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生会如何制定章程?那么,下面请参考公文站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大学学生会章程样本,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大学学生会章程样本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xx财经政法大学学生会是在校党委领导,校团委指导下的群众性学生自治组织。
第二条 xx财经政法大学学生会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湖北省学生联合会,为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的一切权力属于全体会员。会员行使民主权力的机构是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各院学生代表大会及全班学生会议。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发挥联结学校党政和同学之间的沟通纽带作用,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团结和引导广大同学成长成才,为把我校建设成为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特色鲜明的研究型大学而努力奋斗。
第五条 本会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同学开展学习、文体、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创新创业创优等多种活动,促进同学全面发展;
(二)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与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员工之间的团结,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三)组织同学开展有益于成长成才的自我服务活动,协助学校解决同学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四)加强学校党政与广大同学的联系,通过学校各种正常渠道,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参与涉及学生的学校事务的民主管理,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五)引导和支持学生社团健康发展,配合团组织加强对学生团体的管理和服务;
(六)规范学生干部的产生和配备,强化学生干部的群众意识、责任意识和奉献意识,以实际行动做广大同学的表率。
第二章 会 员
第六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的xx财经政法大学在籍全日制本科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根据本章程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本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权通过各种正当途径和方式对本会干部及开展的工作进行监督、讨论、质询并提出建议;
(三)享有参加本会所举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四)依照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凡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校察看期间不享有上述权利。
第八条 会员在行使本章程赋予的权利时,需履行以下义务:
(一)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弘扬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集体主义的精神,做先进文化的倡导者、传播者;
(二)会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支持和配合本会工作,维护本校荣誉;
(三)刻苦钻研科学文化知识,认真完成各项学习任务,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促进个人全面发展。
第三章 学生代表大会
第九条 xx财经政法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如遇特殊情况,经学生会主席团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并经学校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 学代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当选代表参加方能召开。
学生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时实行表决制,选举和决议必须有与会代表二分之一以上的同意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学代会代表按会员总数的适当比例由各学院按民主程序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根据本章程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和通过学生会工作报告;
(二)修改学生会章程,监督章程实施情况;
(三)选举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
(四)开展提案工作,对学校及学生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五)讨论决定新一届学生会工作的'方针和重大问题;
(六)行使应由本会最高权力机构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章程享有以下权利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享有权利:
1.就学生代表大会职权范围提出提案的权利;
2.对学生会各项工作享有监督、建议、质询的权利。
(二)履行义务:
1.模范地履行上述各项会员义务;
2.代表广大在校学生按要求出席学生代表大会;
3.倾听会员心声,充分反映会员意见。
第四章 学代会、研代会专门委员会及学生会委员会
第十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是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负责对提案进行整理、备案、督办与答复并行使大会代表和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参与校园民主管理等职权。学生会委员会(简称学委会)委员为学代会、研代会专门委员会的常务委员。
第十六条 学委会委员按适当的比例,在学生代表大会筹备及召开期间,经学生代表自主申报、资格审查、全面考察、各代表团充分酝酿、全体会议表决等民主程序产生,任期一年。
第十七条 学委会实行合议制。
第十八条 学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学生会的各项工作,对学生会的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收集对学生会工作和学校有关部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遇有特殊问题,主持调查工作;
(四)行使学代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学生会主席团及职能部门
第十九条 学生会主席团是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
第二十条 学生会主席团设主席1名,秘书长1名,副主席若干名。其中一名副主席主持学生社团联合会工作,引导和支持学生社团健康发展,配合团组织加强对学生团体的管理和服务;一名副主席主持学代会(研代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统筹开展学生权益维护及校园民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主席团在学生代表大会上按照相应民主选举办法差额选举产生,任期为一年。
第二十二条 主席团行使以下职权:
(一)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学生会工作条例;
(二)执行学代会的决议,领导下属各职能部门的日常工作,任免各部门负责人;
(三)决定各职能部门的机构设置、任务与权责;
(四)指导各学院学生会的基层学生工作;
(五)组织筹备学代会相关工作,并向学代会做相关报告;
(六)在紧急情况下,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会主席享有下列职权:
(一)对外代表xx财经政法大学全体学生和xx财经政法大学学生会,经主席团合议并报校团委同意后可以签署有关重要协议;
(二)提议任免学生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三)协调各学院学生会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会主席因故不能主持工作,由学生会主席委托代理主席主持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会职能部门是学生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在学生会主席团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章 基层组织
第一节 学院学生会
第二十六条 学院学生会是校学生会的基层组织,在学院党委(总支)和校学生会的双重领导及分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院学生代表会议(简称学院学代会)原则上每学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八条 学院学生会主席团由学院学代会民主选举产生。并报请学院党委(总支)和校学生会审批。
第二十九条 学院学生会一般设主席一人,主持学院学生会日常工作,可设副主席若干人协助工作。
第三十条 学院学生会人事变动应及时向校学生会申报备案。
第三十一条 学院学生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顺序原则上应与校学生会对应,学院学生会有义务及时向校学生会汇报情况。 并参照本章程自行制定相关要求机制。
第二节 班级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班级委员会(简称班委会)是本会的最基层组织,由全班学生会议选举产生,对全班同学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所在学院党政和学院学生会的双重领导。
