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学会章程师本

2022-05-18 章程

  如何制定图书馆学会章程?下面是CN人才公文网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图书馆学会章程示范文本,欢迎阅读参考。

  图书馆学会章程示范文本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xx市图书馆学会(以下简称学会),英文译名:(缩写 HSLS)。

  第二条 学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全市图书馆工作者自愿结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具有公益性非营利性学术性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全市图书馆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xx市图书馆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学会的宗旨是:本学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文化、图书馆事业的基本方针,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挥学会组织在建设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团结广大图书馆工作者,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做出贡献。

  第四条 学会接受xx市文化委领导,同时接受安徽省图书馆学会的业务指导,接受xx市民政局基层政权科监督管理。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xx市文化委。

  第五条 学会办公室设在xx区机场大道xx号xx市图书馆内,邮政编码: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学会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学术研究,开展市内外的学术交流和联谊活动;

  (二)统筹协调并开展区域内各级各类图书馆文献资源的共建共享,促进图书馆网络化建设;

  (三)为xx市文化、教育、科技发展战略和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提供文献保障和智力支持,推动自主创新;

  (四)承接政府职能,制定行业规范、标准,为我市图书馆事业发展提供咨询服务;

  (五)开展图书馆从业人员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交流推广学术成果;

  (六)研究和推动新技术与图书馆工作密切结合,促进图书馆服务新业态的形成;

  (七)普及现代图书馆学知识,倡导全民阅读,开展科普教育,促进知识的创新与传播;

  (八)尊重会员的劳动和创造,表彰和奖励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的成果和业绩;

  (九)反映会员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个人会员:凡拥护本会章程,热爱图书馆事业,有加入本会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本理事会批准,成为本会会员。

  (一)具有图书馆专业技术职称者;

  (二)高等学校图书馆学、情报学和其他专业毕业,从事图书馆学教育研究或图书馆工作二年以上,具有一定研究能力和学术水平者,或非高等学校毕业,从事图书馆工作三年,具有独立工作能力和一定学术技术水平者;

  (三)从事其他专业工作,热心于图书馆学术研究并有一定成绩者;

  (四)从事图书馆事业的组织管理,积极支持图书馆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

  团体会员:与本会专业有关,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等独立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群众团体,经本会理事会同意,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学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学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学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积极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按时交纳会费或连续三年不参加本学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新的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举行一次(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提前或延期换届 , 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应通过充分酝酿、协商,民主选举产生。理事人选应是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能参加学会实际工作的专家、学者、业务骨干和热心学会工作且从事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理事会组成要体现老、中、青梯队结构。理事会理事连续两年不能和不履行理事职责的.视作自动辞去理事职务处理。并在常务理事会上宣布。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制定学会活动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八)领导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进行表彰和奖励活动;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 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 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或常务理事会) 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等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秘书处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挂靠单位补助;

  (四)在核准的各种事业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学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作他用。

  第三十二条 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财务工作委托市图书馆办公室负责。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xxxx年1月29日第1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图书馆学会章程示范文本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学会的名称为xx图书馆学会。英文译名为,缩写为GDLS。xx图书馆学会是xx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省社科联)和xx省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省科协)的组成部分(单位会员)。

  第二条 本学会是由xx省图书馆工作者自愿结合、依法登记成立的公益性、学术性的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和团结广大图书馆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xx省图书馆事业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学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全省图书馆及相关专业工作者,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开展学术研讨和交流活动,促进我省图书馆学研究和图书馆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图书馆现代化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图书馆界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动我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xx省文化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xx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接受省社科联、省科协领导和中国图书馆学会的业务指导,学会挂靠xx省立中山图书馆。

  第五条 本学会会址设在xx省广州市文明路213号,邮政编码51011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学术研究、开展国内外和省内外的学术交流和联谊活动;

  (二)发展和加强与港澳地区、海峡两岸图书馆界的友好交往,促进合作,推动图书馆事业发展;

