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接触到章程的地方越来越多,章程具有约束力,是组织所有成员的思想准则和行动规范,每个成员都应该遵章办事。什么样的章程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三人有限公司章程范本,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三人有限公司章程 1
总则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明晰产权关系,促进企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A/B/C共同出资设立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1、本公司是依据《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3、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4、公司实行权责分明,科学管理,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
5、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纪律,遵守职业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xxxxxxxx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 万元,实收资本 万元。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和股权配置
之前一次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第六条 三位创始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八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名、法人股东盖章)。
第十条 股东会中单个自然人具有16%以上股权的股东有资格行使表决权,表决权按照实际自然人头数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股权调整变更、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有表决权资格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项的决议,须经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具有表决权资格的股东通过。
第十一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总经理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五条 股东不能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由被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会作出决定。 其中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该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根据股东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
三人有限公司章程 2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_______、________作为股东出资设立有限公司,制订并签署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________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___________:出资额人民币________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__%,出资方式为货币;
___________:出资额人民币________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__%,出资方式为货币;
___________:出资额人民币________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__%,出资方式为货币。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或监事;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9)提案权。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 股东转让股权的条件
第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部分或全部股权。
第十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一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决定公司人民币______万元(包括)以上的重大采购方案;
(12)决定公司人民币______万元(包括)以上的重大资产处置方案。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如果达不成决议,最终将由表决权占百分之____的股东作出最终决议。
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公司不设立董事会,设立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条 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法人参加民事活动,签署有关的文件,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并接受本企业全体成员和有关机关的监督。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国家承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据书面报告,并应于第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____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八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6)宣告破产。
第二十九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二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一式____份,股东各留存______份,公司留存______份,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______份。
三人有限公司章程 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北京XXX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为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公司名称和住所:
公司名称为北京XXX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住所为北京市西城区赵登禹路富国街2号院3号楼4层X号。
第四条公司的一切活动均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在国家宏观调控和行业监管下,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维护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为他人提供担保,须经股东会决议。
第七条公司须制定资产处置、投资、担保、借贷管理暂行办法,所有资产处置、投资、担保、借贷决策及管理事项由该办法统一规定。该办法未经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前,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包括但不限于控股子公司及公司以任何其他方式实际控制的企业)不得进行任何有关资产处置、投资、担保、借贷等行为。
第八条公司经营期限为20年。
第九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等。
第十条公司应当为本公司职工提供必要的工作和活动条件。公司职工可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协商签订合同及附属条款。
公司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职工平等协商确定。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公司的经营宗旨:建立健全企业管理制度,规范经营,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运营效率,以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使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范围:资产的收购、管理和处置,资产重组,接受委托管理和处置资产,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注册资本、股东及其出资
第十三条公司系由华侨茶业发展研究基金会、北京融信汇创投资有限公司、XXX公司等xxx家股东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壹仟万元。
第十五条公司由股东共同出资,注册资本中出资额及出资比例为:华侨茶业发展研究基金会出资人民币200万元(货币),占公司20%的股权;北京融信汇创投资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200万元(货币),占公司20%的股权;XXX公司出资人民币100万元(货币),占公司10%的股权;XXX公司出资人民币100万元(货币),占公司10%的股权;……
第十六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本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七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署。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四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如出现公司解散、清算的情形,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公司剩余财产;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会议,并依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三)提名董事会、监事会中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候选人;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
(五)对公司新增资本有权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六)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七)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并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八)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九)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维护公司的利益,反对和抵制有损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按时、足额缴纳本章程中规定的各自应认缴的出资额,并依法办理其财产转移手续;
(三)对公司的损失或其债务以其实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四)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股东股权的转让
(一)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三)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四)股东依法转让其股权后,由公司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或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及受让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重新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本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本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五章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应当在《公司法》和本章程规定的范围内按实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股东权利。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投资计划和投融资方案;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包括但不限于控股子公司及公司以任何其他方式实际控制的企业)资产处置、投资、担保、借贷、关联交易等重大决策事项。
第二节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第二十四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二十五条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应当在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召开。
第二十六条临时会议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人数少于本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或者股东要求召集临时会议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监事会或者股东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提议,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会议,并阐明需要会议审议的提案内容。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提议后如同意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在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会议的,召集程序应当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会议的程序相同。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代表百分之五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第三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通知、提案以及拟审议提案的具体内容和方案以书面形式送达全体股东。如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不用发出召开股东会通知,按全体股东协商一致的时间召开股东会,并将拟审议提案的具体内容和方案以书面形式送达全体股东。
第三十一条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非经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召开股东会的时间确定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日通知股东并说明原因。
