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民办学校章程的主要内容

2023-10-25 章程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章程,章程是组织、团体经特定的程序制定的基本纲领和行动准则。一起来参考章程是怎么写的吧,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制定民办学校章程的主要内容(精选8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制定民办学校章程的主要内容 1

  制定民办学校章程有什么内容?详细内容请看小编给大家分享的制定民办学校章程的主要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依照《教育法》的规定,章程是设立学校的基本内容之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是学校的一项重要权利。民办学校章程是民办学校举办者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的有关民办学校组织与活动基本规则的法律性文件。因此,订立章程是设立民办学校的必要条件和必经程序。民办学校的章程,是民办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的重要自律性文件,对学校的办学活动有较强的约束力,是审批部门检查、监督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重要依据。由于各类民办学校在办学形式和特色上有很大不同,因而民办学校的章程的具体内容就有很大的区别。一般而言,民办学校章程记载的事项分为法定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所谓法定记载事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必须记入章程的事项,是各类民办学校共同具有的内容。所谓任意记载事项,是指在法定记载事项之外,举办者认为需要在章程中载明的其他事项。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学校的名称、地址

  民办学校的名称是使民办学校特定化的标记,民办学校以自己的名称区别于其他学校。依照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民办学校的名称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合法性,即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二是唯一性,即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三是特定性,即民办学校在学校登记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的其他学校名称相同或者近似。四是排他性,即民办学校的名称经依法登记,由该学校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禁止他人擅自使用。此外,民办学校名称的使用和变更还应当遵循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民办学校名称、层次、差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民办学校的地址即学校的所在地。学校的地址应当清楚、准确,标明学校所在地的行政区域及具体特点。明确学校的地址,对于民办学校办理有关优惠措施、接受相关的监管、行使民事权利与承担民事义务都有着重要的.作用。依法经过登记的民办学校地址是其法定住所,具有公示效力。

  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办学宗旨是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办学目的、所实施教育的性质和培养目标的体现。民办学校的办学宗旨应当符合《教育法》规定的国家教育方针,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教育的性质、任务、培养目标和教育的基本原则。办学规模是根据办学学校投入所形成的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而确定的招生数量。办学层次是指拟设立的民办学校实施的是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还是高等教育。办学形式,涉及到招生对象、学习期限,是普通全日制教育,还是业余、函授、广播电视等教育形式。

  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具备与拟设立民办学校相适应的资产,是设立民办学校的基本条件。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民办学校成立以后及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一般说来,民办学校除了举办者上述投入以外,还有国家的资助和接受捐赠的财产。这些资产的具体数额、来源和性质都应当在章程中载明。

  民办学校在章程中还应当明确学校的经费来源、使用、管理和财务制度。收取学费是民办学校最主要的经费来源,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则是民办学校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在章程中应当明确规定民办学校的财务会计制度,经费支出范围、项目和基本比例,教职工福利基本标准,经费支出的审批和支付程序,以及财务监督制度等内容,以便使民办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便于审批机关和有关部门进行检查和监督,也有利于受教育者和社会进行监督。

  决策机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议事规则等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是民办学校内部管理制度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过程中,对民办学校决策机构采用何种称谓,曾有过争论。有的认为,民办学校具有非营利性,应当使用理事会这一称谓;有的认为,我国民办学校在长期发展中多使用校董会的提法,现实中也有许多使用这一提法的民办学校。最后,《民办教育促进法》将理事会、董事会并列提出来,由举办者自行选择,可见,二者并无本质上的区别。基于决策机构对于民办学校发展的重要性,《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要求章程必须明确规定理事会、董事会的下列事项:

  一是理事、董事以及理事长、董事长的产生办法,需要在章程中明确;二是理事会、董事会的人员构成。章程应当规定适当的教职工代表数量;三是理事、董事的任期。《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没有规定理事、董事的任期,但要求在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我国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任期为三年,借鉴这一做法,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的任期也不宜过长;四是理事会、董事会的议事规则。即理事会、董事会讨论民办学校具体事项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通常代表法人对外发生法律关系,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法定代表人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即为法人的行为,由法人承担由此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在我国教育法律和实践中,通常由校长担任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例如,《高等教育法》第三十条就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但是,《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则没有对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作出明确规定,而是采取选择的办法规定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具体人选由民办学校的章程进行规定。实践中,几种情况都是存在的。至于究竟由谁担任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一般是根据民办学校举办资产的主要来源和性质而确定。

