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转让一人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2022-05-26 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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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x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二0xx年九月二日经公司股东决议对公司章程内容做如下修改:

  一、章程第二章第七条原文为:

  “第七条 公司股东共两个:

  1、股东姓名:章xx

  股东住所:广东省xx市xx区xxxx苑蓝天阁19H 股东身份证号码:44030xxxxxxxxxxxxxxx7

  2、股东姓名:李xx

  股东住所:广东省xx市xx区xxxx苑蓝天阁19H 股东身份证号码:2109xxxxxxxxxxxxxxx2”

  修改为:

  “第七条 公司股东共一个:

  1、股东姓名:李xx

  股东住所:广东省xx市xx区xxxx苑蓝天阁19H,股东身份证号码:21090xxxxxxxxxxxxxxx2。”

  二、章程第三章第十二条的原文为:

  “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1、股东姓名:章xx

  出资额:人民币5.1万元

  出资比例:51%

  出资形式:货币

  首期出资额:人民币5.1万元

  2、股东姓名:李xx

  出资额:人民币4.9万元

  出资比例:49%

  出资形式:货币

  首期出资额:人民币4.9万元”

  修改为:

  “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1、股东姓名:李xx

  出资额:人民币10万元

  出资比例:100%

  出资形式:货币

  首期出资额:人民币10万元”

  三.第四章原文为:

  “股东会”

  修改为:

  “股东”

  四.章程第四章第十六条原文为:

  “第十六条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修改为:

  “第十六条 一人有限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为最高权力行使人,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五.章程第四章第十七条原文为: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修改为: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定;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

  (十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六.章程第四章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原文为: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第十九条 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年会为定期会议,在每年的十二月召开。公司发生重大问题,经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召集并主持。

  第十一条 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代表人参加。

  一般情况下,经全体股东人数半数(含半数)以上,并且代表二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议有效。

  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过全体股东人数半数(含半数)以上,并且代表三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议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修改为:

  删除第四章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七.第五章第二十三条原文为: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壹名,执行董事行使董事 会权利。”

  修改为: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壹名,执行董事行使股东权利。”

  八.第五章第二十四条原文为:

  “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

  修改为:

  “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

  九.第七章第三十二条原文为: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监事由股东委任,任期三年。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责任人不得兼任监事。”

  修改为: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由职工代表担任监事,任期三年。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责任人不得兼任监事。”

  xx市xx有限公司

  股东(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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