第三十二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会议议程的每一项提案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授权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授权委托书由股东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并应加盖股东单位印章。授权委托书还应当特别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进行表决。未注明的,视为代理人无独立表决权。
第三十三条参加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应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号码、代表的表决权比例、被代理人姓名、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股东会定期会议,根据股东会需要列席股东会临时会议,并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会做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孰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增资本预案。
第三节股东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第三十五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其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三十六条除本章程另有规定,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三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和全体股东一致表决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发行公司债券;
(二)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选举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审议批准公司投资、担保、借贷、资产处置、关联交易等重大决策制度及会计政策;
(五)根据公司资产处置、投资、担保、借贷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审议批准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包括但不限于控股子公司及公司以任何其他方式实际控制的企业)资产处置、投资、担保、借贷、关联交易等重大决策事项。
(六)本章程规定和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股东会就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应当由全体股东一致表决通过:
(一)本章程的修改;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及变更公司形
式;
(三)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四)决定公司发展战略和主营业务范围。
(五)本章程规定和股东会以特别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全体股东一致表决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表决权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如果因所有股东回避不能形成决议的,关联股东可以不回避,但是关联交易事项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股东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名、盖章。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董事、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会议记录应当与会议登记册及代理出席的授权委托书等有效资料一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办公室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20年。
第四十二条公司应制订《股东会议事规则》,报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第六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四十三条公司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
第四十四条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四十五条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确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接受股东考评。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的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设立公司和/或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将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一)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五)如实向监事会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不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四十八条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
第四十九条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应当通过股东会程序予以撤换。
第五十条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节董事会
第五十一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华侨茶业发展研究基金会提名二名,北京融信汇创投资有限公司提名一名,xxx公司提名一名,xxx公司提名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由华侨茶业发展研究基金会提名,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在股东会定期会议上向股东汇报公司投资、担保、借贷工作情况。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报酬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三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会议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两次,其中第一次会议应当在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召开,第二次会议在下半年召开。
经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会、总经理提议时,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五十五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通知、提案以及拟审议提案的具体内容和方案以书面形式送达全体董事、监事及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六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七条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五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如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力。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高级管理人员根据需要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五十九条董事会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董事会作出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
第六十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该董事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六十一条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致使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六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办公室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20年。
第六十三条公司应制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经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第七章总经理
第六十四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需经全体股东协商一致后,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每届任期不超过聘任其为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会任期。
第六十五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股东股权的转让
(一)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三)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四)股东依法转让其股权后,由公司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或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及受让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重新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本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本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六十六条总经理应及时向董事会及各股东报告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并定期向董事会及各股东提供公司财务报表和财务状况说明书。
第六十七条公司应制订《总经理工作规则》,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八章监事会
第六十八条监事会
公司设立三人监事会,监事长一人、监事二人,选举产生。
第七十一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本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九条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如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监事的权利。
监事未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七十条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表决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七十一条条监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监事应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监事对监事会决议事项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监事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监事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七十二条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办公室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20年。
第九章财务会计制度
第七十三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财务负责人对公司的财务工作负主管责任。
第七十四条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计账本位币,账目用中文书写。
第七十五条公司以自然年度为会计年度,以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为会计年度截止日。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并依法经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五日内报送各股东。年度财务报告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七十六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另立会计账册。根据经营需要,经批准可分别开立人民币账户和外币账户。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七十七条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内部审计机构,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及全资企业、控股企业以及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并定期提交内部审计报告。
第七十八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第七十九条公司净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提取法定公积金;
(二)提取任意公积金;
(三)支付股东股利。
第九十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九十一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聘期一年,可以续聘。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九十二条公司应当每季度向股东提供财务报表及财务状况说明书,并根据股东需要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十章劳动人事制度
第九十三条公司员工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公司根据国家、北京市有关劳动人事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公司内部劳动、人事和分配制度。