  出资人是否取得合理回报

  出资人可以从民办学校的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是《民办教育促进法》对举办民办学校的出资人创设的一项重要的奖励措施。是否取得合理回报,是区分民办学校享受不同优惠政策的重要标准。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相同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因此,民办学校的章程必须明确规定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回报。一旦章程规定为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该民办学校即依法获得了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出资人不得擅自改变民办学校的性质,不得擅自再从民办学校的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否则,就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所谓民办学校的终止,是指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因种种原因不再举办民办学校。考虑到民办学校如果擅自停课,甚至停办,势必会引起学生及其家长的不满,甚至会引起一系列社会矛盾。因此,对于民办学校的停办,应当十分慎重,尤其是实施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的停办,更应慎之又慎。当然,如果举办者有充足的理由,也是可以决定退出办学的,但这些理由应当事先明示。

  章程修改程序

  章程是民办学校办学的重要依据,一般情况下不会轻易改变,但有时候也必须作出修改。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修改章程是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的职权;修改章程必须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但如何提出修改章程,以及修改的具体步骤,应当在章程中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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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学校名称为:(全称)。

  第二条 本校举办者是:姓名(全部举办者姓名或名称),住址(或地址):xxx。

  本校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取得合理回报)。

  第三条 本校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自愿举办的,实施x等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普通全日制教育(或业余、函授、广播电视)公益性教育机构。办学规模为:xxx人。

  第四条 本校在办学过程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xx人才。

  第五条 本单位自觉接受审批机关贵港市教育局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贵港市民政局的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 本学校地址:(学校所在地详细地址)。

  第二章学校的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七条 本校资产xx万元,由以下来源构成:

  ㈠举办者办学出资:人民币(或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其他财产)xxx万元;

  其中:xxx,人民币(或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

  其他财产)xxx万元,占xxx%;

  xxx,人民币(或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其他财

  产)xxx万元,占xxx%。

  ㈡国有资产人民币(或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其他财产)xxx万元;

  ㈢社会捐赠人民币(或实物、土地使用权、其他财产)xxx万元。

  ㈣办学积累:xxx万元。

  第八条 学校经费来源:

  ㈠举办单位或个人出资;

  ㈡学费;

  ㈢政府资助;

  ㈣利息;

  ㈤捐赠;

  ㈥其他合法收入。

  第九条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十条 办学经费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其中:

  ㈠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险(按每位教职工月收入不得低于我市城镇最低生活标准,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也可使用计时工资形式)占xx%。

  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取发展基金;

  ㈢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设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进行会计核

  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十二条 学校分立、合并及举办者变更须进行财务清算。

  第三章学校的组织与活动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决算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

  第十四条 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五人以上奇数)组成,经选举(推选)产生,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董事)应具有五

  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每届任期三年,理事(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设理事长

  (董事长)1名,副理事长(副董事长)x名,理事长(董事长)、副理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理事(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十九条 副理事长(副董事长)协助理事长(董事长)工作,理事长(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董事长)指定的副理事(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会议理事(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理事长(董事长)有权作最后决定。

  第二十一条 召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会议,理事长(董事长)或理事长(董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理事(董事),并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理事(董事)。理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出面委托其他理事(董事)代为出席理事(董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二十二条 出席理事(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理事(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够二分之一人数时,通过的决议无效。如经缺席的理事(董事)追认,连同追认的人数超过二分之一时,其决议有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董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董事)对理事(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理事(董事)会记录由理事长(董事长)指定的学校管理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四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

  第二十五条 学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

  第四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的,由理事会(董事会)表决通过,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八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终止和清算:

  (一)因不可抗力迫使单位无法继续活动;