第三十三条 班委会一般设班长一人,主持班委会日常工作,可设班级委员若干人协助工作。
第三十四条 班委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由所在学院行政和所在学院学生会规定。
第三十五条 班委会具有监督所属学院学生会的权利。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在xx财经政法大学学生会内具有最高效力,学生会内的任何机构不得制定与本章程相抵触的规章、文件、决定。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属于xx财经政法大学生会主席团。
大学学生会章程样本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xx大学学生会是xx大学学生的群众性组织。
第二条 xx大学学生会在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下,依靠全校学生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
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心全意为全体学生服务,代表广大学生利益,反映学生意愿,充分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积极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团结和带领广大同学为创建世界一流大学贡献青春才智。
第四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同学开展学习、科技、文体、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多种活动,促进同学全面发展;
(二)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员工之间的团结,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三)沟通学校党政与广大同学的联系,通过学校各种正常渠道,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参与涉及学生的学校事务的民主管理,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四)以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为方针,协助学校解决同学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努力为同学服务。
第五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
第六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七条 本会作为团体会员,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xx省学生联合会。
第二章 会员
第八条 凡取得xx大学学籍的全日制在校中国籍本科生(留校察看处分期间者除外),承认本会章程,均为学生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对学生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咨询和监督的权利;
(二)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会员有参加学生会主办或与学生会联合举办的各项活动,并使用学生会相关设备的权利;
(四)会员有向学生会或通过学生会向学校领导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在学习、生活、工作等方面问题和提出改进措施的权利;
(五)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的义务;
(六)会员有积极参加学生会主办或与学生会联合举办的各项活动的义务;
(七)会员有维护本会利益和名誉,为本会服务的义务。
第三章 校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条 xx大学学生代表大会是xx大学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关。
第十一条 校学生代表大会每二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报请校党委批准,可提前或推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应有五分之四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方可召开。
第十二条 参加校学生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由校学生会按人数比例分配至各院级学生会,代表由各院级学生会在各班推选的基础上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校学生代表大会的职责:
(一)听取、审议并通过学生委员会工作报告,审批大会形成的其它文件;
(二)讨论并表决大会的各项决议;
(三)讨论并决定校学生会工作计划;
(四)制订、修改学生会章程;
(五)选举新一届学生委员会;
(六)收集、整理代表提案,负责向学校领导及有关部门反映,并提请他们及时向学生作出答复。
第四章 校学生委员会
第十四条 xx大学学生委员会是xx大学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关,对校学生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五条 校学生委员会在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大会的各项职权,落实大会提出的任务,并做好下一届校学生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受全体学生的监督,对外代表xx大学学生会。
第十六条 校学生委员会的构成:
(一)校学生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额由校学生会按人数比例分配至各院级学生会,委员候选人由学代会各代表团民主选举产生;
(二)校学生委员会委员由学生代表大会正式代表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产生,任期二年。校学生代表大会如提前或推迟召开,委员的任期相应调整;
(三)校学生委员会委员因故卸免,委员由所在院级学生会推荐,立即增补。
第十七条 校学生委员会的职责:
(一)在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大会决议,决定校学生会的重大事项;
(二)密切联系学生,代表学生利益,反映学生合理的普遍性诉求;
(三)讨论、审议学生会的工作计划;
(四)听取学生会主席团汇报、监督学生会主席团工作;
(五)选举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
(六)经五名以上委员提名,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当届学代会主席团临时会议,提请大会审议罢免主席、副主席,并重新选举主席、副主席。
(七)校学生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统筹负责校园思想引领、学术科研、文体建设、权益服务、对外交流等专项工作。各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1-2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其人选由主席团提名,经校学生委员会通过。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会议和专项工作。
第五章 主席团
第十八条 学生会主席团是学生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实行主席团负责制,经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向校学生委员会负责。
第十九条 学生会主席团根据日常工作需要,下设各职能部门及校区学生会。
第二十条 学生会主席主持学生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和协调主席团、各职能部门及各校区学生会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会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主席不在职期间,指定一名副主席主持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会聘请校团委专职团干部担任学生会秘书长。秘书长代表校团委指导和监督学生会的工作,列席全体委员会会议和主席团工作会议,对学生会不称职的学生干部有罢免建议权。
第二十三条 学代会闭会期间,召开全体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任学生会主席团。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会主席团的职责:
(一)在校学生代表大会和校学生委员会闭会期间,执行校学生代表大会和校学生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校学生会的重大事项;
(二)召集并主持校学生委员会会议;
(三)决定聘任和解聘校学生会秘书长;
(四)批准任免校学生会各职能部门及各校区学生会负责人。
第六章 基层组织
第二十五条 院级学生会在同级党组织领导、团委指导下开展工作,接受校学生会的领导,并协助校学生会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院级学生代表大会(简称院级学代会)是院级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关,由院级学生会会员选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 院级学代会选举产生院级学生会主席团。院级学生会主席团是院级学生会的日常工作机构。
第二十八条 院级学生会换届换任及主要干部变动必须及时报校学生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 院级学生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原则上与校学生会对应,由各院级学生会参照本章程的原则制定。
第三十条 班委会是校学生会的最基层组织,由班级学生选举产生,对全班学生负责,接受院级学生会的领导。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xx大学学生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校学生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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