第九十四条公司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湖北省有关政策,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公司职工参加社会保险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九十五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九十六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十七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设立新公司的,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第九十八条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按《公司法》对股东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九十九条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百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本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零一条股东会决议通过的本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原审批的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本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零三条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本章程所称“以上”、“内”含本数,“少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零五条本章程经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一百零六条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三人有限公司章程 4
为建立xxxxx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运行机制,确立和规范公司组织行为准则,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公司名称为连云港市亿豪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第二条公司住址在连云港市新浦区海昌南路128号第三条公司股东名称和法定代表人:
出资人:
朱孔宜
吴广传
周礼燕
第四条
股东的合营期限为10年,即20xx年7月26日至20xx年7月26日。
第五条
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宗旨为:坚持依法经营,坚持社会效益和自身效益并重,主要为连云港市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第七条
公司经营范围:
(一)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及其他企业贷款担保;(二)投资:
(三)房地产中介服务:(四)信息咨询服务xxxxxx
第三章注册资本、出资方式
第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壹仟万元。
第九条
股东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及出资方式:
朱孔宜出资4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40%;
吴广传出资3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30%;
周礼燕出资3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30%。出资方均以货币形式出资。
第十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盖有公司印章的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公司登记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单位名称或姓名、出资额、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编号和核发日期。
第十一条
公司备置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1、股东单位名称或姓名及地址:
2、股东的出资额:
3、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十二条
股东之间可以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股东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三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及受让人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议,并享有表决权;
2、股东有权选举公司董事或监事,同时享有被选举权;
3、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表;
4、在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优先认缴出资权;
5、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
6、股东有权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7、公司倒闭后,股东有权按比例分配补偿债务后剩余的财产。
第十五条
股东应承担的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时足额交纳出资额;
3、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4、按出资比例承担风险责任。
第五章股东会
第十六条
股东会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减少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形式、解散或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八条
股东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形式、修改章程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股东会对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按本章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股东会对其他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决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般在年度终了前十天内召开,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监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股东会。
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其他情况下股东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东会议表决时,可委托其他成员投票,并出具委托书。
第二十四条
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六章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形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形式、解散、结算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常设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期R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管理制度;
11、拟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12、拟订发行公司债券方案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董事每届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撤除其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人。董事长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股东会,召集、主持董事会;
2、领导董事会工作,检查董事会决定实施情况;
3、行使法定代表人的权力;
4、在特殊隋况下不能履行职务时,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代为履行;
5、在发生不可抗力等重大事件时,可对—切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罢免权,但必须符合公司利益,事后,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条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董事会决议分为普通会议决议和特别会议决议。普通会议至少有3名董事出席,决议以多数票通过的决议有效,当赞成和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最终裁决权;特别会议决定,须全体董事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十一条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明确授权范围。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出席会议的董事均应在决议上签名。
第三十三条
本公司设经理一人,副经理一至二名,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经理列席董事会议。
第三十四条
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6、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人选;
7、聘任或者解聘除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人员;
第三十五条
董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法》第五十九条至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监事会保护公司股东利益,保护公司职工利益。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经理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或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长或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由3人组成,监事会设召集人1名,其中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及监事会召集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选举产生,股东代表与职工代表的比例为2:1。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任期每届3年,监事任期届满
连选连任,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公司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规定。
第八章
贷款担保基金
第四十条
公司设立贷款担保基金,并制定《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与本章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条
贷款担保基金采取托管形式,托管人为连云港市商业银行,管理人为本公司。
第九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四十三条按照《会计法》的规定,本公司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十五日内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财务会计报告应依法审查验证。
第四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5%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提取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议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余利润,按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四十五条
公司的公基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四十六条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职工集体福利。
第四十七条
公司的财务由财务部门负责,设会计师—人。
第十章
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第四十八条
公司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人事制度。职工实行聘用合同制。
第四十九条
公司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职工劳动福利和社会保险的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福利和社会保险的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等事宜,应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章
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五十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解散:
1、符合本章程第四条规定的合营期届满确要解散的;
2、股东会议决议解散的;
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公司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第五十一条
公司依照前条第—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决定后十五日内由股东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依照前条第四项解散的,由人民法院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
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公司依照前条第五项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拟订清算方案,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3、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4、处理与清算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5、清缴所欠税款;
6、清理本公司的债权、债务;
7、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8、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9、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五十三条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清算组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3、缴纳所欠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按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第五十四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在清算结束后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公司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股东会修订、补充。