  (二)学校违法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

  (三)学校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第二十九条 学校终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条 学校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经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对学校章程的修改,须在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表决通过。

  第三十三条 学校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通过后十五日内,经审批机关备案后生效。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x年xx月xx日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审批机关批准学校成立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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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管理,实施依法治校,维护举办者、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名称(名称应当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条例》、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办学性质、层次等相适应,必须有中文名称,同时也可以有外文名称)。

  学校地址(应当载明详细地址:如西安市xx区xx街xx号)。

  第三条 学校的性质(应当载明“民办”字样,指明办学层次、学校类别、学制等,如: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学校,学制x年。)

  第四条 学校宗旨(应当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及学校设立的目的等)

  校训:

  校风:

  教风:

  学校的办学目标:

  学校的育人目标:

  校歌、校徽:

  第五条 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的出资者可以依法取得合理回报(或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二章 学校的设立

  第六条 学校由 出资举办,学校设立时总资产为 ,其中 出资 ,占总资产的xx%; 出资 ,占总资产的 xx%。

  出资方式(具体载明出资方以货币、实物、房地产、知识产权等何种资产出资)。

  第七条 学校的办学范围、规模、形式等。

  第八条 学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成立,办学许可证签发之日为学校成立日。学校成立后,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学校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三章 学校的管理体制

  第九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管理机构,下同),由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由举办者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总人数一般为奇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理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首批理事由举办者推选,以后的理事按照理事会章程推选。理事长、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联名提议时。

  第十二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其指定的人应当在会议召开5天前将会议内容、时间、地点等通知全体组成人员。理事会组织人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或其他的人代为出席进行表决。应当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组成人员参加才能召开。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讨论一般事项时,组成人员的简单多数同意即可通过。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订学校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和作出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不同的表决意见应当予以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对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理事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如以校长作为法定代表人,则在第十七条中规定),理事长由理事会全体组成人员选举产生。理事长的任期与理事的任期相同,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时,代表学校签署或授权校长签署有关文件;

  (四)理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学校设校长,校长人选由理事会确定,报审批机关核准后由理事会聘任。

  学校校长的任职条件,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校长任职条件执行,但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第十八条 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执行经理事会审核通过的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提出学校内部组织设置方案;

  (七)学校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十九条 学校成立(教职工大会)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建议学校教师在30人以内的,成立教职工大会;教师在30人以上的,成立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人数为30人左右,教师人数特别多的学校,代表人数可相应增加),加强学校的民主监督和管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审查通过教职工聘任制和校内结构工资实施方案,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学校所有直接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要制度和决议,应当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意。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当经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学校的教师和其他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四章 教师和职工

  第二十二条 学校聘用教师和其他职工,应当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学校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用合同确定。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学校对所聘用的教师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二十五条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

  学校每年对教师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受聘用、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学校对教职工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听取学校工会的意见。

  第五章 学 生

  第二十六条 学校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受转学生,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学校按照根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订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对违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的学生,学校按照根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订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六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三十条 学校的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完成教学计划,按国家规定选用教材。

  第三十一条 坚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努力提高办学效益。

  第三十二条 学校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三十三条 学校加强德育工作,注重学生能力培养。

  第三十四条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人民政府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第三十六条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工作。

  第七章 学校财产、财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三十八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出资;

  (二)在业务范围内收取的学费等的收入;

  (三)借贷;

  (四)接受政府的资助;

  (五)接受社会的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四十条 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

  第四十一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不要求合理回报学校)或者净收益(要求合理回报的学校)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四十二条 每个会计年度学校办学有结余时,出资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由学校理事会决定。

  第四十三条 学校资产的使用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学校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十四条 学校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校长时,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第八章 学校的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五条 学校分立、合并、变更名称、办学层次、类别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

  学校举办者、校长、内部出资比例的变更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学校理事长、理事或董事长、董事变更、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招生简章和广告、修改办学章程的变更,应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六条 学校的合并、分立,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办学期限届满,经理事会决定不再继续办学的;

