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公共图书馆章程

2020-09-05 章程

  公共图书馆是国家中央或地方政府管理、 资助和支持的、 免费为社会公众服务的,那么,以下是CN人才公文网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县公共图书馆章程相关样本,供大家阅读参考。

  县公共图书馆章程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县图书馆(下称“本馆”)行为,确保公益目标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馆名称是xx县图书馆(xx县古籍保护中心),本馆是xx县人民政府设立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法人。

  第三条 本馆住所是xx县潺林东路516号。

  第四条 本馆经费来源为财政适当补助。

  第五条 本馆开办资金为人民币一千万元。

  第六条 本馆的举办单位是xx县文体旅广新局。

  第七条 本馆的登记管理机关是xx县文体旅广新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馆宗旨是收集、整理、保存、开发、应用文献信息资源,提供平等服务,启迪智慧、愉悦心灵、传播知识、传承文明,促进文化繁荣、推动社会进步。

  第九条 本馆业务范围包括:

  (一)信息资源建设:

  1.收集各种类型文献信息资源,对资源进行科学加工整序和管理维护。

  2.推进xx县文献保障体系建设,促进资源共建、共知与共享。

  3.开展特色文献信息资源建设。全面收集xx地方文献资源,保护开发古籍、版片等特色资源;开展特色资源数字化,形成特色数字资源库。

  (二)公共文化服务:

  1.提供文献服务。包括文献借阅、资料复制、数字资源利用、文献推荐、馆际互借和文献传递等。

  2.提供读者活动。包括教育培训、讲座展览、阅读推广和参观体验等。

  3.提供信息服务。包括参考咨询、代查代检、专题信息服务、政府信息公开和为政府决策提供服务等。

  4.提供空间服务。包括提供公众学习交流、文化休闲、会议会展场所和虚拟网络空间等。

  5.为特殊人群提供适应其需求的服务。特殊人群包括老年人、未成年人和残障人士等。

  6.提供文献修复、复制、数据加工等非营利性延伸服务和其他辅助性服务。

  (三)协作协调工作:

  1.开展全县图书馆服务网络建设,促进全县公共图书馆事业整体发展。

  2.开展跨县、跨系统图书馆间的协作和交流,促进图书馆事业发展。

  3.开展基层辅导和培训,提高基层图书馆工作者的服务水平。

  4.开展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

  5.开展与社会各界的交流和合作 。

  (四)其他有关业务。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核准章程及章程修正案;

  (二)聘任馆长;

  (三)监督、考核各项工作;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章 服务对象及服务人员

  第十一条 本馆服务对象是全体社会公众,即读者,主要是在xx县区域范围内工作、学习、生活的个人、团体、组织和机构。

  第十二条 读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平等获取信息和知识的权利;

  (二)免费享有本馆基本服务的权利;

  (三)对本馆的服务进行监督和提出表扬、批评、建议的权利;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读者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共秩序,自觉维护良好的阅读环境;

  (二)遵守本馆各项管理规定,服从工作人员管理;

  (三)爱护本馆的文献信息资源和设施设备;

  (四)尊重知识产权,依法利用文献信息资源;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服务人员(下称“职工”)是指与本馆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人员。

  第十五条 职工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本馆的公共资源的权利;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机会和条件的权利;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

  (四)对本馆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本馆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的权利;

  (六)对岗位聘用、福利待遇、奖励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的权利;

  (七)法律、法规、规章与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职工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馆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

  (二)钻研业务,提高专业素养;

  (三)遵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热情服务;

  (四)维护读者权益,保护读者个人信息安全;

  (五)尊重知识产权,依法利用文献信息资源;

  (六)维护本馆权益和声誉;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本馆实行职工岗位聘用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其岗位聘任、薪级调整、职务变动、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对成绩突出和为单位争得荣誉的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规违纪者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八条 在本馆从事读者志愿服务、研究交流、后勤保障等活动的其他人员,依据法律法规、聘用合同和其他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管理层是本馆的执行机构,由馆长、副馆长和党组织负责人组成。管理层实行馆长负责制。

  第二十条 馆长、副馆长由举办单位聘任;党组织负责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任免。

  第二十一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权:

  (一)负责本馆的日常运行管理;

  (二)拟定基本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本馆信息披露事项;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馆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馆日常管理工作;

  (二)拟订和组织实施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组织编制年度工作报告;

  (三)拟订和执行年度预算方案;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馆长作为本馆法定代表人拟任人选,经xx县文体旅广新局核准登记后,取得该资格。

  第二十四条 本馆党组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履行职能。支持馆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第六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馆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六条 本馆的资产使用和管理应符合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发挥资产的`最大效益,最大限度地实现公益目标。

  第二十七条 本馆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及有关资产财务制度规定,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本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配备、管理财务管理人员和资产管理人员,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

  第二十九条 本馆的人员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聘用合同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本馆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xx县文体旅广新局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在本馆门户网站披露以下信息:

  (一)本馆基本情况;

  (二)本馆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

  (三)本馆管理层组成及变动情况;

  (四)受奖惩情况;

  (五)社会投诉情况;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应该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八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馆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终止事由出现。

  第三十二条 本馆自行决定解散,应报举办单位批准。

  第三十三条 本馆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核批准,向xx县文体旅广新局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五条 本馆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进行处置。

  第九章 图书馆和社会

  第三十六条 本馆实行社会参与制度。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馆自主接受机构、组织与个人自愿无偿捐赠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并依法完成捐赠事宜。

  第三十八条 本馆依法单独或与其他社会主体共同设立合法的机构,开展与海内外政府、企业、图书馆、研究院所、社会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实现本馆与社会的协同进步。

