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验学校附属小学章程

2020-12-07 章程

  上海市实验学校附属小学坚持“乐学善教,和谐发展”的办学思想理念,努力以优质教育、高效管理服务于学生、贡献于社会。下面是小编特地为大家整理收集的上海市实验学校附属小学章程,希望大家阅读与收藏。

  上海市实验学校附属小学章程

  序言

  上海市实验学校附属小学前身为梅陇三小,创办于1995年,地处徐汇、闵行交界处,隶属徐汇区教育局。2008年9月,委托上海实验学校管理,更名为“上海市实验学校附属小学”。

  上海市实验学校附属小学坚持“乐学善教,和谐发展”的办学思想理念,努力以优质教育、高效管理服务于学生、贡献于社会。学校的办学目标是“创建师生和谐成长的共同体”,即让“我们的学生喜欢我们的学校,我们的老师体验成长的幸福,我们的课堂充满创造的快乐,我们的学校勃发昂扬的生机”,把学校办成徐汇区品牌学校,将学生培养成“乐学习,勇攀登,懂礼仪,敢创新,具有持续发展潜能的小学毕业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上海市实验学校附属小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与地址】本校全称为上海市实验学校附属小学;英文表述为Primary School Affiliated to Shanghai Experimental School;住所地址为: 上海市徐汇区天等路75号。英文地址:No.75 Tian Deng Road, XuHui Distract, Shanghai.

  第三条【学校性质及隶属关系】 本校由上海市 徐汇 区教育局举办,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校是一所实施五年制小学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

  第四条【招生对象与规模】学校面向“教育局规定的教育服务区域”招生,招生对象为“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

  第五条【办学宗旨与使命】

  学校坚持“构建师生和谐成长的共同体”的办学思想念,积极实施以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为核心的素质教育,以优质教育、高效管理服务于学生,贡献于社会,办一所孩子喜欢的、老百姓认可的家门口的好学校。

  第六条【学校发展目标】

  发展愿景:孩子喜欢的、老百姓认可的家门口的好学校。

  发展理念:构建师生和谐成长的共同体

  办学追求:为学生终身发展奠基的优质教育

  办学目标: 依托上海市实验学校管理优势,积极构建师生和谐成长的共同体,努力实施以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为核心的素质教育,把学校办成有“实验”特色的、老百姓家门口的`好学校。

  中长期发展目标:创造区域优质教育品牌,成为孩子喜欢的、老百姓认可的家门口的好学校。

  第七条【文化精神与办学特色】

  学校全面引入上海市实验学校优质教育资源,积极推行上海市实验学校的小学办学模式,努力培养乐学习、勇攀登、敢创新、懂礼仪的小学毕业生。

  学校积极探索学生成长规律,以激发兴趣为目标,将“乐于求知,勇于攀登”的校训融入课程建设;有效整合上海实验学校优质课程资源,积极研发三类课程,构建具有学校特色的课程体系,进而形成学校文化品牌。

  学校的“校园舞”、“昆虫标本制作”、“足球”已成为区特色项目,在区域内产生较大影响。

  校训为:乐于求知 勇于攀登

  第八条【学校标识】

  校徽

  学校的校徽源于上海市实验学校的校徽,图案简洁,寓意丰富。校徽上半部分是一轮冉冉升起的太阳,隐喻孩子们、老师们,我们的学校朝气蓬勃、天天向上。太阳图形内嵌校名中“附”字汉语拼音的第一个字母“f ”,字形灵动,如同一只跃出海面的小海豚,快乐而幸福。下半部分是一本打开的书,旨在引导孩子们爱读书、会读书,让我们的校园充满浓郁的书香。

  校歌

  金色的童年

  词:王沪徽 金英华

  曲:忻乐

  我们的童年 像含苞的花蕾

  在绿叶中尽情绽放

  我们的童年 像晶莹的露珠

  在阳光下熠熠闪光

  金色的童年 美丽的梦想

  我们憧憬 我们向往

  乐于求知 勇于攀登

  理想的风帆在这里起航

  让我们在上实附小快乐徜徉

  采集成功的甘甜与芬芳

  让我们在上实附小茁壮成长

  勇敢攀登去实现理想

  校报:智多星报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九条【校长负责制】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条【校长职权】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1、按照校长负责制有关规定,行使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决策和指挥权。

  2、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在核定的编制内,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决定学校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聘任中层干部。中层干部的聘任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征询党组织意见后由校长提名,学校党组织考察,校务会议讨论决定,校长任命(聘任)。