  (二)因管理不善等原因,无法实现办学目的,经举办者提出,理事会通过,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三)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四)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四十八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四十九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对学校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其中用于返还举办者的部分,按照举办者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五十条 学校终止后,应当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理事会于xx年xx月xx日表决通过后生效,学校应及时向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备案。

  修改本章程,由学校理事会表决通过生效,报审批机关、登记机关备案。

  本章程及修改后的章程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理事签名:

  1.作为教职工代表的理事签名:

  2.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验的理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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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由四个部分组成,即学校所在地的行政区划或地名、字号、专业范围、非学历教育修饰词---专修、培训或进修,一般称为某学校或学院,如郑州黄河医学专修学院、郑州嵩阳中学)。

  第三条 学校地址:(要求写明详细地址,如郑州市xx区xx路xx号)。

  第四条 学校性质:由xxx出资举办的民办学校(教育机构)。

  第五条

  办学宗旨:(要求写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办学公益性原则,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以及学校设立的目的等)。

  第六条 本学校审批机关是xxx,登记管理机关是xxx,本校依法接受审批机关及登记机关的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二章 办学范围

  第七条 学校办学范围:

  (一)办学层次:中(初、高)等学历(非学历)教育;

  (二)办学形式:学校招生对象(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成人),教学采用(全日制、业余)等形式;

  (三)教学内容(专业);

  (四)学制;

  (五)办学规模;

  (六)其他。

  第三章 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举办者享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一)制定学校章程;

  (二)组建首届学校决策机构,产生决策机构负责人;

  (三)提供根据学校设置标准所需达到的办学条件,及保证学校正常运转所需的经费;

  (四)学校终止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管理体制(董事会等章程另附)

  第九条 学校的决策机构是董事会(理事会或校务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权力机构,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和教职工代表组成。成员为

  x人(应由五人以上组成,须为单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应当具有 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条 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校长)担任。

  第十一条 学校首届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推选。每届任期xxxx年,届满可连选连任。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董(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

  (四)筹措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七) 依法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

  第十三条 决策机构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1/3以上成员提议方召开。

  第十四条 决策机构必须有2/3以上的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重要事项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能生效。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五条

  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诸方面全面和谐发展,且学有所长,使学生在道德情操,品行意志,体魄心理,兴趣特长等方面都达到一个较高的水平。

  第十六条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不断更新教育观念,大力开展教学研究,积极改进教学方法,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一)鼓励和支持教师加强教育理论、教学业务和现代教育技术的学习,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二)加强教改研究工作,积极引进教改成果,大力推广本校教改经验。加强学生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培养和训练,注意发现和培养学生特长,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十七条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管理。认真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抓好备课、上课、课外辅导和考试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六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xxx元,出资者xxx,金额xxx(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

  第十九条 学校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物价部门核准的学费收入;

  (三)社会捐赠;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相关费用,收取的费用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校的资产。

  第二十一条 学校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办学的积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或分红。

  第二十二条 学校接收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与资助人或捐赠人的约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二十四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五条 学校变更举办者必须进行财务清算;法人代表离任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六条 学校的资产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自身监督。

  第二十七条 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二十八条 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从办学结余中提取合理回报,并按照有关合理回报的规定依法纳税。

  第二十九条 办学结余是指学校扣除办学成本等形式的年度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并依法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 25% 比例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费用后的余额。

  第三十条 学校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一条 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由董事会依法决定,经2/3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在确定取得合理回报比例决定作出之日 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有关的资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取得合理回报的时间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

  第三十二条 学校提取的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七章 教职工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三条 学校聘任具备国家规定任教资格的'教师任教;

  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法与教职工签订聘任合同和,并对教职工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三十五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学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 终 止

  第三十七条 学校自行终止,或者由于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举办者提出终止提议,经学校决策机构同意并报请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八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学校组织清算;学校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资不低债无法继续办学的,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清算。

  第三十九条 学校终止的所有善后事宜处理后15日内,到相应机关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四十条 学校终止后,学校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退还学生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由学校决策机构决议通过后15日内,报审批机关同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须经学校的决策机构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决策机构。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审批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制定民办学校章程的主要内容 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福州市学校。

