详细;经常保持设备清洁,按规定加油润滑和排污;管理好工具附件,不得遗失,发现异常立即停运,及时处理、及时上报;文明礼貌、服务规范、严守制度、努力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操作技能。

  第十六条设备的备品、备件购置计划,由生产部门根据当年的使用情况核实后,于年底制订出明年的计划,报上级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由生产部门根据加气站构成和维修工作情况,确定备件范围,制定备件储备定额,并定期核实备件储备,负责备件采购、供应。

  第十八条外购的设备要检验并办理入库手续,入库后应建帐保管,备件出库要凭领料单(站长以上负责人可申请领料),并做好出库登记工作(经上级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发料)。

  第十九条储存的备件要做到“三清”(规格清、数量清、材质清)、“两齐”(库容整齐、码放整齐)、“三一致”(帐、卡、物一致)、“四定位”(区、架、层、件号定位)、“五五码放”(一五一十地码放)。

  第二十条设备的报废、调拨由生产部门根据使用情况报上级主管领导批准后,填计划报请审批,任何个人无权处理。

  第二十一条设备档案管理,包括建立新购置设备的档案、各种技术资料的整理、收齐存档,对旧设备的各种记录、技术资料、检修记录建立档案。

  第二十二条操作人员在设备使用过程中,出现违反规程的行为要逐级处理,对出现设备事故的,根据事故的大小,交由上级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处理设备事故要本着“三不放过”原则进行。即:不查清事故发生原因不放过、不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不使事故责任者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二十四条为了保持设备完好、保证安全生产,全站职工要用高度的责任心对待本职工作,杜绝任何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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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为加强对食堂燃气使用和燃气设备的管理,防止发生爆炸和火灾事故,根据现行法规,特制定本安全操作规程。

  2、食堂要加强对燃气设施和燃气使用的管理,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并将责任制落实到人。食堂班长为食堂燃气使用安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燃气的日常安全检查。

  3、食堂燃气使用人员必须懂得燃气性质、火灾危险性、防火措施及使用操作方法,掌握防火、灭火知识及消防应急预案,并经过培训合格;其他人员须熟悉消防基本知识。

  4、使用燃气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点燃气时要按火等气的原则,在打开总阀后先点火后开气。燃气灶等燃气设施在使用中,操作人员不得离开工作现场,以防外溢物或风吹造成熄火漏气。下班前关闭总阀门,锁好门后方可离去。

  5、对燃气设施,每天都要进行漏气检查,每周用肥皂液或洗洁精等对接头处进行检漏;对使用的软管到规定的`时间(2年左右)和发现变硬开裂时都要及时更换;各种闸阀要确保有效。

  6、如发现燃气泄露,应及时关闭总阀,并进行通风,严禁各种火种靠近,严禁开启任何电气设备,防止产生电火花。燃气散发后进行查漏处理。

  7、更换液化气瓶时首先将液化气罐阀门关闭,然后将罐体与限压阀的螺纹连接口按顺时针方向旋转,使液化气罐与限压阀分离,再把限压阀螺纹连接口和新罐连接,按逆时针方向旋转拧紧即可;液化气瓶中有残留燃气时不得自行倾倒或排放。

  8、存在腐蚀、变形等异常的液化气瓶要严禁使用,发现液化气瓶漏气等无法处理情况时将液化气瓶送专业检测站处理;到期液化气瓶要及时更新。

  9、对燃气灶具等设施,要做好日常检查和维护,每天对烟罩、烟道进行清理,不定期开展燃气烟道等全方位清洗维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将检查维护情况写入检查记录。

  10、燃气设施的安装必须由专业部门操作,严禁私自拆卸安装。使用燃气场所安装电器设备必须在断气情况下,按照国家规范安装。在有燃气设施的场所及附近施工要严格报批手续,在安全措施到位的情况下规范安装。

  11、在燃气设施周围及使用场所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可燃杂物,严禁作为休息间、工作间、仓库使用,严禁吸烟和其他明火作业;禁止安装临时用电设备;禁止将电线缠绕在天然气管道上;禁止在管道上悬挂任何物品。

  12、食堂及办公室定期对燃气使用情况进行安全检查,检查情况报公司主管部门,重大隐患报公司安全主管部门。

  13、食堂人员要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对违反本操作规程造成泄露、爆炸、火灾等事故的,将视情况进行处罚。

  学校燃气管理制度 10

  1、为加强对食堂燃气使用和燃气设备的管理,防止发生爆炸和火灾事故,根据现行法规,特制定本安全操作规程。

  2、食堂要加强对燃气设施和燃气使用的管理,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并将责任制落实到人。食堂班长为食堂燃气使用安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燃气的日常安全检查。

  3、食堂燃气使用人员必须懂得燃气性质、火灾危险性、防火措施及使用操作方法,掌握防火、灭火知识及消防应急预案,并经过培训合格;其他人员须熟悉消防基本知识。

  4、使用燃气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点燃气时要按火等气的原则,在打开总阀后先点火后开气。燃气灶等燃气设施在使用中,操作人员不得离开工作现场,以防外溢物或风吹造成熄火漏气。下班前关闭总阀门,锁好门后方可离去。

  5、对燃气设施,每天都要进行漏气检查,每周用肥皂液或洗洁精等对接头处进行检漏;对使用的'软管到规定的时间(2年左右)和发现变硬开裂时都要及时更换;各种闸阀要确保有效。

  6、如发现燃气泄露,应及时关闭总阀,并进行通风,严禁各种火种靠近,严禁开启任何电气设备,防止产生电火花。燃气散发后进行查漏处理。

  7、更换液化气瓶时首先将液化气罐阀门关闭,然后将罐体与限压阀的螺纹连接口按顺时针方向旋转,使液化气罐与限压阀分离,再把限压阀螺纹连接口和新罐连接,按逆时针方向旋转拧紧即可;液化气瓶中有残留燃气时不得自行倾倒或排放。

