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接触到章程的地方越来越多,章程是书面写定的组织规程或办事条例。写章程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社区舞蹈协会章程,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社区舞蹈协会章程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社团名称:xx市xx舞蹈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属文化艺术类社团,是由xx市国标舞好者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丰富会员文化生活,提高会员人文艺术素养,渲染会员群众艺术氛围和推动全民健身为宗旨。
第四条 本协会是以xx舞蹈爱好者为成员,接受xx市文体局和协会的领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活动范围
第五条 本协会的活动范围
(一)组织舞蹈爱好者聚会,交流学习舞蹈心得,欣赏舞蹈作品以及相关资料;
(二)联系、组织各类国标舞学习和介绍活动,普及国标舞知识,提高同学国标舞表演和鉴赏水平;
(三)筹划、组织、举办各类舞会、联谊会、讲座,为会员们提供展现自我风采的舞台,为他们创造机会提升艺术水平,扩大协会在国标舞界和社会的影响;
(四)通过协会资料库提供会员影音资料交流(可提供会员代购影音资料服务及舞蹈用品);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舞蹈爱好者;
(二)承认本协会章程;
(三)对国标舞有一定兴趣,渴望通过加入本协会达到了解、掌握国标舞技巧,提高国标舞鉴赏水平,在陶冶情操、强身健体的同时提高社交能力和提升综合素质。
第七条 会员入会程序及权利、义务:在社团纳新时填写报名表提出书面入会申请,经批准后成为协会成员。
第八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三)普通会员每年交100元会费,会员将免费参加本协会联系组织的各类晚会、联谊会;
(四)每次组织活动均为自费AA制,安全责任自负,其安全责任与协会或组织者无关。凡自愿报名参加或缴纳会费的会员,均视为同意此安全协定;
(五) 常委除享有以上权利外,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某些限额活动的优先权,拥有本协会的表决权;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尽力参与协会每次活动;
(四)常委会员需承担一定的协会工作;
(五)向本协会提供详细个人资料;
(六)会员应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协会制度。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取得协会允许。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协会执行机构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安全问题不由协会指导老师负责。
第四章 组织机构的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执行机构;
(三)审议协会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
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二年。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
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协会执行机构的职权是: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决定协会下属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本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各部门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热心舞蹈协会社团工作;
未受过国家的处分;
对本协会目标有明确认识,热爱舞蹈,具有责任感和较强的组织能力。
第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各部门负责人任期二年,最多可连任二届。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执行机构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社团执行机构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对外加强和兄弟协会及主管部门之间的交流合作,对内负责协会日常工作;
(五)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发起协会大型活动。
第二十条 常务副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处理协会日常文件事务;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协助会长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一条 其他负责人职权:
秘书处(办公室):为充实活动内容、提高活动艺术水准出谋划策;管理协会收支及费用凭证;会务工作;资料保管工作,组织策划协会活动及协会间的活动,在活动开展前将所有会员通知到位;
宣传、推广部:宣传推广本协会,并加强与兄弟协会的学习与交流,负责协会对内对外活动的海报、横幅、网络宣传,负责会员的`交舞活动及会员之间对舞蹈的交流;
监察部:对协会的财务工作和协会日常工作进行监督促进工作;
集体舞部:负责组织协会的集体舞排练和演出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社团联合会;
(二)赞助;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挪作他
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各种明细帐目由具有财务知识的专人管理,每三个月向会员进行一次帐目公开,公开形式为书面报告、会议或者网络公开等。任何人提出疑问,协会有义务进行解答与改善,以保证合法,真实,准确与完整。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具有专门的财务人员。财务人员变动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协会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监察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专项资金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协会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协会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协会监察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 对本社团章程的修改程序,必须经过会员大会通过,本协会执行机构或10
名以上本协会成员联名提出,并交经本协会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上通过后7日内,报协会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会员大会执行机构。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协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社区舞蹈协会章程 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xx省xx县舞蹈协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地方性、自愿结成,非营利、群众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xx县文联、登记管理机关:xx县民政局。
第五条 本会办公住所:xx省xx县。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组织号召协会会员和广大舞蹈爱好者,努力学习、深入生活、勇于创新,加强艺术实践,提高艺术修养。
(二) 努力做好本县舞蹈评论、学术研究及新人新作品等方面的宣传推荐工作。
