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实行村民自治,一般都会制定自治章程,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 收集的2016山东省村民自治章程范本,供大家阅读与参考。
2016山东省村民自治章程范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为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实行村民自治,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三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的领导,依法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会议的执行机构、工作机构,负责召集村民会议,执行村民会议的决议、决定,向村民会议报告工作,接受村民的监督。
第五条 本章程由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具体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本章程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在章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都必须严格遵守。
第二章 村民组织
第一节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六条 村民会议是村民实行民主决策的主要形式,是村民依法按程序行使决策权和监督权并对全体村民负责的最高权力机构,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第七条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
村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提议,应当召集召开村民会议。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
第八条 新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产生后应组织召开第一次村民会议,讨论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内容,经与会村民过半数表决通过,并履行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手续。
第九条 村民会议除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所列事项外,开展下列工作:
(一)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和公益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村财务收支报告;
(三)评议和监督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四)讨论、制定计划生育方案;
(五)撤销或者改变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撤销或者改变村民代表开会决定的事项;
(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村民会议设立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由村党组织成员、村委会成员、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及居住本村各级人大代表组成。村民代表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推选产生,每 户推选产生1名。
第十一条 村民代表具有提出议题权、投票(举手)表决权、监督评议权、反映意见和提出建议权。
第十二条 村民代表具有联系村民的义务,按时参加会议的义务,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义务,带头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所作决定的义务,协助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的义务。
第十三条 村民代表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或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临时决定召开。
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须经村民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村民代表会议向村民会议负责,由村民会议授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讨论决定完成国家任务和各项措施。
(二)讨论决定村建设规划的实施。
(三)讨论决定新建、扩建基建工程项目和公益事业。
(四)讨论落实人口出生计划。
(五)讨论决定村重大财务开支。
(六)选举产生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等机构。
(七)讨论决定有关人事安排。
(八)讨论通过村务管理制度和单项工作细则。
(九)听取村委会和有关组织的工作报告。
(十)审议决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辞职请求。
(十一)修改本村村民自治章程、村民自治制度等规章制度。
(十二)审议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将村民会议的决定、决议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或利用明白纸、村广播等宣传工具向村民公开。
第二节 村民委员会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是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由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自治组织。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村民会议,并向村民会议报告工作,执行村民会议的决定、决议,接受村民的评议和监督;
(二)编制本村经济和公益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草案,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
(三)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尊重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及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四)依法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教育村民珍惜土地,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五)教育村民实行计划生育;
(六)编制年度财务预算草案,管理村级财务和集体财产,提出村集体重大事项开支的草案;
(七)编制村庄建设规划草案,并按照规划进行街道建设,指导村民建设住房,改善居住环境,提高村民生活质量;
(八)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促进村民团结和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加强民族团结;
(九)向村民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增强村民的法制观念,教育村民履行法定义务,发展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事业,组织村民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提高村民的道德修养和文化素质;
(十)教育村民爱护国家和集体财产;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涉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所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应当依法进行换届选举。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七日内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公章、财务账目、档案资料及办公设施等;逾期拒不交出的,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村委会在工作中应建立健全会议制度,学习制度,村务公开制度,廉洁自律制度,检查监督制度,并认真执行.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向村民会议提出辞职,由村民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