  学校燃气管理制度 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各单位巡检工作,提高燃气管网管理水平,减少管网运行风险,确保安全稳定供气,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燃气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投产运行的各类高、中、低压燃气输配管网及调压箱(柜)、调压站、阀门井、及三桩等(以下简称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管理。

  第二章巡检的工作准备

  第三条 巡检人员应着工作装,携带巡检图、相关工具、检测仪、记录笔、巡检手册等。

  第四条 巡检人员应做好气体检测仪等巡检工具的保养,确保使用时状态良好,并严格依据仪器操作说明(操作规程)进行使用。

  第五条 巡检人员应熟知所巡辖区内燃气管线、调压箱、站(柜)、阀井、入户管及相邻“三沟”的位置、走向、规格、型号及运行情况。

  第三章巡检范围及内容

  第六条 室外燃气设施巡检范围包括:

  (一)高、中、低压燃气管道;

  (二)调压箱(柜)、调压站;

  (三)阀门井;

  (四)标志桩、里程桩、转角桩。

  第七条 巡检内容

  (一)管道安全保护距离内不应有土壤塌陷、滑坡、下沉、人工取土、堆积垃圾或重物、管道裸露、种植深根植物及搭建(构)筑物占压现象等。

  (二)管道沿线不应有燃气异味、水面冒泡、树草枯萎和积雪表面有黄斑等异常现象或燃气泄出声响等。

  (三)管道安全保护距离内不得有未办理会签手续的施工或因其它工程施工而造成管道损坏、管道悬空等现象。

  (四)管道安全保护距离内施工不应动用机械铲、空气锤等机械设备,或出现燃气管道附件、标志被移动、覆盖、丢失或损坏的现象。

  (五)调压箱(柜)、调压站供气压力是否符合供气要求,调压器及附属设施是否漏气。

  (六)阀门井内设施是否漏气,井圈、盖、外壁是否完好。

  (七)调压设施及附属设施是否完好,卫生状况是否符合要求。

  (八) 检测阴极保护桩是否符合要求。

  第四章巡检方式

  第八条 采取巡视检查、泄漏检测等方式进行巡视、检查、检测,巡检周期将按季节变化适时调整。

  第九条 根据室外燃气设备设施实际运行状况,分为以下三类区域:

  (一)一类是指对接口中压塑料管、灰口铸铁管、调压箱根部管、所有的`调压箱(柜)、调压站和阀门井以及发生过漏气现象的其它管道等。

  (二)二类是指供气区域内(含建筑红线外非车行道上)其它管材(含钢管、pe管)、不同压力的管线、引入管。

  (三)三类是指街道、田地上的环网中、高压干线,低压干线的钢管和pe管。

  第十条 巡视标准

  按照《燃气系统运行安全评价标准(试行)》,高压燃气管道运行检查周期应不低于每天一次;次高压燃气管道运行检查周期应不低于每周三次;中压燃气管道运行检查周期应不低于每周两次;低压燃气管道运行检查周期应不低于每两周一次。

  第十一条 检测标准

  对一类区域、二类区域、三类区域的供气设施安全净距3m内“三沟”井应固定检测周期。

  第五章现场巡检要求

  第十二条 巡检人员要按照“巡检图”线位、点位按时、定点巡查,杜绝脱岗、漏巡等现象,保证巡检到位率达100%,并做好记录。

  第十三条 巡检以外观检查为主,泄漏检测采用仪器对地面钻孔处、信号管、管道附近的“三沟”等地下构筑物进行检测。

  第十四条 巡检人员应每天对所辖区域内的阀门井、检查外观状态,并及时清理井上的覆盖物,以保持井内空气畅通,便于维护管理。

  第十五条 巡检人员应检查调压箱(柜)、调压站,保持其外观干净,警示用语、报警电话等标识完整。

  第十六条 巡检人员应保证巡检质量,对每个点位检测时间应至少达三十秒。

  第十七条 在特殊时期(如自然灾害、重大节日或会议、活动、民俗节日、进入冬季和开春时),在保证日常巡检的基础上,对二、三类区域提高检测频次,按照每日一次进行检测,对重点部位(管线、设施、用户等)要加大巡检频次和力度。

  第十八条 巡检记录填写要及时、详实、规范。

  第十九条 巡检人员应及时更换调压器巡检签到记录卡和相关现场检查表,做好归档。

  第六章异常处理

  第二十条 对于阀门井井圈、盖、外壁损坏,应立即上报主管部门维修,并做好监护工作。

  第二十一条 如发现燃气设施出现漏气等异常现象,要立即上报并做好现场安全监护工作。

  第二十二条 如发现燃气设施被占压、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违章施工或动用机械铲、空气锤等机构设备等现象要坚决制止,并做好现场安全监护,做好记录,及时向上级汇报。

  第二十三条 如发现管线及供气设备、设施安全净距内有勘探丈量、定位、动土等施工前兆,应及时询问、查看其施工会签手续,发现施工单位未办理会签手续的野蛮施工,要及时上报并强制制止施工,劝说施工单位及时补办会签手续,在手续补办前,做好现场监护及相关记录。

  第二十四条 对给排水、热力、电力、电信、电缆等地下管网工程施工时,如发生与燃气管线平行或交叉铺设施工,巡检人员在确定会签手续齐全的前提下,应依据技术部门会签要求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和监护,协助施工单位确定燃气管线线位、走向、埋深等工作,同时做好相关记录。

  第二十五条 如发生应急救援、抢险情况,巡检人员接到通知,应立即赶赴现场,配合做好相关抢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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