第五十六条
公司章程修改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时间内,到原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改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时,应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股东会。第五十八条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一致同意并签名、盖章后生效。
三人有限公司章程 5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___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五条 股东姓名: 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
第五章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六条 股东郭纯认缴出资___ 万元,于___年___月___日前缴足。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他产品办法、职权、仪事规则
第七条 本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股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3)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4)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 审议批准公司的例如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6)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7)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8) 对公司合并、分立、更变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事项作出决议;
(9) 修改公司章程;
(10) 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直接作出决定,并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七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连连任。
第九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权利:
(1)决订公司的经营计划和股资方案;
(2)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3)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拟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5)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
(6)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7)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付通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8)定制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9)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兼任。行使下列权利:
(1)主持公司的生成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股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人管理人员;
经理列席股东会议。
第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一人,由公司股东聘任产生。监事对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 检查公司财务;
(2) 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 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矛以纠正;
(4)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5)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股东会议。
第十二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八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股东享受有如下权利;
(1) 参加或者推选代表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有表决权;
(2) 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 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者监事;
(4) 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章程获取鼓利并转让;
(5) 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 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 公司终止后,依法分的公司的剩余财产;
(8) 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十四条 股东程度以下义务
(1) 遵守公司章程;
(2) 按期缴纳所认缴出资;
(3)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 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九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五条 股东可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六条 股权转让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十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律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在提取。
第二十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期限为2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二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 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 全体股东同意解散;
(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 公司经营管理发现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十三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结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公司股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二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理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于公司股东。
第二十六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七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各方处长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一式三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三人有限公司章程 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司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台州市实行商事登记改革推动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等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为我司行为准则,公司全体股东、董事、监事和高档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畴:____。(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姓名(名称)、出资方式、
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公司认缴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七条股东姓名(名称)、认缴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姓名证件号出资
方式认缴额
(万___________元)出资期限
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前缴付到位
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前缴付到位
股东不按照章程规定缴纳出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章公司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构成,是公司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筹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聘请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监事,决定关于执行董事、监事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______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派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长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策;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策;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策;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请或辞退公司经理。
第九条股东会初次会议由出资最多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暂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______日此前告知全体股东,但全体股东另有商定除外。
定期会议应每半______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执行董事,监事建议召开暂时会议,应当召开暂时会议。
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长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决策,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决策,必要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其他事项由代表一半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
第十四条公司设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______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策;
(三)审定公司经营筹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______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利润分派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长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立;
(九)依照经理提名决定聘请或者辞退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公司设经理,由股东会决定聘请或者辞退。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行公司______年度经营筹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立方案;
(四)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详细规章;
(六)提请聘请或者辞退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请或者辞退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请或者辞退以外负责管理人员;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十七条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会聘请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为______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档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执行董事、高档管理人员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规定执行董事、高档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建议召开暂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对执行董事、高档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六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七章股东会会议以为需要规定其她事项
第二十条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其某些或所有出资。
第二十一条股东向股东以外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她股东过半数批准。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告知其她股东征求批准,其她股东自接到书面告知之日起满______日未答复,视为批准转让。其她股东半数以上不批准转让,不批准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股权;不购买,视为批准转让。
经股东批准转让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她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协商拟定各自购买比例;协商不成,按照转让时各自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二条公司营业期限长期,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______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尚未缴足注册资本,清算时浮现资不抵债时股东应先缴足注册资本。