(一)以权谋私,在村民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玩忽职守,给村民的生产、生活造成一定损失的;
(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法规、政策规定生育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不参加村民委员会工作的;
(五)在年度评议中,半数以上村民认为不称职的;
(六)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其他行为的。
村民委员会成员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村民也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罢免要求。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现缺额需要补选,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在三个月内进行。
第二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管委会成员不按规定决策、管理、审批等给村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条二十二 村民委员会设财经管理、人民调解、治安保卫、计划生育等工作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由村委会成员分工负责。
第二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便于生产、生活和开展活动的原则将本村村民分设若干个村民小组。
村民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和撤换。村民小组长的职责是召集和主持村民小组会议,组织本组村民贯彻执行村民会议的决定,完成村民委员会交给的任务和开展各项活动,并及时向村民委员会反映村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办理本村民小组的有关事宜。
第三节 村民
第二十四条 凡是具有本村常住户口的,是本村村民。村民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坚持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村民享有的人身权利、民主政治权利不因未尽义务而被限制或剥夺,但可以通过正当、民主、公开的程序限制或剥夺未尽义务者享有的本村村民相当的财产权利。
第二十五条 凡户口在本村的村民在村内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照《宪法》规定享有的权利。
(二)参加村务活动,提出有关村务的批评建议,对村干部和村务进行监督。
(三)18周岁以上的村民(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参加村民会议讨论决定重大问题的权利。
(四)享受本村举办的各项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利益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每个村民在村内都有以下义务:
(一)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务公决的决议、决定。
(二)协助村委会开展相关工作,按时完成村民委员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三)团结互助、尊老爱幼、维护集体利益;同一切危害、破坏村民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四)自觉开展移风易俗,争做文明村民。
第二十七条 当村民个人对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务公决的决议有异议时,村民个人应当立即执行该决议,个别异议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
第四节 村委会干部
第二十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本村设村委会成员 人,其中主任 人、副主任 人和委员 人,具体负责管理村务。
第二十九条 村委会干部负责办理村民自治事务并协助镇政府进行工作,行使一定的社会事务管理权。
第三十条 村干部(村支部、村委会成员)工作应给给予劳动报酬,本村干部报酬可参照镇政府制定的《村干部岗位责任制及报酬奖励办法》实施。村委会聘请的工作人员的报酬,可由村委会提出意见,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第三十一 条 村委会成员是村民民主选举产生的、村民信任的组织者,应严格要求自己,努力为村民办事,做好带头人。
第三章 村务公开与公决
第三十二条 下列经济发展事项应当公开:
(一)集体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及其实施;
(二)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招投标结果、费用收取、合同履行和经营状况;
(三)集体建设用地和房产的经营管理;
(四)农村耕地、山地、林地、荒地、湿地、滩涂、水面等的承包经营;
(五)财务收入、支出和债权债务;
(六)集体经济收益及其使用;(七)集体土地征用的数量、补偿标准及各项补偿费的收入分配;
(八)办公经费的使用;
(九)水电费的价格、用量和收缴。
第 三十三条 下列社会发展事项应当公开:
(一)年度工作计划及实施;
(二)公益事业的发展规划及实施;
(三)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育龄妇女名单、批准胎次、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辅助、违法生育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等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公开的内容;
(四)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下拨的救灾救济款物、基础设施建设补助等专项经费和种粮直接补贴、五保供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各类补助的数额和使用;
(五)接受公益性捐赠情况;
(六)
(七)宅基地的申报、批准和使用;
(八)村通路、通水等一事一议费用收缴及使用情况;
(九)旧村改造规划、拆迁补偿标准及拆迁户补偿数额;
(十)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标准及数额。
第三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随着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不断拓展和丰富村务公开的内容,切实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三十五条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或者打击报复。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一般由3至9人组成,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从村民或者村民代表中推选产生。
第十九条 村务公决是以户为单位通过投票决定村务大事的一种方法,是在村民会议不便召开或不能召开的情况下,由村民对村中大事直接行使决策权利的一种形式。
村务公决议案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村党支部提出,也可以由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联名提出提出。
第三十六条 村务公决的主要内容:
(一)农业税费改革后,办理由本村村民出资出力等“一事一议”的具体事项;
(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三)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式;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六)村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计划生育落实方案;
(九)本村经济、公益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十)评议和监督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工作;
(十一)撤销或者改变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撤销或者改变村民代表开会决定的事项;
(十三)其它需要由村民通过投票做出决定的事项。
第四章 村务管理
第一节 农业生产管理
第三十七条 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农村政策,稳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保障农民生产经营自主权。全体村民要珍惜、保护和合理利用耕地,保持并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大力发展二、三产业。