  (三)编辑出版图书馆书刊和图书馆专业资料;

  (四)介绍、评定和推广图书馆学研究成果;

  (五)开展对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普及图书馆学基本知识,传播推广先进技术;

  (六)发现和推荐人才,表彰、奖励在学术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

  (七)为我省经济建设的重大决策和图书馆事业发展中重大问题提供咨询服务;

  (八)发展会员、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经常向党和政府反映图书馆工作者的意见和呼声。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学会实行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制。其中,单位会员包括:事业单位会员和企业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凡热爱图书馆事业,拥护本学会章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按报批程序申请入会的,即为本会会员。

  1、取得助理馆员、助教以上职称和其他相应职称者;

  2、高等学校本科或专科毕业,从事图书馆学教育、研究或图书馆工作分别在一年或两年以上,具有一定研究能力和学术水平;或虽非高等学校本科或专科毕业,但从事图书馆工作多年,具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者;

  3、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和从事图书馆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4、从事其他专业工作,但热心图书馆学研究者;

  5、对图书馆学和图书馆事业有重要贡献者。

  (二)单位会员:1、凡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和发展的各级、各类图书馆或信息机构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和依法成立的学术性社会组织。

  2、xx图书馆学会的理事、常务理事所在单位(非政府机关、非企业单位)为xx图书馆学会当然事业单位会员。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个人会员入会程序

  1、个人会员在“xx图书馆学会个人会员管理系统”上进行入会申请填写;

  2、学会秘书处受理事会委托对申请者按照会员条件进行审核,确认其申请信息已录入 “xx图书馆学会个人会员管理系统”,对通过审核的会员进行备案,并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认。

  (二)单位会员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当然事业单位会员除外);

  2、学会秘书处受理事会委托,办理单位会员的审批、备案手续,并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认;

  3、会员证由学会秘书处统一印制颁发。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对本会提出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优先参加本学会所组织的各种学术活动;

  (四)优惠获得本学会出版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学会会章,执行本学会决议;

  (二)完成本学会布置和委托的各项工作;

  (三)积极撰写学术论著和参加学术活动;

  (四)对图书馆事业发展,积极提供建设性意见;

  (五)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

  第十三条 会员连续两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凡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本章程者,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其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由会员代表、上届理事及特约代表组成。主要任务是:

  (一)决定学会工作的方针、任务;

  (二)听取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修订学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理事会。

  第十五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理事会民主推选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和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理事与常务理事均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任期内离退休或调离原选举单位者,如果本人或者原选举单位提出更换意见,则自动免去其理事会职务;由此而产生的职务空缺,可由原选举单位推荐,经理事会决定增补。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制定学会工作和研究计划,总结学会工作;

  (三)主持召开学会年会;

  (四)领导所属机构开展学术活动;

  (五)审议和处理日常会务工作

  (六)制定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七)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

  (八)进行表彰和奖励活动。

  在理事会休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负责日常会务的领导工作。常务理事会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可聘请若干名副秘书长协助工作。

  第十八条 本学会秘书处设在xx省立中山图书馆内。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可由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学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本学会下设学术研究委员会、编辑出版委员会、信息技术委员会、阅读指导委员会、资深专家委员会。根据工作的需要, 可分别设若干专业研究小组。各工作委员会的委员由理事会聘任。

  第二十三条 本学会可聘请曾任本学会理事长、以及对图书馆事业做出过重要贡献或在学术上具有杰出成就的图书馆界人士与学者,担任本学会名誉理事长和名誉理事。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经费主要来源是:

  (一)主管部门及挂靠单位拨款;

  (二)有关部门和社会资助及个人捐赠;

  (三)会费收入;

  (四)本会举办的各种事业或服务的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经费按照国家财务管理制度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鼓励会员为学会筹集资金,并建立激励机制,并根据贡献大小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三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本学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省社联和省科协备案,自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学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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