  第三条学校性质:甲乙丙共同投资联合举办的学校。

  第四条办学宗旨:倡导理念。

  第五条学校地址:福州市。

  第六条本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担任。

  第七条出资人要求从学校的办学结余中提取适当比例做为合理回报,其余结余主要用于教育的再投入和改善教职工工资福利。(或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所有结余用于学校再投入)

  第八条学校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每年按要求报审批机关备案后发布。

  第九条学校的审批机关是福州市教育局,登记机关是福州市民政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活动。接受审批机关福州市教育局和登记机关福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办学范围

  第十条学校业务范围:

  (一)办学类别:

  (二)办学层次:

  (三)办学形式:招生对象。实施普通全日制教育或非学历的短期培训。

  (四)办学形式:

  (五)学制:

  (六)拟建办学规模:教学班个,办学规模人。

  第三章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董事会是本学校的权力机构,首届董事会由举办者推选,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

  第十二条第二届后的董事会由举办者推选与民主选举相结合方式产生。董事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董事会对举办者(或出资人或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

  (八)须由董事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董事会除了按民促法对董事人员组成要求外,应当注重在教职工中选拔推推荐有丰富教育教学经验的老师参加董事会,实现科学与民主决策。

  第十五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若干名,以全体董事的2/3以上产生或决定罢免。

  第十六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学校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学校利益的特别处理权,并在事后向学校董事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一名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由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董事长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或监事提议时;

  (四)校长提议时。

  第二十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三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如有本章第十五条第(二)、(三)、(四)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副董事长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决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董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权最后决定。

  董事会作出的决议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后生效。但在讨论下列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组成人员中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书面或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学校档案保存,保留期限为学校存续的时间。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所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及投票董事姓名)。

  第二十七条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学校章程,致使学校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学校负赔偿责任。但由会议记录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的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学校利益。董事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非经学校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批准,不得同学校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与学校业务属同一或类似性质的商业行为,或从事损害学校利益的活动;

  (四)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学校财产;

  (五)不得挪用学校资金,或擅自将学校资金拆借给其他机构;

  (六)未经董事会批准,不得接受与学校交易有关的佣金;

  (七)不得将学校资产以其个人或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八)不得以学校资产为学校的股东或其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九)未经董事会同意,不得泄露学校秘密。

  第二十九条未经学校章程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学校或者董事会行事。

  第三十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召开会议予以撤换。

  第三十一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三十二条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学校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董事长应尽快召集余任董事召开临时董事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董事会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三十三条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学校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学校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学校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三十四条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给学校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学校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董事兼任学校行政职务的,其所享受的学校工资待遇按学校人事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学校监事、校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七条学校设监事会。监事会的组成方式及成员的产生由董事会另行通过决议。

  第三十八条董事、校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九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四十条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应由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四十一条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章程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四十二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四十三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校的财务;

  (二)对董事、校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学校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校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学校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董事会或教育主管机关报告;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五)列席董事会会议;

  (六)章程规定或董事会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四条监事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学校承担。

  第四十五条学校设校长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校长、副校长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校长、副校长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学校董事会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四十六条校长每届任期三年,校长可连聘连任。

  第四十七条校长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学校的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学校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学校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学校副校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学校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学校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学校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八条校长依法是董事会的当然董事。

  第四十九条校长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学校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以及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校长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五十条校长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五十一条校长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校长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校长与学校之间的聘用合同规定。

  第五十二条学校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二)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合法权益,保证受教育者、教职工的人身安全;

  (三)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有关政策,接受上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督导评估,检查监督。

  第五十三条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罢免由学校董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四条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出资;甲方出资万元人民币,乙方出资万元人民币,丙方出资万元人民币。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合法收入;

  (三)利息;

  (四)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五条学校资产主要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校资金主要用于以下以几个方面:

  (一)各类人员工资、讲课金、办公费、水电费、教学设备费;

  (二)扣除办学成本的办学结余资金,以25%的比例提取为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基本建设,大型设备的添置更新;以10%的比例提取福利基金,用于教职工的福利性支出;

