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预算管理制度

2020-10-25 制度

  以下是CN人才网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医院预算管理制度,供大家阅读参考。

  医院预算管理制度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卫生部预算管理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医学装备管理工作,促进医学装备合理配置、安全与有效利用,充分发挥使用效益,保障医院健康发展,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办法》(卫规财发〔xxx1〕24号)规定,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医学装备,是指医院中用于医疗、教学、科研、预防、保健等工作,具有卫生专业技术特征的仪器设备、器械、耗材和医学信息系统等的总称。

  第三条 医院利用各种来源资金购置、接受捐赠和调拨的医学装备,均应当按照本办法实施管理。

  第四条 医学装备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 医学装备是医院各项工作的物质基础和重要保障。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学装备管理制度,加强人力配备,提高医学装备管理能力和应用技术水平。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医院医学装备管理实行院领导、医学装备管理处室和使用科室三级负责管理体制。

  第七条 医院应当设置专门的医学装备管理处室,由院领导直接负责,并依据医院规模、管理任务配备数量适宜的专业技术人员,承担计划、采购、保管、维修、质控等职能。

  第八条 医学装备工作主管院领导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医学装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

  (二)按照分工权限,领导本院医学装备管理工作,加强队伍建设和工作考评,协调院内相关部门工作。

  (三)对应当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提交院领导班子集体决策。

  第九条 医学装备管理处室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善本院医学装备管理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本院医学装备配置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制订、实施等工作;

  (三)负责本院医学装备购置、验收、质控、维护、修理、应用分析和处置等全程管理;

  (四)保障医学装备正常使用;

  (五)收集相关政策法规和医学装备信息,提供决策参考依据;

  (六)组织本院医学装备管理相关人员专业培训;

  (七)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医学装备使用科室主要职责包括:

  (一)设有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在医学装备管理处室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本科室医学装备日常管理工作。

  (二)制订本科室医学装备购置需求计划。

  (三)配合做好医学装备安装、调试、验收、维护和建档等工作。

  (四)做好医学装备使用、保管等工作,保证医学装备安全运行。

  (五)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医院应当设立医学装备管理委员会。委员会由院领导、医学装备管理处室及有关科室人员和专家组成,负责对本院医学装备发展规划、年度装备计划、采购活动等重大事项进行评估、论证和咨询。

  第三章 计划与采购管理

  第十二条 医院要注重常规医学装备配备,以满足基本医疗服务需求为导向,优先配置功能适用、技术适宜、节能环保的装备,推行资源共享,杜绝盲目配置。

  第十三条 医学装备管理处室应当根据本院功能、规模和事业总体发展规划,科学制订医学装备发展规划,有计划分重点逐步实施。

  第十四条 使用科室提出医学装备年度购置需求计划,按照工作急需程度排序,提交医学装备管理处室。

  第十五条 医学装备管理处室根据本院医学装备发展规划和年度预算,对各使用科室医学装备购置需求计划进行审核,编制全院年度装备计划和采购实施计划。

  第十六条 单价在1万元及以上或一次批量价格在5万元及以上的医学装备均应当纳入年度装备计划管理。

  第十七条 单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医学装备购置计划,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论证内容应当包括配置必要性、可行性、社会和经济效益、预期使用情况、人员资质等。

  第十八条 医学装备管理处室应当将医学装备发展规划、年度装备计划和采购实施计划提交医学装备管理委员会研究讨论后,报主管院长审核并提交院务会审定。

  第十九条 医学装备发展规划、年度装备计划和采购实施计划应当经院务会研究批准后,方可执行,不得随意更改。

  第二十条 医院要按照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加强医学装备采购管理,建立医学装备采购论证、技术评估制度。

  第二十一条 医院应当加强预算管理,严格执行年度装备计划和采购实施计划。未列入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采购。因特殊情况确需计划外采购的,应当严格论证审批。

  第二十二条 医院应当建立采购流程内部控制制度。纪检、监察、审计等处室要加强对采购过程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医院购置医学装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进行采购。

  第二十四条 国家规定须实行集中采购的医学装备,必须实行集中采购。

  第二十五条 未实行集中采购的医学装备,应当首选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不具备公开招标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其他方式进行采购。

  第二十六条 因突发公共事件等应急情况需要紧急采购的,医院应当按照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采购预案执行。

  第二十七条 采购进口医学装备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获得采购进口产品核准。进口医学装备属于国家规定的机电产品范围的,应当按照《进口机电产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采购医学装备属于辐射源产品管理目录的,应当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属于计量产品管理目录的,应当取得计量合格证明;属于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的,应当取得配置许可。

  第二十九条 医院应当加强一次性使用无菌器械采购记录管理。采购记录内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原产地、规格型号、产品数量、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采购日期等,确保可追溯每批产品的进货来源。

  第三十条 医院应当加强医学装备采购合同规范管理,保证采购装备的质量,严格防范各类风险,确保资金安全。

  第三十一条 医院应当加强供货商资质管理,建立供货商评价和淘汰机制,形成合格供货商名单。

  第四章 验收管理

  第三十二条 医学装备验收是医学装备投入使用之前的

  关键环节,医院应当严格执行验收程序,确保验收质量。

  第三十三条 医学装备验收工作一般由医学装备管理处室组织使用科室和供应商共同完成。技术复杂的医学装备验收,可请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共同参加。