  3、根据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订学校内部劳动、人事管理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实行教师聘用合同制,与教师订立聘用合同。

  4、根据国家和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制订学校的课程方案和教学计划,设置开发校本课程,确定教学进度,选用教材,组织教学活动,对教师和学生进行考核评价。

  5、按财务制度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上级的拨款、学费返还留成和社会赞助等各种收入以及校舍设施、仪器设备,合理安排使用。

  6、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教职工进行奖惩。对工作成绩显著的教职工给予奖励;对严重违纪或给学校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教职工给予行政处分、解聘或辞退。

  7、按规定履行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校务会议】 学校重大问题由校务会议决策。

  学校重大问题由校务会议决策。校务会议成员为正副校长、党支部正副书记和工会主席等,会议由校长主持。重大问题决策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会前个别酝酿,会上充分讨论,民主集中,校长决策。根据管理权限,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重大问题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校务委员会】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建立由行政、教师、家长代表等参加的校务委员会,参与制定、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党团组织】 学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学校依靠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的作用。

  第十四条【工会与教代会制度】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每学期召开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都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内部管理机构】学校设置 校长办公室 、 教导处 和 后勤 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第十六条【教育教学管理】 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1、建立年级组(落实教育基层管理机制,在教导处德育部门的统筹安排下,各年级年级组长协同班主任共同完成学校的各项活动)、教研组(根据学校教学重点落实教学工作及教师教研)、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2、实行班级授课制。

  3、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学大纲和课程计

  划设置课程。

  4、以“兴趣 分层”等为重点,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

  担,合理安排作息时间,节假日、课余时间不组织集体补课或上课。

  第十七条【信息公开】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十八条【校内维权】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德育部门通过定期的学生座谈会、学生问卷及时了解和处理师生间的各种纠纷。党支部、工会通过访谈、谈心形式了解教职工需求,助其解决实际问题。

  第十九条【管理监督】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如徐汇区教育局定期对学校进行的综合督导,以及各分管部门对学校进行的专项督导。

  学校利用网络平台、家委会、家长开放信箱等形式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回复、完善办学。

  第三章 学生

  第二十条【学生入学】 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并建立学生档案。

  第二十一条【学生权利】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1、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要求,促进教育均衡发展。为高一级学校输送有一定特长、善于交际、全面发展的学生,为国家建设提供知识贡献和人才奠基。

  2、学校对学生加强基础,培养能力,发展智力,张扬个性,养成习惯,陶冶情操,润泽生命,注重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培养,让受教育者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3、学生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义务。学校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4、学校积极创造条件,提高孩子的创新、实践能力,鼓励和支持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创造性学习,发展学生的个性特长。学校支持学生参与社团的活动,推进学生考试制度、教育评价的改革。

  5、学校对品学兼优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学校的奖励或社会资助;对违反《小学生守则》等有关规定的学生予以批评和教育。学校不得开除学生,不得歧视残疾学生。

  第二十二条【学生义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学籍管理】 学校按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二十四条【学生评价】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五条【学生资助】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一定的资助。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六条【教职工组成】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七条【人事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二十八条【教职工考核】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教职工权利】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女教工怀孕期可每天休假1小时。

  第三十条【教职工义务】 学校教职工须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教职工待遇】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三十二条【育人体系】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三十三条【家长委员会】 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组成家长委员会。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学校构建各年级之间纵向衔接,学校、家庭、社会横向贯通的德育工作网络,形成课堂教育、环境熏陶、社会实践、劳动锻炼、班队活动相融互补的全员、全程、全方位育人的格局。

  完善家长委员会制度和流程管理,通过举办家长学校、家长会,组织校园开放日活动、家访等形式开展家教指导,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改进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水平。每学年,举办家长学校培训、家长会、家长接待日活动。

  第三十四条【社区参与】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六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开办资金与经费来源】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640万元。

  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三十六条【资产保护】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财务管理制度】 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学校为全额拨款单位。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三十八条【学校收费】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做到亮证收费、明白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制度体系建设】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即包括教育教学、学生管理、教职工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各种办事程序、各种内部组织的组织规则、活动程序、议事规则、应急管理等制度。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四十一条【法制统一原则】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四十二条【章程修订程序】 本章程的修订由 校长室 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会议通过,报 徐汇 区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三条【章程解释】 本章程由学校 校长办公室 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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