  (三)从年度学费收入中,以3%提取风险保证金;

  (四)从学校年度收入扣除教学成本、依法预留的基金及有关税费后,形成的年度办学结余中提取合理回报(不要求合理回报的另行表述)。

  第五十六条学校接受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与资助人或捐赠人所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五十七条学校严格按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八条学校董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或变更举办者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清算。

  第五十九条学校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审批机关、财政部门、登记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以及自身民主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六十条学校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以学校依法制定的《关于教职工薪金福利标准》执行。

  第六十一条学校经费支出的审批和支付须有经办人员签字,有关人员证明验收,物质采购须填报《申购单》并办理进仓手续,财务审核,分管领导审批,最后由校长审批支付。

  第五章终止和清算

  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当终止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的办学期限,董事会决议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并经审批机关批准而终止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被教育主管机关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五)其他引起学校不能持续经营的原因。

  第六十三条学校因前条第(一)项情形而终止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员由董事会决议确定。

  学校因前条第(二)项情形而终止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

  学校因前条第(三)项情形而终止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学校因前条第(四)项情形而终止的,由审批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六十四条清算组成立后,董事会、校长的职权立即停止。清算期间,学校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六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二)清理学校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三)处理学校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学校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学校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六十六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至少一种报刊上公告三次。

  第六十七条债权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六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理学校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董事会或者审批主管机关确认。

  第六十九条学校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支付学校教职工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交纳所欠税款及支付清算费用;

  (四)清偿学校债务;

  (五)偿还其他债务;

  (六)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归教育主管统筹用于办学)。

  学校财产未按前款第(一)至(五)项规定清偿前,股东不能进行分配。

  第七十条清算组在清理学校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为学校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七十一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间收支报表和财务帐册,报董事会或审批主管机关确认。

  第七十二条清算组应当自董事会或者审批主管机关对清算报告确认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学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学校登记,并公告学校终止。

  第七十三条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学校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学校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教职工权利义务及规章制度

  第七十四条学校依法保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工作条件建设与劳动保护。

  第七十五条全体教职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下列权利:

  (一)通过工会组织,参加学校民主管理,监督学校的各项活动和管理人员的工作;

  (二)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定期召开教职工大会,每年不少于二次。法定代表人向教职工报告学校工作,讨论民主管理意见;

  (三)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依法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学校教职工享有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权利。

  第七十六条教职工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维护学校的利益;

  (二)努力学习政治文化和专业知识,开展教育创新,提高自身素质。

  第七十七条学校建立以下基本规章制度主要有:(附管理制度)

  (一)《教职工招、辞聘规定》

  (二)《教职工考勤考核办法》

  (三)《教职工薪金福利标准》

  (四)《教务管理若干规定》

  (五)《学生管理制度》

  (六)《财务管理办法》

  (七)《学生德育工作规范》

  第七章变更程序

  第七十八条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七十九条学校举办者的变更,由举办者向审批机关书面提出申请,学校董事会按审批机关的要求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八十条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地址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八十一条学校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审批机关的要求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后报审批机关予以批准。

  第八十二条学校校长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核准后予以聘任。

  第八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八十三条学校章程的修改,须经学校董事会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通过,并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审查同意,报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附则

  第八十四条本章程修改权及解释权属学校的董事会。修改后的章程,报福州市民政局备案。学校原章程即日起终止作废。

  第八十五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八十六条本章程于20xx年xx月xx日经审批机关福州市教育局核准,自登记机关福州市民政局20xx年xx月xx日予以登记之日起生效。

  制定民办学校章程的主要内容 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依法遵规按章管理学校,建立学校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Z省高邮中学,是省级重点高级中学,学制三年。学校属全民所有制,是法人实体。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三条本校接受中共高邮市委、高邮市人民政府的领导,隶属于高邮市教育局。

  第四条学校实行校长全面负责、党组织监督保证、教职工通过工会和教代会参与管理民主监督的三位一体管理体制。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