  第三十四条 医学装备验收前,验收工作人员应当详细阅读医学装备采购合同和相关技术资料,熟悉了解医学装备各项技术参数、性能和安装条件。

  第三十五条 对安装机房有特殊要求的医学装备,应当按照安装图纸要求做好机房布局改造、室内装修、水、电、气和防护等准备。

  第三十六条 医学装备验收包括到货验收和性能验收。

  (一)到货验收主要内容包括:

  1.查验外包装、合同号、箱件数、收货单位名称、品名、货号、批次及相关资料;

  2.开箱查验医学装备品名、规格、数量、外观、技术资料、出厂日期、出厂编号等。

  (二)性能验收主要内容包括:

  1.验证医学装备功能;

  2.验证医学装备技术参数和性能指标。

  第三十七条 医学装备验收过程应当做好现场记录,留存必要影像资料。

  第三十八条 属于国家规定商检范围的进口医学装备,到货后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商检部门申请检验。检验结果作为验收工作内容和依据。

  第三十九条 对医学装备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按照采购合同规定属于供应商责任的,医院应当及时办理换货、退货、索赔等事宜。

  第四十条 医学装备验收结束,应当填写详细验收报告,由各方验收人员签字确认,并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货款支付和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四十一条 医学装备到货后,应当及时完成安装和验收。进口医学装备验收应当在索赔期限前15天完成。

  第五章 质量保障管理

  第四十二条 医院应当加强医学装备质量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增强安全意识,保证必要的人力和物力,确保在用医学装备状态正常,满足临床使用安全有效的要求。

  第四十三条 医院应当建立医学装备使用人员操作培训与考核制度,加强医学装备使用人员操作培训工作,为医学装备临床使用提供技术支持与咨询服务。

  第四十四条 医学装备质量保障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分级管理、预防为主、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四十五条 医院应当建立医学装备风险管理和风险评估制度,依据医学装备风险级别和风险评估结果制订医学装备质量保障实施方案,实行分级管理。

  第四十六条 医学装备根据以下特征划分风险等级:

  (一)功能影响:反映医学装备用于临床诊疗活动时对患者和使用人员健康、生命安全的影响程度;

  (二)物理风险:反映医学装备发生故障时对患者和使用人员健康、生命安全的影响程度;

  (三)设计属性:反映医学装备自身风险属性或生产商对维护保养的要求;

  (四)故障频率:反映既往医学装备发生故障或安全事件的情况。

  第四十七条 医学装备风险分为三级:

  (一)I级为低风险级别,是指通过常规管理可以保障安全性、有效性,发生故障不会或不易对患者和使用人员造成损害的医学装备。

  (二)II级为中等风险级别,是指需要采取特定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接受水平的医学装备。

  (三)III级为高风险级别,是指直接与患者和使用人员生命安全相关,具有较高潜在危险,必须严格管理和控制风险的医学装备。主要包括生命支持类、植入类、灭菌类、辐射类和大型医用设备。

  第四十八条 医院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医学装备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第四十九条 医院应当定期开展在用医学装备预防性维护,确保医学装备处于最佳工作状态,保障使用寿命,降低维修成本。

  第五十条 预防性维护周期根据医学装备属性、使用频率和风险等级确定。一般III级风险医学装备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II级风险医学装备每年至少进行1次,I级风险医学装备每2年至少进行1次。国家规定或医学装备使用说明有明确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 预防性维护工作内容一般包括外观检查、清洁保养、功能检查、性能测试校准、电气安全检查和医学装备使用说明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二条 预防性维护应当由具备技术能力的医学工程技术人员、供应商或委托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定期执行。

  第五十三条 医学装备管理处室应当定期对在用医学装备进行巡检,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理,防止医学装备故障和减少安全事件发生率。

  第五十四条 医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医学装备维修方式。对不同医学装备,可以选择自主维修、供应商维修或第三方维修。医院应当提高自主维修能力。

  第五十五条 医学装备管理处室应当加强维修工作管理。使用科室报修后,由医学装备管理处室进行检测、分析,确定维修方案并及时修复。

  第五十六条 医学装备修复后,应当进行相应的技术指标校验或计量检定,确保医学装备性能可靠,使用安全。

  第五十七条 医院应当优化维修工作流程,提高响应速度,缩短医学装备怠机时间。

  第五十八条 医院应当制订生命支持类、急救类医学装备应急预案,保障临床工作需要。

  第五十九条 医院不得使用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报废的医学装备。

  第六十条 医学装备管理处室应当如实记录医学装备质量保障工作,及时整理纳入医学装备技术档案。主要包括:

  (一)医学装备质量检测原始记录;

  (二)医学装备计量记录;

  (三)医学装备预防性维护记录;

  (四)医学装备巡检记录;

  (五)医学装备故障记录;

  (六)医学装备维修记录;

  (七)医学装备安全事件报告记录。

  第六十一条 医学装备使用科室应当加强在用医学装备的日常维护保养。日常维护保养不得替代必要的预防性维护和巡检工作。

  第六十二条 医院应当按照客观真实、定量为主、综合分析和适用可行的原则建立医学装备使用评价制度,促进医学装备合理应用,提高设备购置选型的科学性,减少资源浪费。

  对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的医学装备,医学装备管理处室应当在本院内调剂使用。

  第六十三条 医院应当加强对大型医用设备使用评价工作,结合医院实际,制订评价考核办法,完善评价体系。评价内容应当包括工作效率、配置效率、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4个方面。

  第六章 处置管理

农业局预算管理制度 审计局预算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