(三)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舞蹈艺术活动,加强专业和业余舞蹈艺术人才培训辅导,及时向会员传递舞蹈信息。
(四) 加强与省市舞蹈协会各县市舞协的联系,指导和推进县舞蹈事业的发展。
(五)加强与本县各单位及中、小学校的联系与合作,积极组织各单位各中小学校的舞蹈培训、表演、参赛活动。
(六)重视本区域民族舞蹈艺术遗产搜集、整理、研究和发展工作
(七)鼓励全县的舞蹈艺术家们创作出具有保持民族性,体现时代性的舞蹈艺术作品。
(八)鼓励多出优秀的舞蹈人才;鼓励舞蹈工作者在舞蹈理论研究领域多出成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单位及个人 。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对舞蹈艺术方面取得一定成就,且在当地舞蹈界有一定影响力者。
(四)对舞蹈艺术具有浓厚的兴趣,能够积极参加本会开展的各项舞蹈艺术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人介绍;
(二)经理事会讨论:
(三)通过填写会员申请登记表,经本会批准,即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各种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加入时交纳一定会费,作为开展各类活动的经费;
(三)接受本会的领导,积极参加本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四)不得将本会会员证件外借;
(五)自觉维护协会的信誉和形象,在广大的舞蹈爱好者中扩大会的影响。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交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内不及缴会费或者不参加本协会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宁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主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县文联审查并经县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县舞协理事会权利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起决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人数加多时,也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生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得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县文联审查并经县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县文联审查并报县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一般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县文联审查并经县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赞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 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
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如:促进文艺创作、培养文艺人才,举办文艺活动,县舞协日常开支。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与接管人员办请交接手续。
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县财政局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县民政局和县文联组织的财务审计。
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程管理的修改程序
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四十条 本章程修改,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县文联审查同意,并报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程序后的财产处理
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支、并合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县文联审查同意。
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县文联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四十四条 本会经县民政局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县文联和县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县舞蹈协理事会。
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社区舞蹈协会章程 3
一、总则
社区舞蹈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是由热爱舞蹈、致力于推动社区舞蹈文化发展的居民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组织。本协会旨在通过舞蹈活动,增进社区居民间的友谊,丰富居民的文化生活,提高居民的身体素质,同时传承和弘扬舞蹈艺术。
二、会员
会员资格:凡热爱舞蹈、具有一定舞蹈基础的居民,愿意遵守本章程并积极参与本协会活动的,均可申请成为本协会会员。
会员权利:会员享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接受舞蹈培训、选举和被选举为本协会职务的权利。
会员义务:会员应遵守本章程,积极参与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维护本协会的声誉和利益,按时缴纳会费。
三、组织结构
会员大会:为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负责审议和通过本协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等重要事项。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组成,负责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管理本协会的日常工作。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
秘书处:为本协会的常设机构,负责处理本协会的日常工作,包括活动策划、组织、宣传等。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由理事会任命。
四、活动开展
本协会将定期举办各类舞蹈培训、比赛、演出等活动,丰富会员的舞蹈生活,提高会员的舞蹈水平。
本协会将积极与其他社区组织、舞蹈团体等开展交流与合作,共同推动社区舞蹈文化的发展。
本协会将鼓励会员参与社会公益活动,通过舞蹈传递正能量,为社会做出贡献。
五、经费管理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包括会员会费、社会捐赠、政府资助等。
本协会的经费应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进行收支管理,确保经费的合理使用和公开透明。
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应定期向会员大会报告,接受会员的监督。
六、附则
本章程自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如有修改,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协会理事会所有。
社区舞蹈协会将秉承“健康、快乐、和谐”的理念,努力打造一个充满活力和创造力的舞蹈交流平台,为社区居民带来更多的欢乐和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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