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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股份制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资各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经过协商,特订立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工商、税务、物价等各有关政府部门依法进行的管理和监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本企业的合法权益和正当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本企业设立的目标和宗旨为 (企业视自己情况确定)。
第四条 企业名称:
住 所:
邮政编码:
经营范围:
经济性质:股份合作
第五条 企业注册资本 万元。
企业注册资本来源为股东自筹,经 会计事务所验证,资金来源、数额真实可靠。
第六条
股东以其出资额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企业以其全部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自然人股东(出资人)全部为本企业劳动者。(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持股社员除外)
第二章 股东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1、职工个人股东: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出资额 出资方式 占注册资本比例
2、法人股东:
名称 住所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 出资额 出资方式 占注册资本比例(若股东人数较多,本条内容可列表附后)
3、集体共有股东:
集体共有股东应标明其持股管理机构,持股数额及所占比例
(含国家股的应标明国家股持股代表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
第八条 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额享有表决权;
2、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经理;
4、依照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转让出资;
5、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认购本企业新增加的股本;
7、企业终止后,依法分得企业的剩余财产。
第九条 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1、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2、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企业债务;
3、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不得抽加出资;
4、遵守企业章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条 企业的自然人股东(改制企业的职工个人股和集体共有股)的出资额 万元,占总股本 %(不得少于总股本的50%)
第三章 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
第十一条 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由全体职工、股东组成、为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
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企业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理事会成员,并决定其报酬;
3、选举和更换监事会成员,并决定其报酬;
4、审批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5、审议批准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企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审议、通过企业重要规章制度;
8、对本企业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股东向股东转让出资等做出决议;
9、对本企业的分立、合并、变更企业组织形式,终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
10、决定企业经营期限的延长;
11、修改企业章程;
12、决定增减企业分支机构。
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决议的一般事项,须经本企业二分之一以上股东(职工)通过方为有效;但就本条第2、3、8、9、10、11项做出决议时,须经本企业三分之二以上股东(职工)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理事会召集,(未设理事会的企业由法定代表人召集)。遇有以下情况时,召集人可召集临时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
1、企业累计未弥补亏损达企业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2、企业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提出;
3、理事会、监事会认为必要时。
召集人应在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内通知股东(职工),并说明事由。 第十三条
每次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会均需作书面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字。股东应对会议通过决议做出书面记录,并由同意该决议的股东签字。
第四章 理事会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企业的常设权力机构,设理事长一人,理事 人,任期
年(理事人数应由不少于三人的奇数组成,其中农村股份合作企业理事人数不少于五人)。理事会成员由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
第十五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职工股东大会(或合作股东大会)决议;
2、决定召开职工股东大会(或合作股东大会)并向其作工作报告;
3、审议、批准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4、制订企业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企业分立、合并、终止、解散及清算方案;
6、制订企业增、减注册资本方案;
7、提出章程修改草案;
8、选举和罢免理事长;
9、决定聘用企业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10、决定增减企业分支机构;
11、职工股东大会(或合作股东大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理事会通过本条规定中第5、6、7、8、9、10项决议时,应由 以上理事(不低于三分之一)通过,其他事项由 以上(不低于二分之一)理事通过。 第十六条
理事会 (时间)召开一次,由公司经理或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可召开特别会议。
每次理事会均应作书面记录,并由参加会议的理事会成员签字,凡作出书面决议的应由同意该决议的理事会成员签字。
第五章 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 理事长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由全体理事的
(不低于三分之二)选举和罢免。(不设理事会的,由职工股东大会(或合作股东大会)选举的经理为法定代表人,由三分之二以上股东(职工)选举产生)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职代股东大会(或合作股东大会)和理事会;
2、组织实施职工股东大会(或合作股东大会)和理事会决议并报告实施情况;
3、代表企业签署有关文件;
4、决定企业内部机构设置,机构负责人任命及其奖罚;
5、其他职责(企业依具体情况而定)
第六章 监事会
第十八条 监事会为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机构,设监事
人,监事会成员由职工股东大会(或合作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企业的理事、经理、副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兼任监事会成员。
第十九条
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对理事会和经理的行为进行监督。监事会可以检查公司财务,制止理事、经理的违法行为,维护职工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全体股东负责,并向职工股东大会(或合作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条 监事会决议应经 (不低于三分之二)以上监事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可以委托律师、注册会计师、职业审计师等专业人员协助,聘任费用由企业承担。(规模较小的企业可以不设理事会、监事会。其相应职权由职工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负责,企业章程中应有该专职人员的有关条款,农村股份合作企业应按规定设立理事会和监事会)
第七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 企业设经理一人,副经理 人,经理由理事会聘任。
第二十三条 经理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企业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行使以下职权:
1、组织实施股东会和理事会决议,并向股东会和理事会报告决议实施情况;
2、全面组织企业日常经营活动;
3、决定企业内部机构设置,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及其奖罚;