  第三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五条本校坚持教育“三个面向”,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第六条本校以“办新世纪中华名校、育高素质世界公民”为办学宗旨;以“立德、践行”为校训;以“务实、求新”为校风;以“慎教、善导”为教风;以“敏学、精思”为学风;以“敬业、爱生、乐群、修身”为师德规范。

  第七条本校坚持“科学管理、严谨治教、精心育人”,坚持“德育为首、教学为主、育人为本”,坚持“育人抓全体、教育抓全面、教学抓全程”。

  第八条本校执行国家课程计划,积极构建校本课程,努力做到素质教育课程化、课程方案校本化。

  第九条本校坚持以学生为主体、以学定教、以教导学,积极进行课堂教学改革,努力做到课堂教学素质化。

  第十条本校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坚持教科兴师、教科兴教、教科兴校,努力实现教育教学工作的科学化和现代化。

  第四章人事管理

  第十一条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管理教师队伍。教师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十二条学校贯彻《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制订师德规范,实施师表工程,加强教师队伍的师德建设。

  第十三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支持鼓励教师参加业务进修,从事科学研究,参加专业团体,进行学术交流。

  第五章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学校经费来源以政府的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

  第十五条学校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公开收费项目,依法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学校可依法向社会募集办学资金并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学校的捐赠。

  第十七条学校兴办校办产业。所筹措的资金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发放教职工福利和弥补学校办学经费的不足。

  第十八条学校严格遵守国家财政制度和财经纪律,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并接受政府经济监督部门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高邮市教育局审定。

  第二十条本章程如与法津、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一律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校内各处室依照国家、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管理规则。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由高邮中学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制定民办学校章程的主要内容 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规范学校的日常活动,更好地发展民办教育事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民和县三味书屋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学校地址:民和县川垣新区东垣御景2路

  第三条 办学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教育教学质量,遵守诚信原则,依法办学。

  第四条 学校性质:自愿举办,是从事教育事业、非盈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

  第五条 学校业务范围:高中文化课辅导

  办学层次:

  办学范围:数学、英语、物理、化学

  招生对象:高中生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一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教职工代表和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的社会人士组成。

  第二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1.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学校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对外发生法律关系,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2.学校法定代表人的罢免,需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报审批部门备案。法定代表人离任,应依法进行离职财务审计,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条 学校校长

  校长由董事会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董事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教学和行政管理

  第一条 学校行使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

  (二)依法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三)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四)制订和修改学校规章制度,设置校内管理机构;

  (五)根据章程规定的办学层次、范围、形式、招生对象,设置、调整专业或学科,自主招收教育者,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学校有教材选用、课程设置自主权。

  (六)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根据学校的规章制度实施奖励或处分;

  (七)对受教育者颁发写实性的学业证书;

  (八)聘任教师及职工、确定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根据学校的规章制度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九)根据规定确定和调整课时收费标准;

  (十)管理和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十一)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不得非法干涉;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条 学校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信守职业道德;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学员学习期满,应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可以颁发写实性的学业证书;

  (五)以适当的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六)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及标准,代办费使用应发清单;

  (七)按有关管理部门的规定,按时、正确完成各类报表,上报各类材料;接受管理部门的检查、评估和年检;

  (八)加强教学管理,认真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认真抓好备课、上课、课外辅导和考试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九)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学校应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全面贯彻素质教育。

  第四条 学校须经浦东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同意,取得《办学许可证》后,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向浦东新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申办《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学校在具备《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银行开户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收费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票据购印证》后依法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五条 接受主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派专人定期的检查和指导。校长应定期向主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汇报学校工作。

  第六条 担任学校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人员之间,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七条 学校办公、教学在同一地址。

  第八条 建立、健全和执行学校人事管理制度、学校教学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生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依法治教。

  第九条 实行全员聘任制。校长聘任专、兼职教师和其他职工,签定聘任协议(合同)后上岗。

  第十条 聘任政治素质高、师德好、有任职资格、具有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有一定教育教学经验的教师任教;聘任政治素质高、懂业务、责任性强的.管理人员任职。