  第三十九条 本馆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依法订立和履行合同。未经馆长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本馆名义订立合同。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条 本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本馆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xx县文体旅广新局核准登记。涉及本馆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xx县文体旅广新局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报xx县文体旅广新局核准登记。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xx县图书馆法人登记事项的,以xx县文体旅广新局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由举办单位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xx县文体旅广新局登记之日起生效。

  县公共图书馆章程2

  第一章 名称、宗旨、馆址

  第一条 本馆定名为xx图书馆,以辅助教育增进地方文化为宗旨。

  第二条 本馆馆址在xx省xx县xx乡。

  第二章 组织

  第三条 本馆之组织系统如图左(下):

  xx图书馆章程

  第三章 馆务委员会

  第四条 馆务委员会由乡民选举热心文化教育者十一人组织成立之。

  第五条 馆务委员会之职责如左(下)。

  (甲) 代表本馆对外关系。

  (乙) 组织本馆各部各股。

  (丙) 决定本馆应进行之工作及其步骤。

  (丁) 决定本馆全年预算。

  (戊) 修改本馆章程。

  第六条馆务委员会互选执行委员七人,组织执行委员会执行馆务,对馆务委员会负其全责。

  第七条馆务委员会互选常务委员一人执行馆务,对执行委员会负其全责。

  第四章 总务部

  第八条 总务部由左(下)列各股组织之

  (甲) 建设股

  (乙) 推广股

  (丙) 募捐股

  (丁) 会计股

  第九条 总务部建立主任一人主持全部事物。

  第五章 建设股

  第十条 建设股由主任一人委员六人组织之办理左(下)列事项:

  (甲) 建设或修理馆屋之设计及督工事项;

  (乙) 修理馆内器物之设计及督工事项。

  第六章 募捐股

  第十一条 募捐股由主任一人委员十二人组织之办理左(下)列事项:

  (甲) 捐募建筑物;

  (乙) 捐募经费;

  (丙) 捐募图书;

  (丁) 捐募器物。

  第七章 推广股

  第十二条 推广股由主任一人委员六人组织之办理左(下)列事项:

  (甲) 增设分馆事项;

  (乙) 循(巡)迴展览事项;

  (丙) 馆务宣传工作。

  第八章 会计股

  第十三条 会计股由主任一人委员二人组织之办理左(下)列事项:

  (甲) 编制预算决算事项;

  (乙) 编制各种经济报告;

  (丙) 收支经济;

  (丁) 保管重要券据。

  第九章 国外经理处

  第十四条 本馆为便利办理国外事件起见特设国外经理处於缅甸交通便利之地方;

  第十五条 国外经理处设主任一人办理左(下)列事项:

  (甲) 国外交涉事项;

  (乙) 国外购办事项;

  (丙) 国外经济收支事项;

  (丁) 国外募捐事项。

  第十章 图书部

  第十六条 图书部由左(下)列各股组织之:

  (甲) 库藏股;

  (乙) 阅览股;

  (丙) 编订股。

  第十七条 图书部设主任一人主持全部事务。

  第十一章 库藏股

  第十八条 库藏股由主任一人委员六人组织之办理左(下)列事项:

  (甲) 采购图书事项;

  (乙) 徵集图书事项;

  (丙) 保管图书事项;

  (丁) 检查及整理图书事项。

  第十二章 阅览股

  第十九条 阅览股由主任一人委员六人组织之办理左(下)列事项:

  (甲) 图书收发事项;

  (乙) 阅览室及研究室监察事项;

  (丙) 编制阅览统计事项。

  第十三章 编订股

  第二十条 编订股由主任一人委员六人组织之办理左(下)列事项:

  (甲) 编制目录事项;

  (乙) 考订版本事项;

  (丙) 校雌及撰拟提要事项;

  (丁) 补辑及装订事务。

  第十四章 会期

  第二十一条 馆务委员会每两个月开会一次,认为必要时得随时召集之,开会时总务、图书两部主任的列席会议,并有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执行委员会每月开会一次,如有必要时得由常务委员随时召集之;

  第二十三条 部务会议每半月开会一次,如部务主任认为必要时亦得随时召集之,开会时各股委员得列席会议,并有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股务会议按事务指繁简随时由各该股主任召集之。

  第十五章 职员之任期

  第二十五条 本馆职员分支薪与义务两种,支薪职员永久任用,义务职员每年改选一次,期满得连选连任。

  第十六章 经济

  第二十六条 本馆经费除由xx崇新会津贴及乡公所辅助外,概由热心乡人捐募之。

  第十七章 鸣谢

  第二十七条 凡捐助本馆者,本馆视其热心与所捐之代价照左(下)列鸣谢办法斟酌鸣谢之:

  (一) 建立铜像;

  (二) 建立石像;

  (三) 悬挂特大像片;

  (四) 於本馆刊物内刊登像片;

  (五) 於本馆纪念册中珍存像片;

  (六) 於本馆刊物内刊登芳名;

  (七) 於馆内鸣谢牌上题录芳名。

  第十八章 职员优待及任免

  第二十八条 本馆为鼓励职员热心任事起见特制定左(下)列优待办法:

  (一) 本馆职员之薪金按照逐年增薪制度发给;

  (二) 本馆职员如服务满二十年而告退者给以半俸终身;

  (三) 本馆职员如有特别功绩者得照第七章第十七条所载鸣谢捐者办法各条酌行奖励之。

  第二十九条 本馆职员如有左(下)列情事之一得随时斥退之:

  (一) 有不正当行为,犯刑事处分者;

  (二) 任事不力者;

  (三) 假借本馆名誉营私生事者。

  第十九章 总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宣布日施行有效。

  附则

  本章程有未妥善处依照本章程第三章第戊项,由馆务委员会修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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