第三十八条 维持各村民小组的地界不变,如因生产和建设需要调整用地,并给予相应调整。
第三十九条 根据实际增加内容。
第二节 土地管理
第四十条 土地属国家和村集体所有,严格执行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严肃查处乱占乱建等破坏耕地的行为,村民建房必须通过村民小组签署意见,村委会同意才能上报审批。
第四十一条 以下地点严禁建房:
(一)对村间道路有影响的;
(二)权属有争议的;
(三)国家建设规划内的;
(四)影响国家铁路、电信、电力、道路等设施的。
第四十二条 严禁毁林、毁草开荒,被列入退耕还林、农田保护、水土保持、函养林、水源林区域内的土地禁止破坏性开发。
第四十三条 村民之间转包责任田地,须双方协商一致并报村民委员会同意。鼓励村民向农业生产的集约化、规范化、产业化方向发展。
第三节 企业管理
第 四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拥有的集体企业,一律实行公开招标承包经营或租赁经营。承包户必须爱护集体财产,按时足额上交承包费,并努力防治环境污染。村民有权监督集体企业财产的运用情况,防止破坏性生产现象的发生。
第四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认真做好集体企业资产的清产核资、保值增值工作,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第四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拥有的集体企业,无论由谁负责经营,在用工方面,同等条件下应优先照顾本村村民。
第四节 财务管理
第四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细则,严格按章办事。健全帐薄,按规定设置科目,会计要按月结算,编制报表,做到帐据、帐款、帐目、帐实、帐物五相符。
第四十八条 现金与存款要分帐管理,出纳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得私自借出现金。
第四十九条 严格财务报批制度,坚持村委会主任一支笔审批;重大开支由村民议事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十条 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开支,财务人员有权拒付。
第五十一条 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原始凭证,并严格实行“三章制”,即要有对方签章、经手人签章、批准人签章,如果不齐全,财务人员有权不予报销。
第五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每季度向村民公布财务收支情况,村民小组每半年向村民公布收支帐目。
第五十三条 坚持由村民委员会统一管理村民小组所有财务资金的原则,加强财务资金的监督控制。遵守国家的财经纪律,用活资金,严格村民小组支付资金的审批权。
第五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应建立集体财物登记制度,每年清理公布一次,该报损的及时报损,新增加的要及时登记,借出的要按时收回,做到有专人管理、专人负责。
第五节 社会治安管理
第五十五条 全体村民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协助政法机关维护本村正常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努力化解社会矛盾。
第五十六条 坚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层层明确目标任务,群防群治,维护地方平安,及时兑现奖励措施。
第五十七条 惩恶扬善,大力表彰奖励见义勇为的先进分子。
第五十八条 治保委员会负责管理本村的社会治安工作,共青团、民兵、妇联等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并成立治安联防队,开展治安巡逻。
第六节 村风民俗
第五十九条 倡导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提倡喜事新办,不铺张浪费。丧事从俭,实行火化,严禁土葬。违反殡葬规定搞土葬的,一律按政府政策实行“起尸火化”处理。对村民主动清理乱埋乱葬的,村委会适当给予经济补助。
第六十条 村民之间要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帮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睦邻关系。
第六十一条 在日常生活或社会交往中,坚持平等、自愿的原则。在生产中,自觉服从村民委员会安排,不争水、争电,不随意移动地界。
第六十二条 依法使用宅基地,执行村庄规划,不损害整体规划和四邻利益。
第六十三条 邻里发生纠纷,要依靠组织解决,不能仗势欺人、强加他人。对不听劝阻制造纠纷的当事人,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必须承担医疗费和赔偿损失;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根据实际增加内容。
第七节 婚姻家庭
第六十五条 实现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的制度,不得借用婚姻索取财物。反对不良行为和风气。
第六十六条 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男尊女卑。做到尊老爱幼,建立团结和睦的新家庭。
第六十七条 对丧失劳动能力的老人,其子女必须尽赡养义务,保证老人安度晚年。对不赡养老人者,由村民委员会按镇政府规定的五保供养标准,令其子女均摊,或从其集体分红中扣除其赡养父母的日常生活费用。
第六十八条 父母、继父母应承担未成年或无生活能力的子女的抚养教育,不得虐待病残儿、继子女和收养的子女,不准让中小学生辍学。
第六十九条 对父母的遗产,子女有平等的继承权。
第七十条 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对政策和法律无法迁移的外嫁女或长期居住和工作生活在本村的已婚妇女,应当享受与本村村民同等的福利和分配待遇。对户口在本村,但长期人户分离的已婚妇女,仍在本村尽了一定义务的,在集体经济分配时,应适当予以照顾。
第七十一条 根据实际增加内容。
第七节 计划生育
第七十二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健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配好计划生育专职人员,解决好他们的工作条件与生活待遇。
第七十三条 人口出生计划指标要具体落实到人。确保完成上级下达的人口计划,连续二年不能完成上级下达的计划生育任务率,追究领导责任。
第七十四条 人口出生执行情况、四术任务以及完成情况、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情况等要张榜公布,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第七十五条 对农村独生子女、纯生二女结扎户的夫妇,村委会要按政策规定在入学、入托、医疗保险等方面给予优待。
第八节 社会保障
第七十六条 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村合作医疗方案。组织村民参加农村合作医疗,通过互助形式,帮助解决农民群众留医住院部分医疗费用,避免出现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
第七十七条 对经批准的五保户,由村统筹供给粮、款,保障五保老人的基本生活,同时积极动员本村五保老人入住镇敬老院。五保老人因病住院的医疗费用,除享受合作医疗报销外,超支部分由镇村两级共同解决。
第七十八条 经镇政府确认的特困户,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标准给予救济,并视其情况给予临时困难救济,救济款从村集体的公益金中解决,其子女在本村小学上学的,经村委会研究,给予解决学杂费减免。对一些临时困难家庭,村委会积极协助其向镇(区)社会事务办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第七十九条 优抚对象的优待款,由镇、村统筹统缴。每年按规定标准在 月底前把优待金全额缴存镇社会事务办专户,由镇统筹,一次性发给优抚对象或其家属。
第七章 附 则
第八十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实施,村民代表会议解释。
第八十二条 村委会及其属下专门管理机构可根据本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村民议事制度、村委会工作制度、村干部廉政制度、村务和财务公开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民主理财工作制度、村集体经济承包与建设投标管理制度、计划生育管理制度、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社会治安岗位责任制等各项自治制度。
第八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章程》自村民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在三天内报街道办事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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