(一)公司被依法宣布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其她解散事由浮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除外;
(三)股东会决策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她解散情形。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公司章程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一式叁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三人有限公司章程 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确认公司的法人资格,增强企业自我发展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xx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地:xxx市xxx区xx路xx号。
第三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万元。
第四条公司法定代表人:xx,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五条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股东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公司享有由股东投入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六条公司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护和卫生保护。公司采用各种形式加强员工职业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提高员工素质。
第七条公司以强化现代企业管理、提高企业品牌、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维护股东权益为企业宗旨。
第八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餐饮业。
第九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商业道德,诚实信用,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本公司股东以及他人提供担保时,必须经股东会决议。
第二章股东、股东会
第十一条股东姓名、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股东xx以xx出资,作价金额为xx万元,占出资总额的xx%。
股东xx以xx出资,作价金额为xx万元,占出资总额的xx%。
股东xx以xx出资,作价金额为xx万元,占出资总额的xx%。
第十二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
第十三条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应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银行帐户。以实物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公司股本总额%的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五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登记日期;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签章。
第十六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1、股东的姓名及住所;
2、股东的出资额;
3、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十七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要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均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时,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八条股东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全部转让出资额后,其在公司中失去股东地位。
第十九条股东按其出资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二十条股东享有以下主要权利:
1、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股东会会议,并依法行使表决权;
2、选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3、依法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出资,并可以优先购买其他股东的出资。
4、按照出资比例取得红利。
5、公司解散时,对公司进行清算,按照出资比例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6、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监督公司的经营。
7、在公司增资时,有优先认缴出资的权利;
8、参与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一条股东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照出资额和出资方式足额缴纳出资;
3、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的亏损与债务的责任;
4、在公司登记后,股东不得抽回已投入到公司的资本;
5、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第二十二条公司设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选举和更换公司董事;
2、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减少资本作出决议;
8、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9、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四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三章董事会和总经理
第二十五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
公司董事会成员共计xx名,由xx组成。股东代表可兼任公司董事、监事。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以及财务资金管理基本制度。
4、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资本方案;
7、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8、制定公司干部人事管理的基本制度;
9、拟订公司章程和章程修改方案;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xxx担任。副董事长1人,由xxx担任,均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二十八条董事长履行以下职权:
1、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2、主持董事会的日常工作,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3、签署公司对外文件和内部以董事会名义下发的有关文件;
4、由董事会授予的在董事会会议闭会期间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董事、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任期为三年,连选可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xx﹍担任,并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副经理1名,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公司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将实施情况每季度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按照公司管理制度,决定公司员工的处分、辞退或奖惩。
5、确定公司员工工资和福利标准、奖惩办法以及公司的工资分配方案。
6、总经理列席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总经理办公会研究酒店经营和落实董事会的决议等有关问题。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负责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三条公司研究决定酒店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监事会
第三十四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为公司内部的监督检查机构。
监事会成员3人。其中股东代表2人为xx﹍,以及职工代表1人。监事会设xx﹍为召集人。公司董事、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监事的任期与董事的任期一致。监事的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十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的财务;
2、对董事、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对董事和总经理的行为违反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损害公司利益时,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要求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5、向股东会提出议案。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五章董事、监事、总经理的资格和责任及义务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1、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2、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3、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4、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第三十八条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诚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三十九条董事、监事、经理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公司的资金;
2、将公司的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的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或者未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与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第四十条董事、监事、经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公司财务、会计
第四十一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公司的财务。
第四十二条本公司应当于每季度末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股东。
第四十三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起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当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所余利润,按照各股东实际的出资的比例予以分配。
第四十五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第四十六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的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的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七章公司劳动、人事、工资管理和社会保险
第四十七条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劳动、人事、工资管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公司依法享有独立的用工自主权。公司全面实行员工劳动合同制,与全体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年,合同到期经考核合格,可续签。公司建立与员工双向选择、竞争上岗、能进能出的用人用工制度。
第四十九条公司员工依法参加养老、医疗等社会性统筹保险,其保险实行地方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方式。
第八章公司结算和清算
第五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股东请求解散公司的。
第五十一条公司存在解散事由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全体股东成立清算组。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二条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各股东的实际出资比例分配。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九章章程修改
第五十三条公司根据需要修改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第五十四条在下列情况下,公司应当对章程进行修改:
1、公司变更名称和住所;
2、变更经营范围;
3、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4、法定代表人变更;
5、公司章程其他条款的变更及章程条款的增减;
6、国家规定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五条修改公司章程,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董事会制定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股东会会议通过修改章程的决议;
2、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依法应当报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在修改后三日内送交各股东。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及公司其他员工具有约束力,公司的其他任何规范性文件、经营管理行为均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经全体股东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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