4、提出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提出公司规章制度草案;
6、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企业依自身情况制定)。
第二十四条 企业设置计划、贸易、生产、财务......等部门(部门设置及各部门的职权由企业自定)
(未设理事会的企业,经理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应由职工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设立集体共有股的,应明确其管理机构和管理办法)
第八章 收益分配及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健全财务、会计、统计制度、按期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
第二十六条 企业遵守税收法规,依法缴纳税款和其它费用。
第二十七条 企业在依法缴纳税费后的利润按照下列顺序和比例进行分配:
1、冲销被没收的财务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2、弥补企业前年度亏损;
3、提取税后利润的10%作为法定盈余公积金,当法定公积金达到注册资本总额50%时,可不再提取。
法定盈余公积金是股东的未分配利润,只能用于弥补亏损、增加股东及国家规定的其它用途;
4、提取 %(5%-10%)为法定公益金。公益金用于企业职工的集体福利支付;
5、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6、提取税后利润 %为为职工积累基金;(具体比例由企业自定)
7、提取股东分红基金。
第二十八条 个人股东红利依法缴纳个人收入所得税,并由企业代扣代缴。
第二十九条
企业年度亏损时,按国家规定用以后年度利润弥补,不足部分,依次以公积金、集体共有股金(没有集体共有股的不写此句),个人股金进行补偿.用股金进行补偿时要依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核减股东出资。
第三十条 以劳动股的形式奖励本企业职工的,可以转作职工个人股,分红方案由职工股东大会(或合作股东大会)制定。
第九章 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一条 企业在规定的提取工资、奖金总额内,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奖金分配制度。
第三十二条 企业依据国家现行规定和股东会决议制定相应的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三条
企业按国家法律、法规参加职工失业、养老、医疗、工伤等保险。随着企业的发展,建立设立个人帐户和住房基金。(企业可依情况分别制定劳动管理制度、工资奖金制度和社会保障与住房基金制度)
第十章 转让出资
第三十四条
股东入股后不得退股,但遇股东调出、辞退、辞职、除名、退休、亡故等情况,可由企业暂用公积金收购这些股份。然后,再由企业向新加入企业的职工或其他老股东转让所收购的股份。
第三十五条
在规定的持股限额内,股东在符合本章程第十一条有关规定情况下,可以线非股东的法人或法定允许的其他自然人转让其出资;未达到可转让条件的,其股东由其他股东购买。
第三十六条 企业股东自企业清算之日起不得转让。
第十一章 注册资本的增加和减少
第三十七条 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须由职工股东大会(或合作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同时修改章程,并向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八条 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时,企业每个注册职工都有权认购新增股本。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特殊情况必须减少注册资本时,保证首先通知债权人或予以公告。在通知或公告后九十日内未有债权人提出异议,方可按本章程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二章 期限、变更、清算
第四十条 企业经营期限为 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企业经营期限可以延长,经验期限的延长由职工股东大会(或合作股东大会)作出决定,并于期满前一百八十日内报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
第四十一条 企业分立、合并由职工股东大会(或合作股东大会)作出决定。
企业分立、合并必须按有关规定由当事各方签定协议,明确划分资产,处理好债权、债务,并在决议后三十日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十二条 当企业章程不符和国家现行规定,不适合企业发展或遇其它必要情况时,可修改章程。
章程的修改有经理提出修改方案,制定修改后的章程草案,经职工股东大会(或合作股东大会)批准后报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或备案。
第四十三条 企业遇下列情况即行终止:
1、经营期限届满;
2、被依法撤消;
3、破产;
4、不可抗力;
5、股东回决定终止;
企业终止由职工股东大会(或合作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按照《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四条 企业终止时依有关法规对财产进行清算并按
下列顺序清偿各种债务和费用:
1、清算工作所需费用;
2、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3、所欠税款;
4、所欠贷款和其它债务;不是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第四十五条 企业清算后的财产按各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企业登记事项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内容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为准。
第四十九条 企业按本章程制定的内容细则,与章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全体股东(职工)签字并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后生效。(企业可视具体情况增减内容)
全体股东(职工)亲笔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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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企业和合伙企业有什么区别
股份制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利益主体,以集股经营的方式自愿结合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它是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对分离、利于强化企业经营管理职能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股份制企业的特征主要是:
①发行股票,作为股东入股的凭证,一方面借以取得股息,另一方面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
②建立企业内部组织结构,股东代表大会是股份制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的常设机构,总经理主持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③具有风险承担责任,股份制企业的所有权收益分散化,经营风险也随之由众多的股东共同分担;④具有较强的动力机制,众多的股东都从利益上去关心企业资产的运行状况,从而使企业的重大决策趋于优化,使企业发展能够建立在利益机制的基础上。
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或股权证)筹集资本,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法人。其主要特征是:公司的资本总额平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每一股有一表决权,股东以其持有的股份,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股份有限公司从本质上讲只是一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而已。由于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能在50人以下,这就限制了公司筹集资金的能力。而股份有限公司则克服了这种弊端,将整个公司的注册资本分解为小面值的股票(一般是人民币一元,当然也有例外:2000年,李嘉诚曾经购买过一个不知名公司发行的一股股票,总价是1500万港币,从而将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总数提到到5股),可以吸引数目众多的投资者,特别是小型投资者。
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使得它在组织管理上有很多不同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地方。
1、注册资本:同样指登记的实收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
2、权力机构: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的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或者1/2以上通过——在中国这种情况下,大量以投机为目的的股民根本不关心企业具体经营情况,更不要说自己出钱去参加股东大会,这样就为大股东操纵表决创造了条件;另一点区别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自由转让股份,不需要经过其他人同意;
3、董事会和经理:这里和有限责任公司基本相同;董事长是公司的法人代表,经理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同时,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对于上市企业而言,还需要聘请独立的外部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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