  第十一条 建立教学档案,每年十二月份按档案目录分类订好上一年档案归档。

  第四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一条 学校注册资金为20万元。

  学校经费来源:

  (一)举办单位出资;

  (二)学费;

  (三)利息;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条 学校存续期间,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条 学校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办学的积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或分红。

  第四条 学校接收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与资助人或捐赠人的约定执行。

  第五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学校董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七条 学校的资产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自身监督。

  第八条 学校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民办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终止

  第一条 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一)学校自行解散;

  (二)学校分立、合并;

  (三)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

  第二条 学校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提出清算程序和原则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条 学校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终止,并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予以销毁,同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与终止程序

  第一条 学校章程的修改,须由学校董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条 学校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停办的,由董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一条 本章程须经学校的董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董事会。

  第三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四条 本章程自审批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制定民办学校章程的主要内容 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学校名称:xxx培训学校; 学校地址:xxxxx

  第二条办学宗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学,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利用优质资源,实现教育的平等化,让每一个孩子都享受最好的教育。

  第三条 办学规模:xxxx

  第四条办学层次:实施以不同年龄、层次的在校生(幼儿、小学、初高中学生,成人)为培训对象的培训学校。

  第五条 办学形式:业余非学历教育。

  第六条学校接受业务主管单位xxx市呈贡区教育局和登记管理机关xxx市呈贡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性质:由个人自愿联合出资举办的,从事营利性学习辅导的社会组织。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本学校的举办者是xxx。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学校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四)召开董事会,调整学校的办学方向;

  (五)召开董事会,调整学校的经营运作模式;

  (六)召开董事会,商议决定与学校经营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本学校开办资金:30万元;出资者:xxx,xxx。

  第十条业务范围:文化、艺术培训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学校依法设立董事会,其成员由三人组成。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

  首届董事长通过举办者推选产生,以后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会由三人以上组成,必须有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董事长任期为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二)聘任、解聘校长;

  (三)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举办者变更、终止;

  (七)罢免、增补董事;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以上第(三)、(六)、(七)及其他可能影响到举办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等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二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召开董事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

  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章程应载明:决策有效人员的表决中,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作最后决定。

  第十四条董事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董事会议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五条学校设校长。其人选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报审批机关核准。校长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学校规章制度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提出及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董事会和章程授予的其他授权,但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学校暂不设副校长,校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校长指定的管理人员代其行使工作。

  第十七条安全是学校开展必须的保障。安全工作是学校的首要工作,是校长直接负责及直接管理的工作。根据本校的`实际情况,学校制定了可行的安全管理及应急预案制度,有《xxx培训学校-踩踏事故应急预案》,《xxx培训学校-地震应急预案》,《xxx培训学校-火灾应急预案》。详细方案附后。

  第四章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xxx,其人选由董事会确定。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学校章程规定,对外代表学校行使职权。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条本单位资金来源:

  (一)举办者xxx出资22.5万(75%),xxx出资7.5万(25%),合计出资30万元.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三)利息;

  (四)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一经批准成立,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为学校法人资产,在学校存续期间,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不得抽逃出资款,也不得侵占和私分。

  第二十二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学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财务会计制度中要载明经费支出范围、项目和基本比例,教职工福利待遇基本标准,经费支出的审批和支付程序,以及财务监督制度等内容。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 举办者暂不要求合理回报要,待法律法规更为明确后的合适时机,可通过董事会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来确定是否要求合理回报及其比例。

  第二十四条 举办者以捐赠方式举办学校并要求以捐赠者姓名、名称命名学校的或以捐赠者姓名、名称命名校舍、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的,按《公益事业捐赠法》有关规定报有关审批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条 学校更换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前,必须向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教职工签订聘任合同,并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依法为专职的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七条 学校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八条 学校修改的章程,须在董事会通过后15日内,报学校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布,并自向审批机关备案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学校要求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举办者发生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三十条本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四)举办者自愿终止举办的;

  (五)突发事件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三十一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的无法继续办学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学校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学校终止后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在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自完成清算并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自收缴办学许可证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四条 学校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并予以公告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xxxx年9月15日股东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校股东会。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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